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的一个问题,是否可以有股东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份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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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后新老股东的股权比例分配问题?
我公司现在要进行增资扩股,原公司注册资本为6200万元,现准备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对方准备投入5200万元,全部作为实收资本,请问,新老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应该如何分配,该按新老股东投入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还是按双方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想按新老股东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该如何操作?
提问者:5258ea30c***时间: 14:23:39地点:2个回答
公司法尊重你们的意思自治,当然可以按约定比例分配,建议将分配的具体比例写入你公司章程。
按公司章程办理。
答:你好,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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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计算方式,你懂么?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计算方式,你懂么?财经腾飞百家号如果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的,可以将公司的股份予以转让。可以对外转让,也可以对内转让,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也可以增资,那么,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转让股权的,需要签订转让协议书。备注:企业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股权如何确定?工商注册又该如何调整?举例:假设原公司有 AB 两个股东,A 占 70% 的股份,B 占 30% 的股份,现在投资人为 C,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现在如果 C 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占公司 20% 的股份,则操作方式如下:A转让给 C14%(70%×20%) 的股权,即 700 万的股权转让款归 A 所有,A 应缴纳其个人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B 转让给 C6%(30%×20%) 股权,300 万的股权转让款归 B,B 应缴纳其个人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份是,A 名下 56%(70%-14%) 的股份,B 名下 24%(30%-6%) 的股份,C 名下 20% 的股份。2、增资扩股举例:假设原公司有 AB 两个股东,A 占 70% 的股份,B 占 30% 的股份,现在投资人为 C,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现在如果 C(增资1000万) 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占公司 20% 的股份,结果就与股权转让有很大的差异:首先:该增资扩股的款项归公司所有,不属于 A、B 任何一个股东,这是最大的差别;其次:AB的股份被同比例稀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000 万变更为 1250 万,工商局登记的股份比例是 A 名下 700 万,占公司 56% 的股份,B 名下 300 万,占公司 24% 的股份,C 名下 250 万,占公司 20% 的股份。C 出资 1000 万中的剩余 750 万,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计算方式:假设C应当显示的注册资金为 X ,那么,X 除以( 1000+X )等于 20% ,经过计算得出,X 等于 250万元,就是说,C投入公司的 1000 万元,其中的250 万元显示为注册资金,剩余的 750 万元为资本公积。调整后三个股东的的注册资金分别是多少呢?C是250万元,原来的A总是多少,因A总占有总股权的 56% ,乘以总股本( 1000万+250万)= 1250 万元,可以得出 700 万元;同理可以算出B应当显示的注册资金是300万元。6月28-30日 北京《合伙人时代资本创新峰会》主办单位:汇商时代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报名对象: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股东、合伙人。报名方式:添加微信 张老师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经腾飞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财经腾飞财经腾飞财经腾飞财经腾飞财经腾飞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外部股东增资扩股,导致母公司持股比例下降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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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资子公司引入外部股东增资扩股,导致母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当母公司持股比例分别降到75%、40%、10%时,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分别如何处理? 背景: 日,A公司拥有B公司100%股份,B公司纳入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B公司拟通过吸收外部投资者增资扩股(A公司不再投资),B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后,A公司拥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假设变更为75%(控制)、40%(有重大影响)或10%(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互相独立。 解答: 假设在本案例中,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持股10%,则对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持股40%,则对其不具有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为联营企业);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持股75%,则对其仍具有控制(被投资企业为非全资子公司),则: 1.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 (1)在持股比例变为10%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以及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通常情况下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关于“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在A公司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将剩余的10%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核算时,该金融资产应按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与原持有的对B公司10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投资收益。 关于该项10%股权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后的后续计量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据此,我们认为,对于此类“三无”(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转入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后的分类和后续计量问题,一般可按以下口径把握: 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无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三无”股权投资应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②该类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对其后续计量按以下原则处理: A、企业在向关键管理人员提交内部管理报告、评价投资业绩、作出投资决策和编制对外财务报告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此类投资资产的首要计量基础的,应采用合理的会计估计和估值手段,就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生效日和比较财务报表期间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权益工具没有活跃市场报价,并非一定代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只有在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大,且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无法合理地确定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B、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在持股比例变为75%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规定,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该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由于A公司不参与增资,其投资成本保持不变,故个别报表层面无需作账务处理。 (3)在持股比例变为40%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规定,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该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个别报表层面处理原则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具体衔接方法,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成本法转权益法”的相关衔接办法(见该准则单行本第57~60页)处理。 本案例中由于系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单方面增资的“被动稀释”方式丧失控制权,并未从法律形式上直接转让股权,因此可以把整个交易过程分解为以下两个步骤,依次进行处理:(1)首先由A公司对B公司增资,增资额等于引入外部股东的增资额,该步骤完成后B公司仍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其次由A公司将前一步骤中新增的实收资本转让给引入的新股东,转让价格等于引入外部股东的增资额,保留40%的股权。故应确认的处置损益=外部股东增资额-增资日B公司的增资后净资产*60%。经过上述处理后,对剩余的40%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衔接办法处理。 例如,假设于日,B公司全部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日,&&&&
