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检报告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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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没有年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编辑:闪车宝车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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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车主很无奈的说,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属于有效范围内,但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原因就是车主年审逾期一个月没有办理。根据以上案例,车辆没有年审,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理赔吗?首先大家看下汽车年检与年审有什么区别?汽车年检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汽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行驶安全。汽车年审指检验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车主身份证(他人办理的,办理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是车辆免于上线检验,但车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审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张贴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如果机动车年审、年检超过了规定期限,一旦出险,保险应该怎么赔?綦晓芳:如果你上保险时,这辆车的已经超过了规定年限,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果上保险时,车的两年年审期未到,中途到期但你忘记年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因为未经过年审的车辆理论上是不合格的车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车主在发生车祸以后,立即去做年检或年审来证明它的车况没有问题,并不是引起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也有判保险公司必须要进行赔偿的案例。那是不是说,前面案例中的张先生购买的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公司是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拒绝理赔的?綦晓芳:是这样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定理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应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新的民诉法解释,对这种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这个条款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张先生说他在签条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他明确的提示,而且保险公司对这个证据又没有进行举证,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但是,据我所知,大家之前一般都不太重视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条款,比如说使用加粗的黑体字或者让车主直接进行摘抄。银行理财这方面做得就比较到位,他们会让客户照抄一遍免责条款,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不能说没有被告知。但是我们同时也认为,年审和年检制度的目的也是维护驾驶员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因此,及时参加年审年检也是对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从上述的案例看,相信大多数车主都非常明白为什么车辆每年都需要进行办理汽车年审。现在汽车各行政策都是在进行相辅相成,缺少一项没有税务没有办理,都可能会影响其他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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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29日起,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可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
& &&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攀升,根据本市机动车管理所统计,截止2014年2月我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41250辆。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给市民的生活出行和经济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我市的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压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交通事故引发的拥堵。为了有效地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拥堵,提高我市的道路通行能力,我市将于2014年4月成立“奉化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旨在鼓励事故当事人接受自行协商,利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物损交通事故,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最大程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为道路堵塞,从而提高道路通行率。
& && &理赔中心位于奉白公路2号(舒家大众汽修厂内),交警部门已与全市21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联系,理赔中心将有保险公司在此驻点或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定损。“为了鼓励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当事人选择此方式进行处理,交警对选择自行协商到该中心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罚款,不扣分。但对于发生轻微物损事故未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要受法规相应处理。”张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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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能够更清楚明白地了解理赔中心的运作和流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详细解答热点问题。
问题一:选择自行协商到理赔中心处理有何意义?
选择自行协商到保险理赔中心处理对缓解交通拥堵、缩短处理时间有极大的好处。
&&首先,由于当事人及车辆快速撤离了现场,就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事故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共同约定时间(立即或24小时内)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享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查勘定损、保险理赔“一条龙”服务。该中心已进驻了人保、太保、平安等21家保险公司,事故当事方在该中心均能找到对应的承保公司保险理赔人员。
再次,为了鼓励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当事人选择此方式进行处理,交警对选择自行协商到该中心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罚款,不扣分。从而避免了罚款、扣分给车主朋友带来不利的影响。
问题二:甬公通字[号文件中所称的物损事故及适用范围
《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所称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
《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单方车辆碰擦固定建筑物或道路设施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问题三:何种交通事故无需报警,可以直接到该中心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通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到该保险理赔中心处理:
& & (1)双方均持有效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保险标志;
& & (2)无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 & (3)无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 &(4)双方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异议;
& &(5)无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
& &(6)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
& &(7)无人员伤亡情形;
问题四:物损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注意什么?
一、可采取手机照相等方式来固定全景、车辆号牌、碰撞部位情况等证据,而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应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包括准驾车型和证件的有效期)确认无异议的。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由双方各自留存,也可自行交换驾驶证(或行驶证)通讯方式,24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交通事故理赔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
&&《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各保险公司相关窗口领取,也可向执勤巡逻的交通警察或协警及其他车辆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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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互碰自赔”是什么含义?
