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怎么办,哪些事儿要去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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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三方协议就不用去地税签了么?还是三方协议地税国税都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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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浅议“营改增”后如何做好地税工作
信息来源:地税信息作者:史光祖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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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电信业相继进行了&营改增&。今年,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全面进行&营改增&,从5月1日起,作为地税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营改增&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就改为增值税,这些纳税人的主体增值税自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然而,这些&营改增&纳税人的城建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却仍由地税机关征收。自实施&营改增&两年以来,&营改增&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增多,如何确保&营改增&后地方各税不流失、地方各税征管不脱节?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只是将纳税人原部分应征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原纳税人仍属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然而,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地税机关对&营改增&后纳税人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对附属税种缺乏新的征收手段。&营改增&后,随同主税种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征收。因部分信息不能共享,地税机关又不能&以票控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附加税种管理难度加大。对以前由地税机关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只能依靠后期信息比对,对未征收的附属税种进行补征,这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征收时间也较滞后。对&营改增&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零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靠国税部门代征难以全部征收到位,导致部分地方税收流失。&
  (二)以票管税优势丧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随营业税进行附征,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控管也是地税机关强化税收征管的得力措施之一。&营改增&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征管难度加大。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而失去新的增长空间,随同地税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因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消失,这势必造成地税三大主体税种全面削弱,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
  (三)干部队伍思想不稳定。&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随增值税附征的税种或是小税种,没有流转税主体税种,税额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因而主观上出现畏难情绪,有放松税源管理的苗头。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主要税源,地税收入有明显下滑的趋势,地税干部的工作自信心、工作积极性和行业自豪感将因此受到影响,人员管理难度加大。
二、&营改增&后如何做好地税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干部思想波动,是当前以致今后一段时间地税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认识&营改增&的重要性与时代性,以及&营改增&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化解其负面情绪。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要加强干部教育,保持队伍稳定。正确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弃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想领先顺势而为的理念,树立全局观念,强化主观责任意识,积极适应改革参与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财税改革新要求,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与信息化管理的严密性进行互补,形成合力,增强活力,重新构建 &营改增&后的地税形象。
(二)深化综合治税的应用,打造合作的新局面。&&&&&&& 一是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实施为契机,加强地税与国税、地税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等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比对、涉税违章方面的信息共享。二是建立规范的税款代征代缴工作制度,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不产生管理盲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是定期开展国税增值税入库与地税附加税费情况的比对分析,利用国税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专项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管。四是积极搭建国税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控税源,提高&营改增&后续控管能力,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实现共同管理、共同进步,合作双赢。五是要深化应用社会综合治税机制。要深化地税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依托互联网形成跨部门协同治理格局,确保地税机关及时、准确获取涉税信息,及时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提升地税部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六是要深化纳税信用等级的增值应用。要充分运用好全市统一的信用体系平台,将纳税信用情况与其信贷、评级和各类评先结合起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让诚信纳税人处处得便利和实惠,让失信纳税人处处受限制。
