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房改政策文件汇编给工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重庆16亿元国企土地流失:职工住房被占逼上绝路|职工|破产|重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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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6亿元国企土地流失:职工住房被占逼上绝路
  《重庆价值16亿元国企土地流失黑幕》追踪报道之五
  谁来保护国企破产中职工权益
  化肥公司和康润丝绸的职工代表先后向合川区国土局等政府行政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同时,也向各级检察院和纪检委邮寄实名举报信,反映在国企破产中官商勾结,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
  文 《法人》记者 薛子进
  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先后出台政策,明确规定保护破产国企职工的优先居住权利,但化肥公司破产时,合川政府破产清算组却隐瞒事实真相,将职工的住房说成是“非住宅”,甚至说成是“猪圈、澡堂”。
  最后以“企业厂房若干”之名一起整体“打包”贱卖给开发商,而不是按政策优惠出售给职工,此举无疑是破产国企职工信访不断的一个根源。
  而与此同时,为企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职工们,在改革过程中非但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红利”,反而失去家园,失去工作,沦为“访民”。
  职工住宅变“猪圈、澡堂”“打包”贱卖给开发商
  化肥公司上访职工代表回忆,老办公楼就是为解决职工住房的改建性住房,属于非成套住宅。当年企业建加气站占用了30户职工的住房。为解决这些职工的住房问题,才将老办公楼改建为住房,并对全楼的所有住户进行了一户一电表、一水表等必需的设施改造。
  22户职工在此居住多年,按月缴纳房租、水费、电费。清算组却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硬是按照办公用房的性质整体出售给开发商。
  2004年12月,安太公司在清算组的协助下办理了老办公楼的产权过户手续,新房权证上标明:占地面积892平米,用途为非住宅。
  “政府破产清算组是‘睁眼说瞎话’”,职工代表手拿着一些证据材料说,黄金桥3号(35号)住房原来是企业澡堂后面的猪圈,后来改建成住房,有7户近30口人居住。
  化肥公司在1987年4月办理的房屋管业证显示,(35号)房占地面积117平米,用途“猪圈,改建为住宅”。1995年10月更换的新房屋所有权证上,(35号)房标明用途为“住宅”。
  然而,面对如此确凿的证据,合川相关部门还是视而不见,将黄金桥3号描述为“猪圈”;也有的部门改口简称“澡堂”,省略去“澡堂后面的平房”的准确意思。安太公司取得117平米“猪圈、澡堂”后,为遮掩真相,在变更该住房产权证时,故意改“黄金桥3号”为“凉亭西路83号”,用途为非住宅。
  原住户职工陈光荣说到此处便流下眼泪:“他们为了帮助开发商获利,竟不惜把我们的住房当成“猪圈”卖了,这不是在侮辱居住职工的人格吗”?
  经《法人》记者了解,化肥公司居住在老办公楼、澡堂后住房、食堂住房、医务室改建房的职工共有61户,按照重庆市政府7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破产后,职工住宅不得纳入破产清算,这些非成套住宅应由房管部门按房改政策优惠出售给所居住的职工。
  可实际情况却是,61户职工的非成套住宅被破产清算组按照“非住房”,整体出售给开发商安太公司。
  为什么破产清算组置政策于不顾,非要卖掉职工的栖身之处呢?上访职工代表雷大宽解释道:这里面的利益相差太大了,老办公楼前面的成套职工住宅,安太公司现在出价的拆迁补偿款已近每平米4000元,职工住户大都不同意,认为补偿价格低了。而当年老办公楼如按政策优惠出售给居住职工,每平米也就80元左右,开发商现在拆迁补偿就不一样了,两者相差至少50倍。
  至于61户职工的非成套住房被破产清算组卖了多少钱?雷大宽也不知道:“假使有价格也是白菜价,清算组副组长熊邦文连国有资产价值1400万元的土地都敢送给安太公司,何况几个职工的住房呢”。
  雷大宽说的没错,检察机关已查实:熊邦文因在化肥公司破产清算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还有职工入股等19个职工利益问题未解决
  同是化肥公司的职工,罗艳有些羡慕周廷文,至少对方目前还有14平米暂住,而自己已经属于无房户了。
  罗艳是黄金桥3号(35号)7户住家中的一户,她和父亲都是化肥公司的正式职工。1996年交了200元的分房费才分到这里一间25平米的房屋,全家夫妻、父母和儿子5口人住在一起,晚上睡觉时只能拉布帘隔开。
  2013年5月初的一天,安太公司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且房屋已成危房”为由,强行拆了7户居住的住房。罗艳得知消息立即赶回家时,房屋早已被推倒,家里的东西也被埋在一片废墟之下。
  她欲哭无泪,从2004年起,自己的住房被破产清算组当作“猪圈”违法“送给”开发商,到现在唯一遮挡风雨的小屋被强拆,已经整整10年,期间多少次的信访反映都没有用。目前,罗艳只好将父母、孩子送到哥哥家去住,自己和丈夫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在外租房生活。
  化肥公司破产国企的职工长年上访,绝不仅仅是本应属于职工的住房被侵占一个问题。
  日,雷大宽等5名化肥公司上访职工代表给合川区委、区政府写了一封上访信,这封信长达1.8万字,反映企业破产时因政府破产清算组的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了职工和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区委、区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合理合法地给予解决。
  信中列举:应该给职工股东资产分红、应退还职工股金、按政策优先优惠出售非成套住房给居住的职工、退还企业技改职工集资款利息、清算组应向职工进行破产清账目的公示等19项要求,每一项后面都附有非常详细的数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
  例如股东资产分红一项,化肥公司在破产前曾入股合川富源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富源燃气”),拥有20%的股份。化肥公司在其后的破产中,无论是区政府的破产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还是拍卖资产移交清册里,都不包括持有富源燃气20%的股份。
  这20%的国有股份无疑属于没有拍卖的国有资产,但是在日,安太公司却将化肥公司持有的富源燃气20%股份违法过户到自己名下,无偿取得了这些股份的所有权。资料显示,20%的股份中有38.348%是职工的集资股份。
  2010年,以6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富源燃气,化肥公司所持的20%股份价值达1280万元,其中职工股份应为490万元。可是,这1280万元既没有上交国库,490万元也没有分到职工股东手中,而是进了私企安太公司的口袋。
  职工股东索要自己应得的490万元,在情在理,于法有据。然而,上述合理合法的要求从未在合川得到解决,职工代表透露,由于当地的误导和影响,上级部门也没能支持。
  日,重庆市政府信访办对职工上访复核认为:“合川区政府在本案复查时已决定对原合川化肥公司向职工收取入股集资款实际金额44.83万元予以全额清退。该意见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处理恰当”。
  “仅退股金?谁能认为这是恰当合理的?”职工代表质问道:“我们怎么也弄不明白,为什么宁可将上千万的股份白白送给开发商,也不分给职工股东应得的490万元资产红利?”
