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做进口食品公司,一票货物8月中旬货到港,我公司目前需要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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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票进口的货物,属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货是委托上海那边的货代做清关的,还需要到我们当
地(无锡)的商检局报检做卫生监督检验吗?上海那边如果没做卫生监督检验,此票可以出关,海关可以放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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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对于食品检验,一般要送样品,这个应该是在属地办,也就是到你们当地办理。货物在没检验合格前是不允许销售!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检验完成前,只要有了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就可以放行,但你必须去做检,否则视同违法。除非你有关系,能摆平这个。.向高手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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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请教下,我公司做进口贸易的。货物到了保税区後再销往国内的超市里。当货物出保税区时就要交关税和增值税_百度知道
请教下,我公司做进口贸易的。货物到了保税区後再销往国内的超市里。当货物出保税区时就要交关税和增值税
请教下,我公司做进口贸易的。货物到了保税区後再销往国内的超市里。当货物出保税区时就要交关税和增值税。那么我公司还在保税区内成立一个公司,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我公司进口回来的货物再销往其他国家,或者销往保税区内的企业,那么在区内成立公司,我知道...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为什么还要设置保税区呢,然后拿着很多张身份证去刷(每张身份证每年是有固定购买额度的),用这种方式,钻海关漏洞,这样可以不用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包括机械,这些东西坏了以后要拉回国内维修,但是进关是要缴纳关税?第一个作用:用于退运返修、或退运再出口的货物。中国出口国外很多商品:转口贸易,有的货并不是进口到中国,只是在中国进行一个中转,或者是说..。第五.、或者是保证金的、存放,等修好以后、或者是找到新的买家以后,在把货物报出去。第四个作用:针对大宗货物或者是货值高的货,这种方式,就是把货物报进保税区,现金流的一些问题,就会选择把货报进保税区,然后分批报出来,这样,和流动资金,用一批报一批,就会节约很多成本,并不是以保税区的港口做为最终港,还有其他港口,货只是在保税区短暂的存放,这些货都用一个共同点,需要缴纳很高的关税,那么企业一时可能用不到全部的量,加上关税很多。第二个作用,不知道你有听说过这个贸易方式没,所以就会把退运回来的货拉到保税区,在保税区进行维修:跨境购。第三个作用,只要他不出保税区就不需要缴纳关税,那么问题来了你可能不太明白保税区的作用,有一点你知道进口货报进保税区以后是不用缴纳关税的..后面好处还多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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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1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黄俊。
诉讼代表人黄莉芳,系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辩护人朱永平、黄财建,均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任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进口采购部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左雄平、黄泽润,均系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李培、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黄莉芳及辩护人朱永平、黄才建,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左雄平、黄泽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某甲公司”)系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以其与妻子名义注册登记成立,由同案人黄某乙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从事冻鱼、虾类进出口和内销业务。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间,在同案人黄某乙的安排下,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冻水产品,由公司进口采购部文某与境外供应商联系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合同等单据,提供给代理进口公司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将进口后的冻水产品在国内销售。经统计,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采用上述手法,共走私进口冻水产品987015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123958元。
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间,在同案人黄某乙的安排指使下,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由进口采购部文某与“莫某甲”等通关某乙联系,将从境外采购的冻水产品运至中越边境(越南海防港),交由各通关某乙以边贸形式将货物走私入境。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经对账向各通关某乙支付通关费用,并将以上述手法走私入境的冻水产品在国内销售。经统计,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采用上述手法,共走私进口冻水产品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额人民币元。
综上,15年3月间,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采用上述伪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共走私进口冻水产品千克,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
被告人罗某甲系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进口采购部经理,明知被告单位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仍然负责直接经办或复核审批部分走私货物货款、通关费用支付,共参与走私进口冻水产品公斤,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
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于日,5月11日分两次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相关书证、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被告人罗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一般贸易方式偷逃海关税额的犯罪指控无异议,但对于被告单位在其中所起作用和指控的金额有异议。1、对于一般贸易走私,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偷逃税额计算错误,其中有6个货柜不应计算,其余货柜应按应纳税总额扣除被告单位支付给王某甲等人的清关某甲总额后的部分认定为被告人单位的偷逃税额。
