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工地干活,A是老板 A以个人名义给B承保了中国人民的名义中的杜老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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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及调查方向
天城市某被保险人(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突然死亡调查报告承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委托,我公司本着“公平、 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天城董二国交通事故致死一案进行公 估作业,现将终期报告书呈致保险人。致: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委托日期:2006 年 3 月 5 日 委托内容:查勘出险现场、法律调查取证、法律
责任分析、保险责任 分析、标的损失估损、理算保险赔款、沟通协调保户 收件人: 分公司车险意健险理赔部 终期报告 索赔: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我司案卷编号 保单编号 保险险别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名称 :董二国,男,1955 年 2 月出生,天城市天城区 :WZ01//C/RS/ :P00882 : 意外伤害保险之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46) :RMB1,500,000.00 元 :2006 年 01 月 24 日零时起至 2006 年 08 月 24 日某煤矿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天城市天城区册山镇大沙沟村; 联系人及电话:索赔代办人,天城同颐保险代理公司张总经理,电话: 出险地点 出险日期 出险原因 保单责任 索赔金额 :天城市天城区册山镇临册路中段 :2006 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意外死亡 :不成立 :RMB1,500,000.00 元一、案情简介: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之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被保险人董二国于 2006 年 2 月 20 日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投保人 即保单第一受益人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委托天城市同颐保险代理 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23 日向保险人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提 出了索赔并提交了部分索赔资料。被保险人董二国于出险当日 15:15 时, 在临郯路路东侧的向阳饭店 (天 城市天城区册山镇临册路和临郯路路口南 50 米处)与朋友吃饭后, 骑上摩托车突然横窜马路,此时自北向南行使满载焦石的鲁 J08d56 司机王刚急踩刹车并左打方向盘,但为时已晚,董二国撞在了该车右 前轮的挡泥板处,从而被右后轮辊轧而身亡(事后调查得知) 。 天城市某煤矿与天城市某银行红星支行签订了 RMB450 万的借款合 同,法定代表人董二国为连带保证人,为董二国等三人投保了每人保 险金额为 RMB150 万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红星支行 为第一受益人。事发后,因考虑到该案各方关系人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疑点较多等 重大复杂的特点,需要全面、深入地进行法律调查,为此,我司于 2006 年 3 月 5 日接到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予以公估立案。二、案情分析及调查方案: 针对索赔权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和有关案情, 我司组织专业律师和公 估师对此案进行了疑点分析和调查方案制定。 (一)案件所涉主要法律关系: 1、 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在经董二国等三人同意的前提下与中国某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署了以董二国等三人的生命健 康权为保险利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作 为第一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视为投保 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若合同被确认无效,则自 始无效,保险人返还不当得利保险费;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 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与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签署了四百五十万 元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新贷偿还旧贷;天城市南巨陶瓷有 限公司和董二国作为连带保证人与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签署了连 带保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两个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 人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两个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两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责任,此为内部责任,不能对抗债权 