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买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房子需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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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有买村正的钱 为啥不买市政。 村证据说直接去村委会改名就行了
找中介买二手房,首付并不高
打算找个首付多少的啊,三十万??在预算范围内吗
楼主你要知道商业贷款一年的百分之五的利率不算很高的,很合算你要知道余额宝年华利率也有百分之四点多呢,所有能贷款买房最好贷款买房,村正房不保险
如果你会理财,你就很愿意走贷款买房的道路了
找村委会或者开发商买吧,没事
单纯住可以买村正,村正也有房本,购买需要在村委会更名,一般花不多少钱。基本没什么升值空间。
不建议买村证房 不安全也不保险 产权不在自己手里人家一句话你就得出门
贷款一百万,年利息百分之五,一年利息五万,一个月利息4167会算了吗?
村证就是一次性付清,有合同有房本,合同就是和产权的村委会签的,房本也只有村委会认可的,水电暖都是按照市里的标准收,一般都是对外卖的不和村民在同一栋楼,升值不大,如果想买卖去村委会改名就行费用每个村不一样的大部分一到四万
村证自己住着没啥问题,最好找些关系介绍靠谱
村证房没有zf房产证,不能贷款,升值慢,其他与正规的差不多。自住还可以,等有钱了,可以换套好的。
现在还买房是脑子有坑
说白了吧,村证的你要想办法把户口弄到他们村,要不等拆了你啥玩意儿都捞不着
村证比市政低好几千。村证只有购房合同,买卖的时候拿着购房合同一起去村委会更名就行。首次交易免费更名,也没有任何税。打算一直自住的也无所谓,如果过几年还打算换房村证就很亏了
遇到拆迁或者其他变故你就完蛋了
我有个部队军产的精装小房子要卖,不知道你有兴趣没
市证的签合同。村证的需要去他们村委会改名。
找有物业的村证,
村证 的证件跟房产证差不多。基本尺寸颜色是一样的。以后卖就去村委会更名。交更名费。 建议别买村证。 建议这几个月先别买房子。 继续看走向等明年开春如果持平。那今年一年大概就是。下跌趋势。或者是持平。
看看过完年石家庄出什么政策。 这地方的房价跟政府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如果。政策放松(不大可能)。就可以买。如果还是收紧。那还是观望吧。如果不是需要结婚的话。
据说村证说把你撵走就赶走你,没有保障
据说村证说把你撵走就赶走你,没有保障
现在的村证都没有证了。购房合同都是开发商自己签的,房管局都不备案的,说白了把你的房再卖给别人你打官司都打不赢,我们四五年前买的村证刚给办市证房本,一平米又补交了一千块,小十来万出去了,不交钱就没有证闹心不!村证房户口迁不过来,孩子在这边上学的话居住证都办不了,派出所不认村证房产权,没有市证房本不出居住证,这些都是刚经历的真实事件,仅供参考,我这是鹿泉区的,也可能别的区不一样
直接找村委会改名,,,
想想也知道,为什么村正就那么便宜,想便宜就要背负风险,保险谁都不敢说。遇到靠谱的房住和村还好。否则闹心的事多着那。
买村证有毛手续啊,就一个协议或者合同,买家卖家签字。
买村证高层自住没事,高层不用考虑拆迁,如果怕有问题,可以买小产权啊,村证分2种吧,1是政府规划给村民的安置房2村里自己的地私自引开发商盖的高层,你可以买第2种,没有以后和村民纠纷
村证国家不会强制处理的,就是怕到时候把你撵出去,找规模大些的吧,交易量大些的村子,应该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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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合法吗?要办什么手续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74)
[摘要]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说到集资房,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村委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合法吗?以及村委要建集资房要办什么手续?村委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合法吗1.村委会要根据的规定,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且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有违法行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控告。2.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过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的土地,或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的除外。3.召开当地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所以说村委会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合法,只要有一定的流程才能建集资房。村委要建集资房要办什么手续1.申请单位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当地政府指派规划、土管、局联合到实地查看并向当地政府提出意见,当地政府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下抄告单,并抄送市规划、土管、房产局。2.申报单位将前述所需提交材料报当地房改办审核,并将集资建房方案、集资职工现住房和资历情况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公示七日。3.当地房改办核实建筑地点,张榜公布情况。4.当地房改办例会审议,对合格项目下收款通知单。5.银行按收款通知到单位收取各户集资款并出具资金到位证明。6.当地房改办凭例会审核材料和银行资金到位证明、进帐单,下达同意集资建房批文。7.申报单位凭房改办批文到当地发改委、地税、建设、规划局等单位办理手续。8.申报单位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用款计划、施工进度,报市房改办。9.当地房改办凭施工合同、用款计划下达启动资金使用通知单。10.收款银行根据当地房改办启动资金使用通知及施工合同、用款计划对集资款使用把关。总而言之,村委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合法的,村委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之前一定要熟知一定的办理流程。以上就是小编对村委向村民征用土地建集资房知识的整理,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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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同村村民买卖农房需经村委会同意吗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买卖有限制,若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农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同村人之间买卖农房是否有效?近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
陈某与吴某系正阳县汝南埠镇某村农民。2013年,吴某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便打算将老家农村一栋三层楼房卖掉。同村村民陈某看中了吴某的楼房,经亲戚撮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吴某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先付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15万元,所欠15万元于2014年底还清。后陈某发现吴某的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便不再支付购房款,并通过村干部向吴某索要定金和房款,但吴某不同意。陈某遂以吴某故意隐瞒事实,且房屋买卖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某立即退还购房款20万元。
