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方式 英文可否约定现期支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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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停工期间工人工资.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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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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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
作者/编辑:佚名 https://www.unjs.com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理由: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概念一致。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理由:实际支付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理由: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因此,应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者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理由:公平、合理确定工资数额,更加符合实际,减少争议。
  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理由:与《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相衔接。
  六、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理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第(四)点规定,&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相衔接。
  八、第四十条&七个工作日、六十日&分别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第二款删除&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理由: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四十五条等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论何种类型的案件都一律区分举报、投诉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关的立案查处程序,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宜特别规定工资支付类案件增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告知义务。
  九、第四十七条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理由: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相衔接。
  十、第五十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责任。&第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月以上的;
  (三)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四)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理由:欠薪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的行政处罚责任,缺乏威慑力,导致欠薪案件屡禁不止。规定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责任,有利于减少欠薪案件发生,避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
  十一、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理由: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到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可以直接认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此束手无策。但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而且从民事责任的角度,逃匿可以认定为是用人单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得立法规定此类行为视为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从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
  十二、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理由:规范行政部门的名称。
  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用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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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茶叶扶贫基地打工,每个月拿1800元的工资”,茂名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贫困村民韦旭进盘点了2016年家里发生的喜人变化:一家五口人搬进了由危房改造的新房;在珠海市交通局驻村工作队的帮扶下,种植了2亩百香果和4亩蜜柚,“在村里工作有收入,还能照顾两个上学的孩子。等百香果和蜜柚有了收成,生活肯定越来越好”。
像韦旭进这类因学、因病等致贫的贫困户,经过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在产业项目帮扶带动下,通过自己劳动逐步摆脱贫困的案例,正是我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缩影。
去年3月2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吹响了我省全面打赢新时期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我省在脱贫攻坚中,坚持高位推动,高效落实,打好扶贫政策组合拳,明确细化各方责任,精心谋划我省新时期脱贫攻坚工作。
一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30多次专题会和协调会,明确全省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政策支撑、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工作机制和措施保障。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3    〖预览〗“最近,有些省份陆续开始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关于高考体检,大家都十分关心是否要全脱的问题,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广东高考体检要全脱吗哪些考生要体检准备参加2017年高考的考生均需参加体检,包括: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单招、残障生单招、高水平运动员单招、高职自主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和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招生的考生。高考体检都查那些项目1.眼科:视力、色觉(色弱、色盲)。2.耳鼻喉科:嗅觉、听力等。3.口腔科:唇腭、口吃、牙齿等。4.外科: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枝、关节等。5.内科:血压、发育情况、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神经系统、肝、脾等。6.肝功能:转氨酶检测。体检前注意事项1.注意饮食,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避免做剧烈运动。2.注意休息,保证睡眠。最近天气变化大,容易引起感冒,考生应及时添减衣服,防止感冒。3.尽量不要服用药物、保健品,有些药物与保健品可能会引起转氨酶增高等症状,影响体检结果。如果不得已服用药物,应在体检时向医生说明。4.上午体检的考生,因要抽血,勿吃早餐(空腹)。下午体检的考生,早晨要吃清淡点,喝些白开水,上午9时以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4    〖预览〗据不完全统计,进入2016年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东、江苏、辽宁和海南9个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从调整省份数量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明显放缓――2015年达到24个,2014年有19个。2017年广东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出炉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于2015年5月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其中一类地区是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二类地区是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四个珠三角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三类地区是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四个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其余地区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始于日。实施十二年来,这是广东省第三次宣布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前两次分别是在2009年和2012年,均为全球经济危机之后。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工资指导线类似,均可视为区域经济的风向标。此前2015年11月,广东省曾公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5% ;上线为12.5%,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在过去十余年间,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情况,仅在全球爆发金融危机的2009年出现过。珠三角区域内中小型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云集。纺织、电子等行业均采用“底薪+计件工资”的薪酬模式。部分小微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5    〖预览〗2017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入口怎么进入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入口点击红色文字进入》》2017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入口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的影响,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为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年)》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发挥信息技术对教育的革命性影响,支撑我省“3+1”教育综合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教育教学模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领我省提前实现教育现代化。(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全局。以信息化支撑和引领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发展,使决策更加科学化、管理更加精细化、教学更加个性化。坚持协调推进。统筹做好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坚持分类指导,推进集约建设,鼓励形成特色。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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