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购书,己交全款,也己交房入住,房子还没交房能收全款ma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已售房子涨价 为过法院门槛?――中国高级律师网
日 B03版&&&&&&&&&&&&&&&&&&&&&&&&&&&&&&&&
已售房子涨价 为过法院门槛?
三水千叶花园上百住户联名拒绝开发商“涨价函”
  ▲ 追踪 入住一年多房子要“加价”
  本报讯
记者许伟明摄影报道:自从上月收到开发商“涨价函”后,三水千叶花园蕙兰苑的何女士就一直坐立不安。昨天上午,千叶花园20多名住户聚集在千叶花园房产销售中心,联合签名抵制开发商的涨价要求。
  昨天上午9时半许,记者接报来到千叶花园售楼大厅时,已有20多名住户齐聚一起,联合签名表达对开发商的“涨价函”的不满。此前,开发商向住户们发出《致业主的函》,称由于合作开发纠纷,住户们的房子已被市中院查封,市中院今年5月委托评估公司对住户认购的房产进行评估,发现房子的均价为4000元/平方米。而两年前住户认购时房价比这个均价低,住户需补足差额的一半(详见本报7月3日B02版)。
  昨天上午,住户们针对此“涨价函”回应了开发商一份《致开发商的函》,函中写到,开发商无权解除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户没有责任承担“涨价函”所述的房价差额:“所有业主认为贵公司的要求无理,也无法律依据,所有业主不同意支付贵公司所说的差额款。”  
  在函中签名有蕙兰苑60多名住户,4名紫荆苑住户,15名牡丹苑住户和多名星湖苑住户,足有上百名住户。其中牡丹苑、星湖苑为别墅小区,里面的住户动辄被要求补偿数十万元的差价。比如来自深圳的何燕萍,她当初认购价为190万元,而现在她的别墅评估价是340万,按照开发商的要求需要承担差额75万元。但何燕萍表示,她不会接受开发商故意涨价。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导致目前这些纠纷的根源,是千叶花园两名投资股东之一要求撤股引起合作开发纠纷。因该起纠纷,市中院于2005年将千叶公司的房产与土地查封。2006年,市中院曾在报纸上公告,千叶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依法不得作销售、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
  因为房产被冻结,此后开发商所采取的售房方式是,先与买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然后将《认购书》送至中院,中院若许可批复,就可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证。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宋律师表示,至2007年前的一段时间,许多住户通过这样方式办到房产证,但其后至今,中院就未再做批复,使得许多房产一直处于认购状态。
  争议 有否明确告知房产被冻结?
  千叶公司法律顾问宋律师表示,在住户认购房子时,开发商就已明确告知住户认购的房子被法院冻结,需等法院认可才能完成交易。
  对此,蕙兰苑住户何女士表示,她于2007年7月认购房子时,售楼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表示房子是被法院冻结的。
  宋律师表示,《千叶花园商品房认购书》有如下条款,“双方一致确认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取得经房管局及有关部门审批生效,则任何一方有权取消认购书,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认购者)已交房款(包括定金)由甲方(开发商)无息退回。”该条款就表示告知了认购者房子的冻结状态。对此,住户们表示,该条款太模糊没说清楚。
  开发商一销售负责人表示,他们还在售楼中心张贴了法院的查封公告。但住户们表示,当时该公告贴在角落里,毫不起眼,根本不可能看到。
  焦点 为过中院“门槛”而涨价?
  宋律师表示,6月中旬发出“涨价函”其实就是为了过市中院的一个“门槛”,也就是为使中院更快地批复,这也是为了住户们着想。
  但是否补足差额过了这个“门槛”,住户们就一定能拿到房产证呢?对此,宋律师表示无法做出这样的保证。
  宋律师还表示,该案由市中院进行一审,一审判定收到涨价函的这些房子为未售房。目前该案已经上至省高院进行二审,如果二审仍判定这些房子是未售房,那么所有认购状态的房子都将被视为买卖无效,住户就不得不退房离开,这种结果对开发商和住户都不利。
  而住户们对这种说法并不领情。蕙兰苑一名住户生气地说,“他们纠纷就让我们承担涨价,那以后开发公司想涨价,只要让投资者搞搞纠纷,然后再让法院评估,认购的人最终去承担差额。”
  记者致电市中院相关人士,对方表示,因为该案未审结,目前不能告知任何情况。
  疑问 销售被查封房产是否可行?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三水区建设局副局长陈小逸时,他提出一个疑问:既然法院已经对房地产进行冻结,公告称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作销售、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那么开发商所采取的先销售认购后等法院批复的方式进行销售是否可行?
  对于这个问题,千叶公司法律顾问宋律师认为,这并没什么问题,因为如果没有认购的行为产生,那么法院的许可就没对象了。
  律师说法 认购无效过错方需赔偿价差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表示,该事件中关键看认购行为是否有效。开发商采取让买房者先认购,后由中院追认的方式。如果法院认可该方式,那么认购是有效的,住户交钱、开发商交房,事实上的买卖行为也发生了,那么开发商再涨价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若法院不认可该种方式,则表示认购行为不能生效。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提出涨价,事实上是要求发生一次重新出售行为,也会导致一方的损失。如果房价涨了,而买卖又没生效,那么住户就会有价差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过错方来赔偿。如果是开发商的过错导致买卖没成立,那么开发商要全额承担价差。
  在该案中,如果是开发商的过错导致住户付钱买房,那么开发商应该赔偿价差,而不是由住户来承担。而且若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前没明确告知认购者房子是法院查封的,则涉嫌欺诈。买了房子,首付已付清,合同也签了而且备了案,为什么开发商不给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买了房子,首付已付清,合同也签了而且备了案,为什么开发商不给我一份合同
买了房子,首付已付清,合同也签了而且备了案,为什么开发商不给我一份合同,这样合理吗?