  职工因住房被占而逼上绝路
  除化肥公司外,合川区其他破产国企职工信访反映的问题虽各有不同,但国企破产时侵占职工住房的情况却都一样。
  1997年康润丝绸破产时,合川市政府(当时为合川市――本刊注)作出42号文说明:原合川丝绸总厂(康润丝绸)的职工住宅及公益福利设施已在企业破产前按有关文件由合川市政府接收处理,未计入破产财产。
  合川市政府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0年重庆市政府办下发的75号文件,均明确指出:职工住宅不得纳入破产清算,职工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由房管部门按房改政策优惠出售给职工,体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让“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康润丝绸的1、2、3、9号4栋楼是原企业公有集体宿舍楼,属于非成套住宅,房产证上也标明设计用途为住宅。按照政策,这4座楼不能纳入破产清算,而是首先优惠出售给居住的职工。当年做破产评估的事务所还特别申明:职工住宅及福利性设施未纳入评估范围,若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与本所评估人员无关。
  可是这些政策、规定在合川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这4座300多人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楼,不明不白地被收购破产国企的私人老板拿走了。职工为此实名举报,合川经委主任熊邦文将未计入破产财产的职工住宅“转到”私人老板手中,并帮助其办理了房产权变更手续。
  2009年6月,私人老板马勇将收购的康润丝绸更名为“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川区政府合作以“旧城改造”之名,做起了房地产开发的生意。2009年12月,马勇开始强行拆迁上述4栋职工宿舍楼,并与拒绝搬迁的职工发生严重冲突。
  日,58岁的老职工陈隆秀跳楼身亡,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先后有几个破产国企的职工和群众数千人为其送葬。在政府的工作下,马勇答应提高每人搬迁补助金至2万元,并承诺承担搬迁职工的外租房费。由于这起跳楼身亡事件,强行拆迁暂时停止了。
  王联群是康润丝绸的女职工,今年54岁。
  “1994年进厂后,我曾当过缫丝车间的团支部书记,分的住房在2号楼上4层”。王联群回忆:“日、3日两天,马勇趁我家里没人,派人把我家房门撬开,屋里的东西乱丢一地,我赶紧报了110。谁知,等我从派出所做完笔录回来后,发现上楼的楼梯又被故意砸坏,连家都进不去了,我也有了死的念头就写了遗书。”
  遗书落款日期日,4张稿纸上密密麻麻地详细记录了住房被强拆的起因、现场和报案经过。遗书的最后一段是:“马勇这样无理拆迁我是想不通的,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希望政府和公安局要求追回江润公司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财产和房屋的经济赔偿,并要保证我的人身安全。如把我逼死了或打伤、打死了,我老公、儿子、哥哥、姐姐有权追究江润公司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所有的经济赔偿。王联群亲笔留”。落款姓名上按有一个鲜红的手指印。
  和王联群同样失去集体宿舍住房的还有:
  60岁的唐昌琼,长年患类风湿病,手脚严重变形,儿子是盲人无工作,母子二人相依为命;
  66岁的姜远明,曾在著名的8341部队当兵,1981年到康润丝绸工作,一直单身住职工集体宿舍,工作一辈子到老了却失去了自己的住房;
  职工们的无奈
  康润丝绸4栋职工集体宿舍楼也在两年前荡然无存了,大多数人只好靠马勇发租金外租房度日。
  化肥公司“澡堂后面平房”也被夷为平地。今年5月,老办公楼又被砸的千疮百孔,四处漏风,有的破窗漏洞只能用塑料布暂时遮挡。周廷文等几家职工发愁如何度过今冬的严寒。
  职工们的栖身之处都没有了,除了信访,他们不知道还有什么途径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10年间,周廷文至少信访上千次,康润丝绸职工代表朱宪芳500多次,化肥公司职工代表雷大宽、陈光容也有数百次之多,其他职工实在无法逐一统计次数。
  每个星期二,几个破产国企的职工代表就去区检察院上访,星期四则到区政府部门上访,风雨无阻,非常准时。以致于有个别时间因故没人前去,政府工作人员倒觉得不正常了。
  有一份职工记录资料显示,日,合川区市民开放接待日。区委王作安书记接待康润丝绸职工代表刘仲群、粟道碧及部分职工代表30人时承诺:1、反映的问题是遗留问题,这一届领导不能拖、不能敷衍、不留到下一届;2、和职工代表坐下来一起想办法解决;3、合川区宁愿少上一个项目,少搞一个工程都要把问题解决;4、合川区政府负责拿点钱来解决问题。
  确实有政府部门对职工反映的问题作了“调查”,也作相应的答复,但没有任何实质性作用。
  《法人》记者在王联群住处看到了几个小本子,准确地说应该是很简陋的小学生作业本,上面记满了她和一些职工每次信访的详细过程。时间从日至日,每一页都记录着职工们信访的艰辛和无奈。
  《法人》记者随意原文照抄了小本子上第一天的记录:“2009年元月29日,钓鱼城办事处的秦主任,反映。(我们)问:马勇为什么晚上2点钟拆我们的福利房?秦说他有房产证,不管是白天拆晚上拆,是合法的还是合法的,不合法还是不合法。问:马勇为什么私自拆迁?不听政府和办事处的话?秦说他有房产证,他有权拆,我们也管不了他”。
  有些信访职工感到失望:“解决不了什么问题,这里面的利益关系太大了。”
  雷大宽却不这么认为:“怎么不能解决,化肥公司破产清算组无偿送给开发商的土地不就是事后追回1400万吗,尽管最终结果不尽人意,经委主任熊邦文还不是被检察机关确认构成玩忽职守罪了吗?”
  现在,合川几个破产国企的职工还坚持每星期二、四去政府部门反映问题,等待着处理和解决。但他们也改变了一些认识和反映的方式:解决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能解决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信访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有选择的向纪检、检察机关举报;问题太多太复杂,可以先从容易的事解决。
  化肥公司和康润丝绸的职工代表先后向合川区国土局等政府行政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也向各级检察院和纪检委邮寄实名举报信,反映在国企破产中官商勾结,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
  日,罗艳等7家黄金桥3号(35号)住户联名起诉合川区国资办、区国土局,请求法院按照重庆市政府75号文件规定,将企业改制前已分给职工居住的非成套房屋,判决返还给职工。
  日,化肥公司的职工在合川区群众来访接待处上访,集体打出“还我土地,还我住房”的标语,对区政府长期没解决所反映的问题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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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罚款和解雇