(三)要创新征管思维,开拓新的地税征管模式。要调整地税征管格局,征管措施,重新定位地税职能,理清岗位职责,改革过去大征管格局,细化小税种,细措施,微管理,全征管的方式,引领地税征管格局的变化,职能的细化,精准落实地方税的征管。在&营改增&后,根据三个《规范》要求,依照税制改革,切实理顺地方税基税源新的征管模式,全力夯实征管基础。为此要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质量做好几点:一是创新税源管理模式,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通过创新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监管,切实提高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从而真正做到专业化管理。建设和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与信息化管理的严密性进行互补,形成合力,增强活力,重新构建&营改增&后的地税形象;二是优化税源结构,挖掘潜在税源,强化征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全面、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的优势加强对&营改增&行业监控管理,强化对附加税的监督管理,减少部分纳税人钻制度漏洞出现的偷漏税现象,做到应收尽收。要坚定将小税种做大的决心,并付诸行动,使之形成规模,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四)抓好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和解读,定期开展上门辅导和服务问卷调查,及时收集、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营改增&问题,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帮助纳税人及早根据政策变化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理解力和办税水平,不断提升地税服务水平和社会综合满意度。将税收征管寓于纳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有效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的目的,把依法征税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通过优质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
&&&&&&&&&&&&&&&&&&&&&&&&& (凉州区地税局 史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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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后如何做好地税工作
作者:方成矩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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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鉴于此,“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将对地方税收收入及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影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笔者就“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如何做好地税工作,做浅显的论述。
  一、正确对待“营改增”对地税影响
  “营改增”推广后,有效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收,不能抵扣的弊端,降低了企业税负,但给地税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
  (1)地税干部思想波动。一是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一直以来倍受地税干部钟爱,并为此付出了近20多年的心血汗水,一旦“嫁出”、转手易人难免会有失落感;二是地税收入在一段时期内会有明显的下滑,地税干部的自豪感、自信心将因此受到“刺激”;三是地税干部面对地税主税移交,思想上难免盲目猜测,有导致在工作上主动性、责任性、创新性都大打折扣,有等、看、靠等现象,思想波动在所难免。
  (2)地税组织收入下降。近三年营业税占我县地税大口径收入的65%以上,“营改增”后,我局税收收入将急速下滑。一是通过对2013年至2015年营业税分行业分析,2016年营改增后,组织税收收入预计减收11700万元;二是营改增后,从以前国税代开发票统计情况来分析,建筑业营业税减收数据计算附征税款为3780万元,生活服务业营业税减收数据计算附征税款为120万元,以上两大块合计将会减少2900万元;三是营改增后,部分纳税人思想“波动”,也将会对地税税收入下降带来一定影响,如: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的手段将随之失去功效,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随同地税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因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消失,这势必造成地税三大主体税种全面削弱,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四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体制看,为了有效化解和防范这部分地方税费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有可能最终也会划归国税部门统一代征,这样将最终导致地税征管范围进一步萎缩,地税组织收入下降。
  & (3)社会影响力可能下降。从我县税收占比分析,2013年到2015年,地税占比分别为:43.10%、47.28%、48.18%,到2015年差不多占到县财税收入的半壁江山,失去营业税这个主税种后,地税局对地方政府贡献奖直线下滑,地方财政对地税的倚重程度、地方政府对地税的青睐程度将随之减弱,“营改增”后造成地方税源的严重下滑,地税部门在纳税人和地方政府中的地位大幅下降,职能明显弱化,面临着重新定位的境遇。
二、“营改增”后如何做好地税工作
   第一、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提升向前看的思维模式。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干部思想波动,是当前以致今后一段时间地税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认识“营改增”的重要性与时代性,以及“营改增”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化解其负面情绪。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要围绕“三个地税”美好愿景,深化“一调两转”,进一步加强干部“正能量”教育,保持队伍稳定。正确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弃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让地税干部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做到《观念一转天地宽》,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心情舒畅地面临经济新常态、发展新业态、改革新任务、征管新模式、管理新机制、作风新考验的“六新”形势,投入工作,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
 && 第二、要创新征管新思维,开拓新的地税征管模式。要调整地税征管格局,征管措施,创新管理,重新定位地税职能,理清岗位职责,改革过去大征管格局,细化小税种,细措施,微管理,全征管的方式,用“调预期、转观念、转作风”引领地税征管格局的变化,职能的细化,精准落实地方税的征管。
&&& 其一,根据新的征管模式,力争拓宽征管基础。在“营改增”后,根据三个《规范》要求,依照税制改革,切实理顺地方税基税源新的征管模式,全力夯实征管基础。一是创新税源管理模式,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通过创新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监管,切实提高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从而真正做到专业化管理;二是建设和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与信息化管理的严密性进行互补,形成合力,增强活力,重新构建"营改增"后的地税形象;三是优化税源结构,挖掘潜在税源,拓宽征管基础。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全面、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的优势加强对“营改增”行业监控管理,把核定式管理转型为查账式管理,强化对附加税的监督管理,减少部分纳税人钻制度漏洞出现的偷漏税现象,做到应收尽收。要坚定将小税种做大的决心,并付诸行动,使之形成规模,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 其二,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地方税源底数。财产行为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税种小、税目多、征收难度大的税。近年来,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收入随经济的发展和征管的加强逐年快速增长,2015年我局财行税累计入库10210万元,为东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营改增”后,现行分税制条件下,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将成为地方重要税收收入,在地税征管中地位越发凸显。一是在收入规模急速缩减的现状下,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挖掘这些税种的税源潜力,成为遏制地方税收减少的有力措施之一。