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前期手续可能更换前期物业吗?

建设单位已经聘请了物业服务机构业主有权更换吗_百度知道
建设单位已经聘请了物业服务机构业主有权更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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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业主大会,可以更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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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读书客户端万本电子书免费读新物业公司接管后原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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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富泉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北京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物业公司),自2000年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06年4月,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日,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日,昌平区建委主持召开了富泉花园小区物业交接等相关问题协调会,国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均参加了会议。会上达成的共识是:国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的交接工作从日上午9:00开始(保安、保洁等服务性工作),至日前完成。
  日, 国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对保安绿化、消防设施设备、楼宇钥匙进行了交接,其余物业项目未交接。为此,业委会将国华物业公司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富泉花园小区内的变配电设施设备、照明系统设施设备、安防监控中心控制室包括该系统的机械设备、供热的设施设备、电梯、化粪池、网球场、篮球场等物业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富泉花园小区内实际存在的其他物业配套服务设施。
  二、被告北京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但交接仍然不顺利,业委会遂于日向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日下午进行了强制执行。据悉,强制执行结果并不理想。直到今日,有关部门仍在协调处理该小区物业交接纠纷。
  为什么近两年了,该小区物业交接仍然不能顺利完成呢?
  物业交接纠纷多、交接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前期物业项目交接手续不规范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就没有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法定资料。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也就不能按时将法定的资料交给业委会。
  因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很容易受制于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可能就是不全的,但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承接项目也就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承接手续。加之这种行为的隐蔽性,就使得它不能被有效监管和监督。这种行为的出现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应义务不无关系。在前期物业交接验收中,法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强制性规定,对承接资料不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前期物业(老物业)往往与其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经常与业主产生极大争议。比如产权纠纷,物业管理用房、锅炉房、会所、车库等涉及到小区共有产权界定的部位的交接,由于又牵涉到开发建设单位,更增添了交接的不顺利。
  (二)法律法规对物业交接范围缺乏具体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交接内容有所规定但比较笼统,如果不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又没有详细的规定,物业项目交接纠纷就是难题。如“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怎么理解呢?是不是每个物业项目所必需的其他资料都是一样的呢?这种规定不辅之以详明解释就难以适用于实践。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对应该交什么不应该交什么就有可能各执一词,一方认为交接已完成,另一方确认为没完成。
  (三)债权债务关系导致交接不畅
  当物业项目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到交接时间却未完全清缴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就不会积极配合交接。
  代收水电气热等项费用也容易引发问题。虽然法律早已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实际上,部分小区没有抄表到户,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情况很普遍,业主的水、电等费用一般由物业服务公司垫付,代收代缴费用往往会产生差额。差额部分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物业交接就容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国华物业公司欠交昌平区供电局近50万元电费(其中含公寓区业主预购电费十万余元),供电局已将其告上了法庭。同时,由于国华物业公司欠交昌平区自来水公司20余万元水费,自来水公司也已将其诉至法院,使得物业项目交接更加复杂。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在一些新老物业交接不顺利的案例中,有很多老物业服务企业辩称他们不退出的原因是业主大会决议无效,业委会组织召开的业委会违法,以及业委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等。同时,在一些小区,也有不同意解聘原物业服务公司的业主提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程序合法性方面的质疑。此外,由于利益驱动、某些小区业主人数众多、身份复杂,召开业主大会难度很大,因而确实存在业主大会召开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因此,有些情况下,不愿退出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与不愿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的业主势必阻挠交接工作。
  (五)业主认识不到位,换物业随意性大
  有相当部分的业主、业委会成员热衷于轻易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甚至有些业委会成立的初衷即是为了更换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只要更换了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费就降下来了,物业服务水平也提高了,但他们忽视了两点:一、作为企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后物业费可能有所下降,但是服务质量也可能随之下降;二、有关资料设施设备等交接事项比较复杂,容易起纠纷,目前情况下,交接内容如何确定本身就存在问题。而且存在业主、业委会对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过分要求,有时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难以撤出物业项目。
  (六)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交接工作
  事实上,也有部分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等原因故意设置重重障碍,造成交接不顺利。比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仅有一个物业管理项目,被解聘后可能面临公司破产职工失业等问题,因此,不愿意轻易放弃项目。
  交接难的解决办法
  要解决众多的物业项目交接纠纷,需要从政府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个角度来思考办法:
  (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有所作为
  第一,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强化制约手段。
  从源头上解决物业交接难的问题,就要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抓起,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不打折扣地移交法定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必须强化开发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同样应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到不符合承接验收要求条件就禁止承接物业项目,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后来可能的物业交接内容的完整性,减少物业交接纠纷的发生。
  第二,规范物业管理立法,严格实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建议尽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法律上的漏洞及操作性不强等缺点,也给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拒不交接提供了借口。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是必须的。
  第三,规范业主大会的成立及运作,规范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及运作规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不规范导致业主大会决议和业委会的决定并不能真正反映业主的意愿,因而在是否交接以及交接内容问题上业主内部本身就存在分歧,形不成统一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制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规则并依法运作,才可能使作为交接一方的业主委员会在项目交接中做到守法、依法开展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企业公民首先要守法。在经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后,就应当依法退出该管理项目,拒不退出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样要守法,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和方式接管物业项目,在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尚未交接的情况下强行进驻也是违法的。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要认识到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依法被解聘也是正常的。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应当通过优质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赢得业主认可,而不是被解聘之后仍然拒不退出。
  (三)业主委员会要增强专业能力,切实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在物业项目交接中,主体有两个,其中之一就是业主委员会。交接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及素质。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很欠缺,有的认为物业项目交接就是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工作交接,交接主体是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其实不然。应当是先由原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然后再由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可见,业主委员会在交接中责任不可谓不大。但是,由于很多业主委员会对于怎样交接、交接什么等一系列问题并不熟悉,干脆让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使得两家存在竞争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常发生矛盾和争议,甚至发生正面冲突。
  因此,明确业主委员会在交接中的主体地位是很重要的,也就要求业主委员会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诸如应当交接什么,怎么交接,业主委员会都应当熟知,这也是减少交接纠纷的关键。
其实物业公司也很为难,毕竟房子业主买走后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他们想管也管不了,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你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来解决,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应该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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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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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不能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可以与前期物业公司友好协商相关事宜的,最终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小区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采纳率:93%
来自团队: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有20%业主提议,目前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经过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且占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是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开发商已经没有权利再更换物业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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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公司不满意 是否可以更换其他物业公司?
对物业公司不满意 是否可以更换其他物业公司?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如果你是业主,你交了物业费但是没得到该有的服务,你们的小区的公共资源被物业公司占有了,对于物业公司服务非常的不满意,那么你会怎么办,一直的忍着没事抱怨几句,还是考虑换家物业公司,那么小编就给你详细地讲解怎么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
问题一:更换物业基本步骤 1、小区先成立业主委员会。 2、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撤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3、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尚未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判决生效后,再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问题二:是否能更换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问题三: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及义务概述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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