人;此合同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该保证合同第五 条第六款约定“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履行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保证人 应当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排除了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依据《担 保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3、 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为集体企业,董二国受聘负责经营管理,为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为劳动合同关系。董二国身亡,厂矿有可 能基于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抚慰金;但某银行红星支行若索赔成功, 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将缓解 RMB150 万的债务压力, 煤矿与死者近亲 属之间可能对促成此利益的获得产生道德风险; (依据《劳动法》及 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4、 死者董二国的父母、子女、配偶是该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的法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也即保险金的继承人,其身故保险金先行 为企业还贷后, 企业对其父母、 子女、 配偶负有 RMB150 万元的债务; 董二国死亡后,留下妻子和两个正上大学的孩子,家在农村,妻子务 农,该项保险金对其家庭有重大意义;死者近亲属对促成保险金的给 付,可能滋生道德风险;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5、 天城同颐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 公司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具体为此保险合同的签订事宜; 我国代理 制度规定,若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 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 董二国与对方肇事司机之间为民事侵权关系,适用过错原则。董 二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若对方肇事司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则符合交 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若弃车逃走的行为构成逃逸,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若董二 国的驾驶不符合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主要或全 部责任,对方肇事司机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三条)7、交警对该交通事故的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若涉嫌交通肇事罪,交 警支队基于法律授权可以直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 交警可以对民事 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调解书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 讼; 对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可以以交警支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特 点,执法交警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此案各方关系人都是天城市 本地人,考虑到人情事故的影响,指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调查,同时 可对此次具体行政行为发挥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 (依据《刑法》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调查方案的制定: 1、投保、承保环节: (1) 调查了解承保程序; (a) 保险代理公司的资质; (b) 该业务保险业务员的个人情况; (c) 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工作情况; (d) 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e)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在天城的适销对象、业务开展难易程度; (f)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以往出险案例; (2) 了解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 (a)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及禁止反言; (b)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c) 查实被保险人董二国是否同意某银行的投保; (3) 调查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 2、借款环节: (1) 借款的初衷; (2) 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事项; (3) 