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银行账户和移动支付的网络支付业务必须通过网联支付平台处理是什么意思

支付宝们被收编?央行下死命令:明年6月30日起所有网络支付要通过网联
稿源:站长之家
随着网络支付业务的不断增长,央行开始逐渐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日前,央行宣布从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类似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都必须通过“网联支付平台”处理。这就意味着支付宝、微信等都将被“收编”,统一管理。事实上早在 2015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各大支付巨头表示会配合业务迁移工作,只是没想到这一天来的比预想中快得多。业内人士分析称央行的终极目的是将整个支付体系纳入监管下。据了解,目前支付机构已经开始逐步推进业务迁移工作,上海某支付机构称计划在今年双十一前迁移70%的交易量至网联,年底前实现全部迁移。不过用户可以放心的是,虽然支付公司的后台清算体系变更,但并不会给用户体验造成多大的影响。网联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央行更加高效地监测支付公司的业务,及时遏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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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页浏览已超过3分钟,点击关闭或灰色背景,即可回到网页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
&银支付(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指导支付清算协会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以下简称网联平台),主要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现就网络支付业务由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二、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
三、网联平台运营机构应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妥善做好接入工作,包括联调测试、生产验证、压力测试和存量迁移等,并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支持。
四、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计划完成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并于8月1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反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五、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和支付机构,指导并督促其认真做好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切量工作。
2017年8月4日
网联平台明年年中全面上线第三方支付将直连银行
日 & &界面新闻
& & 作者:苗艺伟
央行在推进网联的速度上超出预期。
界面新闻记者独家获悉,近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布相关通知,要求自日起,支付机构处理的非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应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同时,央行也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的相关准备工作。
这意味着,日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直连模式将被全部切断,全部转移至网联平台处理。这一日期与此前报道的明年下半年完成对接相比,有所提前。
易观智库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表示,说明央行在推行网联的速度超出预期,技术接入准备也都已经完成,符合目前监管层对金融行业监管加强的预期。
近一年多以来,由央行牵头的网联筹备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中。
2016年4月,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清算平台的议案",10月央行正式批复了网联筹建的方案。
日,网联平台启动试运行,并成功完成首笔资金交易验证,正式接入央行支付清算系统。首批接入四家商业银行和三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截至6月30日,已有超过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接入网联。
这个中国独有的金融基础设施--"网联",采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六中心的分布式架构,目标容量是每秒处理12万笔的平稳运行能力,峰值期的目标是每秒18万笔。由于采取的是分布式技术,网联未来的容量还具备水平扩展能力,以解决不断增长的在线支付吞吐量。
此前,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绕开银联,形成了直连银行的现有模式,承担了事实上的清算职能。然而,"在全球任何国家,清算业务须具备持牌营业许可,清算机构在各国历来都被作为金融基础设施被实施严格监管;而支付机构不具备清算牌照,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规事实。"网联平台筹备组组长董俊峰在一篇公开博文上表示。央行推动网联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7月28日,网联正式确定45家股东名单和持股比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财付通、支付宝、银联商务等在内的45家机构和公司签署了《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网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整,协议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分3期缴纳,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和20%。
值得注意的是,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12%),第二大股东梧桐树投资平台(10%)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机构,支付宝(9.61%)和财付通(9.61%)股份相同位列第三方大股东,京东旗下网银在线(4.71%)紧邻其后为第四大股东。
王蓬博分析表示,网联运行之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影响很大。两大巨头成为网联的股东,但和银行谈判地位下降。中小第三方支付机构成本会适当降低,对行业创新有着积极意义。
"网络版银联"横空出世,支付宝们通通被"收编"?
& &华尔街见闻 &
& &作者:叶桢 &
随着“网络版银联”正式落地,第三方支付“直连”时代面临终结。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央行下发文件,明确要求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并规定日,所有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网络版银联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的相关准备工作;此后网联将组织开展接入工作,最终在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上周,多家媒体报道称,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45家机构签署了《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拟共同发起设立“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据悉,“网联”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央行下属7家单位(人行清算总中心、外管局下属的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共同出资7.6亿占股比例达到37%,央行系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持股比例为3%,代表不符合入股资格的中小支付机构行使投票权;而备受业内关注的支付宝和财付通最终持股比例皆为9.61%。
“直连”、“网联”是什么?