(二)对以“边贸”方式走私的犯罪指控,被告单位不构成犯罪。指控被告单位具有从事“边贸”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指控,均是基于被告单位员工罗某甲、伊某、张某甲等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单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1、被告单位没有走私故意。2、被告单位没有实施“边贸”走私行为。3、罗某甲、伊某、张某甲等单位员工对于本案有关书证确认的证据,依法不应采信为被告单位有罪证据。4、本案有关海关的核定证明书,依法不应采信为本案有罪证据。海关核定证明书计算所得出的被告单位偷逃税额根据侦查机关所提供的书证得出,而本案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客观性存疑,且书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已进入中国国境或被告单位接收了货物,无法证明被告单位偷逃税额。至少有570个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已进入中国境内或被告单位接收了货物的情况下作出了认定。5、被告单位存在大量的在国外采购货物后,直接将所采购的货物在国外直接交易给客户,或发往第三国,该种情形下,依法不涉及走私行为。6、增值税数额计算有误。7、蔡某龙团伙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予以采信。
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罗某甲不应对海龙某甲公司边贸形式的进口行为承担责任。理由是,1、罗某甲没有参与海龙某甲公司边贸形式走私行为的主观故意。罗某甲入职前海龙某甲公司即存在边贸进口形式,罗某甲仅负责采购,对边贸进口不知情也没参与,仅就边贸进口应支付的部分清关费用在职责范围内签字证明,并无决定权。罗某甲不清楚国家边贸政策,无法辨识公司通过边贸形式进口冻品是否合法。2、纵观海龙某甲公司边贸形式走私行为全局,罗某甲不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为。该司边贸进口由黄某乙负责全部工作,直接策划、组织、联系并确定清关某乙,具有执行清关事务是进口采购部副经理伊某等人,伊某等人直接向黄某乙负责。罗某甲作为采购进口部经理,其具体职责仅为采购涉案冻水产品。3、罗某甲在边贸走私中的作用并非核心、不可替代,没有罗某甲的参与,对海龙某甲公司整个边贸形式的运作没有任何影响。罗某甲在边贸走私中不应认定为海龙某甲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罗某甲在海龙某甲公司边贸形式进口方式中,既非直接参与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知情,与在海龙某甲公司所有执行职务人员中相比较,作用显著轻微,罗某甲在边贸进口中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故罗某甲不应对海龙某甲公司的边贸走私行为承担责任。
(二)罗某甲在所参与的一般贸易走私行为中属从犯。仅对在一般贸易涉及广州联港公司报关的行为中偷逃关税的金额元承担责任。本案属单位犯罪,罗某甲是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只是为了生计,才受指使参与犯罪。请求对罗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系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以其与妻子名义注册登记成立,由同案人黄某乙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从事冻鱼、虾类进出口和内销业务。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间,在同案人黄某乙的安排下,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冻水产品,由公司进口采购部文某与境外供应商联系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合同等单据,提供给代理进口公司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将进口后的冻水产品在国内销售。经统计,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采用上述手法,共走私进口冻水产品987015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123958元。
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间,在同案人黄某乙的安排指使下,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由进口采购部文某与“莫某甲”等通关某乙联系,将从境外采购的冻水产品运至中越边境(越南海防港),交由各通关某乙以边贸形式将货物走私入境。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经对账向各通关某乙支付通关费用,并将以上述手法走私入境的冻水产品在国内销售。经统计,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采用上述手法,共走私进口冻水产品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额人民币元。
综上,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采用上述伪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共走私进口冻水产品千克,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
被告人罗某甲系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进口采购部经理,明知被告单位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仍然负责直接经办或复核审批部分走私货物货款、通关费用支付,共参与走私进口冻水产品公斤,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
被告单位海龙某甲公司于日,5月11日分两次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综合证据
(一)书证调取文书
1、海龙某甲广州分点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0000363号),证明日,黄埔海关常平缉私分局对黄埔区港前路11号大院4号402房、8号501房涂某、罗某甲的人身、住地及公司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物品一批。
2、武汉天天领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0000360号),证明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对位于武汉市中商广场写字楼B1909的天天领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文件资料、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等一批。
3、黄某乙、夏某乙住处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0001092号),证明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对位于武汉市雄楚大街金地格林小城二期莱茵五区D2栋602室的黄俊、夏某乙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电脑、移动硬盘、U盘、单证资料等物品一批。
