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新三板企业公告借巨额未公告也没上年报,有什么明确处罚条款吗

您的头条速递已经到达UC从兴趣,发现乐趣广州优视网络 (C) 2017
版权所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0号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粤B2-粤ICP备号【干货】IPO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股改实务操作手册
股改实务操作必备手册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改制具体操作十一大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
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
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11、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二、IPO股改问题汇总、分析:
IPO股改上市的过程漫长而艰难,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层出不穷,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二、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
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
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案例: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方
1、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2、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3、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五、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七、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1)进行产权界定
(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
(3)产权交易所交易
(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八、挂牌业务及挂牌企业标准条件介绍
1、目前对于挂牌企业的公开转让,证监会其实完全授权中小司,关于公开转让的批复其实证监会直接盖章的;扩大试点后,流程应该更简化;目前其实挂牌分两步:一个是股转系统审查,二是证监会行政许可(简易程序20个工作日);
2、目前,从申报到取得批文大约时间2个月,平均约46天,最短的20天;
3、目前出台的准入法规: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三个指引、一个规定(申请文件格式指引、说明书指引、尽调指引、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大家认真看一下,例如目前不需要项目人员备案;
4、挂牌条件: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5、遵循原则: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制度公平、理念包容;
挂牌业务部的把握的原则:守住底线&只要符合基本条件肯定可以挂牌;信息披露&转让说明书为核心;券商可以在监管底线之上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标准。
6、制定目的:细化挂牌条件、明确市场预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九、挂盘企业标准条件
1、依法设立的所需的国有股权批复: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权限出文,尽量高一级;
2、出资:在挂牌前一定要解决;(资产转移手续、出资不实等);
3、存续两年:指完整的两个会计年度;
4、最近一期的理解:月底即可,不限于季度末;只要6个月的财务有效期,最多延长一个月,理论上7个月,但最好要给股转系统留点审核时间,合理规划,不要沿用场内市场思维扎堆申报;
5、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不要为了挂牌去拿一些前置的文件,日常监管中没受到处罚就可以,如果说发现日常监管中有潜在的风险,那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咨询,但没有说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不要为了挂牌倒逼政府相关部门,容易导致寻租。同时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券商工作。此外,如果是一些对环保、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尽量在尽调时要求企业日常监管中规范,不要出问题,并且作为风险进行披露。如果券商、律师拿不定,可以在尽调时与相关部门咨询,但不作为前置条件。
6、持续经营能力:标准中最难把握,包含过去和未来两层意思,但重点还是放在报告期过往是否有持续的经营记录;
7、公司治理:形式上至少三会一层,未强制设董秘;报告期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8、重大违法违规: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注意: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规发行股份的情形。
9、股权明晰:最终落脚点&&不要有纠纷;
10、依法转让:
(1)区域股交市场公司可以来挂牌,但是要符合国务院37号、38号文;而且要停牌;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一样合法;
1、风险披露不够,且大多数雷同,抄袭比较多;
2、业务、商业模式:该怎样就怎样,根据实际情况披露,不要照抄;
3、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4、关联方、关联交易:转让说明书格式准则第34条说的很清楚,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披露;鼓励详细披露,券商、律师的尽量一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在挂牌前必须归还;
5、同业竞争:关于&业&是否相同,在实际审核中确实比较难把握,相似、相同业务不能一刀切,本着企业长远发展、防止利益输送的角度来设计;挂牌前确实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承诺或在日后监管中解决,投资者自己来判断;中小司本着理解包容的态度,鼓励主办券商投行发挥自身创新精神,可以借鉴国外案例,探索创新的解决方式;
6、财务方面:
(1)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中及客户中还有分公司的,未抵消的,属于低级错误;
(2)审计报告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和转让说明书不一致,会计师核实后修改;
(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错归为非经常性损益的;
(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期初数余额搞错了;
(5)会计师还有分所出审计报告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由分所出报告,但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
(6)财务指标不能遗漏,计算应参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板、创业板一致;
(7)没有按照公司实际业务特点披露会计政策,大多数还是照搬会计附注;仔细看看审计报告的附注;
(8)大额、账龄较长的准备金及相应的内部制度需要作出解释;
(9)收入确认应该夯实,特别是完工百分比法等一些特殊型业务;
7、改制:不倡导由主办券商营业部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改制,一旦出现问题将不可逆;营业部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承揽等工作;
8、尽调要留痕,下一步可能抽查(按照尽调底稿目录查),目前已报的材料都留档了,小到标点符号;听说有的项目15天就完成尽调了,主办券商还是尽量做细,提高尽调质量,提升执业水平,以后反馈意见可能没那么细,可能就一句话&拿回去重做&,已经有一单是这样的,目前是口头,如果落实到书面上就严重了;尽调中如果做不到的可以向我们反映;
