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返租的房子装修容易出现的问题题可以写在协议上吗

买楼房商家承诺返租有何注意事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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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楼房商家承诺返租有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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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开发商在无法保证完全履约的前提下给商铺承诺返租出售,其实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对于商铺的返租承诺,虽然有所谓的合同约束。  但是一,重组,破产等难以预见的风险,往往会因为公司内部变动,在以后的返租操作中,实际上、二、三线城市而言,产权式商铺的主要承载形式“售后返租”模式虽然在法律上一直被禁止,实际上却从未被被真正的禁止。  因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你好。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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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如何化解商业售卖返租存在的风险
  图片来自经济杂志社 崔博摄
  前情提要:2011年韩女士为理财增值签约购买了北京市东城区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商城(以下简称万朋文化)一处30年产权的商铺。为了方便全权交给业主代理租借,自己坐等收钱即可,但在2013年底开始韩女士等业主便未收到付款,且长期沟通未果,于是向《经济》杂志社求助。
  在2014年底万朋商城拒付租金事件被媒体调查时,万鹏负责人便多次推诿,而在整件事情连续曝光后,投资人韩女士向《经济》记者抱怨称,仍有投资人仍未获得万朋商城应付的租金。
  业主们对此怒火中烧,一纸诉状将万朋商城3-5层开发商万朋京徽(下文均简称“万朋”)及其法人杜斌告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万朋文化由多家单位管理;1-2层是作为市场管理,由工商部门来管理;3-5层是作为出租商业设施来向外租赁,由公司单独经营,为此次事件中的涉事主体。)在法院判定胜诉后,终于使部分业主陆续收到了租金,但仍有很多业主没有收到租金款项。正在业主们高兴的当口,突然出现了新的债权人要求法院监督杜斌履约,否则就要拍卖其名下的万朋资产。那么业主们又该怎么来应对新困难?本期《经济》对这一事件继续进行关注。
  业主再遇难题
  2015年,业主们开始陆续起诉万朋。《经济》记者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并查阅了该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后发现,不仅有4-5层业主起诉万朋索要租金的胜诉记录,还有业主单独起诉要求收回所购万朋3层商铺经营权的胜诉记录,这些胜诉案例给了万朋业主很大鼓舞。众多气愤的业主还表示想同万朋解约,认为让万朋退掉业主所购商铺也不过分,因此已经有业主在2015年7月开始针对这些诉求走新一轮法律程序,拿回自己的产权和相应的赔偿。
  但与此同时,法院在万朋商城1层张贴出一份公告,声明由于债务纠纷问题,要对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京徽消防”)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未来或将对万朋若干楼层及商铺进行估价拍卖,这个新出来的债权人和法院的告示让很多业主一下乱了阵脚。
  原来,自2011年起,业主们与法人同为杜斌的万朋和京徽消防先后签订了《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及《租赁协议》。第一份合约约定由业主认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的万朋商城3-5层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的30年经营权,每位业主均足额支付了经营权总价款。第二份协议则约定业主将其拥有经营权的商铺交由万朋代租,由万朋支付业主租金并按购买金额的7%返利,半年一付且提前6个月预付。
  然而自2014年4月起,万朋开始以各种理由拒付业主租金,虽经业主多次催告和沟通,但万朋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付租金,业主虽多方奔波,事情却仍未得到解决,业主纷纷将万朋诉至法院,有的要求退掉商铺,有的要求与万朋解除《租赁协议》,将商铺腾退并返还业主,有的要求万朋支付日至日的租金,有的要求万朋支付延付租金的违约金。
  而此时法院贴出的一纸告示,不禁让业主们担心自己的投资可能会有打水漂的危险。
  此外,业主魏先生还告诉《经济》记者,此前业主找万朋解决问题时,其法人杜斌迟迟未出现,后来杜斌对业主说其在外地的产业也出了问题,一直被当地公安机关留下解决问题所以才没能现身。
  这令业主们的担忧雪上加霜。
寻找新出路 危机求机遇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业主都慌了阵脚,旧问题未解决又出现新状况。
  对此,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树良向《经济》记者表示,在法院已查封万朋相关楼层并打算在未来估价拍卖的情况下,业主们应该尽快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不论是在诉讼保全阶段进行的查封,还是最终定案情况下进行的查封,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应该亲自前往法院问询一下,看到底谁是新的债权人,到底万朋欠该债权人多少钱,以及杜斌名下到底有多少资产。
  包树良分析称,在目前近百位业主与万朋纠纷未能解决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顺利完成拍卖程序,但是出现第三方债权人的情况应该引起广大业主的重视,应避免进入不断维权却无实质进展的死胡同。
  “虽然业主们的诉求各有不同,但业主应该抱起团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样才能变成更强的谈判方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包树良如是说。
