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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My Love信用卡领用协议
Love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My Love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
3.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
& 4.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使用指南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2.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中国建设银行My Love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信用卡一经核发,无论是否激活,甲方均授权乙方扣收该信用卡年费及工本费。乙方对已收取的年费及工本费不予退还。
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4.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双币种信用卡通过VISA、万事达卡网络的交易以美元结算,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据VIS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7.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8.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透支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双币种信用卡通过VISA、万事达卡网络提取外币现钞时,甲方账户每日取现金额金卡最高为等值1000美元,普通卡最高为等值500美元,且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 9.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0.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甲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接受。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 3.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 五、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的美元欠款还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美元欠款,可选择电话购汇、网上银行购汇或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方式。选择电话购汇或网上银行购汇时,人民币缴存和购汇还款申请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否则可能由于缴存的人民币先被用于归还人民币欠款导致溢缴款余额不足而使用信用额度购汇;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视作取现,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电话购汇和网上银行购汇的汇率以购汇当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当期账单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当期账单日逢节假日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为准。
&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 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
& 六、挂失&
1.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占用,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利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 (1)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 & (2)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 &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 (4)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2.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五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2.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乙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乙方在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继续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欠款的追索权。
3.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6.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1)甲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或者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四款的;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 &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 &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 (10)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7.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有利用信用卡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八、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My Love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附:中国建设银行My Love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 费 标 准
每年刷卡消费三笔(金额不限)免当年年费;若未满足条件,年费于下一个持卡年度计收,收取后不再退还
新办卡、到期换卡、毁坏换卡、挂失补卡均收取制卡工本费
取现手续费
境外:通过VISA及万事达卡网络取现,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通过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取现,12元+取现金额的1%,其中按取现金额的1%计算的部分最低为2元
境内:取现金额的1%,最低2元,最高100元
按笔收取。境内取现不分同城异地,跨行取现不另收费优惠期内境内取现手续费按照“取现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50元”收取
超限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币种与超限部分相同)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暂免收)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损坏换卡手续费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签名错误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挂失手续费
挂失补发新卡免补卡手续费
补制账单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免费)
每份列印一个月的账务信息
签购单调阅
境外:5美元/份
境内:10元/份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卡片快递手续费
每封信函20元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双币种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5%,以外币账户结算币种计算
交易币种与持卡人外币账户结算币种不同时收取
双币种信用卡境外紧急服务手续费
VISA: & 紧急取现175美元/笔(参考标准)
紧急补卡175美元/笔(参考标准)
万事达卡:紧急取现95美元/笔(参考标准)
紧急补卡148美元/笔(参考标准)
持卡人在境外遗失卡片后,向相应国际组织申请紧急取现或补发紧急替代卡等服务时,根据国际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
境内紧急现金
援助服务费
持卡人在境内遗失卡片后,向我行申请紧急取现时收取
境外通过银联
网络查询费
持卡人在境外ATM上通过银联网络查询时收取
说明:1. 表中以美元标注的收费,当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外汇账户结算币种为其他币种时,则以等值外币收取;
表中所称&境内&均不含港澳台、所称&境外&均包含港澳台;
3. 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人次在我爱卡申请信用卡
人次申请贷款255家 银行和金融机构授权合作
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龙卡积分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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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龙卡(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是怎样的?我新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的龙卡信用卡,这个卡积分怎么算?
我爱卡推荐信用卡
中信银行银联标准IC信用卡(银联,人民币,金卡)
☆周三、周六消费半价
☆线下消费双倍积分
☆刷卡免年费
交通银行标准信用卡(银联, 人民币,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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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前72小时失卡保障
  您好,一,建行信用卡积分计算规则如下:  1、建设银行信用卡积分包括基本积分和奖励积分。  2、基本积分为持卡人使用龙卡信用卡,每消费人民币1元积1分(持上海大众龙卡消费,人民币1000元积6分);每消费美元1元积7分(持上海大众龙卡消费,美元100元积4.2分);持欧洲旅行卡消费1欧元积9分。  3、成功办理建行信用卡商户分期、邮购分期付款业务,将一次性获得分期本金总额等额积分(原为每期应还本金入账时累计相应积分);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不改变原始交易积分,不另计积分;成功办理购车分期、安居分期业务将不再累计相应积分。  4、建行信用卡积分计算日期为该笔消费的银行记账日。  5、建行信用卡奖励积分是鼓励持卡人特定消费、用卡或使用有关产品或参加活动并符合奖励条件而额外计算的积分。奖励积分按积分奖励类活动所公布的活动条款计算和使用。比如开卡奖励积分,活动积分翻倍等。  6、持卡人主卡及附属卡的积分合并计算,附属卡消费产生的积分累积到主卡  二, 建行信用卡积分累积规则  持卡人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类商户的刷卡消费,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的商品邮购、分期付款等均可累计积分。  如果您还有其他具体问题,建议您打电话咨询银行客服人员,希望能帮到您。
  您好,建行信用卡消费人民币1元积1分;消费美元1元积7分;像欧洲旅行卡是欧元币种的,消费1欧元积9分。上海大众龙卡消费人民币1000元积6分,消费美元100元积4.2分。  积分在卡片有效期内常年有效(上海大众龙卡及特别规定的除外),到期续卡后积分可继续累计和兑换;到期不续卡或销卡,如果名下还有其他正常使用的建行信用卡,可以将注销卡片的积分转移到名下其他卡上;如果没有,信用卡注销后,积分也就随之清除了。  建行信用卡网站,有积分规则的公告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具体问题,建议您打电话咨询银行客服人员,希望能帮到您。
卡友还看过的问题
&&&&&& 你好,建设银行信用卡积分是记在建行信用卡账户里面的,积分永久有效(上海......
