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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流程办理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
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
业主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从原单位购得房屋,房产证盖有“成本价”印章;
房屋为私产、大产权,可以上市交易,通过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成商品房的性质。
业主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从原单位购得房屋,原单位属于央产单位,房屋为私产、大产权,经原单位同意后可以上市交易,通过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成商品房的性质。
经济适用房
属于保障性房屋,房本或契税票满五年后,经过政府放弃回购,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过程中需要补缴综合地价款,交易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房。
房屋为私产、大产权,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标准价(优惠价)
业主以很低的价格从原单位购得房屋,房产证盖有“标准价”“优惠价”印章;房屋为私产、大产权,通过补缴7倍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通过交易转成商品房的性质。
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业主一般为拆迁户,被拆迁后所购买的“回迁房”,或“危改房”、“集资建房”,以上几种房屋一般被归属为“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的房屋”。
非住宅类房屋
一般按年限划分,分别为使用年限是40年、50年的房屋,此类房屋一般立项为商业、办公类用房,也有立项为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形式。
*信息仅供参考
全款:购房人无需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全款购买房屋。
商贷:全称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新建住房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购房费用总额的70%(以二者低者为准)。
评估每套房屋贷款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所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银行按房屋评估价值与网签价格孰低原则来作为贷款依据。
指房屋从竣工开始的年代到申请评估、贷款时的房龄
比如房屋建成年代为1983年,2013年做贷款,那么该套房屋的房龄为:年。
面签银行贷款流程中必要环节,买方在为银行提交贷款资料时,银行人员需要与买卖双方本人及其配偶(如有)面谈,当面签署借款合同并对借款人及本次交易情况做了解。
批贷银行经审核,批准贷款申请后,发送批贷通知单。
放款银行收到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由建委发放)原件后,发放贷款到卖方账户。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个月的还款额是固定
的,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这种方法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是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
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本金额固定,而利息越来越少,贷款人起初还款压力较大,
但是随时间的推移每月
还款数也越来越少。
月供月供指在以银行按揭方式购置商品房、机动车辆等时,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间内,
每月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月还款额,包括本金部分和相应的利息。
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是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由公积金贷款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房屋的房龄都做为贷款额衡量的其中标准之一。贷款中心按房屋评估价值与网签价格孰低原则来作为贷款依据。
指房屋从竣工开始的年代到申请评估、贷款时的房龄。
公积金贷款面签
银行贷款流程中必要环节,买方在为银行提交贷款资料时,银行人员需要与买卖双方本人及其配偶(如有)面谈,当面签署借款合同并对借款人及本次交易情况做了解。
公积金担保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是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现阶段操作的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给业主放款。担保中心提供由过户后到房产抵押登记之间的阶段性担保、抵押资产管理、妥善安置义务。
可以按等额均还,也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这种还款方式比较自由,多出等额还款部份全部做为
本金的提前还款。
组合贷款:属于公积金贷款种类之一。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信息仅供参考二手房交易 不懂过户流程或吃大亏_通用攻略_贷款攻略 - 融360
公积金政策
二手房交易 不懂过户流程或吃大亏
  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对于买房者来说,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四、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五、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七、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八、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之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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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宁赔10万也不肯过户 买卖房屋不懂这些亏大了!
来源:都市快报
二手房买卖违约现象暴增八成因房东临时涨价
买卖房屋前不懂这些?你亏大了!
城北偏郊区有套89方的房子房东宁愿赔10万违约金也不肯过户了
二手房买卖违约现象暴增八成因房东临时涨价
买卖房屋前不懂这些?你亏大了!
