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低保户困难户泥草房低保户危房改造申请书完有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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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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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预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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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我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结合《吉林省审计厅关于2015年部分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审计结果的报告》,深入到松原市、德惠市、扶余市和伊通县,听取了当地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走访了扶余市三井子镇永久村,听取了该村部分危房改造户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危房改造是中央启动的保障贫困农户居住安全的一项民生工程。2009年,我省成为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省份,配合省泥草房改造工作开展,17个边境及国家级贫困县纳入试点范围,每户补助6000元。2012年,我省泥草房改造工作全面结束,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农村,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1:1.1:0.5的比例共同负担,中央、省级平均补助标准分别是每户7500元、8250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履行“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的程序,每年改造危房的数量由市县向省、省向中央申报;中央下达指标后,再由省级向下逐级分配下达。危房原则上由农户自建,经当地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发给农户。
  截止2016年,我省共改造农村危房43.23万户,中央和省级共下达补助资金69.96亿元。“十三五”期间,我省计划改造农村危房28.67万户,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改善了农村民生。解决了近11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住有所居”问题。农村危房逐步消减,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整合资源,推动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了村庄人居环境,提升了农村面貌形象,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拉动了内需。根据省住建厅测算,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费用约6万元,国家和省级平均每户补助1.57万元,带动了市县和农户资金每户约5万元。对钢材、水泥、建筑劳务等市场产生巨大需求,促进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提供城乡就业岗位,成为拉动内需的有利引擎。四是推动了和谐社会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解决了经济最困难、房屋最危险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成为基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平台,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抓手,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难度大。按政策要求,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由中央、省、市(县)按照1:1.1:0.5比例落实补助资金,特别困难的县不得低于1:0.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事实上,由于市县财力普遍薄弱,绝大多数市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据初步统计,2016年全省市县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8689万元,仅占当年中央补助资金的16%。
  (二)危房改造限定面积过小。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规定,农户改造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由于农村住房不同于城镇住房,不仅要满足农民饮食起居,还要兼顾粮饲储藏、煤炭木料放置等功能。个别家庭祖孙三代同堂,人口多。农户普遍反映,国家限定的农村危房改造面积太小,难以满足居住需求,进而影响农户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
  (三)农户自筹资金压力大。目前,我省农村建房造价大约在每平方米800-1200元。若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建一栋60平方米的住房费用约6万元。按照现行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平均每户补助1.57万元,仅占总费用的26%,市县补助极少甚至没有补助。农户改造危房需自筹资金4万多元。由于具备危房改造资格的农户本身属于特殊困难群体,难以筹措足够的建房资金,有的只能放弃改造指标。
  (四)危房改造计划指标下达较晚。近几年,我省下达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的时间均在7、8月份。据了解,农村建房的最佳时期是每年的3月至5月份,农户更偏向在农忙之前进行备料建房。由于任务指标下达时间较晚,导致部分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延后,影响危房改造竣工验收以及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还有一部分农户担心住房质量问题,放弃了改造住房的意愿,使得部分市县出现了完不成年初计划任务的情况。
  (五)危房改造审批管理不够严格。一是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审计发现有22个市县由于经办单位和人员把关不严等原因,违规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690户,涉及补助资金723万元。二是超越权限组织农村危房鉴定。有的县区自行成立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未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村危房鉴定机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有的市县由危改办对危房进行鉴定,未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三是贫困家庭认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材[2013]13号)规定,其他贫困家庭(一般贫困户)应由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在省扶贫办建档并核发吉林省贫困家庭证明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有的市县未执行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他贫困家庭(一般贫困户)。四是有的市县还存在农户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待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信息系统记录不准确、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六)补助资金存在闲置、滞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市县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标准和金额范围内,可结合当地农村危房结构比例、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制定当地差异化补助政策。由于国家、省级补助资金为每户1.57万元(不区分D级,C级),有的市县因为C级改造房屋数量较多,形成补助资金大量闲置。有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于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导致补助资金连续多年无法下拨。
  (七)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少、经费紧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特点是点多、面广、分散,越是贫困、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危房数量也就越多。从摸底普查、房屋鉴定、档案建立、现场指导、检查验收,到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均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目前多数市县只有1-2名工作人员,多数乡镇只有1名乡建助理,有的还是兼职人员。人员变化较快,对政策熟悉程度不够。虽然要求市县政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多数市县没有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三、意见和建议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一是针对“市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难度大”的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65号)中明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该文件及时传达到位,予以落实。二是每年对市县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市县闲置的补助资金由省里收回,纳入以后年度统筹使用。三是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实际问题,争取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提高补助标准,放宽危房改造面积的限制条件。
  (二)强化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及其住建、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的落实。各村委会要遵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严重问题,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申报、审批等环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三是对个别市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要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查清问题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民生工作落到实处。
  (三)着力方式创新,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一是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宣传引导。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政策,强化农民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农民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二是要研究改造方式创新。要抓紧对全省农村危房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区分不同类型,研究区别化的危房改造方式。将无能力改造危房的农户统一管理起来,采取村委会统建房屋、购买闲置房租用给农户等多种新模式,用好、用活危房改造政策。三是要着力研究涉农资金整合。将农村危房改造与脱贫攻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村改厕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集中财力资源办大事,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附  件:
责任编辑:
省人大金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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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0021 电话:4吉林政府补助投资17亿元 5年内使农民告别泥草房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7月18日电(记者齐海山、王晓明)吉林省农村泥草房安居工程将在8月全面启动,5年内吉林省农民将告别泥草房。为支持和推动农村泥草房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开展,吉林省政府决定安排17亿元补助投资,其中2007年安排8500万元。
  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潘占学说:“吉林省现有泥草房住户74万户,有些村屯的泥草房比重超过90%,农村人口居住环境比较差,吉林省农村泥草房户主要集中在西部和国家级贫困县,其中20万户家庭年收入不足683元,几乎没有能力筹措泥草房改造资金。”  吉林省副省长李斌强调,农村泥草房危房改造安居工程要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泥草房改造以村屯为单位,实现整体改善村容村貌的目标,并重点体现对泥草房数量大的村屯和困难农户的照顾。政府除加大扶持力度外,还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帮助困难群众改善居住条件。  据了解,吉林省农村泥草房安居工程中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面积,原则上按每户40平方米安排,吉林省支持泥草房改造资金每户不低于5000元。2008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农村泥草房安居工程。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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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2016年长春危房补助申请条件(发放标准)
