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穗劳社工伤2007 2号年出的伤工定了6级伤残,当时我是迁安市劳务派遣工,就在出伤工时转了企业合同制,当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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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据12月13日《南方周末》报道,新劳动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这就意味着,有更多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这些企业为何要这么做?原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成为轻而易举的事,只需一句话即可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只是如此一来,用工企业是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挣到了钱,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受到的严重损害。     
事实上,法律对劳务派遣这种不稳定的用工方式对劳动者的伤害有着清醒的认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就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以上,并且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导致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泛滥,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大型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劳务派遣正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     
其实,劳务派遣制度对职工的伤害远不止于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企业的“外人”,他们在企业失去发展的空间,沦为“劳动工具”,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一些企业在劳务工和正式职工之间差别对待,搞“同工不同酬”,劳务工的待遇远低于正式职工,使劳务工备受歧视。一些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时,用工企业往往也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怠于承担责任,转移了不应转移的风险。     
看来及时堵上劳务派遣的法律漏洞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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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制度=变相剥削制度
  呵呵。。真的假的。。
  上面是哪个局的啊?
  上面是哪个局的啊?
  附件1.3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表
部门或工种 系数 岗位名称 岗级 岗位工资 奖金系数 奖金 基础工资 合计   1 中层管理人员 1.7
中层行政正职 15
中层行政副职 13
4   4 部室、
所办专责 1.5
高级师(一级秘书) 11-12 999 3.3
4 秘书、财务等职业资格人员的工种奖金系数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0.1  5
中级师(二级秘书) 10-11 899 3.1
三级秘书 9 728 2.2
8   7 部室一般
工作人员 1.0
助师(四级秘书) 8 652 1.3
650 500 1802   8
员(五级秘书) 7 579 1.0
500 500 1579   9
其他人员 6 511 0.6
300 500 1311   10 所办一般
工作人员 0.8
助师 8 652 1.3
520 500 1672   11
员 7 579 1.0
400 500 1479   12
其他一般人员 6 511 0.6
240 500 1251   13 电力调度 1.2
班长 11 899 3.0
副班长(工程师) 10 810 2.1
正值 9 728 1.3
780 500 2008
副值 8 652 1.0
600 500 1752
  17 远动自动化、通讯 1.1
班长 10 810 3.0
副班长(工程师) 9 728 2.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715 500 1867
中级工 7 579 1.0
550 500 1629
初级工 6 511 0.7
385 500 1396
  22 配网调度 1.2
班长 10 810 3.0
副班长(工程师) 9 728 2.1
正值 8 652 1.0
600 500 1752
副值 7 579 0.7
420 500 1499
  26 继电保护 1.3
班长 11 899 3.0
副班长(工程师) 10 810 2.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845 500 1997
中级工 7 579 1.0
650 500 1729   30
初级工 6 511 0.7
455 500 1466   31 变电检修 1.1
班长 11 899 3.0
副班长(工程师) 10 810 2.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715 500 1867   34
中级工 7 579 1.0
550 500 1629   35
初级工 6 511 0.7
385 500 1396   36 高压试验 1.1
班长 10 810 3.0
副班长(工程师) 9 728 2.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715 500 1867   39
中级工 7 579 1.0
550 500 1629   40
初级工 6 511 0.7
385 500 1396   41 油务、化验 1.0
班长 10 810 3.0
副班长(工程师) 9 728 2.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650 500 1802   44
