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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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安全用途的土地。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须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2)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3)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须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2)开山填海整治、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整治、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状态的材料;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
(4)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日起施行。纳税人申请享受2014年度上述减免税项目可适用本公告,并于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备案。《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89〕浙税三124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的通知
财税〔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1476人有用362人有用1425人有用1637人有用近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日前,国家发改委经评审,同意河北省大名县等13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rd税收减免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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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3)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5)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6)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29907)
(8)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9)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0)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2)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3)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4)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5)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6)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7)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8)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19)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0)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1)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2)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4)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5)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092302)
(26)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7)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9)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3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31)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32)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3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022002)
(3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3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 (国税地字〔198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国税地字〔1989〕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办理条件】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纳税人(场所),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报送资料】
(1)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3)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证明材料。
(5)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6)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8)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9)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2)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3)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4)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5)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16)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17)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8)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19)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0)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21)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2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23)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4)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5)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必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条件报送: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还应提供
——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27)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29)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2)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制方案批复函。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相关证明材料。
(3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维护单位:市局办公室&技术支持:市局信息中心&电话:021-12366&邮箱:tax@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 颜色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重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重点
轻松搞定CPA
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 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自日至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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