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持有被执行人两兄弟分割房产视频案房款不履行判决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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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14:17:54
“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1.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
2.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因购置酒店配套设施及内部升级改造,急需资金,向庄新建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 并由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申请人庄新建于日向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经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审查,庄新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于日为庄新建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75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人庄新建于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情况
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担保人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对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所持股权进行查封。第三,向被执行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督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其次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案受理后,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大额存款。又对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没有重大发现。在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及时把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在有关电子屏幕上公布其失信的情况,限制其高消费,以督促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被告知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极为紧张,因为被执行人作为一个企业,其声誉高于一切,为此,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作出解决案件的高姿态。
最后做好说理教育工作。在执行规程中,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对其说理释法,讲明有关执行法律规定,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让被执行人明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有理有据的教育说服下,很快拿出解决方案,并积极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及时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案件执结。
(三)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二、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起,常永花、杨忠、王福军等人先后到和平区法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执行过程中,王翼军明知该公司已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在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于日将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58号负1层房屋以8,866,400元的价格低价变卖,并在取得卖房款后仍不履行判决内容,擅自向与同创房产公司无关的段连发支付,几经催要未果,最终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翼军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将其财产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支付给他人,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翼军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王翼军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王翼军作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购房款。但执行中其在明知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他人,直接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王翼军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本案,如果王翼军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够正确认识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会被移送公安机关。正是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牟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本人最终为抗拒执行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王翼军案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之后,王翼军受到了相应处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日,年仅7岁的霍某到本村村民家新盖的房屋屋顶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碰到房顶的10千伏高压线被击伤。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霍某右肩关节9.2cm处以远肢体缺失的目前损伤达五级伤残、被高压电烧伤所致的增生性疤痕百分比面积为13%,目前损伤达九级伤残。日原告霍某诉请判令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杨宏余及房主杨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杨宏余赔偿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实际再支付元;由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元。日霍某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杨宏余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宏余开办有个体工商企业大理宏余铸造厂,该厂按期纳税,运行状态正常;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两辆;被执行人在案发后还建盖了一幢五层住房(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杨宏余送达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日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对余款元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二)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杨宏余长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日大理市法院将该案移送大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日大理市检察院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宏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宏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筹措、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大理市人民法院遂做出对被告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对抗执行,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拖欠逃避执行,其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四、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10 月28 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兴福、李琼芳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 万元,判决生效后,朱兴福、李琼芳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年12 月19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 月29 日,被告人朱兴福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 天,后因被执行人朱兴福无财产可供执行,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多次来法院申请本案的恢复执行。