这段时间,最热的恐怕就是楼市了。
上周,杭州不少售楼处都人潮涌动,甚至有楼盘开盘时引起疯抢,购房人争先恐后,直接把售楼处大门给撞破了。
9月27日,市政府出台新规:9月28日起,上调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商业性住房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暂停购房入户。
尽管如此,大家购房的热情仍然没有减少。
楼市火热,房价疯涨,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房产交易纠纷。
房价从180万涨到220万房东大伯不干了
昨天位于城西亲亲家园附近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小鲁说,他在这行已经做了十多年了。最近一个月,买房卖房的都特别多,但因为房价一直在涨,违约的情况频发,其中80%是房东签完合同以后,感觉自己“卖亏”了,又临时涨价要求毁约的。
“之前有开发商捂盘,现在也有房东捂房。房子毕竟是个蛮大的投资项目,大家出手都比较谨慎,就拿最近一周来说,我们手头的二手房源,房东几乎都对价格重新作了调整。”小鲁说,由于房价涨得太快,有些卖得早的房东后悔了,到了约定交房的时候,就是不肯配合去办过户手续,宁可赔偿违约金。前几天,他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卖房的是个大伯,房子89平方米,在城北偏郊区的位置,以前因为地方远挂了半年多都没卖出去。上个月中旬,一对小年轻看中了,双方谈妥价格为180万,通过中介签了协议,买方还预付了5万元意向金。
没想到,之后一个月里,房价飞涨,大伯周围的房子都成了抢手货。而大伯那套房子,按照市场价来算,也能卖到220万左右。
“这下大伯说什么都不肯卖了,我们上门找他谈了好几次,根本没用。”小鲁说,大伯态度很干脆,直言房子不可能过户,但可以赔偿小年轻10万元违约金,一分不少,现金交付,“毕竟这样算下来,他也还是赚的。”
为防房东毁约购房者把定金一下提到20万
小周是位于中山北路上的一家连锁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他去年刚毕业,算是行业新人。
“从月初到现在,我们基本上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下班回家都是深夜了。”昨天下午,我跟小周聊天时,他的手机和座机仍然响个不停。
小周说,这段时间变化最明显的是,之前一些不太好卖的房子,仿佛一夜之间都成了紧俏货,有些户型不怎么好的、房龄比较老的,房东过去都担心卖不掉,现在却要操心到底卖给谁了。当然,一般来说,都是“价高者得”。
“房东临时涨价的估计有七八成吧,涨了也有人买,你不要他要啊。”小周说,这种情况,买房人尴尬,中介也很难做。“有的人是正式合同都签了的,最后又不卖了,买房人拗不过他们,就把气撒在我们头上,说我们不讲信誉。”
小周也说,违约大多数因为房东临时涨价,也有个别是问题出在买房人身上的。
小周遇到过一对夫妻,两人急着要买学区房,9月7日来看,8日就通过中介定了一套60平米左右的老房子,地段、学区都不错。双方说好房屋总价228万,3天内付清六成首付136万。
结果,到了约定的日子,夫妻俩打电话给小周,说时间太紧了,实在凑不齐首付款,而房东又不愿意宽限时间,最后这笔交易只能告吹。
另外,昨天记者还走访了城北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均表示近来房屋买卖业务是好了,可是房东违约的情况很多。有位业务员说,发生过这些事情后,他们有了经验,在买家和房东签订意向协议书时,他们会劝买家,多付一些定金,比如前两天就有一个买家一下子付了20万元定金,但房东人在外地,他们担心节外生枝,就派一个业务员背了20万元现金连夜乘飞机去外地跟房东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这样一来,即使房东违约,买家也能拿到40万,心里会好受些。
“律师来了”后台这几天接到大量毁约求助
这几天,“律师来了”后台也收到不少微友求助,很多都是就房产交易问题来咨询的。
有一位微友说,他7月中旬在杭州买了套房子,总价210万,已支付105万。因为房子里还有租客,租期要到9月底,所以双方就在合同中约定,到9月30日租客搬出后,再付清余款105万。
但没想到房东一看这两个月房价涨得厉害,就要毁约,并且只肯赔房价的10%。
鉴于房价已经涨了不少,这位微友没法再花同样数目的钱买到同等档次的房子了,他想问律师: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能不能让房东赔偿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
还有一位微友说,自己前两天刚在中介跟房东下了定金,签了协议。不料新政策出来说购房暂不能落户了,而她买房就是为了落户让孩子读书的。这么一来,房子就相当于白买了。
她想问,有没有办法不买房也不违约?怎样才能顺利解除合同?