借款合同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各环节涉及的审批人员情况; (4) 事发后,约定受益人某银行红星支行的反应; (5) 各个保证人的资质、信誉以及财产状况; 3、事故发生经过环节: (1) 从受害人方调查了解事故经过并取证; a) 事故发生地点; b) 事故发生时间; c) 事故发生经过; d) 董二国的生活习惯、夫妻关系、社会关系、子女情况、家庭收入 状况; e) 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的情绪变化; f) 收集村里左邻右舍关于此事故的相关信息; (2) 从肇事方调查了解事故经过并取证; a) 调查肇事方司机的姓名、住址; b) 在不惊动肇事方任何人的前提下, 找寻并联系上肇事司机 (据称, 肇事司机正逃逸) ; c) 事故发生地点; d) 事故发生时间; e) 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f) 肇事车辆的车况和承载情况; g) 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情况; h) 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 (3) 寻找事发地点; (4) 寻访目击证人并取证; (5) 从交警方了解事故经过,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a) 了解事故经过; b) 复制交警现场查勘记录,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方位图、现场标本 提取情况; c) 提取尸检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等技术性鉴定材料; d) 了解是否进行刑事立案,是否进入侦查阶段; e) 从主协办交警处调查有关情况; f) 到交警大队停车厂检验事故车辆 (对方货车和受害方的摩托车) ; 4、受害人董二国生前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 (1)了解单位性质、所在地址、登记设立的情况; (2)了解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企业管理状况; (3)了解单位的前次贷款和这次贷款的细节问题; (4)了解董二国在单位的人际关系; (5)了解董二国的生活习惯及社会关系; (6)事发前董二国是否有异常反应; 5、从受害人董二国户籍登记所在派出所提取相关信息: (1)确定董二国的真实姓名; (2)了解其户籍注销程序以及是否注销; (三)疑点与焦点问题: 1、投保、承保环节: (1)在承保程序中,该保单的审批是否符合规范;保险单的标题为 “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 ,保险单的被面内容为“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条款简介”而未有“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字样;(2) 某银行红星支行作为约定第一受益人和投保人为董二国投保保 险金额 150 万元的高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确实经过了董二国本 人的书面同意; 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 定,是否有欺诈、胁迫签署的情形;(3)某银行红星支行、天城同颐保险代理公司(或此保单的保险业 务员) 某煤矿之间或两两之间是否有为骗取保险金恶意串通的行为; 、 某银行的审贷程序和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审批人员是否有违法违 规的情况;2、借款环节: (1) 某煤矿前次贷款是否有不能偿还的情况, 此次贷款的真正目的, 债务人天城区某煤矿是否存在资不抵债, 保证人董二国和南巨陶瓷公 司是否面临着债务追偿; 债权人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加重保证人保 证义务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2)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与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的 日期为 2006 年 1 月 24 日, 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投保借款人意外伤 害险的起至日期为 2006 年 1 月 24 日至 2006 年 8 月 24 日, 被保险人 死亡的时间为 2006 年 2 月 20 日,时间的毗邻是否仅仅为巧合;3、事故发生经过环节: (1)董二国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董二国所骑的摩托车是否 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 (2)董二国死亡的可能性分析: a) 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真实性; b) 交通事故是否确实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事故发生; c) 死者是否董二国本人; d) 董二国的死是否有自杀的可能; e) 董二国死亡前一段时间期与投保人即约定第一受益人和厂矿其它 管理人员的交往情况,其死亡是否有他杀的可能; (3)董二国事故发生前是否饮酒,若饮酒,其饮酒程度是否构成法 律规定的醉酒; (4)董二国醉酒后事故发生时,是否正在驾驶摩托车; (5)董二国的近亲属和其生前单位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 嫌疑; (6)某银行出具的“董二国”应为“董二国”的证明应该是没有法 律效力的,董二国与董二国是否同一个人; 4、若以上事实不能认定责任,还需考虑此次事故是否具有保险条款 当中的其他除外责任因素; (1)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欧斗、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 (2)被保险人是否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情形; (3) 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是否在患有艾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三、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 针对以上分析,我司制定了周密的调查方案,精选富有相关经验的专 业律师和公估师, 为避免 “打草惊蛇” 策划了严谨的寻访取证路线。 , 分别于 2006 年 3 月 6 日至 7 日、3 月 15 日至 16 日、3 月 23 日至 24 日、4 月 18 日至 19 日、5 月 9 日共五次赶至事发地天城市,展开了 系列调查取证工作。1、投保、承保环节: (1)我方人员及时收集了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在 P00882 号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记载 着投保人为天城市某银行,但客户回执表投保人签章处并无签章,其 上共记载三个期限的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46) ,共六个被保 险人,受害人董二国即保险期限为七个月的三人之一;但该编号保单 并无董二国的任何信息显示;据此,我司人员分析,该编号保单并不 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个被保险人各有一张小保单, 董二国的保单号为 NO.P00930,记载着该险种的最高保 险金额 RMB150 万,并有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黑体字 印刷的“被保险人声明”的下方有董二国的签名,经仔细甄别收集到 的其签名,能确定该保单上为其亲笔签名;这张小保单的抬头为“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并没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字样,但在 保单的被面印刷的条款内容, 经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比较, 其关系本案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一致的。因此,我司认定,虽然贵司在 承保该险种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并不影响到保单责任的认定; (附件 3/4)2、借款环节: 对天城某银行红星支行与某煤矿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天城某银行红星 支行与董二国之间的保证合同进行了审阅。 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均有主 体资格,客体合法有效。两个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约 定合法有效,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附件 12/13/14/15/16/18/19)3、事故发生经过: (1)相关行政机关、企业单位 a)3 月 6 日 14: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市车管所,在马戌杰科长的配 合下,档案中心的管理人员以检索身份证号(182835) 的方式,查询并打印了董二国驾驶证基本信息表,表中显示驾驶证有 效期间为
至 ,目前状态为注销。 马科长对提供给 我们的查询结果资料加盖了公章(见附件 3) ;从而可认定董二国的 驾驶证审验期早已届满,未正常进行审验而被注销,董二国无有效驾 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b) 月 6 日 16: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兰山区车管分所, 3 崔光源科长以检 索车牌号(鲁 Q58D89)的方式,查询了行驶证的基本信息,其中显 示:车主金兴旺,住所地为平邑县平邑镇二村,1995 年 10 月 9 日初次 登记,1995 年 10 月 18 号发牌,1999 年补领行驶证,未有审验记录。 但未予提供书面证明。 c)3 月 15 日 16: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车管所,在该所刘所长的 配合下,调出了鲁 Q58D89 摩托车的登记信息,却发现该信息显示车 主 为 董 二 国 , 车 辆 识 别 号 码 为 LLCLPS2B, 发 动 机 号 为 B4188428,发证日期为 2005 年 5 月 18 号, 检验有效期至 2007 年 5 月 31 号;该信息表明,董二国的摩托车的行驶证合法有效,但刘所长 不予提供书面证明,也不准许对其拍照;通过当地关系的协助,在天 城市河东区车辆管理所,调出了该车辆登记信息,对此信息进行了打 印并加盖了公章(见附件 4) ; 经仔细排查,3 月 6 日所调取驾驶证登记信息为信息员错把“鲁 Q58D89”输成“鲁 Q58089”所致;从以上调查结果可认定董二国的行驶证合法有效。 d)3 月 6 日 17:10 时我司调查人员前往天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122,110,119 三台合一),欲查询 110,122 接警记录,遭遇不配合,未 果; e)3 月 16 日 8: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册山镇派出所,经杨指导员 同意后,调出了董二国的户籍登记信息,信息显示董二国的“成”为 户籍原始的记录,而其身份证及相关资料上的名为“城” ,身份证号 与户籍中的显示一致,据此应认定其名为“成” 。董二国的近亲属尚 未申报户口注销,按有关规定应在人死后一个月内申报注销户口,但 在乡镇里,由于不甚规范,可适当延长期限。对此信息进行了打印并 加盖了公章,固定为证据形式(见附件 7) ; f)4 月 18 日,联系了天城同颐代理公司总经理张杰,其公司住所地 就在某银行的办公楼上; 其与某银行有关负责人已探讨过该案的情况, 基于被保险人的饮酒事实, 某银行已意识到此案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 我司公估人员与代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并希望他们做好解 释工作;(2)受害人董二国方 a)3 月 7 日 10: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某煤矿,询问了办公室主任 顾月永,他介绍了企业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以及关于董二国事故的 有关情况。 