“互碰自赔”的概念是基于进一步简化交通事故处理的手续而提出来,是指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自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的一种机制。
对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的物损交通事故,由理赔中心民警认定事故责任,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
问题六:一般物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 &&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属下列交通事故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 && &&&(一)车辆追尾碰撞前车的;
& && &&&(二)车辆碰刮正常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辆,或者机动车碰刮固定建筑物、设施的;
& && &&&(三)车辆倒车或溜车碰刮其他车辆的;
& && &&&(四)开关车门碰刮其他车辆的;
& &&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且另一方无过错的;
& && &&&(六)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
& &&&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属于本条第一款六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双方有责,按同等责任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问题七:哪类交通事故不适用此方法?
下列八种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应该及时报警,由交通民警到场进行处置:
(1)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2)碰撞并损坏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属第(一)至(四)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报警后,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程序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凭现场民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到理赔中心登记处登记,然后到全责方(或同责方)保险公司估损理赔。
2、责任明确,辖区交警未到达现场时,事故双方 (或多方)先到理赔中心警务室民警处出具“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然后到登记处登记。登记后再到全责方(或同责方)保险公司估损理赔。
3、单方车损在2000元以上的,直接到警务室民警处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到全责方(或同责方)保险公司估损理赔。
4、1、2估损程序结束后,如果保险公司估损在2000元以上的,事故方到警务室民警处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再到全责方(或同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任何一方是外保的(指未在宁波大市内投保的),直接到警务室民警处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到全责方(或同责方)保险公司估损理赔。
6、单损事故一律凭现场交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直接到警务室民警处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到所投保险公司估损理赔。
7、事故车辆需到外地(指离开本市中心以外的)4S店估损的,应经责任方保险公司同意,然后到警务室民警处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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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人民财产保险& & 95518& & 太平洋财产保险&&95500
平安财产保险& & 95512& & 大地财产保险& & 95590
天安保险& && &&&95505& & 信达财产保险&&
中华联合& && &&&95585& & 大众保险股份& & 95507
安邦财产保险& & 95569& & 安诚保险& && &
华安财产保险& & 95556& & 阳光保险& && & 95510
天平汽车保险& & 95550& &&&华泰保险& && &95509
太平财产保险& & 95589& &&&永安财产保险&&95502& && &&&
人寿财产保险& & 95519& &&&长安责任保险&&95592& && &
中银保险& && & & & 渤海保险& &
都邦保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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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出一个交通事故,把人撞死了,我车没有年检,但有交强险,可以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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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年检属于违法情形,会加重你的事故责任。但是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赔情形,法院出于分担赔偿风险的考虑也会在将来的判决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肇事死人可能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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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撞死一人,车主占主要责任,车主只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会按交强险11万能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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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机动车方有责任,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全部支付,由于车主没有保商业险,其他部分由车主承担。死亡赔偿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交通事故可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无证驾驶撞死人怎么赔偿,怎么处罚,交强险会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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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交强险需先行赔偿,是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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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过年检期限上路发生车祸 是否可以索赔?
――因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说明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
  浙江在线温州6月24日讯(通讯员 龙轩)车辆逾期未年检造成车祸是否能成为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近日,龙湾法院一审审理刘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刘某系牌号为浙C3N065号宝马728IAL型轿车车主,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车辆损失险966100元、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万元等八项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日16时45分,刘某的朋友严某驾驶该车,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护栏造成乘坐人周某受伤、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车主刘某为周某住院支付治疗费及各类补贴共计2万元,并支付了吊车、拖车和施救费3500元,路损赔偿款440元。日,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第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朋友严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且经司法鉴定,事故车辆的修复价格为201446元,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格为187000元。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称车辆已过年检期限上路,导致发生事故,提出根据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第7条第三项,构成免责条款,指出刘某未尽车辆年检的法定义务,因此车上责任险也属于免责范围而未予理赔。是理赔还是免责,双方因此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为其所有的浙C3N065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乘客),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合同依据。因此判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44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87000元+10000元)=197000元,共计197440元,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此案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法院最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龙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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