中级工 7 579 1.0
500 500 1579   45
初级工 6 511 0.7
350 500 1361   46 220kv变电站、巡检、集控 1.1
站长 11 899 3.0
副站长(工程师) 10 810 2.1
值长(高级工、助工) 9 728 1.3
715 500 1943   49
正值(中级工) 8 652 1.0
550 500 1702   50
副值(初级工) 7 579 0.7
385 500 1464   51 110kv变电站 1.0
站长 10 810 3.0
正值(中级工) 8 652 1.0
500 500 1652   53
副值(初级工) 7 579 0.7
350 500 1429   54 输配电线路检修、带电作业 1.0
班长 11 899 3.0
副班长(工程师) 10 810 2.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650 500 1802   57
中级工 7 579 1.0
500 500 1579   58
初级工 6 511 0.7
350 500 1361   59 电能表校验 0.8
班长 10 810 3.0
副班长(工程师) 9 728 2.1
840 500 2068   61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520 500 1672   62
中级工 7 579 1.0
400 500 1479   63
初级工 6 511 0.7
280 500 1291   64 线路巡视 0.5
班长 11 899 3.0
750 500 2149 通用工种  65
副班长(工程师) 10 810 2.1
525 500 1835   66
巡线工 2 288 0.4
100 500 888   67 装表 0.5
班长 10 810 3.0
750 500 2060   68
副班长(工程师) 9 728 2.1
525 500 1753   69
高级工(助师) 8 652 1.3
325 500 1477   70
中级工 7 579 1.0
250 500 1329   71
初级工 6 511 0.7
175 500 1186   72 营销咨询、呼叫服务、审核稽查、抄表 0.4
班长 9 728 3.0
600 500 1828 1、抄表工实行计件工资;2、一般营销咨询、呼叫接报员执行5岗。  73
副班长(工程师) 8 652 2.1
420 500 1572   74
高级工(助师) 7 579 1.3
260 500 1339   75
中级工 6 511 1.0
200 500 1211   76
初级工 5 447 0.7
140 500 1087   77 司机 0.4
班长 8 652 3.0
598 500 1750 实行不定时工资制,工资中含加班工资  78
副班长 7 579 2.1
421 500 1500   79
大客司机 5 447 0.4
403 500 1350   80
接待办司机 5 447 0.4
303 500 1250   81
普通司机 5 447 0.4
103 500 1050   82 通用或普通工种 0.2
100 500 888   
  中国移动95%的是劳务工!我老婆在请产假的时候被移动的辞退了,后来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我们移动公司已经将你作为不合格的 员工退回了劳动派遣公司,你跟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有什么事情就找劳动派遣单位去!真的搞不明白,现在请产假也成了不合格的原因!
  劳动法实施条例草案出来了
  呵呵,我顶你.    强烈呼吁,废除劳务派遣这个名词!!!!!!!!!!!!!!!1
  来顶呀?道德家们!!!!
  我来深圳的第1份工作,就是派遣工,当时是一家外资公司上班,我当时不知道,等进去了才发现我的待遇跟他们的老员工待遇不一样,同工不同酬,我当时只做了一个星期就辞职了,我无法接受这种管理模式,他们老员工有很多福利,我什么也没有。太不公平了,工资再高我也不干
  只有伟大的国人,才能把临时工这个名词改头换面成劳务派遣.道德家们以劳方代表自居,拥护的只是一部为垄断阶层,官僚阶层服务的恶法.  劳方真正需要的权利,道德家们选择失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日01: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日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责任编辑:赵鸿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职场天地』 [劳工权益]!!!抗灾烈士竟然是劳务派遣员工(转载)         作者:www_ty 提交日期: 17:56:00
    ??        ??这次江南雪灾中,湖南三位保电抗冰的勇士用生命证实自己价值和对敬业精神,也为湖南电力部门长了不少的脸面,然而同时,此事迹中又再次暴露出来国企劳动用工存在着严重不公的问题以及国企临时工生存状况不能再容忽视问题,         ??        ??以下是本人在红网摘抄的三位勇士的简历:         ??罗海文,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杨世村,1992年5月受聘为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送电线路架设合同工,志愿参加了2008年1月的抗冰灾保供电抢险队。         ??罗长明,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杨世村,1992年5月受聘为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送电线路架设合同工,志愿参加了2008年1月的抗冰灾保供电抢险队。         ??周景华,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潭溪镇椅子村,1992年5月受聘为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送电线路架设合同工,志愿参加了2008年1月的抗冰灾保供电抢险队。         ??        ??