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法中生产商一定要用中文吗?

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建议模版【精品推荐-doc】——所有资料文档均为本人悉心收集,全部是文档中的精品,绝对值得下载收藏!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建议模版【精品推荐-doc】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微商卖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犯法吗_百度知道
微商卖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犯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违法,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采纳率:8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可10倍赔偿!好多你知道不?
重庆高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报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购买商品时,看商品标签标注信息是不少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无标签该怎么办?消费者又因哪种标签瑕疵问题可进行维权?“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据重庆高院民一庭庭长彭贵介绍,近年来,涉及商品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的纠纷相当多,因标签瑕疵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行为的界限不清,与食品安全、是否误导消费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故不同法院对标签瑕疵的赔偿责任认识不尽一致。因此,重庆高院民一庭梳理了涉及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件,期望能够对法官办案、消费者依法维权有所帮助。十个案件中,有的涉及进口商品的标签标示,有的涉及欺诈的认定,有的涉及标准的适用与理解。
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1.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2.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基本案情: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刘某某举示的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可以证明其所购的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该百货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所购商品在出售时即有中文标签,应认定刘某某的主张成立。该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人民法院遂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3.预包装进口食品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图案作为食品建议,未予以中文标示的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日,邓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桂格即食枫糖燕麦片、桂格快熟燕麦片、桂格传统燕麦片、桂格即食原味燕麦片及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等食品。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进口食品。其上述包装上分别印有蓝莓、草莓、苹果、刺玫等图案,并印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但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无蓝莓、草莓、苹果等相应说明,其中文标签的食用方法中载明:“只需加入热水或热牛奶即可成为一份方便美味的麦片,建议加盖闷2-3分钟口感更好,同时根据个人口味可加入蜂蜜或者果仁等,更营养更美味。”邓某以上述食品包装图案无中文标注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一般而言,食品在包装图案、照片中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并同时在食用方法中以中文标注可以添加图片中的食材作为食用建议,该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如使用的该图案在该食品包装图案中没有中文标注的,则构成欺诈。本案诉争食品中的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的包装上虽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字样,但并未用中文标明其包装图案仅是食用建议,其中文标签中的食用小贴士中亦未载明可加入果仁等。包装图案中的水果图案在其食品中并不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该商品,某商场销售该食品的手段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4.销售未标注批准文号和生产日期的特殊化妆品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日,强某在某超市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祛斑美白面贴膜6袋,共计支付34.80元。该贴膜的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公司退还货款34.8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裁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该超市销售给强某的面贴膜属于特殊化妆品,面贴膜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令该超市退还强某货款34.80元,并赔偿500元。
5.代加工产品未标注受托企业信息的不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邓某在重庆某商场购买XXX品牌服装5件,其中羽绒服一件,价格为1280元;休闲衬衫一件,价格为380元;针织衫两件,价格分别为780元、1280元;休闲长裤一条,价格为580元,前述货款共计4300元。前述产品系XXX时装公司委托XXX服饰公司加工生产,产品标牌上均标注经销商系XXX时装公司,地址为上海闵行区龙吴路XXX号。其中羽绒服及休闲长裤标注制造地为浙江省平湖市,休闲衬衫标注制造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针织衫标注制造地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东莞市。邓某以该商场销售的商品未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已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对代加工产品,是否必须标注受托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属于生产者,委托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受托人属于实际生产者。受托人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仅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不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在本案中,XXX时装公司既是事实上的经销商,又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该公司没有在讼争产品上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不构成欺诈,邓某要求给予3倍价款赔偿,不予支持。但因生产者与经销商是不同的概念,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注其为生产者,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邓某要求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4300元,驳回了邓某要求给予3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6.包装饮用水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
基本案情:秦某在重庆某商店购买了720瓶XXX天然矿泉水。该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了特征性指标外,还标注了“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词句。秦某以该产品没有标明该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商店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问答》第十四条规定:“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XXX矿泉水包装上标明的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属于矿泉水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可以不予标示。因此,XXX矿泉水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7.在相关国家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生产者自行在产品上标识质量等级的不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日周某在某副食经营部以298元/瓶的价格购买了两瓶由XXX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红葡萄酒。葡萄酒瓶体包装上标注有“XXX酒庄产品质量等级”字样,并用箭头、字体、图形等的组合标识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为“优选级”、“特选级”、“珍藏级”、“大师级”。周某认为涉诉葡萄酒的上述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起诉要求某副食经营部退还货款596元,并赔偿3倍价款1788元。
法院裁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GB)第4.1.11.4条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我国关于葡萄酒的相关国家标准中并无有关葡萄酒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涉诉葡萄酒的生产者在葡萄酒瓶体上标识产品质量等级的相关标识,系制定并施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诉葡萄酒瓶体上有关产品质量等级的标识,并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8.包装标识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低于国标中该营养成分的使用量,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
