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自融网贷被套路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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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自融是什么
  通常所说的自融是指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为自己或其他关联方进行融资。目前,自融并无法律概念。更多知识,欢迎关注网贷之家!
P2P平台自融是什么
P2P网贷自融是什么意思?自融平台有什么不好的吗?满意回答
11:09 ? 自融即自己融资(自己借款自己用),常为平台控制人所为,最后的融资归自己所...
从案例讲开,详解P2P平台自融行为的法律责任。... 他以“发展创投“为案本,详细分析P2P平台自融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吕某于2014年5月份出... www.wdzj.com/news/guandian/262...html
??纯小白有个大疑惑:为什么别人都说不要选择自融平台,自融的平台一定是危险的吗?
自融指的是企业老板为了帮自己公司或者关联公司集资,而设立了一个P2P平台。在平台上所筹集到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投于自有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项目。 baike.wdzj.com/doc-view-12...html
什么是P2P平台自融
作为一个新手小白,我们该如何去初步鉴定一个平台是否存在自融呢?以下笔者提供六个方向供大家参考。
如何判断P2P平台是否涉嫌自融? 全部回答(1) 安融安投 第一步,考察平台是否为中介平台。若平台是单纯的中间平台,那么自融的可能性就相对小得多。因为它只提供...
第一,看平台是否有第三方托管,有无资金池。 第二,看平台的标的,自融的p2p公司一般真实的借款项目较少但是金额很大。看平台所发标的种类和金额大小。 第三,看平...
自融平台一般单个借款项目金额比较大,且借款期限较短。比如平台会发布一些“秒标”,所谓“秒标”是P2P网贷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标的,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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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P2P网贷平台涉嫌自融呢?
怎样判断P2P网贷平台涉嫌自融呢?
发布时间: 10:48:48
&&& 作者:汇商所小编 &&&本文出自:
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自融,根据小编总结的几点可以看出,其实投资者是很容易判断识别的。但有一些人会认为自己会是个“幸运儿”,不会“中奖”。抱着侥幸、“暴富”、忐忑的心里在赌,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投资不是投机,投资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要衡量自己的投资资本和投资习性,保持良好的风险意识,长时间的钻研,循序渐进,才会被“眷顾”。
&&&&&& P2P网贷平台涉嫌自融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金钱损失和沉重的精神打击。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网贷平台时,要学会识别自融平台,那投资者该怎么判断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自融呢?小编总结了这篇文章。&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自融&&&&&&& 第一、P2P是否接入存管银行&&&&&&& 对于P2P平台来说,银行存管资金是监管层的硬性要求,也会是判断网贷平台唯一的合规路径。银行存管可以有效将投资者的钱与P2P平台的钱分开,杜绝平台自融和挪用用户资金的可能,是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因此投资者想识别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自融,需要证实平台是否有银行存管。小编之前写过此事件的文章《怎么挑选接入银行存管的P2P网贷平台?》投资者可以借鉴。&&&&&&& 第二、观察平台标的透明性&&&&&&& 自融平台必然要造假标来掩人耳目,不会公开过多借贷信息,并且为了方便造假,许多自融平台的标的都会十分类似,十几个借款人的借款信息都是一样的,这点细心一点的投资人肯定会看出来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比P2P网贷平台标的情况,很容易辨别的,关键是看你是否谨慎。&&&&&&& 第三、深入考察平台背后是否有实体企业&&&&&& 大部分自融平台的目的就是为给实体企业输血,一旦实体企业经营不善,风险极大,因此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平台信息披露情况和企业团队实力。投资者要清楚你投标是为了获得收益,但只有背后的企业经营状况好,发展空间大,你才能真正收益。&&&&&&& 第四、看平台收益&&&&&&& 自融平台为了引诱投资人上当,往往会以高收益吸引诱导投资人重仓。收益率一般会在18%左右,甚至达20%,投资者不要抱侥幸心理,一定要避开收益超过18%的平台,就避免了90%的踩雷几率了。目前p2p行业的年化收益率在6%~13%之间,车贷领域可能会高出一个百分点。投资者要清楚理财投资是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第五、看平台项目投资周期长短&&&&&&& 一个项目的借贷期限在1个月-12个月,而大部分自融平台标的周期都在一个月内,有的甚至是秒标,这明显不符合借贷的规律和常识,期限太短,说明平台可能涉嫌自融或期限错配,风险极大。投资者一定要自己了解清楚,别被销售人员忽悠。&自融平台&&&&&&& 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自融,根据小编总结的几点可以看出,其实投资者是很容易判断识别的。但有一些人会认为自己会是个“幸运儿”,不会“中奖”。抱着侥幸、“暴富”、忐忑的心里在赌,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投资不是投机,投资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要衡量自己的投资资本和投资习性,保持良好的风险意识,长时间的钻研,循序渐进,才会被“眷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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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自融自融平台中国首例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集资揭示了什么? _ 重庆律师网
|& 当前位置:&&>&&>&&>&正文
中国首例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集资揭示了什么?
