职业病退休有什么待遇病人应依法享受哪些待遇

九问职业病防治: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劳动合同里应该写明职业病危害吗?_最新报道_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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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4月25日讯(记者 李兆辉) &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什么是职业病、如何防治职业病、职业病人依法享有哪些待遇等问题,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职业病防治的相关部门,对于一些和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问:什么是职业禁忌证
  答: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容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例子:
  苯主要损害血液系统,中毒病人容易出血或出血不止,严重者还可以罹患白血病,因此,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接苯标准参考值的人就不宜从事有苯系物作业。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接触粉尘时,就容易导致原有肺部疾病加重,吸入的粉尘也难以排出,容易罹患尘肺病,所以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
  铅可通过抑制血红蛋白合成过程中的一些巯基酶导致贫血,故各类型贫血病患者不宜从事铅作业。
  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等,患有以上疾病的人不宜从事接触粉尘的作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工人安排上岗前及定期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防止职业病发生。
  二问:什么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
  答:职业健康权是指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病,并得到尽早的治疗。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问: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答: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所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实告知相关内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有权知道所从事岗位存在或产生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问: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哪些职业病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五问: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便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六问: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答: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相关职业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七问: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答: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八问:能不能举例说明几种常见的职业病诱发源?
  答:(1)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形成的粉尘叫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来源广泛,几乎工农业生产的各行各业均可产生生产性粉尘,如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的凿岩、爆破、支柱、运输等;煤矿开采的掘进、采煤、搬运等;耐火材料、玻璃、水泥、陶瓷生产中的粉碎、配料、包装等;隧道开挖、凿岩、爆破以及筑路等;冶金工业中的原材料准备、矿石粉碎、筛分、配料等;机械制造工业中原料破碎、配料、清砂等;皮毛、纺织工业的原料处理;农业生产及食品行业等产生的有机粉尘;化学工业中固体原料加工处理,包装物品等生产过程。如果防尘措施不够完善,均可产生大量粉尘。
  生产性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大部分可通过呼吸被排出体外,只有少量粉尘滞留在下呼吸道和肺泡内。由于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不同,可使机体产生不同的病理改变。长期吸入某些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等,可引起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长期吸入或接触生产性粉尘还可能引起其他疾病,如:大麻、棉花等粉尘可引起支气管哮喘、哮喘性支气管炎、湿疹及偏头疼等变态反应性疾病;吸入带有霉菌孢子的植物性粉尘如料草尘、粮谷尘等,或者吸入被细菌污染的有机粉尘可引起职业性变态反应肺泡炎;有些生产性粉尘如锡、铁、锑、钡等粉尘吸入后可引起粉尘肺沉着病。经常接触生产性粉尘,还会引起皮肤及眼的疾患。皮肤长期接触粉尘可导致阻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等;金属粉尘还可以引起角膜损伤、混浊。一些化学性粉尘可引起中毒性疾病,如铅尘可引起铅中毒;石棉粉尘可引起胸膜间皮瘤、肺癌。
  (2)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是指能溶解油脂、蜡、树脂、橡胶、染料等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可用作稀释剂、胶粘剂等。有机溶剂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态,大多数是液体或液体蒸发形成的蒸气。几乎所有类型的工业生产都能接触到有机溶剂,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行业主要有涂料工业、化工、橡胶、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印刷、制鞋、皮革、塑料、家具制造、医疗卫生、制药、洗染等行业。常见的有机溶剂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汽油、松节油、环己烷、正己烷等;氯仿、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等;丙酮、丁酮、环己酮等;甲酸酯类、乙酸酯类等。
  有机溶剂沸点低,在常温下容易挥发,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经呼吸道吸入,也可经皮肤进入人体。有机溶剂的共同性毒性主要是神经毒性。短时间接触各种高浓度的溶剂,均可引起相似的麻醉作用,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如定向力障碍、眩晕、精神错乱、昏迷、麻痹、惊厥等,严重者可因呼吸衰竭或心脏博动停止而死亡。大多数中毒者在脱离接触后可以迅速恢复健康。长期慢性接触低浓度的有机溶剂引起多发性神经病变,二硫化碳、正己烷、甲基正丁基甲酮等都对周围神经有损害,表现为感觉异常直至麻痹、肌肉萎缩、神经传导速度减慢、肌电图异常。
  有机溶剂对其他系统的危害,如对呼吸系统均有一定刺激作用;皮肤接触溶剂可引起皮炎、皮肤过敏等;慢性苯中毒可引起造血器官损害,以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等。
  (3)正己烷
  正己烷为无色、有微弱特殊气味、易挥发的液体。主要用于植物油的提取和合成橡胶的溶剂,也用于制造胶水、清漆、黏合剂等,工业生产中广泛用于黏合鞋革箱包、电子行业的部件清洗等。如使用不当,极易引起中毒。
  正己烷在环境中主要是以蒸气形态存在,被吸入后迅速地由肺吸收,进入肺部的正己烷大部分被呼出,少部分在肺内存留,随即分布到体内各器官;液体正己烷也可经皮肤吸收。在神经组织和脑中的正己烷浓度比在血液中的浓度高19倍以上。正己烷虽然属于低毒物质,但由于其高挥发性、高脂溶性、并有蓄积作用,近几年在国内中毒已有多例。
  吸入高浓度正己烷可引起头晕、头痛、胸闷、眼与上呼吸道刺激及中枢神经系统系统麻醉症状。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主要表现为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及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行走困难等。正己烷对皮肤有轻度刺激作用,短时间接触引起一时性的红斑,严重者可出现红斑和水疱。
  九问:尘肺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答:预防尘肺病的关键是做好防尘、降尘工作,防止工作场所粉尘飞扬,最大限度地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国针对防尘、降尘制定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大致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1)技术措施 &
  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病最根本的措施。主要包括:
  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重要途径,如尽可能采用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减少接触粉尘的机会。
  湿式作业:工艺允许的可采用湿式作业,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中粉尘的浓度。
  密闭、通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的方法。如采用密闭尘源与局部排风相结合,防止粉尘外逸,并经常对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卫生保健措施
  ①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和粉尘的浓度,可选择佩戴防尘口罩或送风头盔等个人防护用品。
  ②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间隔时间根据接触粉尘的性质、浓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加强身体锻炼,注意营养及个人卫生。
  ④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评价劳动条件和技术措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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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中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措施》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书》,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一、在职业病被确诊之后,劳动者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呢?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5)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除非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应妥善安置职业病人。一到四级绝对不能解除,五到十级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自行提出,三是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6)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几种特殊情况职业病患者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所谓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的行为。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必须依法向伤残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两部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过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丁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精神,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发现患职业病的待遇  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五)变换单位的职业病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六)企业合并破产的后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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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职业病,职业病患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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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防治职业病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7、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9、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二、职业病患者可享受哪些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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