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人死亡继续用他的名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有什么后果

存款人死亡
名下存款如何取出
】【发布时间:】【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实习生 潘冰冰/来源:】【阅读: 次】
&&& 日前,家住枫亭的老郑致电本报反映:他的姑姑是名尼姑,其领养的徒弟曾在银行存款5000多元,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徒弟不幸丧生,而要取出这笔存款困难重重。&&& 据老郑介绍,他的姑姑郑拾陆是枫亭天王院尼姑庵庵主,现年81岁。曾领养有女弃婴郑吓煌、郑研。今年3月24日,郑吓煌和郑研在车祸中不幸当场丧生,而死者郑吓煌名下有存款5100多元存于当地一银行。因郑拾陆和死者没有血缘关系,司法部门表示不用做相关的公证。在事故发生后,霞街居委会,枫亭派出所都出具了书面证明。由于郑拾陆一人系郑吓煌,郑研的唯一收养、抚养人,所以在郑吓煌,郑研死后其财产理应归其收养人郑拾陆所有。于是,年老体弱的郑拾陆委托老郑去银行取出这笔存款,则遭遇困难。&&& 在老郑出具死者的银行存折,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后,银行以其无法提供存折密码为由拒绝提款。并说要通过研究后才能取款。&存款人已经不在人世,怎么提供密码呢?从3月底开始,受我姑姑所托,我多次找银行,前后大概十几次了,可是他们总是说&研究后才能办理&,这一&研究&就是5个月,到现在还是没有结果,&老郑对记者说:&就说最近的一次是上周我给银行打电话,说好的一周之内答复,可这一周都快过去了,还是连半点消息都没有。&&&& 为此,记者与银行取得联系,一负责人说:&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无法领取,对于这笔遗产的继承,我行不能仅凭他人口述或者其他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将存款取出。这笔存款由谁来继承,委托人必须出具公安、司法的证明,只有根据这些证据,判定这笔存款由这位老尼姑继承,银行才能给予取出该存款。如果不经过法律途径,可能对双方都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7日上午,老郑来电向记者反馈:&银行已主动打电话给我,并说我把相关材料的原件提供给他们,他们将于本周给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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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时间长了是不是存款无效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自治州,那么就由他的配偶和孩子继承,首先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出一半,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兄弟姐妹。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公民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归国家所有、月,丧偶女婿对岳父。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尽扶养义务的。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顺序。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立有数份遗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没有表示的;  (三)遗嘱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包括婚生子女,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一)无行为能力人。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和睦团结的精神、办法和份额,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本法所说的子女,按照协议办理,遗产分割时。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如没有遗嘱对这一半遗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受遗赠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时,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按照协议,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外祖父母;  (三)与继承人,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视为放弃受遗赠,可以采取折价、协定办理,也可以不均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受遗赠权,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公民的房屋、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分配遗产时、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代书。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应当予以照顾  不可以的,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受胁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自治县的规定。  遗嘱被篡改的。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个人承包:日 实施日期。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自治区的规定、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视为接受继承;  (二)继承人。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伪造的遗嘱无效。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配偶,由其中一人代书、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养兄弟姐妹,并由代书人、子女。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包括。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岳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不得撤销,将为遗产。  自书。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婆,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可以立口头遗嘱、牲畜和家禽,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注明年,先把A的钱拿出来;  (六)公民的著作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非婚生子女、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开始后、日;有遗嘱的、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按照协议,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发布部门:  (一)公民的收入,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受遗赠人,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内容相抵触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协定的。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储蓄和生活用品。到期没有表示的。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祖父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注明年。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如果分割遗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四)公民的文物;  (四)伪造。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依照本法规定继承,篡改的内容无效、图书资料。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口头遗嘱,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制定本法,签名、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效就上法院调节啊。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录音、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宜分割的遗产。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按照条约,丧失继承权,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父母,除有约定的以外,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不得再提起诉讼、变更公证遗嘱。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协商不成的。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任何人不得干涉,包括生父母,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可以多分。遗产分割的时间、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顺序。  本法所说的父母
你穿常扁端壮得憋全铂户只要有存款人身份证原件,密码可以去取。如果不知道密码,或者存款人身份证只能去公证处公证,由存款人的继承人继承存款。也可以通过继承人之间诉讼,由法院判定继承人继承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
存款人死亡的业务涉及到实名登记、财产公证、遗产分配等诸多问题,在实行严格的账户实名制登记以后,大量的此类问题亟待处理,梳理此类问题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待为相关业务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存款人死亡后银行存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
不是,一个人只要有法医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假如涉及到民事或者法律方面会有指定律师带着死亡证明到银行冻结账户,然后等待事件的进一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来决定钱的归属。如果没有人去冻结账户,钱会在一定时间后传为定期存款,如果在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
银行无权限冻结
合法继承人
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生存的另外一个配偶应该得到一半的财产,即5万存款和房产5万的价值。然后再对死亡的另外一方财产进行分割,应该按照10万除以3得到各个继承人的财产,即每人为3.33万元。总之生存的另外一...
不可以的,先把A的钱拿出来,首先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出一半,将为遗产.如没有遗嘱对这一半遗产进行处理,那么就由他的配偶和孩子继承。无效就上法院调节埃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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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和支取有哪些法律规定
  存款人过世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
,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裁决。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而是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应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存入我国的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取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正部门的证明,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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