这些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陈焕柱为大家解答。不管你准备买房还是卖房,都可以来看一看,学一学。
房东违约看这里
首先,作为房东一旦违约,是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这里需要区分几种情况:
1.仅仅签订了房产买卖预约合同。
如果是通过中介达成买卖的,有可能签订的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管协议的名称如何,如果合同的主要内容仅仅是预约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客交的一般也只是意向金。
这个时候房东违约,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不会太大,可能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这些定金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也许不算太多。
2.已经签订了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时候违约,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是很多,房子能够再行处理的,那么可以考虑再行处理,承担可以接受的违约金;但是同时也要警惕房客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金。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有这种可能的,那就要慎重考虑违约风险,不要轻易毁约。
购房者如何保护自己,看这里
其次,对于购房者来说,在房东观望、涨价等举动面前,应该积极应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作为购房者,应确保签订的合同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这样一旦房东违约,最有利的途径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金,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目的实现,可以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求保全房产。
很多人以为跟房东签了合同,买房的事情就确定了,但如果签的只是意向书,交的钱也只是意向金,那么对房东来说,违约成本其实并不高。即便到时购房者可以要回全部意向金,但原本低价购买房子的愿望很可能就落空了。
2.对于交付购房款,尽量采用购房定金的形式,并可以适当多交一些定金(最多为房款总额的20%),这样万一房子购买不成,运用定金条款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可以弥补较多的损失。
3.如果定金条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而房子又被房东处理掉了,这时可以考虑要求房东赔偿实际损失,以购房时候的房屋价格与现在房子的价格差价作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4.除了购房预约合同及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两种常规的合同,还有一些二手房东在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可能就跟房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这种合同如何定性,购房者一定要慎重对待。
比如,房东出售的房屋系公租房,需要买下后再行出售,而房东在购买之前就已经和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万一房东没有按时办出三证,那么房屋就不符合出售条件,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也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作为购房人,要尽量控制风险,一方面可以在合同条款上尽量往正式购房合同上靠,约定明确的房价、交房时间等细节,另一方面可在交付房款时明确注明为购房款或者购房定金,以使得法院最终倾向于认定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万一发生纠纷,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5.购买二手房产时,还需要注意房屋质量,水电煤气、物业费的交割以及户口的迁移。最好能够将上述条件书面化写入合同。
遇到房东临时涨价时,建议购房人理智把握合同,结合其中条款与房东谈判,如果诉讼更有利,最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在房产市场大热的情况下,房东在卖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个房客竞买一套房子的情况。这时候,有可能出现房东通过中介“跳单”的行为——即已经与一位购房人签约了,但受利益驱使,又通过中介和其他房客签约。
这种情况,建议购房人在对价格没有疑义的前提下,趁早下单。只要房子产权是真实的,先付定金并不存在太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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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与盛行,旅客户一直是住宿业的重要客源,这次,在线短租把目光瞄准了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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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流程
二手房买卖流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过程。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是买方通过交付房款,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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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屋被查封如何处理
作者:张红烈  时间:     浏览量:261  
购房提示:买房前一定要查明所购房屋权属,被查封的房屋不可以买卖和过户的。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过房前房屋被查封的,受让人可待解封后完成过户。受让人支付大部门房款的,可以向查封的法院提起异议。
一、案情介绍
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底层中间大厅和第22层4套住宅(2203室、2204室、2205室、2206室),原告将其在上海市辉河路25弄7号302室、701室、1806室三套住宅置换上述一套住宅,扣除置换房屋价后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137,440元。被告须于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大连西路261号内53.4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房价为30万元。原告另向被告购买上址第22层2201室、2202室两套房屋,房价为3,139,100元。合同约定上述房款日前付清。1996年3月起原告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在原告付清应付款后,双方即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结算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321万元,余款274,635.70元以协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执字第512号案件执行的方式给付被告的债权人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被告取得系争项目的房地产权证,但未按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另因被告的债权人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诉争房屋第22层室, 日,原告的债权人辽宁省证券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诉争房屋底层中间大厅。
原告起诉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然被告却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称,因资金困难且系争房屋均被法院查封,故无法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可待系争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主张或另行向被告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在过户前房屋被查封,是否可以过户。
(一)房屋被查封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只要买卖的房屋当时并没有被查封,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本章所引的案例中,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1995年,而查封诉争房屋发生在1999年。双方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诉争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所以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便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二)房屋被查封后是否可以过户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把被查封人的财产贴上封条,或者通过登记机关对有权属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权属限制,禁止被对权属进行转移或变更。对房屋的查封则一般是指由司法机关在房屋登记机关对房屋进行权属限制,禁止对该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查封后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和过户的。
另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是不可以转让的。
但查封房屋做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购买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在解除查封后要求卖房人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被告为本市大连西路261号&河南证券大厦&的房地产权利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且原告已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对可否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已依约付清了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告亦不反对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原、被告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系争房屋被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在系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被查封的现实状况下,不能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房屋
为了履行判决或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房屋。但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购房人已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并已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过户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查封已被买方占有的房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区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时是否有过错,以此确定能否查封购房人占有的房屋。通常状况下,第三人即购房人没有过错,因房产出卖人或登记部门的因素,造成未进行过户登记,人民法院不应对该房产查封。
(四)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那么签订合同后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后怎么办。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应查封的情况,如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没有过错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查封法院解封。
2、如卖房人隐瞒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则可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3、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法院协商,让卖房人或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提供其他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
(五)如何预防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
1、购房前,应该审查房屋的权属,因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是备案的,故可以查询出该房屋有无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前,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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