其称他们的煤矿是小矿, 年产煤六万吨, 年产值可达 4000 万元,年实现利税 700 余万元,贷款为偿还先前的旧贷款;事发当天 董二国在厂里吃过中饭出去买东西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但其否认董二 国事发前饮酒的事实,并称死者一直不会喝酒;在董二国生前所用的 办公桌抽屉里,找到其留有亲笔签名的文件与保险单上“董二国”签 名仔细核对,基本断定出自一人;在董二国厂内宿舍里,我们从凌乱 堆砌的其生前用过的物品中找到了一张包含董二国的多人合影, 经厂 内人员指点,我们对其影像进行了识记(见附件 8/20) ;据我司人员 调查分析,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应当具有还贷能力; b)3 月 7 日 11:3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大沙沟村,随机调查问询了村民, 了解得知,董二国家境较好,煤矿已给付了死者家里抚恤金。我们先 到了董二国之弟赵金华的家里, 家门落锁无人; 而后找到董二国的家, 其家中设立的灵堂尚未撤,灵堂正前方摆放着死者董二国的照片,我 们对其进行了甄别,能断定在其厂矿内发现的照片中的“董二国”和 此照片为同一人。 死者的妻子眼圈红肿, 观察确实处于悲痛伤感之中。 我司人员进门时,正有几位邻居妇女陪同。我司人员进行了简单的问 询, 据介绍, 死者董二国在 2006 年 2 月 25 日出殡; 死者有两个孩子, 长子赵春欣, 就读于北京政法大学, 长女赵春云, 就读于淄博医学院; 董二国平日住在矿上,逢周末回家,家庭关系和睦,但均否认董二国 生前有饮酒的习惯;当问起董二国所在单位是否给付抚恤金时,董二 国之妻否认,并一直在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谈话当中,从卧室接 听了一个电话,出了卧室便主动解释是谁打的电话,我们是问询了厂 矿负责人董二国的住处后从厂矿出来直奔董二国家的, 我们推测这应 是厂矿打来的第二个电话。对此番谈话进行了笔录;刚做完笔录时, 赵金华和其朋友一起开着一辆白色桑塔纳(2000)赶来。其弟赵金华 称,2006 年 2 月 20 号事发当天下午 4:00 左右,接到矿上的出事通 知赶往现场,对此询问过程做了笔录(见附件 6/7) ; 据上述事实分析,董二国平时嗜酒嗜烟;夫妻关系和睦,家庭生活宽 裕;但事发后其家属和厂矿有串通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附件 8/9)(3)事故地点 a)3 月 7 日 12:20 时我司人员赶往临册路中段事发地点,寻访了大量 沿街商铺从业人员和多名机动三轮车司机并进行了录音, 被寻访人均 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死者醉酒驾车的事实; 我司人员找到了董 二国事发前吃饭的向阳饭店,对饭店老板夫妇进行了调查询问,其称 2006 年 2 月 20 日中午,董二国等共十人在其饭店吃饭,喝了九瓶 54 度四川绵竹大曲,后又要了 6 瓶啤酒。酒后董二国先走了一步,穿上 军大衣,戴上头盔,跌跌撞撞骑上崭新的毫爵摩托车,自北向南行了 约 50 米的地方就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拉煤石的工程车相撞,大衣被挂 住,随后整个身体被带进右后车轮,车辆从其前胸轧过;对此调查过 程进行了录音并制作了笔录(见附件 9/21) ;据以上事实分析,董二国确实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可以排除自杀和 他杀的可能,董二国死前曾过量饮酒;(4)对肇事司机方的调查 a)3 月 23 日 12:00 时,经多方询问,我司公估人员找到了对方肇事司 机住所地天城区付庄镇蒙庄村。因为该案的特殊性,董二国方不予提 供肇事司机的情况,初期也不方便正面从交警处了解。从事发现场目 击着的叙述中,得知该车车牌号为鲁 J08d56,我公估人员从车管所和 人保公司天城分公司等处查询到该方车主的相关信息。鲁 J08d56 为 东风单桥工程车,挂靠在天城阜新汽车贸易公司名下,上年的车辆保 险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天城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截止至 2005 年 9 月 5 日。 找到肇事司机的住所地天城区付庄镇蒙庄村后, 因事先不知司机的名 字,只好描述事故问询村民时,他们疑虑重重,拒绝提供。突然,约 有六七个人拿了棍棒围过来,其中一人满怀戒备的问我们来干什么。 经我司人员反复解释, 他们才为我们引荐了该肇事司机的对象等多名 亲属。随后,他们解释说原以为我们是董二国方的人来闹事,在事发 后,董二国的家属找人带着棍棒已经来过两次了。我司人员对他们进 行了询问。据称,事发时肇事车上共两人,开车的司机叫王刚,同车 的叫刘艳吉,是王刚的内弟。因未找到司机王刚,刘艳吉讲述了事发 经过,公估人员对此番谈话进行了录音并作了笔录,作为证人证言; (附件 22) b)经多次和司机王刚电话沟通,其消除了对我司人员的顾忌,答应 见面。3 月 24 日 10:30 时,在天城区册山镇册山加油站附近,我们见 到了王刚。其称,其和事发时同车的刘艳吉都是龙星煤矿的职工,事 发当日 15:15 左右正满载一车煤焦石从临册路自北向南行使,过了临 郯路和临册路交叉路口向南约五十米处时, 有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突 然从路右侧的饭店门口串出,好像要横过马路,其赶忙急刹车,并向 左打方向盘,但还是听到摩托车撞上了车的右侧。其称,当时车正在 路中间偏右正常行使,车速并不快(刚过了十字路口) 。待下车观看 时,死者躺在右后轮下,摩托车甩在路边(后来听交警说,摩托车先 撞在了右前轮挡泥板处, 又被轧在了右后轮下)王刚马上拨打了 122, 。 经人提醒, 又上车倒了一下车, 让车轮下的人暴露出来。 再次下车时, 已经有很多人围了上来,有几个人情绪很激动,于是他和刘艳吉连忙 弃车而逃。 肇事车辆为 2004 年的新车,原本属于刘艳吉,后卖给了王刚,上年 保险到期后,没有续保;车没有进行年审。其称,是因为天城有关审 车部门不予受理所致;王刚的驾驶证已经审过,合法有效;我司人员 解答了王刚的一些法律咨询,希望其能积极和执法部门配合;对此番 谈话进行了录音并作了笔录,固定了该证人证言; 以上信息的获得佐证了被保险人死亡前酒后驾驶摩托车这一事实; (附件 21) C)据王刚讲,2006 年 4 月 25 日交警队主办警官孟德金对此事故在 双方之间进行过调解, 拟认定为同等责任, 并让寇承担主要赔付责任, 寇对此没有认可;(5)来自交警大队的信息 a)3 月 7 日 8: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交警支队,询问了此次事故 办案负责人郑学全科长,得知董二国死亡以前为酒后驾车,酒精检测 结果已经出来, 对方车辆为工程车, 被暂扣, 肇事司机一直没有找到。 