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最终具体以实际为准 英文交货为准,卖方可否拒绝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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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作为买方的我已经履行完义务,但是卖方却迟迟未履行合同,我可以让卖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于2003年6月跟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交房期为2003 年12月31日。但直至现在甲方未履行合同,购房款已与签合同时一次性全部付清,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甲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房价为25万元 注:合同未说明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江西南昌郑吉敏律师回复:
  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比照房屋租金按天计算。
  建议发函催告要求甲限期履约或诉讼法院要求强制履行。
  相关法条:
  为正确、及时审理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调换形式订立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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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购房活动中,相信不少人都接触过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什么是购房协议?什么是购房合同?两者有什么区别?哪一种更能保障我的权益?这些也是不少人心中的疑问,对此,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购房,不少人都是小心谨慎的,因为这可能就涉及道自己的一生身家。在购房最要注意的事情,莫过于签订购房协议,那么购房协议是怎样的呢?
当我们需要买房的时候,我们都会签订购房协议书,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的购房协议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房产交易也随着兴盛起来,买房成为了现代人人生大事的一件。买房除了要看好房,还要签好买房合同,所以要知道买房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房屋买卖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呢?哪些情形是不能够完全确定无效的呢?签订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情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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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怎么办,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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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怎么办(1)不交货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2)延迟交货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3)货物与合同不符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要求交付替代物;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在宽限期内履行;要求减低价格;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撤销合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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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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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供货合同
采购&&&&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三部分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四部分其它&&&&&&&&第一部分协议书&&&&买方(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全称):南京第二压缩机厂,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空压机、储气罐、&&&&过滤器、风冷式冷冻干燥机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生物制品项目一期工程&&&&工程地点:***宁开发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发[&号&&&&资金来源:自筹&&&&二、供货内容&&&&供货内容:空压机、储气罐、过滤器、风冷式冷冻干燥&&&&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与产地&数量及单位&设备单价(万元)&合价(万元)&&&&&------------------------------------------------------------------------&&&&1&双螺杆风冷式空气压缩机L22&上海康普艾&2&台5.31&10.61&&&&&2&微过滤器&T-100&南京力君&1&只0.10&0.10&&&&&3&精细过滤器&F-100&南京力君&1&只0.10&0.10&&&&&4&微过滤器&H-100&南京力君&1&只0.10&0.10&&&&&5&风冷式冷干机&ADL-30F&南京力君&2&台0.76&1.53&&&&&6&储气罐&C-2.0/0.8&普瑞兴&1&台0.57&0.57&&&&&合计&13.00&&&&&三、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5&天。&&&&四、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拾叁万元(人民币)&&&&&¥:&13&万元&&&&&&&&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一般条款&&&&5、本合同特殊条款&&&&6、招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货物质量保修责任。&&&&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定义&&&&2.适用范围&&&&3.原产地&&&&4.技术规格和标准&&&&5.专利权&&&&6.包装&&&&7.运输标记&&&&8.装运条件&&&&9.装运通知&&&&&10.&&&&&11.支付&&&&&12.技术资料&&&&&13.质量保证&&&&&14.检验&&&&&15.索赔&&&&&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17.不可抗力&&&&&18.税费&&&&&19.履约保证金&&&&&20.仲裁&&&&&21.违约终止合同&&&&&22.破产终止合同&&&&&23.变更指示&&&&&24.合同修改&&&&&25.与分包&&&&26.适用法律&&&&&27.主导与计量单位&&&&&28.通知方式&&&&&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30.合同生效及其它&&&&1.定义&&&&1.l&“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修改补充通知、投标文件、图纸等以及&&&&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系统设计、调试、技术服务、&&&&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8&“验收”系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2.适用范围&&&&2.l&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3.原产地&&&&3.l&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4.技术规格和标准&&&&4.l&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规定,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5.专利权&&&&5.l&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6.包装&&&&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的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一份。&&&&7.运输标记&&&&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收货人代号&&&&(5)目的地&&&&(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7)毛重/净重(公斤)&&&&(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7.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8.装运条件&&&&8.1&交货方式。&&&&8.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设备交货日期。&&&&8.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8.3&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9.装运通知&&&&9.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10.保险&&&&10.1&货物应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10.2&卖方应充分考虑在项目最终验收并移交买方以前可能发生的潜在各类风险,并自行办理相关工&&&&程、人员投保。&&&&11.支付&&&&11.1&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12.技术资料&&&&12.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45&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2.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还应另外包装一份,并随每批货物发运给买方。&&&&13.质量保证&&&&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国外进口的主要设备必须提供国外进口货物进关证明、原产地证明等,并&&&&提供货物报关的手续证明。&&&&13.2&根据买方检验标准自已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有关政府检测部门检验结果,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13.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同时该补救措施不解除卖方应负的责任及相应赔偿。&&&&13.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8&个月。&&&&14.检验&&&&14.1&在交货前,买方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14.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已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有&&&&关政府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4.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当地相关政府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测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14.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4.