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同居是否具有人身不具有保险利益益

“夫妻”同居多年却未登记 如今闹分手彩礼咋办_网易新闻
“夫妻”同居多年却未登记 如今闹分手彩礼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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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妻”同居多年却未登记 如今闹分手彩礼咋办)
& & 台海网8月16日讯 据福清广播电视台报道,旅居刚果的福清小伙陈某于2012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郑小某相识,双方满意后订婚,男方向女方交付彩礼。然而数年之后,因感情不和,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福清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彩礼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判处女方返还男方彩礼人民币25万元。
为288888彩礼&夫家&将自己告上法院
福清小伙陈某于2012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郑小某相识,双方满意后订婚,男方向女方交付彩礼。
按照女方家的要求,男方向女方家交付彩礼288888元,糖、烟、压桌金等8万元,还有钻戒、黄金首饰等约19340元,及美元15000元,合计人民币40多万。
可是好景不长,几年后,陈某和郑小某因各种问题,两人决定分手。本来挺简单的事情,可是因为彩礼变得复杂了,男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如数返还彩礼,但女方不予返还。于是陈某将女方郑小某、女方的父亲郑某、女方的母亲施某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彩礼。
男方吐槽:女方拖着不愿登记
据男方回忆,日,他们家按照郑小某家的要求,向女方家交付彩礼288888元,糖、烟、压桌金等8万元,还有钻戒、黄金首饰等约19340元,及美元15000元。
交付彩礼后,陈某一直要求郑小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郑小某一直躲而不见,拒绝与其去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之下,陈某多次委托媒人和塘边村老人会郑会长及门口村支部书记到郑小某家,要求郑小某回来与陈某登记结婚。在多次遭到郑小某的拒绝后,陈某要求女方如数返还上述彩礼。
女方吐槽:被丈夫&虐待&三次流产
订婚后,陈某父亲以在刚果做生意缺乏人手为由,要求郑小某去帮忙。郑小某说,她到刚果护照就被陈某扣押藏了起来,陈某还限制郑小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她与外界联系,不给手机充话费,删除了QQ所有朋友的号码,不让她与外人接触。
2012年,郑小某因过度劳累而流产,陈某却仍然要求郑小某洗衣做饭及去看店整理货物。2013年9月,郑小某第二次流产,男方非但没有给予关怀,反而讥笑郑小某是不会下蛋的母鸡。2014年1月,因需要回国发货,郑小某得以回国。回国后,郑小某发现自己又怀孕了,由于精神高度紧张,她于日再次流产。郑某说,女儿郑小某曾因经受不住男方的恐吓和失去孩子的打击,出现精神分裂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民间习俗中大量存在。陈某是基于婚约关系向郑小某及其父亲郑某、母亲施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88888元,现因陈某与郑小某婚约关系已不存在,陈某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但陈某与郑小某订婚几年,并同居生活,且郑小某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给郑小某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福清法院酌情判决郑小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陈某彩礼人民币25万元,至于钻戒及黄金首饰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性质,可不予还还。
郑某主张郑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因郑某没有提供证据印证,福清法院对该事实无法予以确认。郑某提出,女儿订婚时,他们夫妻均在国外不在场,根本没有收取陈某的任何钱物,陈某诉请郑某夫妻负共同返还责任,与事实和法律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福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依习俗接受陈某给付的彩礼,接受主体不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是视为涉及双方家庭,故此,郑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郑小某、郑某、施某返还陈某彩礼2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夫妻”同居多年却未登记 如今闹分手彩礼咋办)
本文来源:台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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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友于2001年5月外出打工,期间未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6月我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以男友为被保险人订立了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最近,我男友因车祸意外死亡.为此我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我与男友属非法同居.婚姻关系无效,因而认定我对男友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我的索赔请求。请问,该人寿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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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者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解析——以一则人身险保险案例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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