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变更要停牌多久时间呢?

双环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复牌的公告_双环科技(000707)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双环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复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因间接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国资委” )正在策划宜化集团控股权转让的事宜,该事宜涉及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双环科技,证券代码:000707)自 2017年 8月8 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临时公告号)。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因宜化集团和宜昌市国资委正在与相关方就宜化集团控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论证商谈中,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临时公告号)。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宜昌市国资委、宜化集团与意向合作方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控股”)进行了协商洽谈。联投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注册资本:3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红云,董事长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股东: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联投控股100%的股份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自有资产管理业务及资本运作;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性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要行政许可经营的除外)资产及经营状况:截至日,联投控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548.16亿元,负债总额1084.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46.38亿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联投控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如下表: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营业收入(亿 76.78 107.37 122.44元)归属于母公司 4.06 3.73 3.07的净利润(亿元)联投控股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宜昌市国资委与联投控股经过协商,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即:宜昌市国资委以其持有的宜化集团51%的股权对联投控股进行增资,联投控股取得宜化集团的控股权,进而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联投控股取得宜化集团控股权后对宜化集团现金增资,壮大宜化集团的资金实力。目前,尚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联投控股目前已经启动对宜化集团的尽职调查,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将与宜昌市国资委协商制定具体的合作方案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上述合作协议的签订、合作方案的实施尚需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合作协议能否签订并获批,合作方案能否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cn),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股票将于8月22日开市起复牌。特此公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没看明白有高手解释一下是利好还是利空?
找了个有钱的爹,利好啊
找了个有钱的爹,利好啊
能涨3个点让我跑吗
放心了,明天一字板涨停
是重大利好,湖北国资委将打造中国最大的盐化工龙头。
各式个样的复牌经历的多了。朋友们还是保持平常心最好!老话讲的好.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
都这么看多啊!可是还是有些担心,毕竟不是混改也不是重组。给宜化集团注资那是看中了集团的资源,他们绝不会给上市公司注资的,因为上市公司属于资本市场的,大股东只不过是持有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不可能大包大揽的去注资让其他股东共同分享资产。最好的结果是湖北联投接收后对这两个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整合重组,那就是今后的工作了。
算不上什么实质性利好 明天估计小涨
如有卖盘,有多少吸多少…
如有卖盘,有多少吸多少…
双环科技明天开盘估计会涨停,因为上次的利空对双环不是大利空,否则同宜化股份一样一字跌停,且龙虎榜中也可以看出前五大席位以买入为主,所以明天值得期待。
明天根本不开盘!都是些什么人哦?公告没看明白就在叫!
没看明白有高手解释一下是利好还是利空?
明天根本不开盘!都是些什么人哦?公告没看明白就在叫!
本公司股票将于8月22日开市起复牌!你眼盲
后面有戏,下一部资产整合重组。
连续下跌,为什么?也是资源股,锂电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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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牌不可乱停!沪深两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停牌规定今天终于明确下来了。没错,今后上市公司任性停牌的,轻则将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重则会被证监会核查。这不,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规则,A股市场目前处于停牌的304家上市公司中,至少已有82家触规或将率先吃上“黄牌”。图中停牌天数系停牌交易日数任性申请停复牌被交易所叫停今日晚间,沪深交易所齐齐发布相关通告,对上市公司任性停复牌行为进行约束。深交所在通告中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前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深交所所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制定,秉承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归位尽责、加强监管的理念,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和分阶段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上交所在通告中介绍,此次该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是在总结、评估前期相关规则基础上制订的,是对此前颁布的两项停牌业务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整合。该指引发布后,沪市停复牌的办理标准将更加集中统一,具体要求将更加明确完备,上市公司办理停复牌业务也会更加便利。上交所还介绍,去年7月上旬,在股票市场陷入整体异常波动期间,沪市部分上市公司集中申请停牌,停牌公司数量短时间内有所增加。这些停复牌与市场常态化环境下的停复牌一样,是由上市公司自发申请、自主决定的。二者的差别在于,通常意义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主要是为了保证信息公平披露,而去年市场异常波动期间的集中停牌,主要是为了躲避和防止股价短期大幅度下跌,应对由此产生的联动风险。上交所认为,上述集中停牌是在既有的股票交易制度和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下,基于特定市场环境而发生的,带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此,此次发布的指引在进一步约束和监督随意性停牌的基础上,还特别规定:“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深交所表示,考虑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难以分阶段及时披露所筹划事项且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情形,备忘录要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同时,对于违反备忘录的规定,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的,备忘录明确交易所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实施复牌处理。上交所认为,停复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保证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防止股价异常波动等功能。但另一方面,股票停复牌与投资者的交易权乃至整个市场秩序直接关联,需要谨慎行使,更不得滥用。由此,《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满足基本的停牌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停牌义务。停牌超时,82公司或吃“黄牌”深交所明确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上交所介绍,该所今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特别强调了停复牌的监督规范,明确了不当停牌和滥用停牌的监管措施。这与去年下半年以来上交所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长期停牌的监督力度,是一脉相承的。上交所称,该所将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管。在事前,将继续坚持“一公司一函件”,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组和停牌即将届满三个月期间,以监管工作函的形式列明停复牌标准,明确工作要求,便于公司与主管部门、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统筹安排重组和再融资进程,确保按期按规复牌。在事中,对于公司提出的继续停牌申请,对照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督促做好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在事后,执行停牌回溯机制,在长期停牌公司复牌后,将对其前后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比照核对,对于存在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值得一提的是,参照沪深交易所今日的停复牌规则,在当前304家停牌的A股上市公司中,至少有82家已经因为停牌太长而触犯相关规则,或称为沪深两市停复牌新规下率先吃“黄牌”的上市公司。其中,深市有71家,沪市有11家。统计显示,在深市停牌的224家上市公司中,因重大资产重组或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公司中,至少有25家停牌期限已经超过了此次深交所规定的3个月。按照此次深交所下发的规则,这些公司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对停牌事宜进行审核,并进行如实的详细披露,否则深交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因重大事项而停牌的沪深上市公司中,截至今日已超过10个交易日的有51家。