9、材料申报、审查期间可以定向融资:材料申报期间可以定向融资,主办券商、企业可以凭《验资报告》在挂牌时去中证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不用等工商登记完毕;
未来股转系统可能在网站上单独设融资服务专区,披露申报企业融资意向供投资者自己选择,以更好地为挂牌企业服务;
10、定向融资的募投不做强制性的披露,不对募投项目进行审查;
11、文件制作:
(1)信息披露的文件不用全部扫描,签字盖章页扫描,其他的部分电子版就可以;不鼓励用大夹子,现在已经挂牌的企业原先复印件可以取回去,中小司这边没地搁,把审核人员的桌面也清理一下;
(2)材料尽量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简化披露;目前转让说明书平均大约133页,最长200页的,少的有79页的;
12、各券商最好建立联系人和内部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什么问题统一发给我们,不要同一个券商不同人员多次就同一个问题询问。
十、挂牌公司的后续监管
市场发展部:主要负责股转系统的推广,主要跟各地金融办、园区、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比较多;
挂牌业务部:负责公开转让挂牌申请材料的审查等;
交易监察部:负责所有挂牌公司的交易监管;
信息服务部:日后待信息系统平移到北京跟券商打交道会比较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等,目前还是在深圳信息公司;
公司业务部:除了交易监察之外,挂牌公司的日常督导都在这个部门;
(一)基本原则
1、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2、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3、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4、及时&&完整报告、临时报告;
(二)主要特点
1、券商事前审查,股转系统事后审查;(电子化、模块化监管)
低级错误较多:有的报上来的年报报表不平,还有空白的;股转系统写成转股系统的,想可转债想疯了,事后可以改,但是必须有痕替换;目前,中小司正在做电子化报送的系统,进行电子化监控,估计在明年初,会有一个阵痛的过程;
2、遵循重要性原则(自愿披露):目前由于股转系统大多为中小微企业,信息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强制性的详细信息披露不适合;比如,不需要披露季报;公司更换地址竟然不进行披露。
3、引入豁免披露:但不要过度;
4、禁止无痕替换:对于出现的错误将计入行为档案,目前股转系统对于券商、会计师出现的一些材料问题均已记录在档案,有一张大表格,每天更新。
(三)实务操作
1、基本原则:
(1)基本思路:系统梳理披露逻辑,突出重点,模块化展示;以后对于财务报表数字出现低级错误,如资产负债表两边不平、财务指标的计算错误等,系统会自动报警,所以希望主办券商、会计师、挂牌公司认真对待;
(2)自主披露: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不论制度是否明确规定,都应自主披露;
(3)风险警示: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OR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时,将对其股票实行风险警示;
(4)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和偶发性进行披露;对经常性关联交易通过一次性披露清楚年度预计和执行情况提高效率,对偶发性关联交易则提高披露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发布临时公告说明资金结算情况及该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格式重点要求:
(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未来展望部分:不披露也可以;但若披露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则必须完整披露行业趋势、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和不确定性因素分析;
(2)风险因素&&尽可能采用定量分析;
(3)重要事项&&临时公告相当于快照展示,对于同一事项,每次披露进展即可;鸡毛蒜皮的事不要披露了,可以援引临时公告;
(4)董监高&&股转系统要求披露完整的职业经历。
披露时间过于集中,4月底比较密集;希望大家尽量安排好时间,不要出错修改的时间都没有;
4、年报中经常出现财务方面问题:
(1)资产&负债+权益;
(2)明细项加总&合计数;
(3)附注与财务报表数字不一致;
(4)遗漏财务报表;
(5)非经常性损益计算错误;
(6)改变收入确认方式或调整前期收入、跨期收入合同处理、系统集成业务、建造合同;
(7)调整坏账准备;
(8)所得税调整;
(9)大面积修改财务数据;
(10)修改2011年数据而未披露前期差错更正;
可以不审计,但要标明&未经审计&字样。
6、临时公告
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并购重组
关于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目前正在会里审批,如果时间允许,尽量往后推一下,如果实在要做,股转系统也可以做,但要提前跟我们沟通。
&&定向发行
目前仅能进行豁免情形的定向发行,但其他相应制度将会适时推出,未来可以发行债券、优先股及其他融资品种;
1、定向发行的制度优势:
(1)制度宗旨:小额、快速、灵活;
(2)发行条件:不设财务指标;
(3)限售安排: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
(4)发行间隔:每次发行之间没有强制时间间隔;
(5)信息披露:不强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盈利预测等信息;
(6)发行定价:市场化定价,可以与特定对象协商谈判,也可进行询价;但价格较市场价格较低,可能就是否涉及股权激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作出说明;
2、发行对象:
对于核心员工,其实是股权系统给企业留了一道口子,但是有些不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为了规避,由挂牌公司将其归为核心人员;作为核心人员的认定,一定要履行相关程序,其中的公示不是说在股转系统或报纸上进行公示,而是在公司办公地张贴公示,让员工都看得到。
3、发行流程
4、目前进展
(1)原中关村代办系统挂牌公司在2006年进行首次定向发行以来,至日,共有40家挂牌公司进行了49次定向发行;
(2)日,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正式颁布以来,截止8月19日,按照《非公办法》和《业务指南》:
共完成定向发行备案30次;
发行股票约1.4亿股;
募集资金超过4亿元,平均1400万元;
平均市盈率超过15倍;
(3)新规则发布不到4个月时间,定向发行次数已经超过6年总数的一半;
5、需要证监会核准的: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且融资额超过净资产20%才需要证监会核准,单项条件满足不用事先核准;定向发行说明书里不用提是否超过200人了,既然证监会已经核准挂牌企业为公众公司了,你股东人数本来就可以超过200人。
6、定向发行的主要问题:
(1)主办券商的参与度还不高:已取得推荐业务资格的77家券商,仅有28家券商推荐过定向发行;
(2)老股东优先认购:
一方面为了保持价格的合理性,不至于太低,损害老股东利益;
如果老股东不认购,一定要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请大家注意一些股东,不要因为签字问题耽误了挂牌公司的定向发行;(有些股东长期在国外,都联系不上,耽误定向发行得不偿失);
未来股转系统可能考虑公示优先认购权的事项,如果老股东没有在限定时间内表示认购,则视为主动放弃;
(3)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如果认购价格与市场价格、PE价格差异过大,是否是股权激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这些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需提前考虑清楚;
(4)核心员工认定程序:一定要按规定程序走;
(5)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内核有券商自己把握,但若持续符合挂牌条件,股转系统认为无需内核;
(6)允许&直投+推荐&模式:即允许主办券商作为挂牌企业的股东,只要披露清楚就可以;
(7)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只适用于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发行,不适用豁免情形;
三、IPO成本分析:
在进行企业是否上市的决策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成本因素主要包括:税务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筹备费用、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介费用、上市后的边际经营成本费用以及风险成本等几个方面。