我们从开发商贷款买了一个房子。交了一万押金。后来又交了9万的首付款。合计10万首付。后来因为银行贷款没下来。开发商要求我们一次性付清全款。否则首付不返还。农民家庭哪有钱。我们该怎么办。请律师们帮帮忙!谢谢
可以要求退房么
买开发商的房子付了首付,签了合同没备案,合同上是办按揭,接房时房开商接房给我了,现在我把房子装修坐进去了,因为房开商股东扯皮,房开商在银行又是黑名单,一直拖就没给我办备案和按揭,现在房开商又起诉叫我全款,我该怎么办
去年回老家买的一手房,当时没经验,还特地说买的现房安全些。结果售楼小姐让先交首付,一星期后回去签合同,当时没想那么多,结果一星期后回去,售楼部人去楼空,现在手上只有认购书和当时他们给的收据。上个月说开发商把我那套房子抵押给银行了,现在法院查封了那套房子,我该怎么办
购房己签认购书且全款付清,因合同条款未达成没有签正式合同,现要求退房而且开发商口头同意,但就是唐塞拖拉达多半年,让人干急沒办法
购房己签认购书且全款付清,因合同条款未达成没有签正式合同,现要求退房而且开发商口头同意,但就是唐塞拖拉达多半年,让人干急沒办法
首付未付清,草签了购房合同,开发商会在房管局备案么?如果资金短缺付不起首付余款了,能请求退房么?需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违约金?
已交房子首付,有正规合同,开发商可以卖给别人吗
你好,我之前订了一套房子,也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原本答应半年付清,现在不想要了,请问之前付的钱,能退回吗?今日律师风向标:
买期房只签了房屋认购书,还没有去签正式合同。可是昨天刚告知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这样的话,法院有权查封我的房子吗,虽然我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可是我的房屋认购书签订在前。我改怎么办?我改上诉吗?房产商现在已经准备破产了。
是海纳房地产。我一直没去签正式合同,前几天竟然我查网上,竟然被法院给查封了。我该怎么办?这个房子会不会被拍卖,不是我的了。可是我有房屋认购书,是全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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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开发商只给开了购房认购书,办完入户手续后半个多月却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财产保全,现在我该怎么办
我15年在xx小区买的房子,全款,当时开发商只给开了购房认购书,说是以后统一办理购房合同,却一直没给办。今年六月份房子下来了,办完入户手续后半个多月却发现房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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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临汾“金洋州”:法院查封房卖给业主,交钱半年不见“房产认购书”!
来源:临汾网事
家住山西省临汾市的王先生近日求助媒体:自己于今年3月份以首付分期形式购买了位于临汾市二中路“荣华世家”小区的一套120平米房产,以转账形式向该售楼部缴纳了17余万元首付款,随后又向贷款银行提交了所有申贷资料,然而,事隔逾半年后,王先生不但未等到银行的贷款审核通知,而连最初售楼方允诺的“房产认购书”也未得到,每次咨询售楼部相关情况得到的答案都是“再等几天”。7月底,王先生在网上找到了在该小区购房者的微信朋友群,进群后才发现“荣华世家”小区存在的问题不止于此,有的业主已经还贷1年多了仍未拿到钥匙、有的交钱半年了还未签署认购书,争议最大的就是该小区在主楼体完工后迟迟不见动工,绿化、外墙、管道、道路等工程一直被搁浅,而据部分业主通过房管局了解到,如果上述基础设施工程不竣工,达不到相关标准,房管局是不允许开发商交房的,也就意味着开发方如果因某些原因无法动工,所有业主都将无法拿到钥匙。据王先生介绍,买房时曾仔细看过该楼盘的相关资质手续,从售楼部展出的相关许可书中看到,该项目的交付期止日期为2017年12月,但到目前,小区内仍处于停工状态,根本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聊天期间,有业主曾透露:小区内好多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怀疑开发商(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深陷债务纠纷,资金出现问题才导致迟迟无法动工。7月29日,应多数业主要求,该开发公司会同社区、房管局相关人员在位于二中路的“荣华世家”售楼部接待了百余名前来诉请的业主,当天承诺“10天之内动工、8月份完成未签合同客户工作”,但期间并未提及“查封房”相关事宜。  8月初,王先生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包括自己购买的房产在内的24套房早在今年1月份就被尧都区人民法院查封,且查封公告明文规定:查封三年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买卖等处分行为,否则,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多数在1月份后购买的业主并未被告知查封房号,开发商在明知被查封的情况下还向客户出售,导致购房者无法贷款、无法入住,此属实实在在的欺诈行为。  为此,王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公正地介入调查,积极解决购房者遇到的困难,并让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  来源:澎湃临汾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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