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入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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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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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依据2012年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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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现有证据找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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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开具发票,否则,确实无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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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无金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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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原来的会计账务处理上,将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标准,现在拟变更为以3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这种变更是否与现有的税法规定有差异?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译》:   四、从种类上看,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
相关词典:最新规定的事业单位固定入账单位价值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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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入账单位价值标准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答: 那还是先丰富点会计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可以先看看会计学原理或者初级会计之类的书籍,然后上网查找一些相关的基础音频和视频下来看看。
答: 你好,会计证每年都必须参加年检的,年检之前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但继续教育培训的模式有很多种,有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有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有网络继续教...
答: 很简单,你找任何一个会计事务所都能办,有的可能还不用去上课呢,我就知道一个
答: 2010年考上的,是今年10月份以后去上塘财政局的北楼上二楼就可以了,去的时候带上会计证,要交120元的钱###已经考上上岗证的就不用继续教育了###要的,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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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无发票可否入账
标签:发票入账代开抵扣固定资产 回答:9 ? 浏览:6719 ? 提问时间: 11:40
我司为私人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目前处于筹建期,但从私人那里购置二手电脑和机器设备没有收据也没有发票, 不知道如何入账最合适!感谢回复!
谢谢大家的回答,这几点我也考虑到了,但对方是私人,真的开不出发票来,没票是肯定不好入账的,入了也要调,不合理的票也不能入,这点是清楚的, 现在主要是想要做到税前抵扣,取得合理的票,不知道这种情况税局可不可以给代开呢?按点交税也没关系,(当时是用现金买的)
共0条评论...
不管什么,没有正规发票是不可以作为原始凭据进行入账的.税务上会说你们是变相帮助别人偷漏税,要进行处罚的.你要么就不要入账,作为账外资产进行处理,要么到其他地方搞一张发票入账.如果不入账过上几年后作为盘盈处理就行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不管什么,没有正规发票是不可以作为原始凭据进行入账的.税务上会说你们是变相帮助别人偷漏税,要进行处罚的.你要么就不要入账,作为账外资产进行处理,要么到其他地方搞一张发票入账.如果不入账过上几年后作为盘盈处理就行 (盘盈原因为股东投入)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既然人家真的无法提供发票,那你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1、既然是筹建期间嘛,那无法取得发票就别管了,等建好后,找个会计师事务所给你评估下,要么做股东投资,要么直接转固定资产,你要付出的是评估费 2、拿支付凭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你要付出的是交税钱,税率是4% 这两种都是合法的方法,其他的都不是合法的方法。
8月份开进来的固定资产发票10月份如帐那什么时候开始计提折旧
浏览次数:438次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 13:10 | 提问者:FLY365001
问题补充:
我公司8月份购入设备的,人家10月份才把增值税发票拿来,10月份做帐的,那我可以补提9-10月份的折旧吗,还是11月份开始计提
发票日期不一定与入账时间一致:如果有相关的供货合同证明该固定资产是8月份开始投入使用的,可以补提以上9月10月的折旧;否则,10月份做账的固定资产,只能从11月份起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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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5月份买的固定资产,发票时间也是5月份的,但是7月才入账,想问一下那我折旧是从8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吗
浏览次数:1151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08:49 | 提问者:shanshan2540
应该从8月份开始开计提折旧,因为5月6月账上都未有固定资产增加,不能计提折旧,只有固定资产入账后才能计提。当月增加当月不提,应下月计提,所以才是8月份开始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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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5月份买的固定资产,发票时间也是5月份的,但是7月才入账,想问一下那我折旧是从8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吗
浏览次数:1151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08:49 | 提问者:shanshan2540
应该从8月份开始开计提折旧,因为5月6月账上都未有固定资产增加,不能计提折旧,只有固定资产入账后才能计提。当月增加当月不提,应下月计提,所以才是8月份开始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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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57 | 我来评论
回答者: 茹比 | 六级
擅长领域: 夫妻
参加的活动: 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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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资产,是指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并能从未来收益的会计期间抵补的各项支出。递延资产又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较长时期摊销的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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