一、税务成本
企业在改制为股价公司之前即需补缴大量税款,这是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的原因主要包括:
1、企业财务人员信息和业务层面的原因导致少缴税款。比如对某些偶然发生的应税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与财务在计税基础的规定上不一致时,常导致未按照税务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发生。
2、财务管理不规范,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列支等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少缴税款。这种现象在企业创立初期规模较小时普遍发生,尤其是规模较小时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代征等征税方式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对成本费用列支的要求不严,使得不合规发票入账、白条入账等情况大量存在。一旦这些情况为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税并予以处罚。
3、关联交易处理不慎往往会形成巨额税务成本。新的所得税法和已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如存在定价明显偏低现象,税务机关有权就其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调查,一旦确认关联交易行为影响到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裁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二、社保成本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比如降低社保基数、少报用工人数、以综合保险代替城镇社保、少计加班工资、少计节假工资等等。发审委对于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要求异常严格,因此,拟上市公司一般均会因此付出更高的社保成本。
三、上市筹备费用
上市筹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提升管理工作水平,还要求组建一个专业的上市筹备工作团队对整个上市筹备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
因此,上市筹备费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上市筹备费用主要包括:上市筹备工作团队以及各部门为加强管理而新增的人力成本;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流程再造培训费用;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而新增的管理成本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使得企业在上市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问题。除了高管的固定薪资之外,还要考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高管激励政策。高管固定薪资一般不会因企业上市而带来增量成本,但高管激励政策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新增的高额人力资源成本。因为在市场环境下,大多数企业会采用高管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激励手段。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上市需要考虑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问题有时还表现在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加上。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得不安排更多的董、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介费用
企业上市必须是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实现的工作。在市场准入的保护伞下,中介服务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使得中介费用成为主要的上市成本之一。企业上市必需的合作中介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其他咨询机构、财经公关机构等。
中介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合作双方的协议结果,它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目标融资额、合作方的规模与品牌、企业基础情况决定的业务复杂程度、市场行情等。部分中介费用可以延迟至成功募资后再实际支付。
六、上市后的边际经营成本费用
上市给企业带来品牌效应和信用升级,也同时给企业带来&为名所累&的问题。比如,人力资源成本会因企业身为上市公司而升高,因为慕名而来的高素质人才多了,同时求职者对企业薪资待遇的要求也提高了。再比如,采购成本会因企业身为上市公司而升高,因为有些供应商会因企业是上市公司而抬高价码。
因此,一般企业上市后的经营运营成本较上市前高。考虑上市后的边际经营成本费用,有助于企业的上市决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
七、风险成本
企业上市决策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上市申报最终不能得到发审委的通过,这意味着企业上市工作失败。这一失败会给企业带来许多威胁。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得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被公开,给了竞争对手一个学习的机会。另外,中介机构也掌握着大量企业的重要信息,同样面临流失的风险。
上市工作的失败,还使得改制规范过程中付出的税务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筹备费用、中介费用等前期成本费用支出变成沉没成本,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弥补。
八、承销费用占比最大
在整个上市过程里,承担最多工作的券商收取的费用是最高的,同时,这也是不同公司上市成本的最大区别之处。
这其中,承销费用主要按照发行时募集金额的多少,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而保荐费用则是支付给保荐人的签字费。有人做过调查,在10家单独公布了保荐费用的创业板公司中,这部分的收费差异并不大,一般为300万、400万和500万三个标准,收费最高的国都证券承销红日药业收取了550万的保荐费。
区别最大的是承销费用,这部分费用决定了公司上市的成本大小。而从耗费资金占比来看,这部分的费用占整个承销发行费用的比例也远远高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资产评估等多项费用之和。比如,对神州泰岳超过1.2亿的承销费而言,几百万的其他费用几乎可以忽略。这部分费用则要看企业的谈判能力大小。
某中等券商保荐人表示:&和央企上市主要靠券商的政府资源不同,创业板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价格基本上是按市场标准定。不过,如果企业完全符合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又对自身能够上市发行比较有信心,往往会选择更便宜的券商,哪怕是一些小券商。而对一些在过会标准边徘徊的企业而言,他们更愿意选择一个政府关系好的券商,即使多出点钱,能确保企业可以安全过会,通过审批。&
此外,由于证监会规定,创业板企业上市之后还要有3年辅导期,已有券商针对这点开出了每年100万的收费标准。而此前,也有消息人士称,由于创业板企业上市风险较大,有不少券商一改平时在整个项目结束之后收钱的做法,选择随着项目的进行阶段分批收费的做法。
四、新三板股改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份制改造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原则和目标
(一)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资产权属的独立性、完整性;
3、应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业务整合,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应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公司良治、促进公司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