  您好,建行信用卡消费人民币1元积1分;消费美元1元积7分;像欧洲旅行卡是欧元币种的,消费1欧元积9分。上海大众龙卡消费人民币1000元积6分......
&&&&&& 你好,可以用你注册时候使用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码找回账号和密码。进入积分商......
  你登陆建行信用卡网站,点击“积分兑换”-“兑换信用卡积分礼品”,然后可以进入一个专门兑换礼品的网页,全是可以用积分换礼品的。然后左侧的礼品类......
  楼主你好!建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礼物如果是实物,那么应该是从申请兑换那天开始20天内(国定假日及偏远地区、灾害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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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齐鲁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在论坛上询问齐鲁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能不能提前还,那么小编现在就来回答一下信用卡提前还款的问题。
不小心错过银行的还款逾期怎么办?设置信用卡自动还款就好,这样不会再担心忘记还款日。那么浙江稠州银行信用卡如何设置自动还款呢?
银行信用卡的优惠让我们体验到商家的优惠商品,还可以累计积分,但是潍坊银行信用卡具体有哪些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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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使用锦州银行的信用卡,然而,信用卡消费虽然缓解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但如果逾期未还的话,随之而来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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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人知道,录取通知书携带收藏
请问,有人知道,录取通知书携带的中国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的区别吗,宿舍费和书本费和学费到底存入哪张卡,那另一张是用来干什么的,求详解,谢谢。(已看过入学须知然而他解释的很模糊)
咱们学校主要使用的是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你就把宿舍费,书本费,学费,存入到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里就可以!另外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适合学校使用的一卡通项目绑定的就是一卡通里如果没有钱了可以用中国银行卡里的现金转入到一卡通中,但是没有必要学校食堂一楼就可以充值一卡通!而且中国银行的ATM机不是很多!
我咋就一张卡 中国银行的
登录百度帐号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贡献&责任编辑:李志 &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第一条(目的)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分管理的定义)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工作人员违反建设银行规章制度,不足以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及其直接管辖行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理的管理方法。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积分管理原则)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积分方式)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其直接管辖行的积分为机构积分。第六条(自查自纠积分)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第七条(溯及力)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第二章
积分标准第八条(积分依据)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1-5分。第九条(积分年度)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个人积分上限为24分。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第十条(共同违规行为的积分)2人或2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第十一条(数个轻微违规行为的积分)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第十二条(从重积分)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第十三条(减免积分处理的情形)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定。第三章
积分管理程序第十四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各级分行、综合性支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分管纪检监察的行级领导担任组长,监察、人力、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二)审议对被积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第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分行、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二)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积分;(三)对履行监察职责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四)对下级机构积分;(五)受理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六)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进行监督;(七)管理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八)其他积分管理事项。综合性支行以下机构不设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积分审核、录入、复议等积分管理事项,由该机构上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六条(机构自查的积分程序)各级行或者其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组,发现本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上级行现场检查的积分程序)上级行现场检查发现下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第十八条(非现场检查的积分程序)上级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二)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同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四)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九条(审计发现、外部监管部门检查的积分程序)审计、外部监管部门等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由违规当事人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积分、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第二十条(垂直条线部门的积分管理)垂直条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由该工作人员的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积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积分的管理单位申请复议。第二十一条(积分生效)归口管理部门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之日即为积分生效之日。被积分当事人不签字的,不影响积分的效力,但有关部门应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出说明。归口管理部门发现不当积分或者错误积分的,应及时更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积分信息,并通知当事人直接管辖行以及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复议)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除上级行非现场检查积分情形外,可自本人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非现场检查积分的,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本人收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归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第二十三条(岗位变动情况的积分)工作人员在建设银行系统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积分继续有效。第四章
积分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机构积分的运用)机构积分情况可以作为机构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绩效考核等的参考指标,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定。第二十五条(个人积分的运用)工作人员的积分可以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在对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第二十六条(个人积分的处理方式)在一个积分年度内,工作人员的积分达到10分的,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24分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工作人员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不适宜继续在建设银行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绩效工资减发标准)对被积分人,应当减发其绩效工资。减发绩效数额=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积分数。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属总行本部的工作人员和总行管理的工作人员,数额标准为200元;属一级分行所辖的工作人员,由各一级分行在50-200元范围内确定。减发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被积分人本年度所得绩效工资总额。第二十八条(减发绩效工资的执行)减发被积分人绩效工资,由归口管理部门计算减发绩效工资数额,移交人力资源部门执行。第二十九条(积分处理的复查复议)工作人员对解除劳动合同积分处理不服的,可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复议。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第五章
