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公租房软件管理处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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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南康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房源以后会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户型、面积、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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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租住公租房住户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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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浑南新区丽水新城公租房的租赁者,依据住建部令(2012)第11号17条2款、辽政办发(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f-合同编号)第5条规定: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可是该小区物业出示的本人租赁合同却规定,其物业费由租赁人承担。本人为此找过沈阳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人员,可是未给予有法律依据的答复。投诉人认为,本人所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有关由租赁者自己承担物业费的条款违反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请求给予解决,返还违规收取的两年多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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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民心网的关注与支持!&&关于诉求人咨询公租房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沈房发[2012]89文件&&沈阳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暂定为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以后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适时调整,因此我市公租房收取物业费合法依规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已经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感谢您对保障事业的支持。
【非常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住建部令(2012)第11号17条2款、辽政办发(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f-合同编号)第5条规定明确规定: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本人是租赁人,不是产权人。其答复的因此我市公租房收取物业费合法依规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纯属有法不依。沈房发201289文件&&&&沈阳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其物业费由租赁人还是产权人承担,如果真有具体条款规定租赁人承担物业费,也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侵害了租赁人的法定权益。因为物业费由产权人承担,是经过住建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认可同意并授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f-合同编号)第5条明确规定的:其物业费由产权人承担。沈阳市所属部门文件不仅无权变更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规定,更属违法犯上。& 19: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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