(二)目标
1、使企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2、建立产权明晰、决策民主、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企业;
3、建立业务清晰、经营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的运行方式及经营机制;
4、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升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企业积极、稳健发展;
5、通过股改方案使投资者获得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等稳定的信息。
三、股份制改造的程序
(一)企业成立筹委会,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二)由中介机构共同确定改制方案、完成股权整合变更事宜;
(三)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四)确定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五)申请名称预核准;
(六)制定公司章程;
(七)召开股东(创立)大会;
(八)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四、股份制改造应注意的时间点
创立大会召开日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少于15日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形成决议的日期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
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三)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因此改制基准日应在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之前,或者二者在同一天。
(四)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五、股份制改造方式
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变更&和&新设重组&两种方式:
(一)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照一定比例折股,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一、(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因此,整体变更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如果以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则公司的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
整体变更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业绩可连续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股改的影响较小。此种方式弊端在于,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或者之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原罪,并且该等原罪无法救赎,则整体变更的方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应考虑采取其他方式。
(二)新设重组
&新设重组&方式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与第三方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或选择一家优质壳公司,再通过合并、分立或资产收购方式进行重组。
此种方式有利之处在于可以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在重组的过程中可以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不良资产。弊端在于:重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如引入外部股东,是否能做到与原股东志同道合、风雨同舟,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问题需考量。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质证照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如资质取得难度较大,应慎用此方式。
(三)操作要点
1、从公司成立年限考虑,要求企业成立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
2、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更强调主营业务、盈利模式的完整性。因此尽可能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装入挂牌主体,使其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
3、应有利于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保持独立性;
4、应剥离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使公司产权关系、股权关系规范合理,保证符合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
六、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净资产折股比例可以等于或低于1:1的比例。
实践中,通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七、净资产折股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一)个人股东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法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股份制改造是企业谋求在新三板挂牌整个过程的重中之重。因资本市场运作具有不可逆性,股份制改造关乎企业之大事,不可不察。在此阶段中介机构应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企业资产、业务、商业模式分析判断,厘清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关键性问题,并针对问题各个击破。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实务操作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公开性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色彩,因而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东之间以人合性为联系纽带,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开放性,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资本合作关系。
除上述根本区别之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如下:
1、在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在公司章程制定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在设立方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或者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5、在股权形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票,其不是有价证券,不能流通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发行股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6、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搬迁 公告 新三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