则第三十条(积分通报)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行工作人员和下级机构的积分情况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第三十一条(积分标准的修订)总行纪检监察部应适时修改、补充、完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一级分行可以对《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的“一级分行补充的轻微违规行为”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建总发〔号)同时废止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转化的文字版,可能排版等有问题,仅供您参考: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 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管理的定义)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工作人 员违反建设银行规章制度,不足以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 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及其 直接管辖行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理的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 是指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 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 第四条(积分管理原则)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积分方式)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 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 对本行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 对其直接管辖行的积分为机构积 分。 第六条(自查自纠积分)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 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七条(溯及力)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 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 效年度。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八条(积分依据)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 1-5 分。 第九条(积分年度)积分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 1 分。 个人积分上限为 24 分。 一个积分年度内, 个人积分达到 24 分的, 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条(共同违规行为的积分)2 人或 2 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 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 (数个轻微违规行为的积分)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 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10 分。 第十二条(从重积分)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 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 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减免积分处理的情形)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 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 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 分处理。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定。 第三章 积分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各级分行、综合性支行成立积分 管理领导小组,分管纪检监察的行级领导担任组长,监察、人力、工 会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审议对被积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 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分行、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 能的部门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中积分; (三)对履行监察职责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四)对下级机构积分; (五)受理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 (六) 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 分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七)管理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八)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综合性支行以下机构不设归口管理部门, 有关积分审核、 录入、 复议等积分管理事项,由该机构上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机构自查的积分程序)各级行或者其业务管理部门、 检查组,发现本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 分: (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 5 个工作日内送交本行 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 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上级行现场检查的积分程序)上级行现场检查发现 下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 5 个工作日内送交当事 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 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并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 分。 第十八条(非现场检查的积分程序)上级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 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二)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 5 个工作日内送交同 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 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 构积分; (四)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轻 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审计发现、外部监管部门检查的积分程序)审计、 外部监管部门等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由违规当事人直接管辖 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积分、对当 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 第二十条(垂直条线部门的积分管理)垂直条线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由该工作人员的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积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积分的 管理单位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积分生效)归口管理部门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 信息系统之日即为积分生效之日。 被积分当事人不签字的, 不影响积分的效力, 但有关部门应在 《轻 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出说明。 归口管理部门发现不当积分或者错误积分的, 应及时更正积分管 理信息系统的有关积分信息,并通知当事人直接管辖行以及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复议)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除上级行非现场检 查积分情形外,可自本人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非现场检查积分的,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 可自本人收到 《轻 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 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归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 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岗位变动情况的积分) 工作人员在建设银行系统交 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积分继续有效。 第四章 积分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机构积分的运用)机构积分情况可以作为机构及其 负责人评选先进、绩效考核等的参考指标,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 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积分的运用)工作人员的积分可以作为年终考 核、评选先进的依据。在对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 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六条(个人积分的处理方式)在一个积分年度内,工作人 员的积分达到 10 分的, 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 积分达到 20 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 24 分的,责令本人停职 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工作人员连续两次积分达到 24 分,不适宜继续在建设银行工作 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绩效工资减发标准)对被积分人,应当减发其绩效 工资。减发绩效数额=每 1 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积分 数。 每 1 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 属总行本部的工作人员和 总行管理的工作人员,数额标准为 200 元;属一级分行所辖的工作人 员,由各一级分行在 50-200 元范围内确定。 减发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被积分人本年度所得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八条(减发绩效工资的执行)减发被积分人绩效工资,由 归口管理部门计算减发绩效工资数额,移交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积分处理的复查复议) 工作人员对解除劳动合同积 分处理不服的, 可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 复议。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的, 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积分通报)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行工作人员和下级机 构的积分情况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积分标准的修订)总行纪检监察部应适时修改、补 充、完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一级分行可以对《轻微违规行 为积分标准》 的 “一级分行补充的轻微违规行为” 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 (建总发 〔2005〕 1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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