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展基金基金有哪些?

每年250亿,民航基金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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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编辑财院玉玺 实习编辑胡泽渊)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从号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为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设立,是为了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基金本应专款专用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民航发展基金收入252亿元。根据财政部此前颁发的规定,民航发展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现实与初衷背道而驰
  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记者查阅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发现,其营业收入72亿元中,民航发展基金收入10亿元,占总营收14%。也就是说,原本应该上缴国库的民航发展基金,被补贴到了已经上市的、机场背景的股份公司里。除了首都机场,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也都有类似情况。
  既然相关规定要求“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为何又成了上市企业的营业收入?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称,2003年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曾批复:同意白云机场的机场建设费“扣除按规定应上缴中央国库的部分后,剩余部分作为本公司的营业收入核算”。
  要把财权放在阳光下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曾在两会上呼吁取消机场建设费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常委叶青认为并不合理。
  叶青:从经济学上来说,是不太公平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大众的公司,那么资金来源、利润都是有相当大的支持,首都机场有超过10个亿的民航发展基金,这就变成于是一个额外的利润,所以会形成很大的不公平。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有声音认为,税收法定是基本原则,因此,相关部门若要征收费用,应经过立法部门同意,还应让民众了解征收原因,不能发个部门条例就收钱。叶青说,目前,预算法正在修订。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其中重要的就是财权。不仅要把财权关在笼子里面,还要把笼子放在阳光下。
编辑:郑珂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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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投资基金概念股有哪些?民航投资基金概念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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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投资概念股
  编者按:中国民航局7月10日官网消息,全国民航年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于近日召开,会议首次提出,组建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民航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民航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以及民航投资基金的设立,将有效促进民航投融资体制改革,引更多民资&活水&进入民航业,推动民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公开信息显示,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联合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立足民航、服务民航&为宗旨,资金使用主要集中于民航行业各类项目。
  关于民航投资基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曾指出,要改善促进民航业发展的金融服务,研究设立主体多元化的民航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并完善民航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
  对于下半年工作,民航局局长李家祥强调,要引导航空公司开拓中西部和支线市场,改善低成本航空经营环境;要适度扩大航权开放,提高国际航线市场的贡献率。重点配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推进西安、乌鲁木齐、银川、昆明的航权开放,研究完善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航权开放政策,积极推进民航非洲发展战略。
  李家祥同时提出,要研究出台关于规范和促进航空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航业务先行先试,促进京津冀地区航空运输协调发展;要努力克服体制障碍,千方百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强管理,确保北京新机场等重点工程按时保质顺利实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概念股解析】
  川大智胜(行情,问诊):公司在高端技术密集的空中交通管理领域,以自主研发的大型实时软件为核心,通过系统集成,形成了空管自动化系统和空管仿真模拟训练系统两大系列的重大技术装备,并有望逐步取代同类进口设备。
  川大智胜(002253):积极开拓市场,大订单保驾护航
  来源: 中航证券 撰写时间:
  事件:
  12月13日发布公告,公司在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招标项目&新一代&&管制中心系统建设项目&中的02标段&流量管理&和06标段&机场管制中心系统-&&&标段中标。中标金额分别为13,892万元和9,907万元。
  投资要点:
  巨额订单将为公司成长注入强心剂。公司的优势业务主要集中于空中交通管制和流量管理2个领域,此次中标产品恰恰属于公司该领域。从公告中,我们获知公司自上市以来获得的重大合同均出自该领域,总金额达3.34亿元,而本次单次金额就达2.38亿元,刷新公司最好记录,占历史合同总金额的71.26%,远超市场预期。按照两年均分订单的假设,本次订单若成功实施,将每年增厚业绩0.58亿元,增厚EPS0.41元,在其他业务平稳增长的前提下,公司估值风险将显著降低。另外,鉴于公司在军民航空管市场国内厂商中的明显竞争优势以及国家加快空管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和进口替代的决心,我们认为公司获得大体量订单将成为常态。
  飞行模拟机陆续交付提振公司业绩。2011年,公司采购的D级A320模拟机于今年已经开始投入运营,另一台同型号飞行模拟机2014年年末交付,2015年开始陆续贡献业绩。另外,上半年公司竞得的二手737-300D级飞行模拟器将于明年上半年投入运营。至此公司飞行模拟业务已成规模,鉴于该部分业务毛较高的特点,后期对公司业绩的贡献比将逐步加大,并有望成长为公司的拳头产品。
  低空开放配套政策出台可期,公司发展正当时。《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作为低空空域开放的重要配套政策,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并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9种需要审批的情况。政策力度超出市场预期。我们认为下一步将陆续出台空域划分、机场建设规划等配套政策。
  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的出台也迫在眉睫。展望未来通航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划,到2020年我国通用航空将实现规模化发展,飞行总量200万飞行小时,年均增长19%,而根据通用航空专家委员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通用航空飞机的数量将超过1万架,其中直升机2500架,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2%。这行业大发展的背景下,公司积极参与并开拓通航市场,其中的重要举措是募投项目&低空空域监视、管理和服务&正稳步推进,年底或开始系统集成和现场试验。另外,公司开始着手面向通用航空飞行模拟机的研制,预计明年才能看到收入贡献。
  国家专项获批助力公司开拓新蓝海。公司&高速高精度结构光三维测量仪器开发与应用&项目经国家立项并拨款予以支持,是公司着眼于未来,开拓新领域的一次壮举。一方面,该项目的成功立项体现了公司雄厚的技术积淀和产品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该项目与目前公司主营关系不大,但技术应用前景非常可观,有助于公司分散经营风险。
  盈利预测:预计公司、2015年EPS分别为0.468、0.595和0.716元,与当前股价对应的PE分别为53.77、42.30和35.18倍。基于低空开放更多配套政策出台和公司可观订单增量的预期,以及公司强大的研发优势和市场地位,我们认为公司未来的高增长是可持续的,给予&买入&评级。
  【概念股解析】
  中信海直(行情,问诊):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通用航空企业,也是唯一一个多年来保持连续盈利的通用航空公司和上市航空公司,其80%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利润都来自海上石油服务,占据海上石油服务市场份额的60%。除去其主要业务海上石油开采直升机服务,公司未来业务中最值得期待的要数航空维修服务。航空维修规模虽然不大,但发展势头非常好,近年来其收入和利润均以成倍的速度增长。
  中信海直(000099):传统业务稳定增长、蓝海业务一触即发
  来源:银河证券 撰写时间:
  公司主营通用航空业务,为国内最大通航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为海洋直升机运输服务、陆上直升机服务和飞机维修业务等通用航空业务,占据中国海上直升机运输业务近60%的市场份额,目前为国内最大的通用航空运营公司,也是国内最大的执行海上通用航空业务的公司,拥有国内最大的直升机队。(南方财富网个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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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集中使用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航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土地、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符合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安全项目;
