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他的主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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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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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出资类型中,实物或财产权利出资,都可以实际交付或转让给合伙企业,其具体价值也可以进行评估,但是,劳务出资是出资人的具体行为,不可能脱离出资人而实际交付给合伙企业。那么,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一、合伙人出资概述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普通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包括权、实用新型权和权)、(版权)、技术秘密。(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中载明。(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四、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的原因1、有劳务出资的情况:合伙人承担的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公司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劳务出资。为保护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同意,则不排斥这种行为。2、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以上就是小编对“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这个问题的回答,通过文章内容可以得出结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小编要提醒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注意:有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首先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其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必须对其劳务进行评估作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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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有关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合伙人,丙便提出退火,甲、乙表示同意丙退火,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7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8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7年6月退火,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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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正确.退伙后的合伙人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有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除名退伙.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担保,其朋友不能清偿债款的,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但长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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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对创业公司的妙用之处...许多创业者对「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比较陌生,即使看了我前置阅读那篇文章,也是走马观花,其实有限合伙企业的作用大着呢,今天听我慢慢瞎BB道来。一、有限合伙企业是啥?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就像《公司法》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那样,合伙企业也主要有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于两种合伙企业依据的是同一套法律,所以许多规则是相通的,不过也有一些区别,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表现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只有普通合伙人一种,有限合伙企业中一定要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连带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不能超过50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是有限合伙可以自行约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相互转换的,比如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个合伙人万一残了丧失偿债能力,只能转为有限合伙人,那么企业性质就要变成有限合伙企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没有了有限合伙人,只剩下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那么企业性质就要变成普通合伙企业了。二、有限合伙企业有个毛用?好吧,看完第一部分,看官可以懵逼了,太复杂,我自己都看不下去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于普通合伙人出力(也可以出钱),有限合伙人出钱,那么就好玩了,现在VC机构下属的各期基金、创业公司的员工期权基本都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操作的。在创业公司中,如果要设计员工期权,那么就有两个关键点了:股份期权是对未来股份期待的权力,所以一开始是不会交付给创业员工相关的股份权力的,但你得让人家放心对不,所以可以先成立一、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先由创始人来担任GP(普通合伙人),再找一个联合创始人担任LP(有限合伙人),成立之后,再由这一、两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你的主体公司,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这样员工期权的股份就可以先预留出来了。在签订期权的员工行权时,可以通过增资或者转股的形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取股份,从而间接持有了主体公司的股份。对于创始人来说,虽然股份稀释了,但投票、决策权还在自己手上,因为你是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而期权员工作为LP(有限合伙人)基本只有所有权和分红权,但没有投票权。从上述两个关键点可以得知,创始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让更多的创始团队成员享受股份的所有权和分红权,但同时又不丧失对应股份的投票权,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在创业型公司的作用相当的大哦!三、操作有限合伙企业的注意点好了,上面讲了一堆的说教,现在说说干货啦,前方核能,正片来袭!时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时间点,最好在获取外部融资的时间点设立。创业是有风险的,如果过早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创业项目没成,那就白注册了,要关停是件麻烦事;如果太迟设立,主体公司的增资、转股是件麻烦事,并且如果迟迟不成立,让员工觉得没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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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劳务出资税、会、法简析
