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业联盟章程程和组织架构等没有异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要求,促进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与行业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打造机械行业职教品牌,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特组建“全国机械行业现代农机装备人才培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规范联盟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全国机械行业现代农机装备人才培养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机械行业组织统筹协调,政府、院校、企业等多方协作、共同参与院校发展和管理的参谋、咨询、协调、监督机构,是各方自愿参加的多元化、跨区域、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院校与政府、行业、企业,以及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农机职业教育事业,增强院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打造品牌,构建院校与行业、企业的信息互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二章 联盟组成
第四条& 联盟成员主要由中国农业机械协(学)会、相关省市农机管理部门、相关省市农业机械协(学)会、各级农机推广服务站、重点企业(制造类、流通类、农机合作社)、科研院所、本科、高职和中职院校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联盟理事单位指定专人作为代表出席联盟全体会议,参加联盟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理事应遵守联盟章程,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理事所在单位可优先获得学校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参与农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努力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第八条 &研究农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状,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院校改革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促进农机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推动校企开展联合招生,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评价人才质量,共同培养专兼职教师,建立人员互评机制。
第十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农机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对高技能型紧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为院校相关专业开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支持配合院校开展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师资培训、社会培训和科技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技能鉴定、在职和岗前培训的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促进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十二条& 不断探索农机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机制, 推进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紧密衔接,为学生搭建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的“立交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联盟成员单位的影响,协调、解决院校与企业单位在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联盟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长2人,副理事长12-15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大会提名并表决通过;联盟领导机构每5年换届。联盟根据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与企业产业对接需要吸纳理事。
第十四条& 联盟全体会议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联盟全体会议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农机人才培养及相关工作报告;
(二)决定人才培养及相关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联盟章程;
(四)根据章程组织选举联盟领导机构;
(五)讨论决定吸收新的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主持联盟工作。联盟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联盟会议每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联盟会议通过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用途
(一)联盟日常工作经费;
(二)联盟组织有关活动经费;
(三)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等课题研究资助费;
(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专业建设经费;
(五)其他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联盟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号
地址:常州大学城机电学院 邮编:213164 传真: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服务机器人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China&Service&Robot&Industry&Alliance,英文缩写:CSRIA。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中国服务机器人产业联盟是由服务机器人产品生产、经销、技术研究、知名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媒体等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联盟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用的开放平台,提高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互动,提升服务机器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服务机器人产业链,促进我国服务机器人产业的繁荣进步。同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社会各界的联系,打造现代化企业关系网络,推动服务机器人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联盟任务
第四条 &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盟力求打造一个公平、平等的行业发展平台,增强企业优势互补、拓展发展空间、提高产业或行业竞争力,聚焦各行业,以会展、论坛等活动方式搭建平台。
第六条 &为企业解决技术方面的难题,联盟将邀请重量级嘉宾为会员企业解决技术难关。为企业提供融资、技术、展示等方面的条件和机会,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联盟将与其他行业联盟、协会、科研院所、经销商等协作,为服务机器人企业搭建沟通的桥梁。
第八条 &中国服务机器人产业联盟将坚持以服务服务机器人企业为中心,与社会各界携手并进,锲而不舍,为服务机器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努力奋斗!为服务机器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大会的职责: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
1.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决定联盟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5.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7.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5.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加盟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热衷于推动服务机器人产业发展;&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加盟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服务机器人联盟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三)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四)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活动;&
(五)有退出联盟自由。
第七章 &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并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推荐联盟新成员;&
(三)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八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五条&对于背离中国服务机器人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除名,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九章 &其&他&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全国汽车俱乐部联盟章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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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切实提升我省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本联盟全称是“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简称“安徽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
英语译名为:Anhui Provincial Union for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 Faculty Development。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整体提升为目的,依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国家级示范中心,在安徽省教育厅支持和指导下,由在皖高等学校自愿组成的校际合作组织。
联盟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加强合作,抱团发展,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教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联盟效应,推进各联盟成员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 为推动安徽省高等教育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合肥学院、陆军军官学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协调各成员单位规范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理论与实践,积极探索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我省各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教育提供咨询和服务。
联合开展教师培训。探索教师培养新模式,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培养、异校培训等,为教师提供高质量、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和开放灵活的教育途径,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
共建共享优质师资。建立和提供开放的交流平台,推进包括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在内的高校优秀教师在省内高校开展经验宣讲和教学示范等工作,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第九条 联合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师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选题、立项、建设、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合作方式。
推动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大力促进各成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推进联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设与完善门户网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在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本联盟设立联盟理事会,负责决定联盟各项重大事项。理事会由各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荣誉理事长 1名,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推荐人选。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负责常规工作和日常事务,由承办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轮流担任。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2人,由理事会根据承办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所推荐人选来选定。另设秘书若干人,由秘书长从各联盟成员单位选聘。
本联盟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出席联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四章 联盟成员
凡拥护联盟章程、有加入意愿的在皖高等学校,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新增成员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加入。
联盟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秘书处之间联系及开展工作。
除在皖高校外,其他有意参与联盟活动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以“合作单位”的身份参加联盟。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联盟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拥有表决权、监督权。
(二)各成员单位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经费来源包括各成员单位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运行经费、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以及社会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一般开支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批,重大开支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每年收支情况由秘书处负责公示,接受联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理事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Alliance of Industrial Internet,英文缩写:AII。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外工业互联网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有效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切实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挂靠单位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工业互联网的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工业界和信息通信界的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为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推动&互联网+&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第七条 &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研究,共同探索工业互联网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开展试点示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形成全球化的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工业互联网总体、需求、网络、数据、安全、产业等架构及技术研究;
(二)开展工业互联网标准规范前期研究及标准化推进;
(三)开展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等,推动技术产品及应用创新;
(四)开展工业互联网的试点示范,推动相关设备和应用的认证工作;
(五)开展工业互联网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受指导委员会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来自中央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指导联盟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
(二)指导理事会制定联盟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重大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工业互联网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指导委员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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