4、黄某乙住处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0000359),证明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英特校区1-102室的黄俊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单证表格等物品一批。
5、张某甲租住处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0001084号),证明日,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对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8号荣发校区1栋2单元304房张宁租住处进行搜查,用已被拘留的张某甲提供的钥匙打开房门,搜查并扣押文件资料一批、U盘2个、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等。
6、伊某住处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0000361),证明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奥山世纪城V公馆D3栋1405房的伊文婷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批。
7、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搜查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666),证明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写字楼B座1909室的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笔记本等物品一批。
8、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搜查文书,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0001665),证明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写字楼B座1909室的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笔记本等物品一批。
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海龙某甲公司案发后已退缴偷逃税款共计30万某。
10、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日起冻结武汉海龙某甲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东湖支行的账户2181内资金人民币元。
(二)电子数据调取文书
1、粤中证司法鉴定所[2015]计检字第28号声像资料检验报告书,证明检验人员对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于日提供的台式机硬盘四块内已存在数据以及已删除数据进行恢复,将硬盘内数据导出刻入光盘。
2、粤中证司法鉴定所[2015]计检字第21号声像资料检验报告书,证明检验人员对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于日提供的优盘2个,移动硬盘1个内已存在数据以及已删除数据进行恢复,将硬盘内数据导出刻入光盘。
3、张某乙签认的书面单证,证明本案23页电脑截屏图片为缉私警察日从其办公桌搜查并扣押的黑色移动硬盘的内容。此移动硬盘于2014年3月起至被扣押时由其保管,在此期间并无他人接触和更改此移动硬盘。
4、魏某确认书面、打印材料,证明本案硬盘备份截屏是海龙某甲公司由其负责备份硬盘的截屏情况,此硬盘于2014年2月交由出口部张某乙保管。
5、黄埔海关缉私局日出具的电子数据打印资料来源情况说明,证明海龙某甲公司一般贸易进口低报价格资料来源途径有:(1)申报进口资料(2)货物的实际采购资料,分别来源于:张某乙保管的移动硬盘(见扣单0000360)中提取固定的数据,望玲芝保管的移动硬盘(见扣单0001666)中提取固定的数据,张某甲保管的蓝色U盘(见扣单0001084)中提取固定的数据,以及海龙某甲公司黄某乙、罗某甲、伊某、张某甲等人的电子邮箱提取的内容。
海龙某甲公司边贸走私进口资料来源途径有:张某乙保管的移动硬盘(见扣单0000360)中提取固定的数据,望玲芝和陶某甲保管的移动硬盘(见扣单0001666)中提取固定的数据,刘某乙和黄某丙强保管的移动硬盘(见扣单0001665)中提取固定的数据,以及张某甲保管的蓝色U盘(见扣单0001084)中提取固定的数据。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调取海龙某甲公司在263邮箱、新浪邮箱、腾讯邮箱的电子邮箱内容、登陆日志和用户信息的情况。
(三)涉案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1、海龙某甲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海龙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股东夏某乙(30%股份),黄某乙(70%股份)。日注册成立。
2、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明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创办成员为黄某乙、夏某乙,各占50%股份。
3、武汉天天领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司2014年6月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黄某丁,股东黄某丁、黄莉芳、肖某渺,公司向黄某乙、夏某乙租赁办公场所
4、罗某甲抓获经过,证明黄埔海关缉私局于日对海龙某甲公司涉嫌走私立案侦查,该局民警于同月17日在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11号大院4栋401房将海龙某甲进口部经理罗某甲抓获。
5、罗某甲确认工作职责,证明罗某甲是海龙某甲进口采购部经理,负责公司进口采购业务,其考核指标包括含越南直采在内的进口成本控制。
(四)海龙某甲公司进口贸易操作流程
1、高某甲签认的进口部月结算单复印件,证明高某甲制作进口部月结单,月结表反映海龙某甲公司采购进口冻鱼在国内收货及销售的情况。表中反映向境外供应商的订购合同号,到货港口,货到港口或到门店日期,“回柜数量”及本货柜的冻鱼箱数等。该单据由其制作,其和财务部文某分别填写后,交由总经理黄某乙审核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2、高某甲签认的到货通知复印件,及其经手的进口材料,证明到货通知由物流部刘某丙等人根据相关进口单据制作好后,交由跟单员及其核对签字,跟单员主要核对进口通关的费用,其主要核对发票真实价格及收发货数量,最后交给财务付款后存档。“实际采购价总金额”是按实际单价和收货数量计算出来的总货款。
3、沈某甲签认的进口表,证明海龙某甲公司进口采购部文某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作的“进口表”,内容真实反映武汉海龙某甲公司进口水产品的境外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余额、目的港、装货柜号的情况。
4、沈某甲签认的海龙某甲公司进口水产品支付款项单证,包括财务对账表、请款明细表等,证明上述单证是进口采购部向财务部申请支付货款或清关费用时,应财务部要求填写的,填写的内容包括第一栏到第五栏的日期、合同号、供应商、应付汇金额、已付汇金额,其余栏目内容由财务人员自己完善。这些资料真实反映海龙某甲公司在进口水产品过程中支付款项的情况。
5、进口采购部业绩提成资料,包括沈某甲签认工作业绩记录资料、张某丙签认的进口部提成某甲、罗某甲签认的邮件、提成某乙等,证明进口采购部基本提成按每售出1柜提成50元计算,进口采购部每人提成标准一致,同时反映海龙某甲公司向境外采购水产品的进口销售情况。
6、张某丙签认3套进口单证:
第一套单证(PH-13)包括商业发票、合同、到货通知、供应商付款单、付款水单、供应商尾款单、进口部提供的发票、进口部提供的合同、银行水单。
第二套单证(PH-11)包括付供应商款申请单、到货通知、付款水单、付供应商申请单、合同、发票、税金付款申请单、税金水单、税金付款水单。
第三套单证(ML-5)包括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发票、电放单、招行水单、提单、付款单。
7、陶某乙签认的单证,证明其签认的到货通知复印件是进口部跟单货物的到货通知,由物流部门刘某丙制单后交给其核算价格与货值总额一致与否,一致就签字。其签认的月结单(进口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反映其2015年1月份跟单一票的提成情况。