【题注】最近一直想动笔写个合伙的系列,不过真深入才发现,里面水实在太深,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来动笔了,难免会出现错漏地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合伙企业劳务出资税、会、法简析由于合伙企业性质的特殊性,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税会如何处理呢?一、为什么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虽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是这里必须要强调一点,能以劳务出资的,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是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的。同时,与公司法进行对比,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对于公司,公司法是不允许以劳务出资的。那么为什么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公司法中的股东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都不允许以劳务出资呢?我们知道,劳务是一个比较抽象性的概念,尤其是在尚未实际执行的劳务,其价值很难准确判断,因此,如果以劳务进行出资,将会导致企业实际收到或获得的资本与账面上形成较大误差。例如:合伙人约定劳务价值为50万,而实际劳务价值可能在真正劳务实现时,仅只值20万。由于公司法中的股东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都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样一来,为了确保公司法中的股东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能够真正负担起他们实际承担的责任(也就是他们的出资额),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出资的价值,要求具有确定性,而劳务出资很明显不符合这一要求。假设公司允许股东劳务出资,股东约定劳务出资价值为50万,而实际劳务价值在真正劳务实现时,仅只值20万,同时公司欠他人50万债务,而公司法是规定,股东应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按正常情况下,股东出资50万,正好使得公司拥有50万资产,可以偿还债权人,从而债权人不受损失。然而,由于劳务仅为公司创造了20万的价值,使得债权人有30万无法得到受偿,从而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受损,而股东实质上并未有其应出资额5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仅承担了20万的责任。很明显,这与公司法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相违背。同样的,对于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由于其也是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一样不能以劳务出资。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由于其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无论劳务价值是约定的50万,还是实际的20万,其都需要偿还债权人50万的债务,从而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二、劳务出资与工资出资的划分。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人往往将工资出资当作劳务出资,从而形成完全错误的税会处理,在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明确一下。所谓工资出资,实际就是合伙企业聘用某合伙人为本企业员工,然后按照约定发放工资,但是同时约定,取得的工资直接作为该合伙人出资额,投入合伙企业。虽然上面的定义看起来很清楚,然而由于合伙人约定时,并不是明确为工资,也不是约定是工资额再投入合伙企业,而仅仅约定合伙人的劳务作为出资额,形成伪劳务出资,从而与真正的劳务出资极容易形成混淆。那么,该如何区分真正的劳务出资与伪劳务出资(工资出资)呢?要想正确划分,最佳方法是确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劳务是属于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劳务合同性质。&一般来说,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以下五点不同:(一)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三)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而对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来说,上述区别中的第(二)、(三)点将是区分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关键。(这里注意:劳动合同也好,劳务合同也好,并非必须要签订纸质合同,而是视合同内容,只有几项特定内容的才必须要有纸质合同,其他情况下,口头协议同样属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具体请参考合同法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而分清了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才能正确的划分清究竟是劳务出资,还是工资性的出资,从而正确进行税会处理。三、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税法与会计处理。在探讨劳务出资的税法与会计处理时候,我们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合伙企业属于企业,而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所有企业,并未规定不适用合伙企业;第二,劳务出资,由于必须等到劳务实现时,才真正算出资完成,所以,在初始劳务未实现时,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务出资,此时,对于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来说,其不过是属于认缴出资状态而已。在明确上述两点后,下面以实例来分析下劳务出资与工资出资的税法与会计处理。例:甲、乙两自然人约定设立一合伙企业,约定双方各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甲以货币当月出资48万,乙以劳务形式出资48万,乙在二年内劳务付出作价为48万元(每月劳务付出折价2万元)。&(一)如果该劳务符合劳务合同下税会处理:首先,在会计上,约定以劳务出资时,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税法上不作处理,因此只需要对甲实际出资48万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48& & & &贷:合伙人资本——甲&&48其次,在每个月乙劳务实现时,确认乙的出资额,例如合伙企业成立两个月,乙付出两个月劳务时:借:营业费用&4&&& & &借:其他应付款&&&&4贷:其他应付款&&4&&&&&&&贷:合伙人资本——乙4(注:这里采用其他应付科目进行了过渡)同时,对于合伙人提供劳务入伙要不要征增值税,现阶段存在一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合伙人提供劳务换取了合伙收益分配权(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应该征增值税,本文暂不展开。最后,在转让时,乙在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已账上确认的劳务出资额+留存收益份额,假设无留存收益和其他变动,三个月时乙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丙,转让价为10万元,则在个人所得税上,乙应纳个税=(10-2*3)*20%=0.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合伙人资本——乙&&&&6& & & 贷:合伙人资本——丙&&&6此时,合伙人丙的计税基础为10万元。(二)如果该劳务实质是劳动合同,工资性质下税会处理:首先,在会计上,初始出资时,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税法上不作处理,因此只需要对甲实际出资48万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48& & & &贷:合伙人资本——甲&&48其次,在每个月乙劳务实现时(实质是取得工资),确认乙的出资额,例如合伙企业成立两个月,乙工作两个月时:借:营业费用&4&&&&&&&&&&借:应付职工薪酬&&&&&&&4& & &贷:应付职工薪酬&4&&贷:合伙人资本——乙&&4(注:这里采用应付职工薪酬进行了过渡,是因为实质上是付给乙的工资同时乙再将其进行出资投入合伙企业。这里实际还涉及职工薪酬的个税与社保会计科目,为了简便,这里就不展开。)最后,在转让时,乙在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已账上确认的出资额+留存收益份额,假设无留存收益和其他变动,三个月时乙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丙,转让价为10万元,则在个人所得税上,乙应纳个税=(10-2*3)*20%=0.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合伙人资本——乙&&&&6& & & &贷:合伙人资本——丙&&&6此时,合伙人丙的计税基础为10万元。&另外,这里的劳务报酬与工资都需要缴纳个税。&注:本文由郑大世原创,转载需标明出处,版权所有,谢绝商业应用,如发现抄袭,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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