看完这段资料之后,大家应该不难发现三勇士用工性质应该是属于临时工范畴,其理由有二、1、如三勇士如果属于是正式用工范畴的话,按照官方传统,其简历应该是某年某月参加电力工作,而绝非是什么受聘为;2、从三勇士的简历我们不难发现,三勇士从92年受聘后,就一直从事这个高危工种,十多年拉,眼看都要奔四十的人拉,还在从事这个高危工作,这是国企中正式用工中几乎绝无仅有的现象,而是比较符合国企中临时工生存状况,没有前途,没有保障,除了每月一份相对正式工少的可怜的工资之外,其他什么也没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次牺牲全是这些为受聘为合同工,为什么他们会“志愿”,说穿了,在国企中,这样的高空作业,就算是平时绝大部分是这些所谓受聘为合同工的活,尤其在这样恶劣的天气中,要正式工上塔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国企正式工早就退化成国企老爷拉,二、他们不志愿参加行吗,谁又能给他们选择的权利,你不干,行,你可以回家休息,再也不用来了,一句话 就可以把你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打发干干净净,这就国企临时工生存状态真实写照。 这次,对于三勇士英雄事迹,湖南电力可谓是做足了文章,不仅给追认三勇士烈士,还冠以了电力工人的名号,但,大灾过后,,湖南电力你是否能像新劳动法要求那样像正式工一样平等得对待像三勇士一样的英雄群体呢,还是像湖南电信一样,和各地劳动部门“精诚合作”一纸派遣合同把这些活着勇士为你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勇士们,全给派遣给这些劳动部门职能部门下属劳动派遣公司呢,然后再继续盘剥他们的权益呢,如果那样,请收回你们强行冠以的电力工人这一高贵的称号吧,因为他们承受不起来,他们只是被派遣他你们贵公司的劳务人员,请别用勇士血,为你们自己贴金,你们的高贵的老爷团队也产生不了这样的英雄。 温这次跟三勇士的家属鞠了一个躬,我觉得是完成应该的,他们也承受起来,我们也能体会你个人的仁慈,面对这这样一群众多3000千万 又被长期不公对待的群体,尤其是被你直接领导下国企这样长期不公对待并在新劳动法下还在企图大规模逃避其社会责任部门,你不觉得你除了鞠躬还应该做些其他什么吗? 几年前 孙志刚用他的死亡顶翻了一个非人暂住制度,特次希望,为了活着的勇士们,再顶一次吧!最后,如果我的文章跟你们带来痛苦的回忆,向特向英雄家属们表示最真诚的歉意并衷心祝愿:英雄一路走好,好人一生平安.湖南电力你是否能像新劳动法要求那样像正式工一样平等得对待像三勇士一样的英雄群体呢,还是像湖南电信一样,和各地劳动部门“精诚合作”一纸派遣合同把这些活着勇士为你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勇士们,全给派遣给这些劳动部门职能部门下属劳动派遣公司呢,然后再继续盘剥他们的权益呢,如果那样, 请收回你们强行冠以的电力工人这一高贵的称号吧,因为他们承受不起来,他们只是被派遣他你们贵公司的劳务人员,请别用勇士血,为你们自己贴金,你们的高贵的老爷团队也产生不了这样的英雄   
  『经济论坛』 [经济杂谈]监利烟草不公的薪酬         作者:监利烟草 提交日期: 19:34:00
    ??监利烟草有三种身份的员工:一种是合同制员工,一种是人事代理制员工,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员工。这三种身份的员工在一个企业同时存在的现象我没有见过,也不知是哪个创造出来的人事代理名词,劳务派遣我在劳动法上见过,就是没有见过人事代理。姑且不论这几个名词的差别,只表表薪酬上的差别,荆州市烟草专卖局给县局定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制人均年工资是3.6万,人事代理的是2.7万,劳务派遣是1.6万元。这个标准一定就是几年,现在物价飞涨,工资也无增加一分。存在这几种身份的员工,就造成了几种不公:第一,工资差别太大;第二,劳务派遣员工跟其它员工没有竞争的能力,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能力再大,也只能当兵,只能干事,没有进入局领导班子的可能,工作搞的再好也只能是跟别人(所谓企业的主人合同制员工和人事代理员工)打工。脏活`~累活全是劳务派遣的员工干了,并且每年机构改革,先下岗的也只能是劳务派遣员工。     5月7日,全体劳务派遣员工去局签订他们的“卖身契”合同,在开始签订合同之前,就给劳务派遣人员打“预防针”,什么现在工作不好找,工资对比别的单位算是高的了。劳务派遣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同工同酬被某位副主任告知:合同就是这样子的,目前烟草行业就是这样的状况,法律实施也要一个过程。(潜台词是:工资就这么一点,不签就下岗)。伤心啊,为烟草工作付出那么多年,好不容易等烟草企业兴旺了一点,就卸磨杀驴,过河折桥,兔死狗烹!!哎!外人看到我们在烟草公司上班,以为我们一个月能拿好多钱的工资,实际上,苦只有我们自己知道。     另外,我再解释一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虽说年工资是一万六千元,实际上这不是我们的实际收入,这收入里包括公司和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等乱七八糟的内容,实际上每月发到工资本上的工资只有500至600多元,另外加上每人一个月80元电话费,加上时有时无的百把元的月奖和年底可怜的近两千元的奖金。实际上到手的钱只有10000元左右。     而局里一些合同制员工的年工资达到5至6万,高的达到近7万元,事是同样在做,工资发的却差距极大。劳动法已经颁布五个多月了,怎么党的温暖还不能照到我们身上?合同制员工难道就高人一等?我们这些可怜的“奴隶”也无处申诉我们的委屈,也不知到哪里可以找到能为我们说话的律师,只有上网发个贴子,我希望大家能支持一下,也希望大家能多多转贴。我希望这个贴子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关心我们这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也多关心这些做同样工作的“临时工”。我们也是人,也是一样生活在一个城市里的人,别人不会因为我们是“临时工”就会在卖菜时便宜一点。可能我发了这个贴子后我就因为得罪了那些当权者,利益的获得者而被他们无情的扫地出门,但我无怨无悔,毕竟那里还有我另外的44名因就业环境恶劣而委屈求全的兄弟们!  
  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确是个问题。既然这样,何不将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定在不超过一定的期限(如一年),这样用人单位自然会认真衡量哪些岗位应该安排给劳务派遣人员,哪些应该安排给职工,从而一定程度上杜绝用人单位把短工当长工用。    
举个例子,如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目前很多银行都有分临工职工。据我所知银行的柜台业务种类繁多,业务更新也比较快,如果按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规则,那么银行自然会考虑成本等因素,决定继不继续用你(转职工)。    