法院查明:朱兴福曾向其女儿朱家梅和女婿计永辉各转账10 万元,且计永辉的银行卡仍有5 万余元,2015年2月,法院恢复了案件的执行,裁定追加朱家梅和计永辉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计永辉的银行卡及李琼芳的银行卡。之后,朱兴福仍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宜良县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11 万元执行款发放给付某等二人。被告人朱兴福等人仍未返还剩余的13 万元给付某等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兴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执罪,依法对被告朱兴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兴福有一定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转移财产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宜良县人民法院为进一步使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特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及当地群众50 余人参加旁听,并下发了《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宣传资料,通过案件的审理让旁听群众从中认识到法院判决、裁定的重要性,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五、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国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国发于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国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庞国发家的50吨水稻予以查封,同年11月份,庞国发私自将被查封的水稻变卖,销售得款11万余元,除归还桦南县信用社借款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庞国发到案后已经将执行款人民币90 000元交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国发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国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国发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国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法院生效文书执行难的情况日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得不到实际履行。人民法院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剑,惩处了一批拒执案件,有效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履行,也有效的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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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强制过户 须买方备一次性购房款_网易新闻
法院执行强制过户 须买方备一次性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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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连环追
3·30新政之后,深圳二手楼房价暴涨,交易中业主返价违约现象增多,由此引发诉讼潮。不少购房人选择诉请法庭判决继续交易,强制过户。但多名房产律师认为,判决生效之后,执行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一次性付款成为“拦路虎”
实际上,南都记者从多名知情人处获悉,上周,深圳市中院房产庭有法官在一次讲座上曾透露,目前违约潮已经引起法院系统的重视,全市房产庭法官在上周已经召开了会议,确定了判决指引。据其透露,如果达到三个条件,被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极大。
这三个条件是,第一,买方要确保持续符合购房资格。第二,买方要追加中介方和卖方欠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其中卖方欠款银行涉及到赎楼,便于法院判决该第三人配合赎楼。第三,买方要准备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而这也正是以便卖方不配合办理按揭手续时,一次性付款给法院,由法院执行强制过户,再将房款放给卖方。
这一消息上周已经在诉讼业主中广为传播。但是业主们对于一次性付款颇感压力。“深圳房价动辄数百万,一次性付款显然让被毁约已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购房者雪上加霜,成为起诉要房子的巨大障碍,导致要么放弃,要么求助于民间高利贷公司融资购买。”长期代理二手房交易诉讼的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在一封公开信中如此描述一次性付款给买方业主带来的压力。
律师呼吁银行给裁决过户购房者发放贷款
而面对这样的困局,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监督局以及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致函,希望商业银行与公积金接受裁决过户购房者的商业贷款申请,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出具贷款承诺并按承诺发放贷款。
张茂荣的主要理由是基于,给予裁决过户购房者贷款不存在法律障碍。他认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5条并没有限制裁决过户购房者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没有权利予以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26条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也并没有规定裁决过户购房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给予符合条件的裁决过户购房者公积金贷款。
同时,他认为,给予裁决过户购房者贷款不存在承诺风险。无论是商业银行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承诺函只是对符合贷款条件购房者的一纸承诺,实际贷款发放时间在交易成功,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也就是说过不了户,办不了抵押,不会发放贷款。
他还认为,裁决过户对交易更有保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强制交易裁决依法具有法律强制力,确定能够得到执行,相对于没有进入诉讼的交易来说,保障性更强。
而就在上周日,上百名卷入诉讼的业主,在深圳湾体育中心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签名仪式,声援该份呼吁。张茂荣也告诉南都记者,将以其民主党派成员的身份,将社情民意转达到前述主管部门。
判决已经生效,不执行怎么办?
梁平在今年3月取得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朱晓春应向他支付违约金4万元,同时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
梁平现年28岁,大学毕业之后在深圳从事设计工作。去年2月,梁平和朱晓春签订了协议,约定以77.5万元的价格买下朱晓春位于龙岗龙城广场榭丽花园的一套房产,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梁平告诉南都记者,随后朱晓春以各种理由不愿意配合去银行办理首期款监管等手续。他为此向朱晓春发出律师函,催促无用后,将朱晓春告上了法庭。
此案在今年3月获得深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朱晓春不配合按约办理银行资金监管后续以及银行贷款申请,已经构成违约。一方面判处朱晓春支付违约金4万元,另一方面还判处继续履行合同,今年的4月30日是履约大限。
不过梁平告诉南都记者,由于办理资金监管以及按揭手续,需要卖方配合,但判决生效之后,朱晓春仍拒绝配合。
朱晓春向深圳市中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认为这次交易应该是一次性付款,而不是按揭贷款,同时认为梁平提交的贷款资料存在造假。今年5月,他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梁平于5月初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卖方竟主动提出到银行办理资金监管以及贷款手续,双方在5月到银行办理手续,梁平也提供了个人资料。不过由于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面积、房产证号以及合同日期均进行留白,银行要求买卖方以及中介三方持有的合同均要将这些空白内容补齐。梁平告诉南都记者,留白是因为签合同时手头上没有房产证资料。现在,补齐资料的要求遭到了卖家的拒绝。
银行告知梁平,如果资料不能补齐,只能撤单,做不了贷款。上周四下午,买卖双方以及中介一起来到了京基100的中国银行。
朱晓春指责梁平是合同诈骗,并称梁平提供的贷款资料有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办理贷款,只能撤单。梁平则反驳称,所有的资料均已经准备齐,只需要他配合补齐合同资料就行了。
梁平告诉南都记者,龙岗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告诉他,类似情况,需要当事人配合办理按揭手续,还是需要他们和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当事人配合。
上周四的结果是,他们撤回了在银行的申请资料。下一步如何走,房子又将在何时才能收到,梁平也不知道。