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5.1.l&卖方同意买方退回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15.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15.1.3&更换有缺陷的设备、部件和零件,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1.4&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15.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可从应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取其它索赔方式进行索&&&&赔。&&&&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16.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应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批次货物最后一件(含附件)每迟交&&&&1&天,按合同总额的0.5%&。如果卖方在达到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额。&&&&17.不可抗力&&&&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税费&&&&1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18.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18.3&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19.履约保证金&&&&19.1&卖方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20.仲裁&&&&2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20.2&仲裁应由南京市行政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20.4&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5&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20.6&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2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1.2&一旦买方根据第2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而且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破产终止合同&&&&22.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和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3.变更指示&&&&23.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时间和地点;&&&&(4)货物的规格和数量;&&&&(5)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3.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一周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4.合同修改&&&&24.1&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5.转让与分包&&&&25.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25.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本项目合作人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26.适用法律&&&&26.l&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2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27.1&合同书写中文。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7.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际单位制。&&&&28.通知&&&&28.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29.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29.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9.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29.3&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9.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29.4&合同正本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副本6&份,&买卖双方各执3&份。&&&&30.合同生效及其他&&&&30.1&除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第三部分合同的特殊条款&&&&本章是对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两者如有矛盾之处,以本章为准。&&&&条款号内容&&&&买方:**有限公司&&&&1.5&&&&&地址:***宁开发区&&&&1.6&卖方:***第二压缩机厂&&&&1.7&项目现场:***市江宁开发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等均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缺少4.1的一部分。&&&&货物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15&天。&&&&8.1.1&&&&&设备到场后,卖方负责免费将货物卸至买方指定的位置。&&&&设备的安装由卖方负责,费用已含在总价中。&&&&设备安装完成后,卖方负责免费调试。&&&&1、货运至现场,经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11.1&2、单机安装完成、调试合格、验证文件齐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3、其余10%&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14&天内付清(不计利息)。&&&&13.1&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及系统投运后十八个月&&&&20.1&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部分其他&&&&本章是对“协议书”、“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特殊条款”的补充,如有矛盾和出入&&&&之处,则以比较严格者为准。&&&&货物清单与技术规格要求&&&&一、概述:&&&&&本技术要求使用范围仅限于空压机、储气罐、过滤器、风冷式冷冻干燥机的供货要求。卖方提供&&&&的货物,均需通过型式试验和鉴定,并经长期运行证明产品质量优良,安全可靠。&&&&1.1&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如遇与卖方所使用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1.2&货物的主要零部件均应为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易于配套使用的产品。&&&&二、基本要求&&&&本项目所选用空压机、储气罐、过滤器、风冷式冷冻干燥机的的设计、制造、使用及安全应&&&&满足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及相关引用标准、规定了供货方遵循的空压机、储气罐、过滤器、风冷&&&&式冷冻干燥机的的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等。&&&&三、技术要求&&&&所供货物必须符合GMP&验收认证要求。&&&&四、招标货物的清单与技术要求&&&&序号&名称&型号及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双螺杆风冷式无油空气压缩机Q=3.5M3/min&P=0.8MPa&台&&&&&2&(风冷式)一用一备,含配套过滤器(一用一备)电机功率台&2&&&&&&&&&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备注&&&&-----------------------------------&&&&微过滤器&JF-C-004&除油精度5PPm&除尘精度3um&1&只带自动疏水器&&&&微过滤器&JF-T-004&除油精度0.5PPm&除尘精度1um&1&只带自动疏水器&&&&精细过滤器&JF-A-004&除油精度0.001PPm&除尘精度0.01um&1&只带自动疏水器&&&&微过滤器&JF-H-004&除油精度0.003PPm&除尘精度0.01um&1&只&&&&所有过滤器接口尺寸DN40&法兰连接&&&&&&&&序号&名称&型号及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风冷式冷冻JCD30SG&型台&2&一用一备&&&&1&干燥机Q=6.5M3/min&P=0.9MPa&&&&&&&&&电机功率&1.1KW&台&2&一用一备&&&&&&&&序号&名称&型号及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储气罐&C-1/10&型V≥2M3&个1&要求有压力容器合格证&&&&&&&&五、供货要求&&&&5.1&卖方应提供货物的加工制作过程中各主要工序的加工工艺及检验规程。并提供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5.2&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卖方有义务免费帮助买方审核货物的设计方案,并根据卖方提供的货物设&&&&计图纸和现场实测货物等附件。&&&&5.3&凡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参数与标书或国家有关标准有差异之处(优于或差于)投标时应特别列出。&&&&六、技术服务&&&&6.1&、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代表负责协调买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如图&&&&纸确认,与业主、设计院及他方的技术协调等。&&&&6.2&、卖方至少应派一名以上现场技术人员指导设备、系统的现场安装及调试,该技术人员必须有安&&&&装调试同类设备、系统3&年以上工作。&&&&6.3&、卖方应具备先进的培训设施,对买方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并&&&&免费提供详细的培训文件。&&&&6.4&、提供安装、性能GMP&验证文件。&&&&七、检验、维修设备及工具&&&&7.1&、卖方应提供必须的专用检测设备(包括必须的附件、中文操作手册及必要的工具,并不得用于&&&&调试。&&&&7.2&、卖方应提供专用工具清单,并标明其种类、用途和生产厂家。&&&&7.3&、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将上述物品移交买方。&&&&7.4&、出厂检验:设备出厂前,卖方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并在一周内将所有检验证书和试验提&&&&交买方,但此类检验和试运行不能替代现场最终接收时的检验和试运行。&&&&八、备件、易损件&&&&8.1&、卖方应提供一个质保期满后,在正常使用下保证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备件和材料清单,并注明&&&&其种类、生产厂家、单价和总价。设备到货开箱验收时将上述物品移交买方。&&&&8.2&、卖方应提供一个易损件、耗件清单,并标明用途、生产厂、订货编号、使用寿命和单价。&&&&九、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及系统投运后十八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无偿承担故障维修,更换零&&&&配件的义务,确系质量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卖方应无偿更换全新合格产品。质量保证期后,卖方必&&&&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并负责终身维护,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卖方应保证以&&&&不高于在设备生产地购买的一般价格提供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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