吴某则辩称,两人签订协议前自己就讲明了此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协议中也未提及需提供两证。故吴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否则5万元定金应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原、被告双方所在村委会同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吴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20万元给陈某。
点评:同村村民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为什么一定要经村委会同意呢?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是由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由于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也就必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发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征询村委会的同意。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
[责任编辑:村民购买村里建的居民住宅楼需签合同吗_百度知道
村民购买村里建的居民住宅楼需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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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一个传统的标题。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被称为“农村产权”,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书。因此,“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然后直言不讳地说,”小产权房“的名字,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出售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建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的“不动产”。“小产权房”,“农村产权”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立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房子,但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购买;另一个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 “小产权房”的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只有商品房的价格在同一地区的1/3或更少。 “便宜”的根本原因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 [编辑本段]
“乡产权房的合法财产,不论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乡产权房应该清楚,只要按照相关审批手续,其法律建设,法律法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在集体土地住宅,因此,只要不是违法建设乡产权房,只是由于出售了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一部分,人们会误认为是非法建设中。由于它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农民宅基地房屋卖给城镇居民购买和出售不能收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它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契税证书法律程序。因此,乡产权房是没有转让或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但是,这并不是说,乡镇房产不得转让,但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有成员的集体内部转让,置换。
[编辑本段] 小产权房和产权产权(产权)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凡购买公屋市场,购房者可以有完全产权的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住宅市场价格或溢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是不是和高程,随行就市,让买家和卖方同意,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可以进行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住宅的房主,它具有优势的住宅权是自有住房,住房使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在这里,房屋产权和所有权的房子是一样的,但制订的两个不同相对的“产权”,“财产”有存在的意义。 2部分财产(小产权房)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职工购买公共住房领域的?状态的住房,可以在一个标准的价格出售。工人买家除了拥有部分产权,继承和出售,但出售给购买五年后,原房屋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财产的权利权利各自的股份比例分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的部分财产和财产权利的一些差异。部分的财产和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盈利能力和处置权的行使。
[编辑本段] 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风险是什么,法律风险,已经详细讨论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乡产权房转让有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的只能使用普通商品房的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而不是商品房。因此,在法律和法规的真正的房地产和体制乡的房子财产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申请到真正的房地产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的房子产权,购房者的利益的情况下,销售很难保持。同时,由于农村产权房的购买合同是无效的,购房人在法律上只要求开发商退还购买款项,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然而,根据现有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明知所购房屋的乡产权房还是买一个自己的过错,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合同是无效的,买方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乡产权房的法律不承认,他们不记录在房管部门,而不是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住房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非常有限救济渠道。 二,政策风险,购买农村住宅物业的建设,谁签署的开发合同,并交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相关部门整顿农村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导致一些项目停止或强制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者找开发商要求购买的买家,谁都有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而不是房款及时回收一个尴尬的境地。