作者:周炜  时间:     浏览量:0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没有权力进行罚款?如可以罚款,罚款最高限额是多少?由于员工工作失职造成产品报废损失时,员工对此承挝损失吗?企业可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如果赔偿超出员工半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工资,企业有没有权利扣完员工的工资并立即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规章制度制定后由工会及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表示受规章制度约束即为合法,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无约束力。按照此条规定,虽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无权实施,但公司可以根据职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制定一些奖惩措施,涉及惩罚的措施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以实施。
此外,《企业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进行了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金额:“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对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企业可以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里对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惩罚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进行处罚,但处罚标准不得超过员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罚款后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包括罚款)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当由于员工工作失职造成产品报废损失时,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针对此种情况发生时的赔偿规定,则企业可要求员工进行一定的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如损失过大,可逐月扣除,也可仲裁解决。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作失职造成产品报废损失”的发生时,应视乎此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否适应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满足其中一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人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
1.对于用人单位来讲,通过罚款的形式进行用工管理已经与现代企业管理相脱节了,应当考虑新的管理方式。例如可以通过绩效工资的考核,来实现对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
2.对于员工来讲,要意识到罚款是一种行政权力,任何企业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罚款,无论是否有制度规定。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对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也要清楚的意识到,时代变了,相应的劳动法律规定也会有所变化,在仲裁、审判工作中要意识到法律制度背后的时代因素和经济因素,法律适用不能僵硬化。
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例如职工的工资每月800元,却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罚款1900元。这类做法引发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职工处予罚款;第二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第三种意见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予罚款。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现代用工管理中,通过罚款的形式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是有法律风险的。那么企业是否绝对不可以扣员工的工资呢?也不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1、用人单位做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的话,是有效的。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但是但是用人单位每个月扣除的工资数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更不要说全部扣除。单位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执业机构: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未享受房改房的企业职工,能不能享受房改补贴政策_百度知道
未享受房改房的企业职工,能不能享受房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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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房改房的企业职工,可以享受补贴政策。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详细流程: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房改房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采纳率:99%
可以享受补贴政策。《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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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洪杰
1997年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共有640余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省属高校、中央驻济单位参加了房改,解决了15万多户干部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集中,部分干部职工反应强烈。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就把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成立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今年又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标准,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经过全力推进,目前,省直房改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房改过程中,部分部门、单位在住房分配、调整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违规分配住房、部分人员超规定面积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处理起来相当棘手。按照相关政策,对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出售时的房改评估市场价补交房价款。目前,省直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处理工作结束,进入后期补交款收尾阶段。