8、沈某甲签认支出证明单、真实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证明其签认的资料真实反映海龙某甲公司在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水产品时的真实成交价格、数量及支付货款的情况。以合同号为索引,每套材料包括支出证明单、发票、装箱单、提单、售货确认书、货款支付回单等。
9、魏某签认的海龙某甲公司进口水产品到货通知、实际发票、合同、报关发票、合同等单证复印件,证明其签认的27页文件中的9票菲律宾货物到货通知反映这些货物的实际价格,其余单证包括实际发票、实际合同、实际发票与报关发票差价请款单、付款水单、按照报关发票支付请款单、报关发票、报关合同等。
10、海龙某甲公司进口表格
经罗某甲签认,证明是海龙某甲公司进口部文某制作的进口表格,如实反映了公司冻鱼进口时的采购、通关、收货、付款等情况。上述表格由公司进口部文某制作完毕后,群发至老板黄某乙和其的邮箱。
经魏某签认,证明进口表格由进口部门登记制作。表格中反映的货物价格与实际到货价格一致。合同号以JK开头代表进口每一票,合同号是唯一的,与销售确认书的合同相对应。2014年8月后,老板安排将相应的柜号后三位加“111”。
11、沈某甲签认的海龙某甲支付清关费用单证,证明其签认的上述125页单证为海龙某甲在年间进口水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其中1-84页为2012年,85-125为2013年支付进口水产品清关费用的情况。其中支付清关某甲的标准是黄某乙与清关公司或清关某乙谈的,告诉跟单人员按谈好的标准付款。收款账户资料是跟单人员与清关公司或清关某乙联系,由清关某乙提供给的,上述情况包括低报与边贸。
12、财务登记表
经罗某甲签认,证明为财务部对进口部进口业务情况的登记本。进口部人员填写合同,供应商,清关公司等情况;财务部人员填写货物的实际付款情况,该登记表按照时间和货物产销国排序登记。此登记表中可以看出我公司通过边贸进口货物的情况和包某费情况,以及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部分货物存在报关发票和实际发票两套发票。
经张某丙签认,证明该登记表由财务保管。有关货柜的付款,海龙某甲基本户付汇与报关发票一致,汇丰账户付款与海龙某甲付汇合计与实物发票一致,财务部门只是负责登记和基本户的付款,汇丰账户付款由其他部门负责。
13、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侦查机关从海龙某甲公司进口冷冻水产品货物中选取四票货物单证进行通关成本的比对。首先,选取货物品名相同的货物三票进行对比,合同号为JK13228-ID-39,JK13276-ID-82,JK11098-TL-3。该三票货物品名均为冻带鱼,因不同地区关税税率不同,对比仅采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来比对海龙某甲公司货物的清关成本。通过对比可以得出,相对来说,通过边贸方式走私进口货物的清关成本最低、一般贸易低报价格的税费较低、正常贸易的税费最高。
其次,选取货物价格和重量较为接近的三票进行对比,合同号为JK13228-ID-39,JK13276-ID-82,JK14124-PH-6。此三票货物实际成交价在68525美元至78889.25美元之间。因不同地区关税税率不同,对比仅采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来比对海龙某甲公司货物的清关成本。通过对比,相对而言通过边贸方式走私进口货物的清关成本最低,一般贸易低报价格的税费较低,正常贸易的税费最高。
第二组边贸走私的相关证据
1、高某甲确认的电脑打印及书面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支出证明单、开支报销单复印件,证明开支报销单部门主管核实处都有有罗某甲签名,包括清关某甲支付和高某甲工资支付,支付小唐、阿长越南盾工资。该支出证明单、开支报销单反映海龙某甲公司采购冻鱼后,从越南通过边贸进口入境的清关某甲及支付情况。其中显示有杨先生、莫老板、二哥、吴某等负责越南货的清关某乙。其中,除了给“杨先生”支付清关某甲的开支报销单是罗某甲填写后由黄某乙签批付款之外,其余的支出证明单和开支报销均是由其填写后,交给罗某甲审核,最后由黄某乙签批付款。单据中的清关某乙收款账号,均是由黄某乙告诉其的。
2、吴星星签认的书面单证,包括各港口操作要求、三个月工作提成、进口部货柜订购情况一览表、到货通知等。证明进口部各港口操作指引为“越南货直发国内,不需要单据”。
3、张某甲签认的材料,包括财务登记表、港口操作要求、业务提成某乙、2011年至2014年年终总结,证明公司对越南关务(边境贸易)与正关关务区别对待。
4、罗某甲签认的邮件、提成某乙、工作总结,证明越南货通关区别于正关关务,罗某甲统管进口业务。
5、沈某甲签认确认的电脑打印件及书面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清关费用表等,其中清关费用表是采购部进口水产品时制作记录多票货物进口清关情况的表格,真实反映武汉海龙某甲公司的每票进口水产品在进口清关时产生的清关费用情况。在“清关代理”栏目中所记明由“阿某甲”、“二哥”、“甘某甲”、“甘某丙”、“雨海”、“航海”、“生哥”、“勇哥”、“梁先生”进口的货物是采取以边贸形式进口的,记明是“王某甲”进口的货物是以比真实成交价格要低的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证明边贸业务与正关业务相区别,边贸形式进口的要向清关某乙支付清关费用。
6、魏某签认的到货通知、有关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付款证明单等电脑打印件及书证,证明“二哥”、“王某乙”等通关某乙的清关某甲费用请款及支付情况,个别为罗某甲审核。
7、张某丙签认开支报销单复印件,证明边贸部分清关某甲支付部分由罗某甲经办。
8、蔡某龙团伙案件材料,包括蔡某龙移动硬盘内提取报告、对比表,经比对,海龙某甲公司进口表格内统计的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间通过通关某乙“航海”以边贸形式进口的货物,在蔡某龙通关随身硬盘电子表格内(客户:王俊)项下均有对应记载,记载的收货人为“航海”,有关货物品名、柜号数量、费用等信息与海龙某甲公司记录内容完全一致。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由海龙某甲公司交由通关某乙“航海”通过边贸形式从越南走私入境。
9、海龙某甲公司以边贸进口资料
(1)清关某乙为“二哥”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年通过包某人“二哥”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二哥”以每柜1元的价格将海龙某甲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2)清关某乙为“海哥”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2年通过包某人“海哥”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海哥”以每柜23000元的价格将海龙某甲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3)清关某乙为“雨海”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2年-2014年通过包某人“雨海”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雨海”以每柜24000元-59358元的价格将海龙某甲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4)清关某乙为“阿某甲”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2年-2014年通过包某人“阿某甲”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阿某甲”以每柜17000元-33000元的价格将海龙某甲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
(5)清关某乙为“甘某甲”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2年-2014年通过包某人“甘某甲”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甘某甲”以每柜10000元-15000元的价格将海龙某甲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越南地区货物采购并不由其负责。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