对此调查过程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见附件 21) ; b) 月 7 日 15:00 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交警支队, 3 询问了该案主办 交警孟德金, 其称再过一周便会有处理结果, 目前拒绝提供任何信息; c)3 月 15 日 14:00 时我司人员再次前往天城区交警支队,该案主办 交警称肇事司机仍然未投案,等到法定投案期间过后,便作出相关责 任认定; d)3 月 24 日 1:30 时,我司人员再次来到天城区交警大队,找到了主 办警官孟德金,其称,责任认定还要再等几天。我司人员把我方的取 证经过和交警进行了交流,旨在发挥律师的社会监督作用;经多方运 用社会关系,在天城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郑学全的配合下,我方人 员查阅并复制了《对董二国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和《血液酒精 鉴定报告》 ,保证了收集该信息的及时性。尸检报告显示,董二国为 创伤性休克死亡, 据损伤表征, 符合车祸的形成; 酒精检测报告显示, 事发时董二国血液乙醇含量为 101.6mg/100ml;对此复印件加盖了天 城交警支队罗庄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固定为有效鉴定结论; (附件 24/25) e)我司人员对交警的责任认定进行了多次电话询问,间接起了对执 法监督的作用。4 月 6 日下午,来自交警孟德金的信息表明交警方面 初步认定该起事故肇事双方为同等责任。四、调查结论与疑点排除: 1、投保、承保环节: (1) 天城市同颐保险代理公司基于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东分公 司的授权在天城销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人身意外伤害险, 同 颐保险代理公司代理了本案所涉的保险业务。(2) 天城市某银行红星支行与天城市同颐保险代理公司之间是为 促销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而结成的合作关系; 某银行基于贷款人的保 险利益,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是由借 款人厂矿负责缴纳;(3) 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用保单, 条款内容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用条款, 但在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 事项的实质性内容是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相同的;(4)在保险单上有“被保险人特别声明”的格式条款,采醒目的 黑体字印刷,其下,是“董二国”手写签名字样,经与借款合同内其 签名以及在其生前办公桌的抽屉里看到过的其字迹仔细甄别比较, 确 认该保单为董二国亲笔签名;2、借款环节: (1)借款合同的签订和贷款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某银行星火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履行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无效;(3)借款的用途借新还旧但某煤矿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有不良目 的;3、事故发生环节: (1)据摘录的驾驶证登记信息和行驶证登记信息,董二国的驾驶证 处于注销状态,为无效的驾驶证;但其事发时所驾驶摩托车的行驶证 合法有效(见附件 6) ;(2)董二国的家庭和睦,生活殷实,精神健康,生活乐观。其平时 交际广泛,经常喝酒聚会,穿着考究;事发当天中午为朋友闲聚,因 单位有其它事情而早离席;其应不具有自杀的前因后果,也不存在自 杀的嫌疑; 事发时,董二国独自一人骑摩托车且肇事司机与其素不 相识,排除他杀的可能;(3)派出所的户籍登记用名为“董二国”《民通意见》规定“公民 , 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 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 证明认定” ,根据民事法律的类推原则,姓名首先以户籍为准,所以 死者的正确用名应为“董二国” 。身份证上的“城”为办理身份证时 笔误所致,董二国在平时的用名也采用了“城”字;某银行红星支行 提供的“成”应为“城”的证明是错误结论;(4)对死者董二国事故发生时是否喝酒、平时是否有喝酒的习惯以 及事发时董二国是否正在驾驶摩托车, 煤矿有关人员和死者家属确有 相互串通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5) 分析对方肇事司机王刚和同车人员刘艳吉的陈述可知, 事发时, 董二国正在驾驶摩托车, 并非董二国的近亲属所称的其推着摩托车站 在路边;结合交警的查勘及尸体和酒精检测报告,可认定被保险人董 二国事发时属于醉酒后驾驶摩托车;4、交警处理环节: (1) 尸体检测报告和酒精检测报告, 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观真实,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发生,死者确系被保险人董二国本人;(2)事发当时董二国血液乙醇含量为 101.6mg/100ml。血液酒精检 测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MG/ 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 驶。可以认定事发时董二国处于醉酒状态;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局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 五、法律责任分析: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第 20 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 人驾驶车辆应当取得合格有效的驾驶证,驾驶人不得饮酒驾驶。