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院拍卖房屋不肯搬出的房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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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卖房(已有受买人),现在说要重新进入拍卖程序,合理吗?
我买了法院变卖房(前面已经三次拍卖流拍),已交付9万定金,并签字画押。过了几个月法院办此案人员告知我,房子不能卖给我了,要重新估价走拍卖流程。理由是原房主觉得房子卖便宜了,要求法院重新估计重新拍卖。请问2018年有这样的新规定吗?难道法院判的结果说变就变了?
湖南 - 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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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证据材料(解决方式有起诉、劳动仲裁、协商、合计、调解、向上级部门反映、投诉、媒体介入等)
通过执行程序处理
一般是看具体损失状况的,赔不起的话会尽量强制执行。
继续卖。。
朋友:从最高院法律解释来讲,只有一套住房的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房屋人均面积,大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民法院方可以执行,对其房屋拍卖、变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只有一套房屋的人去执行,操作的案例很少,且实际不容易处理。
您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抵债用的房子,可以折价付给原告来冲抵债务,若原告拒绝。则法院会组织再次拍卖,若再流拍且拒绝抵债,则法院将解除查封。
该如何处理请找法院执行法官商讨,可要求法院拍卖房屋。
重新拍卖!
你好:如果拍卖财产发生了客观情况变化,可以执行回转。
只能找要求对方履行。如果现在还没有卖掉,你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到时法院会让你参加分配的。
有权变卖财产
可以要求偿还你的工资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因法院的查封而消失。
可以起诉,然后申请执行。
可以为你处理……
要通过诉讼才能。
这是可以的
你好,具体土地行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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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屋,个人所得税非要上20%吗&
我在今年三月以40多万竞得金塔县法院强制拍卖的一处门面房,在办证过程中,被告知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我从网上查资料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两次差额的20%,二是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金塔地税工作人员告知法院拍卖的房屋没有优惠政策,要按差额征个人所得税(因是强制拍卖,原房主根本不会配合,不出具以前的购房发票),既然没有发票,就没有减值,就只能按照拍卖价的20%计算;另外一种拍卖价的1%计算方法说是省上没有执行,是这样吗?是不是不过户了,就可以不缴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提交时间&&
处理状态&&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七、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八、本规定自2016年 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上述规定,您在办理竞拍的门面房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该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以上答复经供参考,具体事宜请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联系。
答复时间&&爱卡汽车_中国领先的汽车主题社区、汽车资讯、汽车论坛中心今日律师风向标:
要法院拍卖的房子的被拍人要交多少费用
要法院拍卖的房子的被拍人要交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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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参考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咨询主管法院
你好,请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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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您好:建议咨询法院和拍卖公司。
你好,建议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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