(6)清关某乙为“甘某乙”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海龙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2年-2014年通过包某人“甘某乙”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甘某乙”以每柜10000元-15000元的价格将海龙某甲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越南地区货物采购并不由其负责。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
(7)清关某乙为“何某”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经罗某甲签认,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1年通过包某人“何某”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何某”以每柜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购买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其只经手过其中部分货柜的采购。
(8)清关某乙为“航海”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单、银行水单等,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3年通过包某人“航海”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航海”以每柜29000元-44824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购买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支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9)清关某乙为“勇哥”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提单、银行水单构成,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3年通过包某人“勇哥”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勇哥”以每柜28800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10)清关某乙为武某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提单、银行水单构成,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年通过包某人“武某”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武某”以每柜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11)清关某乙为“小刘”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提单、银行水单构成,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年通过包某人“小刘”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小刘”以每柜29000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交易实际完成情况需确认。
(12)清关某乙为“梁先生”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提单、银行水单构成,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3年通过包某人“梁先生”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梁先生”以每柜12000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13)清关某乙为“生哥”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提单、银行水单构成,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3年通过包某人“生哥”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生哥”以每柜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14)清关某乙为“莫老板”的边贸进口资料,包括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提单、支出证明、提单、银行水单构成,具体反映了武汉海龙食品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于2014年通过包某人“莫老板”以边贸方式进口的情况。包某人“莫老板”以每柜元的价格将武汉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境外采购的货物以边贸方式运到境内交付。包某价格为通关全部费用(运费除外)。
10、海龙某甲进口费用清单,包括清关及银行水单、清关费用明细表等,经罗某甲签认,清关及银行水单是海龙某甲公司2011年至2013年三年期间与边贸包某人产生业务费用的清单和银行水单。具体反映了我公司通过阿某甲、甘某甲、甘某丙、海哥、航海、生哥、雨海等边贸通关某乙之间委托进口货物的情况。以及与一般贸易包某人王某甲、高小姐产生业务费用的情况。清关某甲明细表是海龙某甲公司2012年10月-2014年1月期间与边贸包某人产生业务费用的清单和银行水单。具体反映了公司通过阿某甲、甘某甲、甘某丙、海哥、航海、生哥、雨海等边贸通关某乙之间委托进口货物的情况。
第三组以低报方式走私的证据
(一)海龙某甲公司员工联系低报事宜往来邮件等相关书证
1、罗某甲签认的邮件、提成某乙,证明海龙某甲公司员工与包某方某甲公司邮件联系制作低价报关用发票事宜。
2、张某甲签认的邮件,证实海龙某甲公司要求境外供应商按比真实价格更低的价格制作一份虚假发票,以用于贝某公司欧某、王某甲等包某进口冻鱼。
3、沈某甲签认的费用结算表及转账单,证明海龙某甲公司委托恒通和顺公司高某乙包某进口水产品,以吨为单位支付包某费用,所附包某费用低于正常应缴纳税款。
4、海龙某甲公司以一般贸易低报价格进口资料,经罗某甲、伊某、张某甲签认,海龙某甲公司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整柜冻鱼后,委托欧某、王某甲,兄弟水产叶峰,广州恒通和顺公司高某乙等人以包某的方式低报价格进口,或者海龙某甲以天天领鲜名义低报价格通过联港公司进口的材料包括:包某费对账及支付情况,供应商按成交单价和数量开具发票及装箱清单、提单、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证等资料,公司向供应商分次付款情况,货物申报资料。前三项单据扫描件存放在海龙某甲公司电脑硬盘里。
5、东莞万通报关行有关材料,证明涉案由万通报关行代理进口的3票进口冻鱼货物系王先生委托该报关行报关进口,报关单证也由王先生提供。
(二)货物报关相关证据
1、证人方某丙证言及万通公司提供的报关资料复印件3套,证明2011年7月左右,王先生找东莞万通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冻鱼货柜,商量好代理报关费每柜100元,打印报关录入单每份40元。2011年7月至10月,王先生通过万通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十多柜冻鱼。王先生委托的冻鱼柜里,用过深圳市酉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经营单位名义委托。
2、证人卜某证言及卓某公司代理欧小姐进口的水产品报关申报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由卓某报关行代理进口的进口冻鱼货物系贝某公司欧小姐委托该报关行报关进口,报关单证也由贝某公司提供。欧小姐先后曾以广州市集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俊达贸易有限公司等经营单位名义委托其公司代理进口水产品。共委托我公司代办9票,其中三票是广州市集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的,六票是以深圳市合俊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的。