当然,对于哪些乐意长期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做“临时”工的派遣人员而言则比较“残忍”……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表      序号 部门或工种 系数 岗位名称 岗级 岗位工资 奖金系数 奖金 基础工资 合计     1 中层管理人员 1.7 副总师 15
7     2 1.7 中层行政正职 15
7     3 1.7 中层行政副职 13
4   ===========================================================  哈哈,僧多粥少,这种岗位会给派遣员工吗?造表好看作秀用的吧
  利用劳务派遣规避新劳动法扭曲国企形象    日09:17  来源: 和讯网
作者:李长安  发表评论(145)支持(48)反对(6)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在不久前,针对部分企业采取大规模裁员以规避新劳动法,全国总工会明确将其定性为“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及《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料话音未落,利益的趋使却再次使部分企业“剑走偏锋”,举起了“劳务派遣”这面大旗,以对抗即将到来的新劳动法。不过,这次的主角却由民营企业换成了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之下,他们规避法律的手段和技巧更为“高明”和隐蔽,而其带来的危害和“榜样效应”则更为深远。      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90年代以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26158家。从本质上来说,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又与劳务承包不同。在这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只要支付雇用工人的工资,而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      劳务派遣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使得劳务派遣天生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在这种制度下,用工单位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从中挣到了钱,但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也正因为如此,国外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他允许的国家也都对劳务派遣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劳务派遣这种并不完善的劳工制度却被一些国有企业当成了规避新劳动法的“挡箭牌”。在我国,不少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大客户”。据统计,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出于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的误解和莫明的恐惧,这些本应该成为新劳动法积极践行者和遵从者的国有企业,竟然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这不仅是对广大职工的一大伤害,也是对国有企业形象的一次扭曲。      劳务派遣之所以被一些企业当作规避企业责任的工具,跟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即使是在新劳动法中,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权责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新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组织能否盈利的性质加以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在对待员工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也界定不严格,一些规定难以实际操作等等。显然,这些国有企业正是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他们把大量的老员工推到劳务派遣公司,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于是乎,企业本来应该为这些员工付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似乎一转眼就与己无关。      我们通常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脊梁”,是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但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却看到了一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就像最近某些大型国企一方面号称“盈利大户”,另一方面却申请国家巨额亏损补助必然会引起争议一样,一些身负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重任的国有企业,却在极力回避本应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能不让人们感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仅仅在提高效益上做文章,加强社会责任感、成为遵法守法的“带头人”也是一门迫在眉睫的“必修课”。(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博士后)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 “和讯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 未经和讯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 010- 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的野种,中国国企竟然如此津津乐道,黑啊