  (二)机场项目;
  (三)空管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国家和民航局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院校、科研机构投资项目;
  (六)飞行校验、应急救援、航空医学、适航审定等项目;
  (七)民航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民航局、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项目性质,负责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民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机场、空管、科教等系统专项建设规划,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七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民航行业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批、审核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应提交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含)以上的;
  (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使用民航专项基金的新建机场、合用机场项目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5]49号)执行。
  第十五条& 民航局直属机场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权限管理:
  (一)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民航局,民航局收到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有地方政府安排资金的项目,也可由地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抄民航局和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报送行业意见。
  (二)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民航局,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意见后审批。
  (三)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和贷款担保的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地方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地方机场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权限管理:
  (一)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抄民航局和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报送行业意见。
  (二)申请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民航局,抄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审批。
  (三)申请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涉及地方政府安排资金的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地方政府审批。
  (四)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如申请民航专项基金补助,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民航局,抄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审批。
  第十七条& 民航局空管系统建设项目,按以下权限管理:
  (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申请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民航局空管局上报民航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机场建设配套空管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二)申请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民航局空管局上报民航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局审批。其中,机场建设配套空管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抄送民航局空管局并抄报民航局。
  (四)地方管理的机场空管建设项目,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万元(含)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民航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的项目范围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机场本场通讯、导航、气象、管制和中低空管制项目,涉及全国系统性的项目由民航空管局统一组织上报民航局。
  空管系统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办公信息化项目须报民航局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的项目,如不符合民航局投资政策,民航局将不列入民航专项基金预算。
  第十八条& 民航局每年年初核定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专项基金的审批额度,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核定的额度内审批机场和空管小型项目。
  第十九条& 民航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民航局审批。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服务保障企业申请使用民航专项基金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新技术应用等项目,由企业集团报民航局审批。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国家财政部门批准的民航局民航专项基金预算,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和下达民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民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民航专项基金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投资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民航专项基金投资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民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预算年度内分批次下达,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民航专项基金使用额度的,由民航局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后,再调整投资计划。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组建项目法人,已有项目法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项目实施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部门和民航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施工图设计完成;投资计划已经下达;依法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需批复开工报告的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与地方政府等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比例拨付到位。
  第二十八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民航有关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建设信息。
  第三十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民航专业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必须履行行业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验收并完成决算的项目予以销号。
  第三十一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交付使用期满后,项目审批部门将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受国家投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民航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的计划执行、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民航专项基金,并将停止审批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2年-3年: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民航专项基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民航专项基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不执行民航行业规章和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建设或竣工的;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局
网站管理:中国民航局办公厅
ICP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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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710TOPS4971゜13237゜22465゜32305゜42244゜52159゜61998゜71768゜81723゜91425゜1013005゜112927゜212767゜312160゜411037゜510829゜69118゜77946゜87868゜97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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