3、证人方某丁证言及东莞市新泽报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沙口分公司有关资料,证明涉案由新泽报关行代理进口的12票进口冻鱼货物系贝某公司委托该报关行报关进口,报关单证也由贝某公司提供。
4、证人梁某乙证言及广州市黄埔东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报关资料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由东诚报关行代理进口的8票进口冻鱼货物系李某乙以广某金某公司、中轻资源公司的名义委托该报关行报关进口,报关单证也由李某乙提供。
5、证人任某证言及广州俊斧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单及申报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9139号报关单系他人提供单证委托俊斧报关行代理报关的。
6、广州市联港物流公司取证材料,证明涉案由广州市联港物流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的6票进口冻鱼货物系武汉海龙某甲公司陈小姐委托其以武汉海龙某甲公司、中轻资源公司、中国乡镇企业公司、武汉天天领鲜公司的名义委托该物流公司报关进口,申报材料由武汉海龙某甲公司自己制作提供。
(三)支付通关代理费用及货款情况
1、夏某乙银行账户转账交易单据,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黄某乙通过夏某乙个人账户支付代理通关费用。
2、海龙某甲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及香港运泰隆公司离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香港运泰隆公司离岸账户支付货款的情况。
第四组税款核定证明书
(一)一般贸易税款核定证明书
1、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税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一般贸易走私偷逃税款2123958元。
2、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税证明书,证明罗某甲经手海龙某甲公司通过一般贸易走私进口偷逃税款人民币元
(二)边贸部分税款核定证明书
1、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莫某乙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2、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生哥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3、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勇哥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4、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小刘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5、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雨海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6、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海哥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7、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甘某丙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人民币元。
8、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梁先生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9、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甘某甲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10、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二哥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11、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阿某甲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12、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何某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13、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航海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14、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海龙某甲公司通过武某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15、莞(常平办)计核走字()核定证明书,证明罗某甲经手边贸通关部分偷逃税款元。
第五组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2011年11月进入海龙某甲工作。当时公司绝大部分货物是从越南进口,其中约20%是越南产地的鱼,由伊某负责,另外80%由其负责。2011年12月沈某甲进公司跟其一起跟单。公司从境外采购的货物发到越南海防港,其或沈某甲用邮箱传递一份电子版提单和检疫证给通关某乙,也把国内收货信息发给通关某乙。通关某乙有甘小姐、甘某丙、林小姐、阿某甲私人。公司称这种通关方式为边贸,通关某甲采用“包干”形式。边贸方式进口货物,通关某乙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通关后也没提供任何报关资料。海龙某甲从2012年年中开始申请以本公司名义一般贸易申报进口资格。关于边贸,其问过伊某和罗某甲,他俩叫其别多问。2012年开始公司也同样采取“包干”费用的方式由东莞沙田欧小姐代理进口。其把真实单证发给欧小姐,欧小姐有时会让他们重新按她定的成交单价制作合同和发票。
具体内容:我有2个U盘,是我从公司离职前拷下的反映公司不正常通关进口的材料,提供给海关。我用QQ号跟欧某、高某乙、李某乙联系过。公司有跟单共用邮箱,2013年换了一次,当时听说越南货通关时被查所以公司要求我们换邮箱。此外,公司要求有关进口重要文件要拷入一个移动硬盘锁在公司柜子里,隔一段时间公司会在我们下班时候清空各人办公电脑硬盘里的进口资料。低报价格一般贸易进口,到黄埔老港和东莞沙田的货,我是与欧某或王某甲联系,向他们要收货人信息,有时会问他们该柜货物用于申报的供应商发票上填写多少价格比较合适。他们给我收货人信息并告诉我一个建议申报价格,我再通知供应商按照这个价格再制作一份比较低价格的发票给我公司,我再转发给欧小姐用于帮我司递单申报。欧小姐告诉我的收货人公司有深圳市合俊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到广州南沙港的货,我与高某丙或李某乙联系进口,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包某进口的条件由黄某乙和高某乙或李某乙谈好,我没有像与欧小姐那样按照建议申报价格来让供应商做另一套发票。我公司一般以香港运泰隆的名义与境外供应商订购货物,正式发票上的价格即是真实成交价格,价格和数量在“进口表格”中有真实反映。2013年下半年开始,黄某乙要求进口表格里登记柜号后三位都加1。
罗某甲并不直接与通关某乙联系具体某票的通关,但他是采购部经理,有关真实交易的收货付款都需要他批准后才交给黄某乙最后敲定。
越南边贸通关的具体流程,原产越南与非原产越南两种方式。与边贸、一般贸易低报清关某乙的具体联系方式。香港运泰隆与武汉海龙某甲都是黄某乙的。支付给欧小姐的包干费不够按照实际价格申报产生的税金,支付给边贸清关某乙的清关某甲比给欧小姐的包干费还要少。