直连模式是指,
支付机构绕过了独立的清算机构,直接与各家银行对接。根据数据统计,目前约有90%的支付机构是直接对接银行。
这种模式绕开了央行的清算系统,使得央行没有办法掌握准确的资金流向,给反洗钱、金融监管、货币政策调节带来很大的困难。该模式甚至成为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套现获利的温床。
直联模式示意图
网联的功能和银联相似,因此也被称为”网络版银联”,即线上支付统一清算平台。网联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问题。
事实上,今年4月初,网联已经启动试运行,首批接入了4家商业银行和3家市场占比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财付通和京东金融旗下的网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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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 />
直联模式示意图
网联的功能和银联相似,因此也被称为”网络版银联”,即线上支付统一清算平台。网联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问题。
事实上,今年4月初,网联已经启动试运行,首批接入了4家商业银行和3家市场占比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财付通和京东金融旗下的网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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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 />
网联成立后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示意图
“网联”之下,各方影响如何?
“网联”或将开启线上支付市场新格局。
“直连”模式下,各家支付机构与银行单独协商,行业巨头因为有巨额沉淀资金做议价筹码,往往可以获得更低的费率和更优的条件,“网联”的出现将改变这一局面。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援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吴庆称,网联的出现打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议价的空间,大型支付机构原本在银行端的优势地位将产生动摇;不过,对小型支付机构来说,进入的门槛降低了,是个利好。
对于央行来说,与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接的网联集中了所有线上支付相关数据,最大的好处是便于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认为,“通过一个集中统一的平台,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和这个平台连接,然后这个平台再和其他所有商业银行连接。从这个金融监管角度来讲,特别是从防范支付风险,防范新衰系统如果遇到网络攻击等多种问题,那么这样一种比较集中统一的方式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银行而言,有望重新获得当前模式下遗失的用户信息。据中国基金报分析称,在原来的交易模式下,遗失了用户的交易信息,不利于数据的二次应用和开发。现在交易信息可由网联获取,但银行能不能与网联合作得到数据,尚不得而知。由于网联由央行主管,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银联被认为是最“失意”的一方。一直以来,银联都希望将网上交易清算收归旗下,“网联”的横空出世使其面临巨大挑战。
第三方支付机构迁移至网联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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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了《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号)(以下简称“209号通知”),在支付市场人士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网联平台的设立和业务模式,一直是支付行业近两年的热点话题,也是对整个行业的格局和商业模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209号通知也可能引起行业的巨变。本文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209号通知的实施和影响提出一些思考。
一、209号通知的核心要求&
209号通知的核心要求是“自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此项要求的背景,则涉及长期以来受到争议的“四方模式”和“直连模式”以及网联平台筹备和设立的前世今生。
二、四方模式&
209号通知所规制的“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实际涉及消费者、商户、支付机构、银行等四方主体。相关交易的完成,国际上和传统上采取的是“四方模式”。在线下收单场景中,即消费者以其银行卡在商户进行刷卡消费,
商户由其POS机(由收单机构布放的)将交易数据传输到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再通过银行卡清算组织(如Visa、MasterCard、银联等)的转接清算系统,
和发卡行进行商户资金清算的过程;在线上消费场景中,则是消费者以其基于银行卡的银行账户在互联网商户进行消费,
互联网商户接入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将交易数据传输到银行卡清算组织的转接清算系统,
和发卡行进行商户资金清算的过程。&
以境内基于银联卡的交易为例,四方模式的各方主体、资金流和法律关系示意如下:
<img STYLE="MAx-WiDTH: 640 HeiGHT: FonT-FAMiLY: simsun, A VerTiCAL-ALiGn: pADDinG-BoTToM: 0 pADDinG-Top: 0 pADDinG-LeFT: 0 MArGin: 28px auto 0 DispLAY: pADDinG-riGHT: 0px"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p0.ifengimg.com/pmop//EB567E14EBFB9CAB78D_size19_w527_h391.jpeg"
ALT="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
TITLE="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 />