本案 中,被保险人董二国构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2、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 的有关规定,对方肇事司机王刚在事发时逃离,是害怕董二国朋友的 殴打,并非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离,不应认定为逃逸;对其是否构 成刑事责任,还有待于司法部门的认定,肇事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的分 担,就本案而言,不影响保险责任的确定;六、保险责任分析: 1、本次事故出险时间为 2006 年 2 月 20 日,为本保单所约定的保险 期限内;2、依据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之某借款人意外 伤害保险条款(146)的约定,在“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的情形下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被保险人董二国醉酒驾驶摩托车且无有效驾驶证, 我司认定此次事故 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不应属于保险责任;七、保险合同的终止及保险费退还: 依据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之某借款人意外 伤害保险条款(146)的约定,发生除外责任情形时,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 行) 198 条之规定 第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 年第一天起算的, 一个月为三十日, 一年为三百六十五天”本保单保险起始日期为 2006 。 年 1 月 24 日零时,事故发生之日为 2006 年 2 月 20 日 15:00 左右, 保险期限已过 26 天;总保险费为 RMB4500.00 元,保险期限为 7 个 月;计算应退未满期净保费为: 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RMB5400.O0 元×(1-26 天/210 天)×(1-35%) =RMB3075.43 元八、法律调查及公估结论: 1、据调查情况分析,此次事故及被保险人董二国的死亡的事实客观 真实;贷款银行与某煤矿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贷款银行与同颐保险 代理的投保和索赔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某煤矿与死者近亲 属间有串通隐瞒实情的情况,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保 险诈骗;2、被保险人醉酒驾车且无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在交通事故中导致死 亡,根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我司认 为,本案被保险人的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建议予以拒赔;3、贵司应终止保险合同,并退净保险费 RMB3,075.43 元;4、以上结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客观事实 为依据,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支持,提请保险人在接受索赔时予以参 考。九、公估依据: 1、 《民法通则》 《保险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 2、 P00882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总括保险单 3、 P0093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4、 天城市某银行提供的资料 5、 某煤矿提供的资料 6、 被保险人的驾驶证登记信息表 7、 被保险人所骑摩托车的行驶证登记信息表 8、 被保险人户口登记信息表 9、 交警的有关材料 10、 问询笔录正文到此结束注册保险公估师: 赵军公司负责人:二 OO 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1. 致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律建议书 2. P00882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总括保险单 3. P0093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4. 被保险人董二国的驾驶证登记信息表 5. 被保险人董二国所骑摩托车的行驶证登记信息表 6. 被保险人董二国户口登记信息表 7. 死者之妻赵美芝的问询笔录 8. 死者之弟赵金华的问询笔录 9. 某煤矿办公室主任顾月永的问询笔录 10. 向阳饭店负责人周希军的问询笔录 11. 天城市某银行贷款审批表 12. 天城市某银行借款凭证 13. 天城市某银行贷款卡年审证及年审记录 14. 某煤矿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 15. 某煤矿的贷款申请书 16. 某煤矿的事故证明 17. 某煤矿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 18. 董二国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9. 董二国的身份证复印件 20. 肇事司机王刚的询问笔录 21. 与肇事司机同车人周艳吉的询问笔录 22. 银行提供的董二国的“成”应为“城”的证明 23. 尸体检测报告 24. 董二国的酒精检测报告 25. 取证现场照片若干 26. 取证录音若干(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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