判决五年后才得以执行
这正是判决之后执行难的一个尴尬现状。买家凌某在今年5月28日终于过户获得了南山区工业八路西招商桃花园一处房产,但是距离判决生效已经有五年之久。
涉事的房产为政府微利房,带福利性质,需要先办理绿本,再转为红本。凌某是在2005年7月与卖方杨某签订协议,当时还没有办理绿本。此后由于卖方不配合办理手续,买方最终在日闹上法庭。2011年4月,该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这一判决同样明确要在生效五日之后办理绿本,绿本办理完毕后五日之内办理红本等。不过直到2014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由买家补偿一笔钱后,卖家才予以配合办理手续。到今年5月28日过户,判决生效到执行落地经过了漫长的5年。
代理该案原告的是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胜荣律师,他告诉南都记者,该案的执行时间之所以会有四年多之久,是因为该案较为特殊,即交易房产为安居房而不是市场商品房,在2011年3月终审判决生效时连“绿本”都还没有办出,而要办出“绿本”、办理“绿本转红本”等手续必须由卖方亲自到有关部门办理,法院无法发出裁定强制办理,所以,该案经历了长时间的说服、执行和解工作,最终卖方自愿履行了前述义务,使得该案拖延较久才得以执结。
钟胜荣认为,这只是特例,对于目前大部分的商品房买卖案件而言,时间不会拖得太长,一审、二审加上强制执行程序,一般一年多就能够过户。
但钟胜荣认为,如果要获得较高的执行效率,前提是买方必须准备好足够的购房资金,在将购房款汇入法院账户后,法院就可以向国土部门发出裁定书强制过户。这一做法,就完全避开了卖方,无需卖方配合进行按揭手续。
06-07版采写:南都记者 李亚坤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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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买方如未及时支付房款存在被解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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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买方如未及时支付房款存在被解约风险
&&&&&&&&&&&2015年3.30政策之后,深圳房价陡然暴涨,业主违约,买方起诉合同继续履行&,深圳法院判决支持买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告一段落。然判决之后,有些买方在判决规定时间内并未筹足购房资金,导致判决的合同继续履行客观上陷于僵局。买方以法院判决已确认继续履行房产过户而高忱无忧,不按判决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及时收到房款,达不到卖房收款之合同目的。买方未按法院判决时间支付房款,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卖方有不有权另行起诉解除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买方未能按判决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可能会乐极生悲,面临卖方发起新的诉讼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对于这一问题,目前许多买房人认识觉悟还不够高,甚至法律人士也缺乏这一解约风险意识。当然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生效判决能否另行起诉解除合同,目前审判实践尚存有争议,未达成统一认识,但已有这样的终审判案,不得不引起重视。&主张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不能再诉讼观点理由:&1、继续履行判决已生效,另行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2、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已生效,合同解除权&已消灭。&3、判令继续履行的判决生效后,如买方不履行该判决支付房款,卖方应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维护自己权益,再次启动审判程序违法。&&&&&&&&上面的观点有一定的支持者,但对于继续履行的二手房买卖案件,上述观点值得推敲,司法实践中也有截然不同的判例。作为购房者应积极按判决书按确定时间支付房款,避免逾期面临业主合法解约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不值得去尝试。&&&&&&&&买方如未按判决书确定时间履约,卖方能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有以下几点:&&&&&&&&&1、法院受理卖方解除合同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确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项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如何判断适用未有明确表述。&我国2015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对“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进行了具体化,界定了统一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需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方适用一事不再理。本案中前者诉请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法院判决生效后买方未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在继续履行合同后形成了新的违约事实,卖方按照判决书确认的买方履约义务结合原合同内容起诉解除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两案的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及诉讼理由均不同。法院受理卖方根据判决书确认的内容起诉解除合同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后&,负有合同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如果违约不履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守约方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买方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应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可由权利人自由行使、处分&,包括其通过诉讼所获得或被确认的权利&。卖方可以选择放弃其享有的向法院申请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买方付款的权利&,而根据判决书确认的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请求解除合同,这均是判决生效后守约方可选择行使的权利。&&&&&&&&&&&3、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件,确认的是按照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双方均需遵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从已有龙岗法院和福田区法院判决书内容也可以体现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买方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的,卖方可解除合同的内容。&&&&&&&&&建言:小心驶得万年船,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买方应积极按判决书内容筹集付款资金,避免继续履行合同后违约行为导致解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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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就是遇到这样的问题,买房不及时付款&贷款出问题,开庭时买家承诺付全款,判我卖方败诉,法院判决1&,继续履行合同&&2,10天内配合他过户。3,判决他15天内给我2w违约金。履行期内未付款的按双倍利息执行。拖延一个月了不肯付钱去过户,发了几封催款通知书后没动静,得知他自己最近先去申请强制执行了。如果我现在想早点拿钱&&是不是也只有去法院申请强制付款,还有点搞不明白这个双倍利息是指2w的利息&&还是全款的利息,我申请全款利息是按合同中的利息计算,还是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利息计算?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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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陈述的问题有些不明白,请予悄悄话中详细说明引用1楼天使羽羽的发言:最近我就是遇到这样的问题,买房不及时付款&贷款出问题,开庭时买家承诺付全款,判我卖方败诉,法院判决1&,继续履行合同&&2,10天内配合他过户。3,判决他15天内给我2w违约金。履行期内未付款的按双倍利息执行。拖延一个月了不肯付钱去过户,发了几封催款通知书后没动静,得知他自己最近先去申请强制执行了。如果我现在想早点拿钱&&是不是也只有去法院申请强制付款,还有点搞不明白这个双倍利息是指2w的利息&&还是全款的利息,我申请全款利息是按合同中的利息计算,还是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利息计算?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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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买也好好,卖也罢,喂马总是有那么多不守信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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