外部投资者C公司对B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增资扩股后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保留40%的股权。增资扩股后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4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500万元,资本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则在A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如下: 第一步,假设A公司自身先对B公司增资3000万元,增资后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4000万元。第二步,将该4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60%(对应的成本为4000×60%=2400万元)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确认投资收益600万元(),相应地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的投资成本)为1600万元,该40%剩余股权在增资扩股后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4500万元)中所享有的份额为1800万元,与投资成本16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万元恰好为B公司账面累积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40%,因此需通过对剩余40%股权进行权益法核算的方式予以确认。即,本例中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B公司(投资成本)&&&&&&&&&& 1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B公司&&&&&&&&&&&&&&&&&&&&&&&&&& 1000 投资收益&&&&&&&&&&&&&&&&&&&&&&&&&&&&&&&&&&&&&&&&&&&&&&&&&&&&&&6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B公司(损益调整)&&&&&&&&&& 2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
200 2.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 (1)在持股比例变为10%的情况下,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已将剩余股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以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个别报表层面对该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合并报表层面一致,故在个别报表层面已按前述“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之(1)所述方法进行处理的前提下,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无需作进一步的调整处理。 (2)在持股比例变为75%的情况下,属于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权益(通常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外部股东增资额-增资日B公司的增资后净资产*(1-75%)。 (3)在持股比例变为40%的情况下,A公司丧失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条关于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时合并报表层面处理原则的规定:“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即对于剩余的10%或者40%股权应按照控制权丧失日的公允价值(通常根据新股东的增资价款按比例推算)作为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置后成本,后续根据是否对被投资企业保留重大影响,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但在保留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虽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都采用权益法核算,但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和结果不同(详见问题3-2-96“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但仍保留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理”)。 继续采用前面“1、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部分中对“A公司持股比例变为40%”情形下的举例中的数据,说明A公司于丧失控制权之日在其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于日,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确认的丧失控制权收益计算如下: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0)+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丧失控制权之日B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原持股比例(100%)=500万元。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后续对B公司的40%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成本基础为该40%剩余股权于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而不同于个别报表层面的1600万元。相应地,在丧失对B公司控制权但保留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后续A公司虽然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对B公司的40%股权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在不同报表层面,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的计量金额均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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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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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吐槽。能不能别误导别人。这个作者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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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舟实务:别把“增资扩股”错当“股权转让”
来源 / 广州仲裁委员会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瓶颈”,有的股东会以变现为第一原则,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公司;有的股东则谋划为公司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以求公司革新。两者从形式上均表现为第三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但实质上却是两种大相径庭的资本运作模式。
M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有ABCD4人,每人各占股比25%。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公司谋求转型,计划开拓智能家居业务,故有意引入新的投资者E。经决议,ABCD均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E以200万元入股M公司,入股后,ABCDE每人各占股比20%。——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后对质权人的影响
假定1:A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前,将其25%股权质押给了第三人,增资扩股后,由于A的股权占比仅为20%,是否构成对质权人权利的损害?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在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最高院(2010)民二终字104号判决
《公司法》第34条的实务应用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
节选自最高院(2010)民提字48号判决:
本案中,科创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陈木高将固生公司提案时,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红日公司和蒋洋在近两年后又提起诉讼,争议股价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经趋于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示公平的后果,故可认定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已过。
假定2:鉴于公司本次增资200万元,且BCD公司均无意认缴新增资本。A股东为了增强其对M公司的控制,主张对BCD放弃认缴部分也享有优先认购权,即A股东想认缴全部增资。
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想解决上述A股东能否认缴全部增资的问题,首先必须缕清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间的关系。
资金的受让方截然不同。增资扩股的资金受让方为公司,资金性质属于金;股权转让的资金受让方则为股东,资金性质为股权转让的对价。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增资扩股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但股权转让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
新进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增资扩股中的新进股东可以与约定是否承担其投资前公司的义务,具有可选择性;而股权转让中的新进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也无条件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其退出之日止的所有义务。
表决程序采取的规则不同。增资扩股是公司的内部重要决策,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对外股权转让,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多数决),未强制要求召开股东会,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不同。增资扩股为公司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经济实力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拓展业务;股权转让则主要影响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A股东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认缴的新增出资份额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缕清了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间的关系后,知道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仅能约束股权转让关系,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问题仍应适用《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的权利,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其发生要件和行使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是以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为限的,对于超过部分,则并无法律的明确认可。而且,如果认可其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部分享有优先认购权,则仅会让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的发展并无裨益,增资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对于假定2的情形,A股东仅能就其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200万*25%=50万)享有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对于BCD股东无意认缴部分,其并不享有优先认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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