基本案情:日,强某某在某连锁店消费2.4元购买了1瓶450毫升的XXX橙汁饮料,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营养成分表,该表最后一栏标有:项目维生素C,每份33.8毫克(经换算为75mg/kg),营养素参考值34%。强某某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使用量的范围为250mg/kg-500mg/kg,涉案产品未达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中第8条规定:“按照本标准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其中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使用量的范围为250mg/kg-500mg/kg……”该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鉴于不同的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的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本案中,XXX橙汁饮料作为终产品,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低于该标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量,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强某某的诉讼请求。
9.生产者在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可就多个推荐性标准择一使用,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生产者、经营者就食品的瑕疵标注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覃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由XXX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原枣67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某品牌原枣;配料:骏枣;产品种类:干制大红枣;质量等级:一等;产品标准代号:GB/T5835;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煲汤、煮粥、泡茶、做馅;生产者名称:XXX枣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之后,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开袋即食”和“保质期12个月”存在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赔偿。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该品牌系列干制红枣,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干制红枣的标准GB/T5835。产品生产工艺是:新鲜成熟红枣经过挑选、清洗、干燥、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开袋即食用的干枣。该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生产的干制红枣系列产品可以开袋即食。
法院裁判:首先,涉讼产品系红枣类干果制品,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产品无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该公司选择适用推荐标准GB/T,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GB/T中没有开袋即食以及保质期的规定,涉讼红枣标注“开袋即食”、“保质期12个月”是否属于标注不当,应以是否达到开袋即食以及保质期12个月的质量要求来确定。免洗红枣是推荐性生产标准,开袋即食是食用方法,二者不能等同,其标注虽与推荐性生产标准不一致,但在有证据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不应认定生产者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覃某的诉讼请求。
10.生产者对“复原果汁”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标注“100%果汁”、“果汁”
基本案情: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XXX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饮料通则》(GB1)、《橙汁及橙汁饮料》(GB/T2)的相关规定,果汁分为“非复原果汁”和“复原果汁”。其中,“复原果汁”系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通过复原而成的果汁或蔬菜汁,实质上仍为水果(蔬菜)原汁,行业内也通称为100%果汁。《饮料通则》(GB1)对果汁类产品的标签规定“果汁饮料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而并未规定必须标明“复原果汁”。故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而并非必须标注“复原果汁”。 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更多报道,请关注三秦都市报-及搜狐平台“唐朝食尚报道”和三秦都市报微信矩阵重点子账号“唐朝美食”。记者微信sqb315 新闻热线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国内外香化信息》2009年09期
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
【摘要】: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5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条例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
【分类号】:F752.61;F203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白树友;;[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年07期
南朔;;[J];江淮法治;2011年15期
;[J];江西食品工业;2011年02期
;[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年04期
希罕;;[J];上海企业;2011年08期
欧志葵;熊汉玲;;[J];今日国土;2011年05期
;[J];生命科学仪器;2011年03期
张尚初;;[J];中国食品;2011年12期
吴炳荣;;[J];中国检验检疫;2011年09期
;[J];食品与发酵科技;2011年0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A];2009中国(深圳)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学术报告汇编[C];2009年
;[A];2009中国(深圳)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学术报告汇编[C];2009年
汪江连;;[A];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第五届年会暨第四届东西方食品业高层论坛论文摘要集[C];2007年
;[A];2009中国(深圳)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学术报告汇编[C];2009年
;[A];2009中国(深圳)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学术报告汇编[C];2009年
毛振宾;;[A];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09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杨冠丰;;[A];2009中国(深圳)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学术报告汇编[C];2009年
杨大行;;[A];2009中国(深圳)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学术报告汇编[C];2009年
潘文博;干淙波;;[A];全国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调研报告会论文集[C];2007年
张彦明;;[A];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09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霍一夫;[N];中国质量报;2011年
本报记者 谢玲;[N];中国食品报;2010年
娟娟;[N];消费日报;2010年
周婷玉?隋笑飞
吴陈;[N];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
张懿;[N];文汇报;2008年
闫龑;[N];健康报;2008年
姜红;[N];新农村商报;2011年
杨井鑫;[N];中国贸易报;2008年
宗和;[N];中华工商时报;2008年
记者雷克鸿;[N];中国食品报;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郭可汾;[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徐亚南;[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年
王宇;[D];武汉理工大学;2010年
何玉洁;[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余潇;[D];福建农林大学;2012年
蔡辉辉;[D];浙江工商大学;2012年
王佼;[D];辽宁大学;2012年
陈雅静;[D];复旦大学;2009年
宇伟忠;[D];昆明理工大学;2010年
袁贺;[D];吉林大学;2008年
申炳慧;[D];南京理工大学;2008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当前位置:>>>>>>
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入境前须加贴中文标签
&&&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正规进口化妆品的包装上均要有相应中文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 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入境后,必须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加贴中文标签,方可销售使用。这不仅影响了通关速度,还会增加了企业的仓储物流成本。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进口商,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尤其要认识到中文标签对中国消费者获取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概念,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外包装上应印制或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廖 莹)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食品添加剂标签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