此外,购房国家征地和移民安置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所有权,购房者谁是不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它很可能无法获得产权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 目前,乡产权房屋发展和建设尚未明确定义的约束,也缺乏开发和施工监理。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的贷款,以支持大量的发展资金政府和银行监管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发展和建设,开发单位的钱或其他问题的一部分,这是非常有可能成为烂尾工程。如果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时间的买家,地方,我们能否根据交货准时,高质量住房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同时,建设单位的资质的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容易出问题。 四,缺乏因购买农村产权房的法律承认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办理合法所有权文件,不能合法转让后购买转移。在同一时间的保值和增值的房子有很大的影响。
[编辑本段]关于乡产权房可能会成为一个大的房产? 很多人认为与“物权法”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给予了充分肯定,乡产权房将被法律所承认,并最终可以转化为一个合法的产权房。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吗?农村产权房屋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缺乏法律依据产权房转换,从我们目前的看法。从我们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土地的价值取向,中国仍然是在短期内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转让。因此,乡产权房屋的产权房的转换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与此同时,即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从现有的土地制度,例如,买家将被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购房者购买乡产权房屋购买房地产的成本也几乎是一样的。 因此,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购买农村产权房,已经购买尽快退房。如果你认为他们能承受在文本中描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我们建议你最好能购买现房,并注意以确定是否计划的资格和信誉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开发人员,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如果你无法或不愿承担上述风险,想购买乡产权房,现在你只有去物业房屋所在乡镇,村集体帐户。 以上是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央建的小产权房明确不允许共享保护的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农村小产权房,陈锡文明确表示非法的小产权房,绝对不能施工。对于那些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在农村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很多消费者购买,他不能在国家法律知道这么多,这么糊里糊涂地买,找到更便宜买的,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保护。代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因为这是违反城市和农村的土地使用规划的总体布局,也违反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是不合法的。 /&小部国土资源产权房最新政策,再次严正指出,小产权房实质的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购买宅基地,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严惩。 [1]事实上,小产权房是不支持现有的法律制度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一个巨大的房地产价格差距小产权房,创造了广阔的市场需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理部门,小产权房是在事实的一部分,承诺房屋安全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小房子属性,你可以得到高于种植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的房间的出现,对政府,购房者和农民,其实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你应该有助于实施这一观点的政策目的,小产权房是高度一致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的举措,如何非法?这的确是一个奇怪的问题。中国的最大问题在未来得到解决,800万农民致富问题。薄守着一亩三分地,农民不能致富的农民进入城市,进入现代社会分工是唯一的出路,为农民,农民致富的城市,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工作,当小老板“自己的企业。农民工相对过剩的背景下,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处工作,甚至能够找到工作,微薄的收入,如果你能引导农民工去自己的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对劳动力的农民工供应市场,从而提高了工资水平,拓宽渠道,农民工的生活和农民企业家创业成功,也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正是在此基础上,鼓励自主创业的一项重要政策。 但是,农民创业资金从何而来?资金非常困难的农民从财政手段,那么只有让农民使用自己的资源的主要融资方式。农民的资源,说到底,就是有点薄,破房子,土地流转还没有真正被放开,现在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村,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导致农民这个可怜的资源事实上不能发挥任何经济的作用在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之间是相互矛盾的:鼓励农民到企业,农民创业资金的来源受阻探索的方式来解决小产权房,应设法维持一个双赢的利益格局。小产权房强制拆除,是不符合这一原则。把责任全推给农民或购房者,不客观的。小产权房建设和交易在阳光下进行。管理部门为什么不马上禁止呢? 之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改变,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下不为例既往不咎。技术上是可行的探索实践模式的设计,比如小产权房的销售改变了长期租赁合同的原始合同,并允许租户转租,可能是一个解决各方面的可接受 [编辑本段] 畅销的原因,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保障性住房愿望无望的情况下,一些打着“小产权”,“农村产权”的旗帜下,在炎热的项目在一些大城市小产权房销售价格低,环境的买家谁是最有吸引力的,虽然远离城市,但现在的发展,以及北京馅饼的延伸道路的公共交通,这个小产权房或小的吸引力。 但由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被国有化,建设部最近收购或提醒人们要注意小产权房的风险。