进口采购部人员分工是,欧某通知将发票价格改低的,跟单员口头向罗某甲、伊某汇报,再报告给黄某乙,再通知供应商修改提供低价的虚假发票。离岸账户使用的是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
我公司从境外采购货物后将货发到越南的海防港,然后由我或沈某甲用邮箱传递一份电子版的提单和检疫证(产地国)给“通关某乙”(负责将货物从越南海防港进口到广西境内的人),然后我同时会把国内收货点的城市、地址、联系人等有关收货信息发给通关某乙,通关某乙把货物进口后把司机电话、名字、车牌信息发给我,我转发给各门店的收货人(门店负责人)。上述的通关某乙有甘小姐、甘某丙、林小姐、阿某甲(音)四人。这四个人我均没有见过面,通电话中听口音是带有广东、广西人讲普通话的口音,口音像中年人,他们的电话经常换,邮箱也换过,均是老板黄某乙告诉我的新电话号码和邮箱的。上述的通关方式我公司称为“边贸”,通关费用是采取“包干”形式,而我公司把货发到越南海防港后至广西边境,广西至我司指定城市费用(运输费)由我公司出。通关费用如是越南产地费用从“1.6万某至2.5万”不等,如是其它国家产地从2.5万某至3万某左右不等,主要是时间不同,通关费用也不同,指每个40尺货柜,每柜约25至28吨。
另一种进口方式是,我公司从2012年开始同样采取“包干“费用3-6万某/柜,由东莞沙田欧小姐代理进口。我所经手是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的几票货物跟单、流程是我会把提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均真实)的电子版发给欧小姐,欧小姐有时收到资料后会让我们重新按她定的成交单价重新制作合同和发票,我们就要求供应商重新制作合同和发票(里面价格是假的,低于真实成交价),后来这方面工作交由沈某甲和袁某来做。
2、证人伊某证言,证明武汉海龙某甲公司有天天领鲜、武汉运泰隆、香港运泰隆、香港海龙某甲等多个名头,公司主要业务有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公司老板黄某乙负责全部工作,偏重境外采购和国内外销售,罗某甲是进口采购部负责人。其是进口采购部主管。
公司通过越南边贸形式进口水产品有两种情况:一是从越南采购的货物通过边贸进口到国内,另一种是在其他国家采购的货物运到越南,再通过边贸进口到国内。
从越南采购货物,越南工厂发价格到其邮箱,经黄某乙审核价格后与越南工厂下订单,他们根据工厂的合同做售货确认书给财务备案。合同签好后,他们支付定金或等工厂做完一次性付款,然后通知越南员工联系车辆将货物从工厂运到边境,他们再联系清关某乙,由清关某乙负责清关,并委托国内货运公司运到指定地点。货款一般由公司财务付人民币到广西一个地下钱庄叫“五姐”,由她支付越南盾到越南工厂。
从其他国家采购货物经越南进口,根据黄某乙谈好的订货内容,制作“售货确认书”,相当于采购合同,注明品名、单价、总重、总金额、目的港(一般为海防港),经黄某乙签名(JackHuang)后加盖“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公章作为合同与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签订后,我们支付定金,供应商发货到越南海防港,并发送货物发票、装箱清单、提单等扫描件到公司跟单共用邮箱。我们在货到前付清尾款,将货物提单号、件数、品名发到清关某乙邮箱,清关某乙自行去海防码头提柜安排边贸通关,在从广西安排国内运输到指定地点。货款由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或香港龙某甲公司境外离岸账户以美元支付。由张某甲或沈某甲在公司电脑提交支付申请,黄某乙进行网上审批。
越南清关某乙都是黄某乙谈好后告诉其的。我记得的越南清关某乙有“甘某丙”、“甘某甲”、“勇哥(何某)”、“二哥”、“阿某甲”、“生哥”等以越南本地货为主,也做非越南的货柜。另有航海、雨海这两个越南公司专门做非越南货柜。
越南清关费用都是月结,由财务通过地下钱庄支付越南盾。包括货物从越南边境进口到国内的全包价钱。越南货的越南运输和搬运费要另算。
低报进口:黄某乙2011年3月交给我通过广州王某甲和欧小姐包某进口水产品。王某甲公司叫广州贝某某某公司。货物订购流程和经越南进口的非越南货类似,区别是“售货确认书”的目的港是广州,成交方式多为CNF黄埔。货柜发出后,跟单员通过邮件或电话与王某甲或欧小姐沟通每种鱼应该做多少钱的发票,跟单员再通知供应商再做一套报关发票写王某甲要求的价格。供应商将该报关发票和装箱清单、提单、产地证等交易资料原件寄给我们,我们再寄给王某甲。一般王某甲要求的清关发票是真是采购价格的50%左右。2011年到2014年我们通过离岸账户付美元给供应商,王某甲自己解决付汇问题。2014年下半年,我们清关发票上面的金额通过正常付汇,由海龙某甲或天天领鲜公司的基本账户对外支付,差额部分通过离岸账户对外支付。给王某甲的清关费用每票结算,跟单员制作支付证明单经两级审批后由财务用夏某乙私人账户支付人民币到王某甲账户。
其休完产假后,黄某乙曾安排其将某票货物按低价让供应商做假发票,给广州港联进行申报。
电脑记录的“进口表格”是财务部门登记每票进口费用记录,费用记录里的实际采购金额就是实际装货、发运的金额,我们也据此支付货款。
货款及清关某甲支付流程:货款支付由跟单员制作支出证明单,经手人、负责人签字,罗某甲在就他签复核人,他不在就其签,后交给财务审核,最后由黄某乙审核,黄某乙不在就通过微信确认,其把微信确认截屏打印出来作为支付依据。
2011年3月其开始做“到货通知”,上面有采购价格、清关某甲、清关某乙、境内外运费、公司运营费的货物进口全部费用,用于核算成本。后续由张某甲、刘某丁继续制作。
2013年上半年,黄某乙曾召集进口部门人员开会,说海关现在打击海防的柜子,让他们电脑资料删除或者换掉。硬盘资料因工作需要全部备份到张某甲的移动硬盘。纸质资料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每半年黄某乙收走一次。
进口业务都是黄某乙决定,罗某甲执行黄某乙的指令,根据黄某乙授权进口业务都要向罗某甲汇报。
具体内容:海龙某甲公司主要业务有进口业务(从越南、印度等国家采购冻鱼等水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和出口业务(在国内采购罗非鱼等冻鱼出口到美国等)。公司有很多名头,除了海龙某甲食品有限公司,还有武汉天天领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武汉运泰隆食品有限公司,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香港龙某甲公司等,对外就称海龙某甲OCEANDRAGON公司老板黄某乙负责全部工作,偏重境外采购和国内外销售。进口采购部罗某甲是负责人,其是主管。
公司进口水产品时,一是通过越南边贸形式进口水产品,还有一种是通过广州王某甲、欧小姐包某进口水产品。
越南边贸清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从越南采购的货物,通过边贸进口到国内;二是从其他国家采购的货物,运到越南,再通过边贸进口到国内。
从越南采购货物,是越南工厂发价格到我邮箱,我简单估算成本,发给销售部价格,根据销售部反馈的信息,经黄某乙审核后再与越南工厂下订单。工厂会做一份合同给我们,我们根据合同做售货确认书给财务备案。合同签好后,我们支付定金(如果是熟悉的工厂就等他们做完一次性付款),然后通知我们越南员工联系车辆到工厂拉货运到边境,再由我们联系清关某乙,由清关某乙负责清关,并负责委托国内货运公司运到我们指定的地点。
从其他国家采购货物经越南进口,黄某乙谈好一次订货后,我们跟单员会根据黄某乙谈好的订货的数量、价格、规格、单价、总价、目的港(都是海防)等,制作“售货确认书”,相当于采购合同,注明品名、数量、单价、总重量、总金额等信息。做好的售货确认书由黄某乙签名(JackHuang),由跟单员加盖“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公章,扫描后通过邮件给供应商。供应商签名后扫描通过邮箱回传,我们把扫描件存档。到2012年左右有一次跟单员把金额搞错了,后来老板就让公司财务审核售货确认书再给黄某乙签名,故有些售货确认书右下角有财务人员签名。合同双方签订完毕我们就支付定金,供应商发货到越南海防,并发送该票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提单等扫描件跟单共用的邮箱。我们在货到前付清尾款,并将该票货物的提单号、件数、品名发到清关某乙邮箱,清关某乙就自行去海防码头提柜,安排边贸通关,到广西安排国内运输车辆运到我们指定的地点。
合同编号是JK 年份后两位 全年总序号 采购地国家缩写 该国家今年序号。我记得清关某乙有“甘某丙”、“甘某甲”、“勇哥(何某)”、“二哥”、“阿某甲”,“生哥”等以越南本地货为主,也做非越南的货柜。另有航海、雨海这两个专门做非越南货柜。这两个是越南公司。这些清关某乙都是黄某乙谈好后告诉我的。