  中石油也是这样的啊~!没有什么希奇!~
  我们通常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脊梁”,是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但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却看到了一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就像最近某些大型国企一方面号称“盈利大户”,另一方面却申请国家巨额亏损补助必然会引起争议一样,一些身负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重任的国有企业,却在极力回避本应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能不让人们感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仅仅在提高效益上做文章,加强社会责任感、成为遵法守法的“带头人”也是一门迫在眉睫的“必修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这些条款有哪条单位施行过????
  中国法律靠不住啊
  中国政府根本就不是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个合同法葬送多少个美丽的梦想,他们的泪水湿透了衣襟,那些不良商家狼心狗肺,丧尽天良,而我们的政府却是无动于衷,我鄙视你们!
  新华日报讯 《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修改当中。14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召集省法院、劳动、工会、工商联、律师等各界人士就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很多人士一致大声疾呼,在一些发达国家严格限定比例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目前在我国呈滥用趋势,已成当前劳动关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劳务派遣一般用于短期灵活用工。原本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虽然这一用工形式满足了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致使一些用工单位大钻劳务派遣的制度空子,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他们与劳务公司合作,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却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目前,这样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大量存在,如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
    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做起“自吃自”的买卖。省劳动厅在苏州查到一个有5000员工的企业,这个企业自己成立劳务公司,把自己的员工全部通过自己的劳务公司派遣给本企业。这样一派,用工关系性质转变,劳动者收入降低,其间差价竟直接奖励了企业“操盘手”。
    “劳务派遣”还成为劳动力转移中少数劳务公司的不正常发财途径。宿迁某劳务公司向苏州某企业派出大量劳务。苏州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工资合同采取的是苏州工资标准。而宿迁的这个劳务公司却只按照宿迁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务公司坐食其间差价。
    为弥补制度漏洞,有关部门已经规定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必须跟用人单位同工同酬。为规避此条规定,江南某供电公司再耍花招,将某类部门岗位全部“派遣”化,使单位内部“同工”彻底消失,失去“同酬”的基础。
    省总工会副主席戈雪芬指出,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后,在劳动者及其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反而上升。其结果是“双赢双输”。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双赢”,劳务使用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劳动者和国家“双输”:一是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临双重剥削和劳动关系的高度不稳定。二是国家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无法实现。
    劳动、工会、法院等有关方面人士一致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该对这一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制约和引导。目前,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解决的问题是:对劳务派遣单位加以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和审查淘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使用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益能够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对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王晓映)  
  对保安、家政、话务员、秘书、销售人员、司机、翻译、报刊写作等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对没有列举的岗位,不得使用派遣劳动者。  
除了这几个工种请问还有哪几个工种是被派遣的啊?你调查过吗?