而按照两市今日发布的规则,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事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根据《证券法》对重大事件的界定,这些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之列: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最长不超5个月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停复牌规则,去年7月申请停牌的最普遍借口——重大资产重组或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连续筹划重组停牌不能超过5个月。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各类停牌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事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此外,上交所还明确规定了延期复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明确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或以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期限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深交所明确表示,备忘录规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募集资金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预计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议案,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发表专业意见。深交所介绍,在制定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过程中,该所先后两次向深市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共有133家上市公司反馈了意见,深交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充分吸收合理的修改建议。据悉,已有162家长期停牌的公司参照该备忘录,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明确了所筹划相关事项的内容、预计复牌时间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其中,2家公司的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公司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并复牌,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上交所还针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停牌时间较长的行为,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逐月递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停牌时间所需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报备的主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知晓重组推进概况,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加快重组进展。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业务特点和筹划进程,针对性规定了在延期复牌时所需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要求利益相关的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停复牌决策中的权利。欲知更多涨停潜力股,速速关注:腾讯证券(qqzixuan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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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发布《 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前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日前,深交所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制定,秉承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归位尽责、加强监管的理念,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和分阶段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考虑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难以分阶段及时披露所筹划事项且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情形,备忘录要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同时,对于违反备忘录的规定,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的,备忘录明确交易所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实施复牌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备忘录主要从明确相关重大事项的最长停牌时间、加大投资者对长期停牌行为的监督、细化停复牌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停牌约束和加强中介机构作用等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规范,并加强了对停复牌业务的监管。比如,备忘录规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募集资金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预计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议案,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发表专业意见。
  在制定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过程中,深交所先后两次向深市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共有133家上市公司反馈了意见,深交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充分吸收合理的修改建议。本次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出台,是深交所积极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充分吸纳投资者的意见,并与上市公司共同研究的结果,也是深交所稳定、修复、建设市场的重要措施。据悉,已有162家长期停牌的公司参照该备忘录,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明确了所筹划相关事项的内容、预计复牌时间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其中,2家公司的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公司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并复牌,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停复牌备忘录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接下来,深交所还将继续总结监管实践,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并举办针对性培训,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则,切实维护市场交易效率,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停复牌、延期复牌等业务,应当按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筹划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停牌申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停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停牌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停牌理由、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应当在停牌期间积极推进筹划事项,缩短停牌时间,保障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权利。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复牌,应当向本所提交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复牌安排;
  (二)复牌时间;
  (三)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还应当按照《重组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上市公司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复牌的,应当详细披露终止的原因、决策程序、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八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份,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同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发行股份事项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第二章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的,除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规定可申请延期复牌的情形之外,应当在3个月内公布预案并申请复牌。
  公司无法确定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同时承诺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在停牌期间及时披露相关论证进展情况。
  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1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类型,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二)交易方式,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
  (三)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如涉及多个标的资产,需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如后续披露的标的资产行业与此前不一致,需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2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议案,并在议案审议通过后披露以下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如标的资产名称、主营业务,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称等。涉及海外上市公司且其股票或衍生品种处于交易状态,可暂缓披露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
  (二)交易方式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等;