我们请款主要分订金、尾款,或直接全款等。跟单员制作“支出证明单”,经手人(跟单员),负责人签字,如果罗某甲在,就是他签复核人,如果他不在就我签复核人,后交给财务审核,批完给我们,我们再找黄某乙审核,黄某乙不在就通过微信确认,我们把微信确认的截屏打印出来作为支付依据。
如果是非越南货柜,都是由香港运泰隆水产品有限公司或香港龙某甲公司境外离岸账户以美元支付,具体由张某甲或沈某甲在公司电脑提交支付申请,黄某乙通过网上审批。越南货一般支付越南盾,我们财务付人民币到广西一个地下钱庄叫“五姐”,由她支付到越南工厂。
清关费用包含货物从越南边境进口到国内的全包价钱,如果是越南货,那么越南运输和搬运费要另算,如果非越南货柜则越南境内费用不用支付。进口后,运到我们指定地点,国内运费另算。
越南清关某乙都是月结,他们会定期发送对账单的扫描件到我们跟单邮箱,我们跟单员制作“支出证明单”,写明费用情况,有我们进口部跟单员和部门主管(罗某甲或我)符合,财务内部审批、黄某乙审批后自行支付。财务自行支付的都是人民币,主要包括越南部分越南盾通过地下钱庄支付,以及越南边贸清关某乙的包某费支付。
2011年3月,我开始做“到货通知”,用于核算成本。上面有货物进口的全部费用,包括采购价格、清关某甲、清关某乙、境内外运费、公司运营费等。2011年10月张某甲入职后张某甲做,2012年上半年,物流采购部成立就有该部门制作。2013年刘某丙入职后,所有到货通知都是刘某丙做。
通过广州王某甲和欧小姐包某进口水产品,是黄某乙2011年3月交给我的。订购流程和通过越南边贸进口的非越南货柜流程类似,区别就是在制作“售货确认书”时,目的港是广州,成交方式多是CNF黄埔。货柜发出后,跟单员通过邮件或电话告诉王某甲或欧小姐我们进口的鱼的种类,王某甲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我们每种鱼应该做多少钱的发票,也就是说王某甲准备用多少钱报关。我们跟单员要通知供应商再做一套报关发票,价格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写。供应商将该报关发票和装箱清单、提单、产地证等交易资料原件全部寄给我们,我们再寄给王某甲。王某甲清关进口后运到我们广州黄埔的门店。一般王某甲要求的清关发票是真实采购价格的50%左右。
2011年到2014年我们都是通过离岸账户付美元给供应商,王某甲自己解决付汇问题。2014年下半年,我们清关发票上面的金额通过正常付汇,由海龙某甲或天天领鲜的公司基本账户对外支付,差额部分通过离岸账户对外支付。
离岸账户是香港的汇丰银行或招商银行,户主是黄某乙或夏某乙。王某甲公司叫广州贝某某某公司。给王某甲的清关费用是每票结算,都是跟单员制作“支付证明单”,我们部门两级审批后给财务部审批,并由财务部支付人民币到王某甲支付的账户。财务部支付人民币是用夏某乙的私人账户对外支付。
我休完产假后来上班,黄某乙曾告诉我将JK14292-PH-13这一票原价2.9美元每件的马面鱼,按照1.5-1.9美元每千克的价格让供应商做假发票,当时罗某甲还去菲律宾出差跟对方谈假发票的事情,给广州联港进行申报。真实价格我们没有告诉联港。
2013年上半年有一天,黄某乙召集我们部门人员开会,说海关现在打击一些海防的柜子,让我们小心,电脑资料该删的删,该换的换,以后逐步转到正规进口。我们硬盘的资料,因为工作需要,全部备份到张某甲的移动硬盘。纸质的资料中,每一票进口的售货确认书、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单等资料原本都在我们部门跟单员处报关,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每半年会被黄某乙收走一次,不知道去哪了。
2010年10月,我被派到越南采购水产品,采购好后根据黄某乙提供的清关某乙信息,委托清关某乙通关。到2011年月开始做跟单,就是一面负责联系清关某乙,一面制作售货确认书和到货通知。到2011年10月,张某甲来后,进口部正式成立(之前就我和罗某甲,没有专门部门),我就将上述跟单工作都交给张某甲,我和罗某甲负责采购。2011年12月起沈某甲、袁某、陈某甲陆续加入跟单。
进口过程中跟单员制作:采购时的“售货确认书”,到货通知(2012年前),电脑记录“进口表格”,在财务部门登记每票进口费用记录,个人提成的业务登记表。费用记录里的实际采购金额就是实际装货、发运的金额,我们也据此支付货款。合同价格与真实采购价格大部分相同,会有10%的误差。
我们的业务提成,无论何种进口方式,也不论哪种价格都是500元人民币每柜。黄某乙决定进口业务所有事务,包括采购价格,以什么方式进口,找谁清关,清关费用多少,如何付货款及付清关某甲,都由黄某乙决定,他是个不愿意放权的人。罗某甲是执行黄某乙的指令,根据黄某乙授权去采购水产品,采用清关形式都是向我们传达黄某乙指令。这些进口业务都要向罗某甲汇报,罗某甲都要知道。
公司订购的冻鱼最终去向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我司向境外供应商订货并进口后,发往公司自己的各地门店销售;另一种是向境外供应商订货后,整柜卖给一些大客户,如浙江的兄弟水产叶峰、天津的王某丙等人。
3、证人高某甲证言,证明罗某甲管理整个采购进口团队,主要负责联系印度、巴基斯坦等地供应商,副经理伊某主要负责联系越南及东南亚地区供应商。进口货物实际采购价格由老板黄某乙与供应商商议,采购部按照商议价格与供应商下单签订“售货确认书”。发货时境外供应商出具的交易单据INVOICE发票上面价格是真实价格,与售货确认书完全一致,数量与发货数量可能差异,实际发货数量以发票上数量为准。公司有部分货物是从越南以边贸方式进,包括越南本地货以及从别的国家发到越南海防。“到货通知”反映了公司实际采购进口情况,包括从越南工厂到越南边境的货车运输、搬运费用即“越南打车费”、“越南搬运费”,实际采购单价、数量等。到货通知由物流部门根据有关单据制好后叫给财务付款后存档。货款支付根据售货确认书及发票,清关费用由跟单员填请款单,都由罗某甲确认后交财务部、黄某乙审核批准支付。月份公司突然找来修电脑的人把公司很多人的电脑硬盘全换了。
具体内容: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龙苑公司)位于武汉中南路中商广场写字楼1909室,公司老板兼总经理黄某乙。海龙某甲主要进口各种冻鱼类产品,进口之后在国内各个门市店销售。公司下设部门及主管是:行政部主管杨某、人事部经理周某、财务部经理张某丁、采购进口部经理罗某甲、出口部经理李某丁、大客户部经理肖某渺;另外,公司还在广州、天津、武汉、重庆、成都等地设有销售门店。我当时任职该司采购进口部的采购助理。进口部经理罗某甲,主要工作是协助老板黄某乙对外采购海产品、联系境外供应商,并主管进口跟单业务;进口部副经理伊某,主要负责向境外供应商的采购业务(我称其为采购主管或主管采购员);在我任职期间,采购助理有我、陶某乙、柯某三人,我们三人职位相当,后二者任职时间很短;采购跟单某先后有张某甲、沈某甲、陈某丙、陈某甲等。其中张某甲的职位稍微高一些,相当于是跟单主管,在去年上半年也负责过一段时间的采购业务。采购部经理罗某甲管理整个采购进口团队,它主要负责联系印度、巴基斯坦等地的供应商,捎带着处理少量的非洲采购业务;采购主管伊某主要负责联系越南及东南亚地区的供应商,我主要是负责联系非洲(如塞内加尔、毛里塔尼亚)的供应商,另外我会帮伊某处理一些越南采购的业务;陶某乙、柯某两位采购主要是帮罗某甲打下手。伊某去年生小孩期间,我帮她处理过几个月的东南亚其他国家的采购业务。
对于进口货物的采购详细过程,首先老板黄某乙或采购部上级罗某甲、伊某等人会告诉采购助理(包括我),要找哪个国家的某个供应商,联系采购一定数量(如一柜27吨左右)的冻鱼。然后,我们采购助理就通过邮件联系这家供应商。实际采购价格是由老板黄某乙与供应商商议好的,我们采购部只负责按这个价格与供应商联系下单,订单合同名称叫“售货确认书(salescontract,简称SC)”。我按照老板黄某乙的要求,通知供应商将货物发至指定的港口(如天津、广州黄埔、越南海防港),同时,通知供应商将进口货物的有关单据(如实际交易发票、装箱单、提单、卫生证)通过邮件发给我、同时抄送一份给我司的进口跟单某。有了这些发货的明细,我就将发货的明细内容向老板再次核实一遍。此时,跟单某也开始与境外供应商及通关公司进行联系,并将上述发货单据交给公关公司或通关某乙、由其帮我司进口,具体联系流程我不清楚。货物进口之后,若我司(或各门店)实际收货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上的问题,收货员工便会将这情况告诉我,再由我与境外供应商联系,约定这些货物是否赔偿。我司收货时,偶尔会发现,供应商发的某个品名的鱼数量少了一些或烂掉一些,这时,收货点就会告诉我,由我与供应商联系,看下次发货时,能否扣掉本次烂掉的货款,或下次将这些烂掉的货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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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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