  在此困境下,法院的通告也许可以视为一个机遇。“假设杜斌名下没有财产,业主们就算给万朋法人杜斌施加再大压力,也很难达到业主的意图。业主每天去杜斌办公室听万朋方面反复讲不履行的保证或声明用处也并不大”,包树良解释称,“现在既然已经有法院查封告示,上面也注明了杜斌名下的部分产业,业主们在上访维权、等待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案之外,还可以联合起来拧成一股绳,通过法院了解或接触万朋的其他债权人,与那些债权人进行谈判或讨论拍卖万朋资产之后各方所应得的赔偿款项,以实际填补自身损失。”
  对于想拿回经营权的部分业主而言,包树良认为,除了继续走法律程序之外,也应该积极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权益。
  业主应该尽快找准方向行动起来,因为若等到杜斌名下公司都资不抵债,即使业主手持再多胜诉状,结果也不会乐观。
  “因为业主集体胜诉但拿不到一分钱的案例比比皆是。”包树良表示,“例如北京一家著名的灯饰城,就是在承租人进行商铺分租之后产生了法律纠纷,承租人在收取分租租金后将本该支付给出租人的钱款转作其他投资,结果由于投资巨亏无力支付租金,使得分租人被停水断电以致无法经营。虽然通过集体诉讼出租人和分租人均被法院判定胜诉,但是由于承租人已经资不抵债,确实无法进行足额赔偿,导致分租人和出租人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补偿。”
  教训和警示
  万朋事件给读者一个启示:必须谨慎对待出售后立即返租的情形,杜绝拖欠拖租的状况。类似于万朋这种出售产权或经营权,又以保证投资者回报率的方式将经营权收回的地产商并不在少数。
  地产商会将一个楼层分成几平方米到几十平方米不等的若干小单元出售给投资者,使其不必参与实际的租赁与经营,投资者就能获得较高的年回报率。但若想保持如此高的回报,承租人需要是很专业的经营者,甚至需要成规模才行,在市场整体较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保证收益,如果租赁环节下游市场整体低迷,则很容易出现与万朋类似的违约纠纷,比如在《经济》记者调查中发现万朋商城4层仅有零星商铺开张,而5层则根本处于混乱的停业状态。因此投资人应该倍加关注承租人的背景及经营管理公司的资质。
  “广告上经常有各种创富传奇,比如某人贷款购买了两个铺位,由于开发商负责租铺,某人从交款那一刻开始以租养供,几年后即可成为两个铺位的业主,在租金大于按揭款的情况下,还可以略有收入。”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如果投资者“贪心”,就会很容易被这种计算方式和故事所迷惑。投资期望回报是一种正常的心态,但是如果允诺的回报率太高,投资者首先就应该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万朋这种售卖后返租的方式,其实也是能看到租约出售影子的”,包树良介绍称,这种做法最早出现在美国,后来流行于日本等地。在1996年前后,以许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类似的投资方式开始出现在大陆楼市。当时我国房管部门对于这种销售方式还没有确切的规定,任何房子都可用这种方式出售,这让很多不法商人有机可乘,而广告上标榜的利润又让很多的投资者失去理智、盲目跟风,中了很多意在融资的开发商的圈套。
  在市场红火、空置率低的时期,售后包租的楼盘的确让不少人觉得服了定心丸。但是矛盾很快出现,市场不景气导致许多包租项目的承诺日后不能兑现,不良的开发商甚至卷走了大量投资者的房款。由此,日起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当年很多吃过亏的投资者现在看到变相的带租约出售的销售方式,还是会心惊胆跳。而此次万朋也是钻了市场的空子,结合万朋之前接受采访时对《经济》记者说其有一批法律顾问的表述,或许正是万朋雇佣的律师团巧妙地帮其规避了违法风险。
  专家给意见
  租售前要进行各方面调查,使风险最小化
  《经济》记者调查发现,类似案件在我国虽说算不上频发,但在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中,这种商铺租赁纠纷案件量却又实实在在地占了很大比例。
  由于商铺的租金较高,而且租赁期限一般在3年到5年,投入资金成本后的回收期长,因此除案件标的额比较高外,产生纠纷的机率也比较大。
  包树良总结称,商铺租赁纠纷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其一,近年来商铺投资较为火爆,投资者可能匆忙将商铺出租后,才发现商铺并未达到使用要求,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其二,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可能由于疏忽未对租金支付方式约定明确,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其三,也有可能因为除租金外,租赁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后产生纠纷。
  而新开发商铺出问题的情况相对较多。“很多承租人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水、电、暖等附属设施不健全,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来说都会产生损失,而实际上,这些问题完全可以事前避免。”包树良称。
  张大伟也向《经济》记者表示,对承租人而言,事前要检查商铺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商铺物业管理情况、投入成本的回收期合理预估等。如果在租赁前多加考虑这些,就可以帮助减少租后的纠纷。“由于个人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技能或经验,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最好请专业人士查验租赁房屋是否具备开展经营项目的硬件条件,并应事先约定好双方各自的责任,以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规范合同、明确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督促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张大伟认为,投资前还应该了解投资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是各地政府对未来发展的远景描画,可能会改变未来城市在空间上的格局,也会使某些市场由此变得繁荣或冷寂。这种大背景、大环境的考量,是投资者在局部市场选择的先决性因素,否则一铺非但养活不了三代,反而会成为三代人的负担。”