2016年长春危房补助申请条件(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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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让他有了一套50平米的砖木结构新房,说起住房的变化,本文《2016年长春危房补助申请条件(发放标准)》改革开放又让我们老百姓过上实惠的日子,有条件村民的都盖上了新房,住进了楼房,那么如何申请危房补助呢?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危房补助发放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程,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生活困难农民住有所居问题为目标,以农户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为措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逐步改善生活困难农民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农户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政府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  (二)科学规划、安全实用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强化设计图集、节能示范、抗震设防等技术、工艺、材料的推荐和使用,科学地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强化农村危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公正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工作程序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全市79447户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其中:外县(市)完成71142户;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完成8305户(含双阳区6651户)。  (二)工作任务  1.2012年完成约1万户,重点解决改造150户以上连片的农村危房,或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整栋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  2.2013年完成约2万户,重点解决改造80户以上连片的农村危房,或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家庭D级和部分C级(局部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  3.2014年完成约2万户,重点解决改造5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农村危房,或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家庭D级和C级的农村危房改造。  4.2015年完成约3万户,重点解决改造50户以下连片的农村危房,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家庭D级和C级的农村危房改造。  四、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二是居住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D级(整栋危房)和C级(局部危房)或处于危险地段需搬迁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构成,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地方配套比例为:1∶1.1∶0.5,其中省级的0.1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危房集中建设的村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于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外县(市)地方配套资金自行安排。参照泥草房补助标准,长春市城区农村危房改造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4000元,具体配套补助原则为:一是城区(不含双阳区)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即市、区财政每户各补助2000元;二是双阳区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3∶1比例分担,即市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双阳区财政每户补助1000元;三是开发区配套补助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负担。各城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新建、修缮加固及农户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和适当提高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也可采取政策扶持和整合农村建设资金等方式落实补助政策。对验收合格的农村危房改造,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农民账户。各年度补助标准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改造标准及方式  (一)改造标准  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也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抗震的住宅要求,建设符合农民生活习俗、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房屋。  (二)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包括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类型。属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C级的应修缮加固。原则上以农户自建、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政府可组织集中代建。对D级危房比较集中的村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改造同时进行。  六、主要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做好组织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成立,实施方案、改造规划、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前期普查及年度计划申请等准备工作。  (二)申报与鉴定工作。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的程序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鉴定复核,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农户。  (三)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市、县、乡(镇)、村的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强化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安全、抗震、节能、示范、质量、造价、验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入及日常调度协调管理等工作。  (四)总结与示范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危房改造经验,抓好改造和节能示范典型,推广好的经验作法,在实践中探索农村危房改造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孙亚明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国家、省、市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要求,组建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和鉴定机构,指导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八、几点要求  (一)保障经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工作推进中的车辆、燃油、鉴定、档案、培训、会议、电脑、软件等办公支出。  (二)强化协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制度,全面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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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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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村〔2013〕1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社会办:&
  根据国家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及省政府《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中农村五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其他贫困家庭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五保家庭&
  (一)农村五保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一是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五保家庭应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三)农村五保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家庭是否为农村五保家庭进行核实并备案。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当地危房改造计划。&
  二、关于农村低保家庭&
  (一)农村低保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且已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
  (三)农村低保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家庭是否为农村低保家庭进行核实并备案。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当地危房改造计划。&
  三、关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
  (一)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且人均收入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扶贫标准的家庭。含有《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残疾人家庭和无《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残疾人家庭。&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
  (三)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向同级残联、民政部门提出认定需求,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按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进行核定;对无《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申请人,依据危改办的认定需求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残联出具吉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有关认定程序按省残联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其他贫困家庭&
  (一)农村其他贫困家庭是指不具备以上条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其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省政府公布确定的扶贫标准线以下,且在省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其他贫困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核发的吉林省贫困家庭证明。&
  (三)农村其他贫困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向同级扶贫办提出认定需求,县级扶贫办依据危改办的认定需求对申请人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证明,并报省扶贫办备案,有关认定程序按省扶贫办规定执行。&
  县级危改办应对当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同级政府审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 省残联 &
                &
  2013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残联信息中心[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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