&&&&&&信息来源:星瀚微法苑&&&作者:卫新 星瀚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我国网贷平台在2012年进入爆发期,网贷公司“爆发潮”后,是触目惊心的“跑路潮”。本文以国内首例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集资一案为切入,解析P2P的法律风险和监管红线。
&东方创投&法人邓某被判三年
在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
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
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供述,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约1.2亿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约7千4百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约5千2百万元)。日,邓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P2P如何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合规的P2P商业模式中,平台公司应仅充当&居间人&或&中介&角色,提供中介服务,平台公司不对贷款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会将吸收的贷款进行自用,通常也不对贷款本金进行担保(一部分P2P平台为吸引投资者,会对本金的安全作出担保)。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本案中,邓某通过创建了&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非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虚构、伪造借款人,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1.2亿元资金,并挪用贷款进行个人的投资、购置物业,完全符合上述定罪条件,因此被法院认定有罪。
P2P平台的灰色地带
由于P2P平台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导,也未设置入行门槛,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常见的灰色地带有:
1、空白合同。P2P公司很多给投资人的合同都没有具体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而是一份空白合同,要求投资人先签署后,然后由平台随意确定借款方向。
2、债权转让。很多P2P平台公司以平台的股东作为对外高额放贷的第一手债权人,然后再行向投资人转让债权,赚取利差。
3、债权拆分。一些P2P平台还将一个金额较大的债权拆分为多个债权,向不特定的多个投资人转让。
4、挪用贷款。平台公司对于贷款可以随意使用,有的用于自身投、融资,即P2P自融模式,而不法份子则直接携款潜逃。
5、设立资金池。平台公司在没有明确借款人的情况下吸引贷款,囤积大量存款,在出现合适的借款人时进行借贷,而贷款人对于贷款的去向不知晓。
6、自身担保。平台公司为吸引贷款人,以其平台本身为项目进行担保,以达到保证收益的宣传目的。
P2P的监管红线逐渐清晰
今年初,国务院已经明确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银监会已多次召集多家国内知名的P2P平台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P2P行业准入、制度选择、资金托管方式等内容征求意见。国内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逐渐清晰,设定了P2P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笔者简单分析:
1、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笔者认为,这一条是P2P的本质属性,也是监管的核心和原则。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是资金中介,而不能搞自行融资或资金运营。
2、明确P2P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P2P既然是资金中介的属性,应该合理提示风险,不能通过平台不当的担保或承诺来误导投资人,一方面积聚风险,一方面冲击金融秩序。
3、P2P不得建立资金池。P2P平台运营的每一笔资金都应该有明确、真实的借款人和用途,定向使用资金。如果平台方以资金池的方式运营,过于自由随意,必然导致虚构交易、挪用资金、风险无法隔离,脱离了P2P中介资金的实质,走向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违规方向。
4、P2P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监管方有意引导P2P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也就是说P2P平台不能随意接触资金。
同时,据悉,监管部门可能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或规定平台公司不得直接接触贷款等规定,全方位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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