  同时,投资人在购买商铺时应提前做好调研,由于商铺投资主要靠租金回本赚钱,所以明确市场基本走向是必修课。“投资者应该了解所投资商铺周边类似铺面的租金历史波动情况,并应对未来租金有一个合理预判,只有这样才能相对准确地估算出商铺价值。其实在购买较大商铺前,还应预估承租行业未来的行情,以确定是否可以稳定持续地收取租金。”张大伟说。
  包树良说,“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遍地,数量极多。有的开发商为了赚钱,会在广告上肆无忌惮地抬高身价。因此,投资者应该着重选择成熟地段投资以降低风险。”成熟商圈相较于偏远地区,在客流量方面是更有保障的。虽然偏远地区的商铺价格稍低,有升值空间,但若客流量无法得到保障,或商铺承租者经营只是为了满足周边居民基本需求,其租金承受能力会普遍较低,很难高效实现投资价值。
  最后,张大伟称,除非投资者考虑未来将商铺再行出售获利,否则应该认真考虑挑选优质租户,并尽量签署长期合同,不能只关注短期租金收益。“租户的行业、资质、背景以及履约能力都应该是投资人的关注点。承租后违法乱纪、擅自改动甚至毁坏单元结构、无法按时缴租金的承租人,带给投资者的将会是永远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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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售房返租引纠纷 法院判决维民权|商品房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2013年8月的一天,浩瀚公司(化名)售楼处彩旗飘扬,“即买即赚”“百分百回报”等诱人的宣传标语醒目的悬挂高空。赵云看到这几个字,不禁心念一动,走进了售楼中心,随处可见的宣传资料上写着:“高收益:浩瀚新世界推出十年百分百租金返还投资模式,即十年资金全额抵消购房款,完全实现十年百分百回报。即买即赚:浩瀚新世界购买当天,即可获得商业运营公司第一年租金返还,开创首例投资必回报,回报必超值的全新投资模式”。
  赵云仔细了解之下,觉得这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赚钱机会,遂毫不犹豫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云一次性支付房款58万元,开发商于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赵云,逾期不交付,赵云可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支付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云于8月20日准时交付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据一张。
  日,双方又签订了《委托经营租赁协议》,约定赵云购买的商品房委托开发商统一招租经营,期限十年,开发商每年支付赵云租赁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十年回报总额的2倍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即支付赵云一年的租赁费4.6万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赵云设想的顺利进行,2015年,距离赵云买房已经过去两年了,开放商迟迟没有将商品房交付,并且除了2013年交付的4.6万元租赁费之外,后续租金再未支付。赵云多次索要无果,遂将浩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和两年的租金。
  黄骅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浩瀚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按127.50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商品房为商铺,且开发商承诺为租金返还投资模式,房屋买受人对合同存在一定预期收益,合同一旦无法履行,合同是否解除,解除后约定合同违约金与预期收益间是否并存,如何正确认定合同违约损失,成为该类型案件的焦点及关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且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赔偿违约损失当事人没有异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商品房为商铺,购买时开发商承诺该商铺为租金返还投资形式,自购买当年起逐年支付租金,且合同签订后即依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当年度的房屋租金。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事实表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已经预见租金应为买方的既得利益,一旦违约即可能是违约损失的一部分。既然该项损失为预期收益,那么,合同一旦违约并解除,当事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租金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既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损失赔偿也即违约金额应该是补偿性的,主要是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非惩罚对方。换言之,守约方也不能因对方违约而获益,只能是弥补损失。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其请求数额不能超过损失数额。故本案中,参照当事人获得的首期租金数额作为损失数,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滕奉朝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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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影响科学评价的话语权问题,就此陈列平教授近日在接受“知识分子”访谈时首次公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在新的一年,为自己增添一份自信,五分智慧,七分把握,和十二分的成功与喜悦。
既然作者署名排序不能说明一切,那么,该如何正确估计一位作者在合著论文中的真正功劳呢?