应逐步强化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风险指标(1.0版)》和《财产行为税第三方信息采集目录与应用指引(1.0版)》的应用,创新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措施,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核查管理,切实做到全面清理检查,以此达到堵漏增收的目的。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财产行为税第三方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信息交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增进相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的作用,分级分层积极开展第三方信息采集应用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摸清地方税源,理顺规范财产行为税的征管。三是强化“以地控税”措施,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今年底,随着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收官,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征管手段、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挖掘税源潜力,以确保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其三,深化国地税的合作,打造合作新的局面。虽然近几年,国地税两家密切联系,精诚合作,在税法宣传、委托代征、数据交换、联合办证、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取得很好的工作成效。但根据《国地税和作规范2.0版》,一要继续打造国地税合作新局面,掀开联合治税新篇章,开展征管、稽查、税收宣传和纪检监察等等多领域的合作;二要打造信息管税新平台,实现征管信息、资源和成果双方共享,节约征收成本,堵塞征管漏洞,防止执法风险,提升征管质效;三要开启便民服务新模式。“营改增”后,所有发票的开具均集中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国税全额代扣各项附加,也可在国地税联合办税厅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借助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的同时一并缴纳地方各税。这种办法亦是地税部门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的一种最佳征管机制,也是解决“纳税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 第三、稳妥提升规范服务,构建和谐柔性执法氛围。“营改增”后,地税征管范围的面广,特别是财产行为税,很多直接与自然人接触,征管难度大,为了达到和谐征税,我们应该柔性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诚信、自愿、公开的原则。突破传统的“征管、稽查、处罚”等刚性执法方式的固有思维。使税收行政执法向刚柔并济转变,有效发挥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能,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是落实省局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一调二转”思想,强化地税干部服务意识,将税法宣传深入到各个纳税主体,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做到为纳税人通过公告咨询、短信提醒、电话通知、上门或集中辅导等方式提供政策信息,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二是通过便民服务行动,做好同城通办、委托代征工作,方便快捷地依法纳税;三是将柔性执法融入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中去,在正式组织检查前,对被查对象进行集中或个别政策辅导,并做出书面或口头教育引导,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将违法行为后果降至最低;四是注重疏堵结合,提高执法效果。改变以往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是以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为理念,构建和谐柔性执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采用辅导、建议、提示、劝告、警示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纳税人的配合,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将税收征管寓于纳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有效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的目的,把依法征税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通过优质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
(作者系东安县地税局局长)&&&新闻热线:021-
营改增后,哪些事儿要去地税?
&nbsp&nbsp&nbsp&nbsp问一问&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依据什么代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答: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税流程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答: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需由地税机关代征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答: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免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nbsp&nbsp&nbsp&nbsp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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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事儿要去地税?
日 04:51 来源:河南日报
&nbsp&nbsp&nbsp&nbsp问一问&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依据什么代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答: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税流程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答: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需由地税机关代征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答: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nbsp&nbsp&nbsp&nbsp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免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nbsp&nbsp&nbsp&nbsp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关注!营改增后,已有地税发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规定,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单的发票,可使用至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该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予以兑现,确保平稳过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相关工作。
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省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税务总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事项,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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