省机关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理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申报、受理、出售工作于去年6月结束,省机关事务局共对417个省直单位报送的2818户进行了联网审核,为符合条件的2472户职工通过加价补交超标售房款的方式办理售房手续。目前还有189户购房人员没有交纳购房款,影响了房产证办理进度。
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加快补交款工作进度,共补交房款4.13亿元。对于仍未补交房款的人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通知,规定交款的最后时限为9月1日,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有关规定收取利息。日前仍未办理补交款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相关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对清退住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和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移交省监察厅办理。
针对省直住宅维修难问题,至2014年4月,省直530余家单位的11.7万余套房改房共计3.7亿余元的维修资金,全部移交济南市房管局管理,解决了省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长期闲置,危旧房屋维修不便的问题。年初,我省又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细致的规定。济南市住房管理部门也针对省直住宅的特殊性,制定了多个具体操作办法,方便省直职工利用好维修资金。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对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有房与否,均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已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扣除应缴纳房款后剩余部分,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在单位房改结束前暂作挂账处理,但由于多数单位至今仍未结束房改,职工补偿挂账资金一直难以兑现,
广大职工特别是一些老职工对此反应强烈。省直有关部门对588个单位申报的28750户职工资料进行了联网审核,审核通过22862户送交省财政厅,为其兑现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共兑现资金3亿余元。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处理好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工作。截至今年3月,面上工作已经完成,共受理279个单位的兑现申请,经联网审核有18455人符合兑现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兑现了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对个别购房价格市场化程度难以界定的单位建购住房,我省确定待集中鉴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便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住房补偿。目前,省财政厅正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审。
记者了解到,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区房产证全部办结。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小区建成于2002年,但受土地查封、开发商经济法律纠纷等影响,该小区2000多户的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群众意见很大。经过一年多辛苦、细致的工作,小区59幢楼2249户中符合条件的省直干部职工全部办结了房产证。
部分省直单位干部职工表示,省委、省政府破解了十几年没有破解的难题,践行了“三严三实”要求,体现了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也体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依法行政的担当。
另外,记者还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房改后部分省直单位新建购职工住房的清理整顿也正在推进。我省将严格坚持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不动摇。对利用部门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购买低价商品房,包括动用公共资金、额外要求降价优惠、修改规划、提高容积率、欠缴税费等等,均要求其要根据审计结果补缴相应价款。对已作出“交旧房,换新房”承诺的干部职工,要求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省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承诺。
目前,省审计厅已对第一批48个省直单位建购的职工住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正对第二批93个省直单位进行审计调查。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上述问题的整改过程中,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和党的纪律,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必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清理不留死角,彻底切掉“烂尾”,消除“破窗效应”。省级机关尤其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党员干部更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及舆论的监督,不能成为“老赖”。
记者还从有关方面进一步获悉,部分党员公务员曾从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贷款购房,有的逾期未还款,有的利用权力将贷款核销,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下一步,省里将作为重点从严整治。
据悉,省政府要求各市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对房改遗留问题和房改后新建购职工住房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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