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被司法冻结期限解冻规定银行账户、什么时候可以解冻

银行卡被冻结后多长时间能解冻和如何正确应对!银行卡被冻结后多长时间能解冻和如何正确应对!壹财经百家号现在都市社会,我们每个人手里或多或少的都会有3-5张银行卡。有的时候银行卡会因为一些特别情况而有不能使用的情况,比如银行卡被冻结、账号被盗等。然而好多朋友们在问银行卡被公安局冻结了怎么解冻,多长时间能解冻?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卡神小组就来为朋友们做出统一解答。卡神小组先来说说银行卡被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当银行卡余额不足100元时,长期不使用。2、电话银行或在ATM机上连续输错三次密码。3、银行卡丢失、挂失。4、被人恶意操作,在知道你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打银行电话冒充银行卡主人并要求挂失。5、其它,如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那么卡神小组就继续说说银行卡被冻结了怎么解冻:第一种方式:对于银行卡余额不足100元并长期不使用,电话银行或ATM机上连续输错三次密码,银行卡丢失并挂失,盗用你本人信息并冒充你本人向银行打电话要求挂失等情况,需拿着你的身份证去原有开户银行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种方式: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低。若出现这种情况,则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营业厅,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之后会帮你解决问题。第三种方式:如果银行卡冻结与法律、案件有关系,那么何时能解冻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了。首先要更正的一点就是,公安局是不可以直接冻结个人银行账号。如果因办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会将报请法院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如涉嫌违法等行为,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经公安调查后,若无其它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卡神小组总结:上面说的三种方式就是银行卡的主要解冻方式。卡神小组提醒朋友们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毕竟现在盗刷、复制卡的事情太多了,只有自己学会自我保护,增加安全意识才是最好、最有效的办法。如果朋友们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要在第一时间向银行通电话或到银行网点柜台进行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壹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这里有关于财经的第一手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何时可以解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对于诉讼保全的期限不论是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还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做出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若干意见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按照意见的规定,保全裁定的效力时间也没有规定固定的期限,其期限与诉讼同步,截止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但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这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再与诉讼同步而是超越了诉讼,延长到执中,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论是诉讼保全还是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都不得超过该条的期限,如果在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结或者不能执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延期,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2条又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既诉讼财产保全同样使用六个月、一年、两年的期限规定,由于《民诉》意见与后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低触,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的规定使用后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3条又规定了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使用本解释的规定。所以诉讼财产保全应当使用后法第29条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日起实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自日起施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节录)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法经(1995)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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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
起止时间该如何计算
作者:孝义市人民法院 侯王平&&发布时间: 16:27:58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人民法院较为常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了(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并自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期限及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该规定对法院审判人员尤其专搞执行的同志其实都很熟悉,但由于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期限的起止时间理解和算法不一,以致在有的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即使同一期限,而对期间起止时间的具体确定也不尽一致。在执行案件中,笔者发现大致有下表情形:
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     起算时间    届满时间     备注
期限(以月、
年计)起止
时间的确定
第一种      查封、扣押、   期间顺延至期   起算和届满
         冻结财产法    限的最后月份   时间均比第
         律文书已送    对应日之前日   三种提早一日
         达,并实际
         办结相关手
         续(含已送
         达协助执行
         通知书,且
         协助执行人
         作登记)日
第二种      查封、扣押、   期间顺延至期    期间比第三
         冻结财产法    限的最后月份    种多出一日
         律文书已送    对应日
         达并实际办
         结相关手续
         (含已送达
         协助执行通
         知书,且协
         助执行人作
         登记)日
第三种      查封、扣押、    期间顺延至期    前“对应日”
         冻结财产法     限的最后月份    与第一种和
         律文书已送     对应日       第二种的“起
         达并实际办               算日”同
         结相关手续
         (含已送达
         协助执行通
         知书,且协
         助执行人作
         登记)日之
         次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试行又历经两次修改。关于期间的规定除法条排序仅作变动外,条文内容未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修正前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以法经(1995)16号复函:“……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况且在此复函前,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配套的《法院诉讼文书300范例》(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印刷,张世琦主编)范例210就是这样计算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复函的精神,并参考《最新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以及《法院诉讼文书300范例》等范本,上表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只有第三种方式是正确。但沿用第三种方式具体确定期限期间时仍需注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无论以时、日、月、年何种计时,开始的时、日,一律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以月计算的,一月一般按公历中的月份天数计算。不分大月、小月。期限以年计算的,一年一般以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期限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届满日。同时须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诉讼总是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的。期限期间的计算,既体现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和诉讼秩序,又体现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因而,期间的计算决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实质上它关系人民法院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具体到民事执行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起止时间计算的正确与否,既直接关乎执行法院所实施该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也关涉执行法院续行该强制措施的时效,还涉及到其他人民法院轮候采取该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使。同时对协助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也会形成影响。因此,民事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在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上务求准确规范。
  审判、执行为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司法必须严格遵从法定程序。可实务操作中,有些办案人员在对待诉讼期限期间该如何计算的问题上,迄今还认为“多一日或少一日”、“早一日或迟一日”也无伤大碍,何必非强求那么精准呢?其实,已犯了“轻程序”之大错。这种办案思想和态度必须从头脑中彻底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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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件处理完毕,确定你不需要承担责任时会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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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件处理完毕就会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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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百二十九条&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二百三十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因此,冻结期限最长为6个月,如果没有延长手续就自动解冻。如果查明与犯罪无关,则三日内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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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的资金冻结保全等期限为6个月,续封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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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旳钱被电话骗子骗了报了案.公安去银行查.银行说被立案组冻结要一年.现在半年了.又不知道一年后解冻了.钱能否拿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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