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三方协议签订时间必须要签订终止时间吗?

合作协议没有签订终止日期,甲方要求乙方撤出,营业执照当初是以甲方名义起的,那么作为守约方乙方应该怎么做?当初营业执照是双方共同投资办理的,只是以甲方的名义办理而已,现在手里有当时双方的协议,只是标明各自投资的金额
合作协议没有终止日期,甲方要求乙方撤出,乙方应该怎么做?
两个选择:
一是双方协商终止合作。既然道不同不足为谋,既然甲方已经提出了,散伙就是了。当然,散伙了,账还是要算清楚的。不光合作期间的利益要分清楚,如果合作体的前景很好,可能的利益也要有个说法,该补偿就必须要补偿。
二是乙方不同意终止合作。如果甲方坚持散伙,乙方可以选择诉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解决。
··合作协议属于松散型的,没有明确合作期限,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合伙关系,也可以随时退伙。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解决。
没有明确规,一般是掌握主动权的是甲方,无所谓,主要还是看合同的内容。
这是自行决定的事,如果真的要争的话,那就是甲1方,甲2方咯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法学理论分析,在解除个人合伙协议时应当优先依照《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适用《合同法...
短信节目合作协议书
乙 方: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发展手机短信增值业务以及有关服务,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之原则,经认真协商,就业务合...
答: 工伤私了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
答: 200元/小时,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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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个人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个人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在工作中适用这条,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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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未签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 - 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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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作者:巴楚县人民法院
李旭&&&&&&近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结十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案件被告均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遂巴楚县人民法院按照普通共同诉讼审理这十起案件。&&&&【案情及审理情况】&&&&2014年8月,被告吴涛、黄琼共同经营博轩阁餐厅,二人口头约定共同投资120万经营餐厅,被告黄琼投资48.6万元,剩余71.4万元由被告吴涛出资,并且由吴涛负责餐厅的装修及经营管理,并在一年内将黄琼所投资金全部返还。博轩阁餐厅装修期间及经营期间,欠原告娄保、胡友、徐军、李亚装修款分别为10.4万元、2.3万元、1万元、2.9万元,欠原告高明、李亮、李晓、刘芳、马青食材款分别为5.3万元、0.6万元、0.4万元、3.25万元、2.35万元,欠原告彭良装修施工款1.6万元,被告吴涛向上述十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后十原告向被告吴涛、黄琼索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十原告于今年1月初将被告吴涛、黄琼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庭审中,上述十原告认为,博轩阁餐厅为二被告共同经营,并且十原告所述情况为事实,被告吴涛也向十原告出具欠条,因此,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被告黄琼认为,餐厅自营业以来一直由被告吴涛经营,期间所欠债务自己并不知情,同时所欠装修款是吴涛以入伙名义欠下的,自己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吴涛认为,博轩阁餐厅为二人共同经营,双方口头约定各自的出资额,但是在经营期间二人因合伙产生纠纷,造成营业亏损,因而才欠十原告上述欠款。&&&&4月初,法院判决被告吴涛、黄琼对所欠十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法官说法】:已形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个人合伙合法有效。&&&&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吴涛、黄琼之间的关系是否应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二人对所欠债务的承担责任怎样分配?&&&&首先,本案中,黄琼虽然没有合伙经营活动,但是他按约定向合伙组织提供了资金,符合资金出资的条件,同时还约定“一年内将黄琼所投资金全部返还”,可视为是对盈余的分配;吴涛对餐厅进行装修及经营,其出资装修款的行为,也属资金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关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关于"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的规定吴涛和黄琼符合个人合伙的条件,二人属于合伙人。&&&&其次,《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虽然吴涛和黄琼之间没有书面的协议,但通过他们为合伙提供了资金,而且约定了利润分成,已形成事实上合伙关系,因此是可以认定二人为合伙关系的。&&&&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关于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关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据此,在处理合伙债务时可以区分对内和对外进行处理:①对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②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联系本案,即已认定吴涛、黄琼二人为合伙关系,作为合伙人,吴涛和黄琼有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因此,黄琼以“自己不知情,债务为吴涛所欠”为抗辩理由,拒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黄琼既已成为餐厅的合伙人,则有责任承担餐厅对十原告欠款的偿还义务。至于二人对内责任的分配,则按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法官提醒】&&&&成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一般都是关系不错的朋友或者哥们,合伙的目的自然也是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成立合伙时大家都希望能一直友好的经营,不要产生什么纠纷,但是有时候一些矛盾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成立合伙关系之初,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人各自出资的情况及形式、利润实际分配及债务分担情况、退伙或终止合伙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债权债务处理等情况。责任编辑:张宏倩&&&&
传真:0&& 电子信箱:&&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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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24.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24.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案例简介】  甲租赁乙的房屋用于经营宾馆,2014年4月,甲与丙经协商确定:双方自日起合伙创建一家洗浴中心,甲占35%份额,丙占65%份额;甲所经营的宾馆折价40万元,改建成丁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的装潢及日常管理由丙负责,甲丙双方之后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嗣后,双方出资对宾馆进行装潢,将其改建成洗浴中心,2015年7月,丙因个人债务问题下落不明,洗浴中心亦因此关门歇业,2015年11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甲丙双方所签订的合伙协议【(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3号】。【律师解析】  本案中,丁洗浴中心系甲丙双方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可认定为个人合伙。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因丙的失踪,使丁洗浴中心无法再通过合伙的方式正常经营,以致关门歇业。丙的不作为行为表明其未能履行合伙义务,导致甲丙双方合伙经营洗浴中心获取盈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的甲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甲可以根据丙的履约情况,要求其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极为相似,都具有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如本案一样请求相对方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此外,二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实质上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因此除却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而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其还可适用于其他非违约的场合,比如合同的依约履行,债务的相互抵消,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认为合同终止的范围包含合同解除。【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推荐这篇日记的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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