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短波通讯通讯100万怎么判决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 |&&|&&|&
汇法网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3日--2月24日在此期间,可发送邮件至 或短信留言至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汇法全体员工祝大家新春愉快!
裁判文书>&>&>&>刑事判决书
字体大小:
案例标题:被告人周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 &&&&&&&& >>
审理机构: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881刑初?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张继佳;周万林;范德贵;朱清玲
原始文档:无&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881刑初?号
公诉机关钟祥市???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于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市???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015年10月,被告人周某通过网上qq与云梦县人魏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向其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并将该设备安装到自己租,住:???鹏程国际b座2803室。周某利用该设备为自己发送“办理pos机养卡、套现”以及为他人发送“本公司专业办理武汉及周边地区住房公积金提现,点位低、速度快”等非法广告信息。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检验,周某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致15???8个移动手机用户受到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魏某手机内存图片截图,现场搜查笔录及物品扣押清单、“伪基站”设备实物照片,德邦物流货运单,武汉市公安网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提取数据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本文书还有157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
&&&&&&&&&&
隐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如侵犯您的版权请点此 。
文档规则:
o律师上传合同和认领案例可获得经验值、信用值
相关文书ID号输入规则:
律师输入ID号并确认之后,即达成关联。
点击"",找到需要关联的文书,点击进入该文书的详情页,查看地址栏,最后几位阿拉伯数字即是。如链接“https://www.lawxp.com/wl/Document/DocumentShow.aspx?did=10049”,ID号为。图文解释请看。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汇法律师群:安全追欠防骗联盟群:&&
&&京ICP证140452号&&汇法网&&版权所有&&www.lawx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被告人周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正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第五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为其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查禁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使用“黑广播”“伪基站”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九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就是否系“伪基站”“黑广播”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检测机构就“黑广播”功率、覆盖范围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航空、铁路、船舶等主管部门就是否干扰导航、通信等出具的报告。   对移动终端用户受影响的情况,可以依据相关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证明,结合被告人供述、终端用户证言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EndFragment--&
上一篇:[ 10-13 ]
下一篇:[ 09-19 ]
主办:新建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及维护:新建区经济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IE9以上版本,分辨率已经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逮捕,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急需谢谢_百度知道
已经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逮捕,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急需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证据证明你有申请过台,有做过报备,你的发射功率和频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用伪基站发的房源信息,没有申请,还可以申请吗
找法律界的朋友吧,这个问题没法直接回答了。
采纳率:90%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当前位置: ->
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第五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六条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为其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 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查禁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使用“黑广播”“伪基站”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第九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就是否系“伪基站”“黑广播”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检测机构就“黑广播”功率、覆盖范围出具的报告;&&&&(三)省级以上航空、铁路、船舶等主管部门就是否干扰导航、通信等出具的报告。&&&&对移动终端用户受影响的情况,可以依据相关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证明,结合被告人供述、终端用户证言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3号&& 邮编:154600
黑ICP备号 &&
Copyright&2011 All right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线电通讯失效程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