四方模式下,消费者(持卡人)和商户均不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发生直接的关系,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充当收单机构(接入商户)和发卡银行(消费者的账户银行)的中间桥梁来实现跨收单机构和跨发卡银行的交易的实现和处理,而不需要市场上大量的收单机构和各发卡银行各自分别两两达成协议和进行交易,有利于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一致的跨行银行卡交易网络。四方模式下处理的交易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必须基于银行卡清算机构所授权发行的相关品牌的银行卡,并且遵循“谁的品牌谁转接”的原则,如VISA转接持卡人的VISA卡的交易,而银联转接持卡人的银联卡的交易(关于双标卡的情况比较复杂,另文再述)。
三、直连模式
支付市场上,自互联网支付发展以来,即开始存在一种不同于四方模式的“直连模式”,即收单机构不将交易信息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转接给发卡银行,而是通过与发卡银行直接签订合作清算协议的方式,直接将交易信息转送给发卡银行处理并完成资金清算。此种方式下,收单机构需要与众多的发卡银行一一达成两两协议,通常来说有较大的难度。&
直连模式的各方主体、资金流和法律关系示意如下:
<img STYLE="MAx-WiDTH: 640 HeiGHT: FonT-FAMiLY: simsun, A VerTiCAL-ALiGn: pADDinG-BoTToM: 0 pADDinG-Top: 0 pADDinG-LeFT: 0 MArGin: 28px auto 0 DispLAY: pADDinG-riGHT: 0px"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p0.ifengimg.com/pmop/C26BFCCAAEF47E8BA7ADDEE848CC31D3878BCF_size18_w497_h405.jpeg"
ALT="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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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外各大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与相关收单、发卡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实际上均规定了不得以“直连模式”绕开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交易,因此直连模式是对于相关协议的违约行为;此外,直连模式中往往仍然在有关交易环节展示相关银行卡的标识,也容易构成对卡组织有关商标的侵权行为。此类行为构成违约和商标侵权,在境外Visa和MasterCard有关的众多案例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验证。&
直连模式下,支付机构实际上可以凭借其在众多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在自己的账户体系内完成资金的跨行清算,使得发卡银行无从还原真实的交易场景,信息流和资金流都脱离监管,对于反洗钱、影子银行监管和金融安全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存在较大的合规隐患。&
中国的监管部门对于直连模式也经历了从观察、逐步限制到要求逐步停止的过程。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直连模式的态度,即必须在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的约定下,收单机构才能与发卡银行签订直连合作协议,而事实上,由于发卡银行和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中通常都禁止直连模式,在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直连模式事实上处于既违约又违规的状态。此后,在日,央行与中宣部、中央维稳办等14部委联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则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应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业务牌照。平台建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正式启动了逐步取缔直连模式的工作。而该方案中提出的以市场化原则建设的网联支付清算平台,即209号通知所讨论的网联平台。&
四、网联平台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网联”,即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简称,是由央行指导和推动,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称“支付协会”)组织支付机构共同发起筹建的线上支付统一清算平台。根据有关信息,据称网联注册资金总额为20亿元,股东总数45家,其中央行有关单位共持股30%以上;支付协会持股比例为3%,代表不符合入股资格的中小支付机构行使投票权;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持股约10%左右;其余股权由各支付机构分别持有。看起来,网联平台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一家由多家市场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央行正式发文批复协会筹备网联的建设,其中提到,央行将网联平台定位于“主要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并强调“不得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跨行支付业务”。据报道,网联平台于日启动试运行,并于6月30日开始逐渐由市场机构开始业务切量。此次209号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时间表,加快了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步伐。&
然而,网联平台的业务范围和角色定位,目前并不完全清晰。人行于日发布过《关于二维码支付监管原则及要求的告知函》,其中提到“支付机构基于银联卡快捷支付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通过接入中国银联进行处理或在支付清算协会组织筹建的统一清算平台投入运行后,通过统一清算平台转接至中国银联进行处理。”从前述文件的规定来看,在其预设的线下支付场景中,网联平台后面接的是银联或者其他将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牌照的清算机构,而网联平台似乎是移动支付的统一支付转接清算的“前置”平台,负责汇总所有的支付机构的交易数据请求持牌清算机构来完成二次清算业务。而209号通知则提出“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那么之前部分支付机构没有采用直连模式而是通过合法合规的四方模式进行的网络支付业务,是否需要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
如果按209号通知第一条理解,网联平台并非“前置”角色,并且原有四方模式的网络支付业务也要求统一切换到网联平台处理,则从法律法规的角度,需要谨慎考虑下述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相关法律问题