  (三)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沟通、协商的情况,如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四)对标的资产开展尽调、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如财务顾问具体名称,各中介机构的进场时间、进展情况等;
  (五)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及目前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
  (一)预案披露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防科技管理部门事前审批,且取得其书面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对预案事前审批要求已有明文规定的,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形式转让下属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或控制权,并要求受让方在取得股权或控制权之后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其所拥有的资产或业务,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证明文件;
  (三)涉及海外收购,且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上市公司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重组最新进展及延期复牌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议案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认购、受让、出让公司股权或者与公司进行资产买卖等方式参与重组事项相关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延期复牌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申请最迟不晚于原定复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复牌。公司应当在复牌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延期复牌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组框架协议;
  (二)继续停牌的原因;
  (三)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本所规定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本所规定的核查意见;
  (五)尚待完成的工作及具体时间表;
  (六)预计复牌时间;
  (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4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具体复牌时间;
  (二)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5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除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依法依规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之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公司连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合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或者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计算停牌时间,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直通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事后审核问询所需的停牌时间,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出现更换重组标的,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延期复牌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披露预案并复牌。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届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为由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应当认真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筹划事项出现下列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与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四)尽调、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五)筹划事项出现终止风险,如交易双方对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税收政策及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六)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
  (七)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八)其他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
  第三章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可申请延期复牌的情形之外,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并申请复牌。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第一次延期复牌,延期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一)募集资金拟收购的资产交易金额特别巨大,进行审计、评估且工作量较大;
  (二)募集资金拟收购的资产涉及海外收购;
  (三)须事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事项尚未获批;
  (四)重大无先例事项需要在披露发行方案前予以明确或解决。
  公司审计或评估机构应当详细说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审计、评估项目的预计金额、地域分布及权属确认等事项,同时就是否因工作量较大难以在停牌期间内完成审计或者评估工作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财务顾问应当详细说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涉海外收购项目的预计金额、地域分布及其他尽职调查难点事项,同时就是否因工作量较大难以在停牌期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待批准事项,是指非公开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对象或者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公司应当披露前述事项确需事前审批的法律规定或有权审批部门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第一次延期复牌期间内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是否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不超过20天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二次延期复牌议案时,如认为延期复牌时间需要超过20天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天后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但非公开发行事项依法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时,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可以取消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或者在第二次延期复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停牌期间届满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未能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之前向本所申请复牌,同时披露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公告,并承诺1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停牌期间未披露发行方案的,除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外,还应当承诺2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公司在披露发行方案后终止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应当承诺公告后1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公司应当在公告终止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筹划过程及终止原因。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停牌,停牌后确定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应当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计算停牌时间,适用本章规定。
  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第四章 筹划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同时披露停牌原因和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
  公司申请紧急停牌,当日暂无法按前款规定披露停牌原因的,应当在次日补充披露。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筹划事项依法须经事前审批或属重大无先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筹划第二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不得仅以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申请停牌。
  第五章 停复牌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长期停牌后更换重组标的的,本所视情况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指引等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权利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情况,并对公司实施复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有拖延复牌时间、违反承诺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行为的,本所将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第三十六条 本所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相关方聘请保荐人、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第三章“重组筹划及停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沪深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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