那么保安,话务员,秘书,销售人员,司机,翻译,报刊写作都可以被长期派遣是吗?我就是司机,但我被派遣了21年,长期忍受着最低工资和超长的劳动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作十几小时,有时达到22小时。到现在还只拿1300元,现在的物价我只能很节约的勉强养活自己,不要谈养家了。你们既然把司机定成临时性岗位,那你们单位为什么要用司机呢?而且一用就是几十年呢?我对您们的说法不赞同:对保安、家政、话务员、秘书、销售人员、司机、翻译、报刊写作等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对没有列举的岗位,不得使用派遣劳动者。  那么保安,家政,司机,话务员等等都该死吗? 这个说法是相当错误的。应该这样说:凡是工作一年以上的,不论工种和职位高低文凭高低都要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一些企事业单位才不能粘法律的空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合理的权利。才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社会才能和谐,贫富差距也不能指望这一点点作为才能缩小。我以为写这一篇文章的作者写了一大堆等于是白写,你也不去看看像你说的保安,家政,司机,话务员,秘书,翻译,在各行各业中有多少是只工作几个月的啊?很多都是长期的劳动者,我看你是没有站在劳动者的位子上看问题,你该回家种红薯了。你的这个建议是在害政府,害劳动者。。。
  如果你是一个公平的社会,一个和谐社会,哪怕是清洁工在用工单位做工到一定年限{最好是规定具体的年限      }就应该直接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这里有很多像我这样长期忍受着最低工资,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忍受着长时间的工作,我们可以遵守单位近乎苛刻的规章制度,我们没有一点主张自己权利的地方,可恶的劳务派遣制度什么时候才能废止啊?这些劳务派遣工的遭遇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大陆的法律都是摆设,是政治的附属物,人的实际收入取决于他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劳工处于苏维埃社会制度政治权力的最底层,这是社会现实,就已经决定劳工的收入一定会和他们的政治地位相当,是底层,靠一部法律能改变吗?(宪法说废也能废的,何况这一部劳动法)
  我能理解大家的心情,其实大家不能人云亦云地认为劳动派遣不好。前几年大家嚷嚷同工同酬,搞出来个劳动派遣。对现在的劳动派遣工有什么好处,我觉得还不如以前的用工模式。。如果大家现在一致嚷嚷攻击劳动派遣的用工模式,最终带给大家将是更加不利的结果。。最终的结果将变成乙方劳务承包。现在劳动派遣还是甲方在管,如果全部乙方承包,你将成为乙方的员工。工作没有任何变动,你的薪酬待遇福利,将会更差。。
  如果大家认为如果是劳务派遣,就应该转为正式员工,认为天经地义,我告诉你,你错了。。你的想法没有错,但是我告诉你,如果真能那样,我告诉你你永远都进不去劳务派遣。。真的。。  你有关系吗?哪个领导、哪个层级的领导没有三亲六戚,没有点亲朋故友。拼爹你能拼得起吗?拼关系网你够硬吗?  如果你没有,你还是感谢劳务派遣吧。尤其是现在在大型像中移动、铁路、石油等等国企中的劳务派遣工。感谢现在的体质吧。如果一味强调你的抱怨,下一步逼得国企不敢用劳务派遣,我告诉你们的结局最终将是乙方劳务承包。现在部分国企已经开始在走这条路了。。  
  劳务派遣制度是国家在耍流氓,国家包庇企业
  作者:mayihanzi 回复日期: 23:57:19  回复
      中国移动95%的是劳务工!我老婆在请产假的时候被移动的辞退了,后来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我们移动公司已经将你作为不合格的 员工退回了劳动派遣公司,你跟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有什么事情就找劳动派遣单位去!真的搞不明白,现在请产假也成了不合格的原因!  ==================================================================    
大型国企都存在劳务派遣,国家故意纵容
  劳务派遣什么时候消灭,还有临时工。。。  不是一样的做事吗?
  劳务派遣毁了80后,快毁了90后,00后你们继续接班?现在劳务派遣又改名为业务外包,不革命没未来,央企都是最坏的黑企业,用我们贱命换贵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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