1. 与国务院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2015年,为落实中国有关加入WTO的承诺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执行,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正式向境内外开放中国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市场。此后,在2016年央行和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落实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牌照申请和业务管理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级的法律的规定,“经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属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范围,“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因此,如果网联平台需要直接处理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直接关于特定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属于银行卡清算业务,需要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然而,网联平台的定位并没有自己的银行卡品牌,也不受某一银行卡组织的授权许可而有权处理特定的银行卡品牌交易,网联平台如何在国务院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设定的监管框架下,符合申请条件、取得清算牌照、从事清算业务,如何获得处理其它品牌的银行卡(或其相关的BIN号银行账户)的权利基础,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境外机构如Visa、MasterCard、运通等机构在境内取得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牌照,合法合规开展境内其品牌银行卡业务之后,与其银行卡及相关BIN号账户有关的网络支付的处理,网联平台如何介入其四方模式或取得相关授权,从商业谈判角度,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2. 与现行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各大卡组织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银行卡收单, 在2010年颁布的2号令中被定义为,
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在2013年颁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
人行将银行卡收单进一步定义为,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
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并指出收单机构包括: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以及(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这实际上将2号令中的银行卡收单的涵义,
从单纯的线下收单扩张到了网络收单, 从而与网络支付业务有所重叠。也就是说,
如果支付机构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 则既属于银行卡收单, 又属于网络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支付机构如果处理涉及银行卡及其相关BIN号账户的交易,则同时属于银行卡收单和网络支付业务,按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执行和尊重有关银行卡业务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以及与银行卡清算机构之间的协议。目前看来,相关卡组织的协议基本均按照“谁的品牌谁转接”的原则签署,举例而言,若某支付机构在网络收单业务中受理MasterCard卡持卡人的交易请求,该支付机构按照与MasterCard的协议和规则,应将交易转送MasterCard进行处理,而不能统一送网联处理,否则将构成违约,可能导致索赔,甚至由于此种违约的存续而根据其与其它机构之间的协议导致交叉违约。如果大量的市场上的支付机构和发卡银行均出现对境内外卡组织的大规模交叉违约,还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市场稳定的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各支付机构和银行与各大卡组织协商修改相关协议,或与各大卡组织商讨要求其修改有关卡片的规则或运作规章。估计这一操作会有较大的操作负担和操作难度,或引发境外业界对于这一操作方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3. 竞争和垄断
209号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从形式上,就网络支付业务而言,造就了一个超级网络运营者、清算机构和连接支付机构和相关银行的集线器。网联平台作为一个由市场主体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从事相关清算业务也必然需要从服务接收方收取费用。费用的收取,形式上可能是向支付机构或相关银行收取,而最终成本,则会由支付机构或相关银行转嫁到其各自的客户即商户和消费者身上。如此,网联平台的定价和收费标准将对商户和消费者的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监管部门应当在竞争法的语境下对此予以考虑,或者通过引入充分竞争或者通过政府定价来对网联平台的价格和服务水平予以制约。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即是在银行卡清算市场进行市场开放,完善市场化机制,引入竞争,促进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如果排除竞争,将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集中在一个市场机构身上,对于促进有序竞争的市场将产生不利的后果。
此外,《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从形式上看,如果209号通知的实施是要求支付机构和相关银行只能通过网联平台处理相关品牌银行卡及其相关BIN号账户的交易(即限定购买网联平台提供的清算服务),则很容易落入上述两法中禁止行政垄断的范畴,如何应对相关的反垄断调查和质疑,也是网联平台需要特别关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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