有些领导倒是真爱读书,有些领导则有些叶公好龙,而且爱读书的领导和不爱读书的领导确实不同。  1、什么是售后返租  售后返租:是商业地产开发商的一种常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式,开发商将商业地产如商铺、酒店等划成众多小面积出售给投资者,随后开发商返租投资者购买的商业地产,返租年限多为3至10年,由开发商整体进行商业运营,开发商向投资者固定每月返还一定比例的租金。  根据建设部于2010年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2、售后返租是否合法  对于售后返租,我国立法还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总体而言,由于售后返租引发的往往是群体性纠纷,造成很多社会和经济不稳定因素,因此截止到目前我国对于售后返租采取的仍然是否定和限制的态度。  但政府规制并未阻挡住开发商和投资者的趋利心理,很多开发商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对外出售还在建设中的商业地产项目,投资者趋之若鹜。在追逐更大利益的心理驱使下,投资者再转手出让,因此,在竣工前往往房屋买卖合同已转经几手,价格也随之高得离谱。而开发商却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履约,烂尾楼和无休止的诉讼再度产生。2001年建设部出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返租或者变相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房。”200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确表态:对承诺售后返租、返本销售的,予以严肃处理。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综合前述规定可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仅禁止开发商通过售后返租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而竣工的商品房并未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语焉不详,如何判定司法解释中的“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参考和判断标准。   3、售后返租中的法律关系  售后返租可能涉及多方主体,如开发商、运营商、担保人、投资者、商铺实际使用者等等,因此售后返租中包含了多层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开发商将商业地产分割为小单元对外出售,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售后返租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均基于此。  2)、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开发商在投资者购买商业地产后,自行或指定另外的经营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投资者将所购买的商业地产出租给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通过返租的方式从所有投资者手上获得商业地产的整体承租权,并对外进行商业经营。  3)、委托经营关系  开发商或者经营管理公司也可能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即投资者与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由投资者授权委托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经营商业地产。  4)、担保合同关系  有些开发商为增强商业地产吸引力,打消投资者对经营风险的疑虑,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往往会寻找专业担保公司或者银行介入,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担保,实际上这也是开发商的营销手段之一。  5)、转租合同关系  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在获得投资者购买的商业地产的使用权后,通常会对外进行统一招商,通过转租商业地产的方式引进商家的进驻,因此,商业地产实际经营者与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之间又构成转租合同法律关系。  6)、其他法律关系  售后返租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如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承包经营等。  对于房地产行业感兴趣或者对销售创业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加入商战交流群,这里有各行各业的商业精英,大家在这里学习交流讨论,每天晚上定时讨论案例,共享各行各业的内部资料,打广告的就不要来了,我们这是个学习交流群,企鹅群号:
暗号(验证码):天涯  4、售后返租的法律风险  售后返租的外表看起来非常地光鲜和诱惑,开发商向投资者用承诺画出一个固定收取高额回报、不存在任何风险。很多投资者都放松了警惕,心甘情愿地掏出大额资金,却忽略了潜在的风险。通过对售后返租失败案例进行分析,笔者总结出以下重要法律风险。  (1)购房与租赁分开,开发商向投资者转嫁经营风险  实践中开发商多将购房与返租剥离。开发商一般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剥离:一是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租赁合同则由开发商指定的经营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由经营管理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从投资者手中获得经营权和使用权,经营管理公司承担返租租金的合同义务;二是开发商在其与投资者之间同时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双重合同关系。开发商与投资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也可以与投资者再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即投资人委托开发商对其购买的商业地产进行经营。  上述两种方式无论选择哪一种,开发商的目的都在于在开发商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开发商基于其不是租赁合同相对方和返租义务承担者而免责。而在委托经营模式下,开发商只是受投资者委托经营商业地产,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委托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因此,如果商业地产经营不善,导致投资者投资落空,该后果也只能由委托人及投资者自行承担。  综上分析,两种模式本质上都是开发商坐收投资者的投资后就将经营风险甩手转嫁给了投资者,在经营不善时,要么是所谓的经营管理公司承担责任,要么是投资者自己“自食苦果”,开发商则“独善其身”。实践中更有开发商在收取巨额房款后,携款潜逃的实例,留下一栋栋的烂尾工程和黯自神伤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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