发了言说,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新闻部,住建不允许集体土地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此,建设部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 “小产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业主,这房子是既无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预售许可证,土地及房屋局不给购房合同备案。如果购买此类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乡产权”“小产权”的承诺的一些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热销的原因如下:农村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商品房价格高的升温,短期来看,如果人们的收入和购房比有不在城镇购房者仍然一千零一夜太大的变化,还不得不去到郊外去寻找自己的天堂。 两个人买小产权房自住的目的,只要住着舒服,人们不考虑出售的风险,现在北京周边的河北镇在北京热销的房子,距离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再是最痛苦的,更何况北京郊区的交通比北京以外的城镇,或更方便,谁拥有足够的钱够吗?小产权房确实满足了人们的家居需求。 三次书面警告,由建设部,其实,没有什么“农村产权,产权”和“财产”,这个所谓的“农村产权”的现实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在所有的消息实际上并不否认存在“农村产权”被归类到列表中的小产权房的未来产权化埋下了伏笔四乡产权房稳定的价格,完善住房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有一个角色,和一个新的渠道来解决住房问题为低收入,历史上其作用或积极的,有效的政府不能忘记这一点。 五,“乡产权”除了卖,而且也没有发生因为非法拆除的先例,而城镇人口购买的情况下,集体土地非法行为,但乡产权“的房屋已卖多年来,政府尚未颁布规例,禁止小产权房的销售,没有追究侵犯乡镇政府,村委会。六大量城市违章建筑的存在,以及私有财产被拆迁的实际情况考虑,让人们很自然的想法?“共产党不坑的人”更何况有关部分的规划正式项目批准后的“乡产权”房白驳七,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整合与推进改革进程,怎么可能拆就拆呢?说白了拆迁,土地改革将是议程,为农民应该成为市民还可以享受流行的社会公民,人们期待这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整合细分农村生产的前提下,或公共财产,流产或生产有点牵强,客观的“小产权房”不仅让一部分城镇居民购买廉租住房,而且还可以发挥作用,稳定城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说,北京小产权房销售盘中其实隐含的潜在风险的小型住宅的产权,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不具备建设部房地产占18%左右,也有所了解,“小产权“和”产权“之间的巨大差异的诱惑不会失去权力因投标技巧建设部继续销售小产权房仍然是压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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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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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修建需要办理的手续
农村房产证
农村房产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在农村建房宅基地是需要审批的,因此,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不同于商品房先买房后办证的一般程序,农村房过户流程复杂。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村民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能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087157&&99&&
农村建房有房产证吗
  房屋有很多种,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屋、保障房等等。但是,整体来说,只分为两种: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当然,还有小产权房。很多朋友都知道城市房屋必须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农村房屋是否需要办理房产证却不了解。
  一、农村建房有房产证吗?
  同城市房屋一样,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呢?与城市房屋房产证办理有何区别呢?别急,下面就将教您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农村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是多少。
  二、农村怎么办房产证?
  农村把你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
  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具体的费用有:
  1、测绘费1元/m2;
  2、登记费80元/宗
  以上即是农村房产证怎么办理的简单流程,具体的办理还需要以当地的房管部门为准,办理之前可事先咨询一下。
农村自建房有房产证吗?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呢?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取得规划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即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屋,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哟,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建房房产证。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房屋应该如何过户?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其次,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非农转非)人员,经批准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农房。
二,办理程序与条件:
1,向当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经审查,每一户农业人口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
4,经现场踏勘后,有关部门对选址定点的审查意见(村民小组 村委会 乡镇建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住建 规划部门 国土部门)。
5,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6,资料齐全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欢迎你到国土部门前来咨询!
&&&&&&&&&&&&&&&&&&&&&&&&&&&&&&&&&&&&&&&&&&&&& 德阳市国土资源局
&&&&&&&&&&&&&&&&&&&&&&&&&&&&&&&&&&&&&&&&&&&&&&& 日
先申请宅基地!批准后建设好就去办理房产证!
由于老房不好住人,准备自己盖一栋130平方左右的房子。有一理想地基,是一杂地。基本上不好种田的那种,就是农村开荒的那种。我想问下需要办些什么手续,从那个部门开始入手,听说是找村小组,然后找大队,然后找镇土管所,是这样吗?高手请教,谢谢!!!!
如果是这样的话一般要先到当地的村委会进行申请申请成功就可以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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