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冀冀氏人口山西占多少联3号文件的规定需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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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职改【2003】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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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发放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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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下唐山市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张家口市18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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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本网站 
冀卫发﹝2016﹞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生育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实质  《决定》充分肯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长期以来,我国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决定》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立足国情,遵循规律,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  《决定》认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亿万家庭的甜蜜事业。  《决定》明确了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把握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人口形势分析工作,科学测算目标人群,综合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影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人口出生预警预报制度。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员人口信息核查,完善相关数据项,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管控可能出现的波动和风险。要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目标人群集中、工作基础薄弱地区的工作指导,积极引导群众自主、负责任地安排生育,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要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严格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四在县&有关要求,规范征费程序,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严禁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挂钩。  (二)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各地要以提升服务管理能力为目标,按照我省改革的总体布局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认真制定和完善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全面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围绕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等出台系列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各类计划生育事项。积极探索生育服务证与母子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强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建设。加快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程,实现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办理。要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办理计生事项,积极完善平台功能,切实提高平台使用率,提升办事效率。三是积极探索服务信息反馈机制。2016年6月底前全省县级要建成计划生育服务回访中心,逐步建立健全服务信息反馈、保障中心运行、完善中心职能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推进全省计生服务管理改革提供信息保障。四是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婚育证明,提升婚育证明管理平台利用率,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做好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咨询服务和指导。进一步加强省、市、县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健全会诊、转诊和急救网络,强化高危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开展产儿科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床位及服务情况的调查,摸清服务机构底数,据实调整扩充产儿科床位。建立基层首诊、分级管理的孕产妇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妇女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确保母婴安全。二是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强优生宣传和咨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三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住&十三五&时期国家全面支持妇幼健康机构建设机遇,积极协调本地发改、财政部门,争取将更多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范围,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加大产儿科和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力度,加强在岗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有计划地调剂产儿科人员配备,做好转岗培训,确保满足群众需求。四是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为符合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服务。对已生育两孩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一是稳定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按照&县市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积极推进各级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改革,实现卫生计生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增强卫生计生技术服务能力。要进一步稳定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确保基层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落实,探索养老保障措施。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不断充实新生力量,优化基层协会人员结构,深入开展争创优秀会员之家活动,积极推进基层协会制度建设。二是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经费保障范筹。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全覆盖、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实现全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增强流动人口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三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坚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制度。加强&两非&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区域协作制度,将打击&两非&行为纳入卫生计生日常执法监督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机制。积极开展&关爱女孩青年志愿者行动&、&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等一系列关怀扶助活动,不断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  (五)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一是做好法定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各地要切实推进农工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冀人口联﹝2009﹞12号)文件精神落实,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二是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要建立&三四三&扶助工作机制,健全计划生育特殊人员信息档案,切实摸清底数,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要逐步推行就医绿色通道,缓解计生特殊家庭的看病就医难题;开展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和契约赡养协议试点,探索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无人护理和养老难题。三是扎实推进&亲情关爱&行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活动载体,积极为计生特困家庭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及帮扶照料等帮扶措施。进一步扩大志愿者队伍,积极为计生家庭开展健康宣传、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等公益活动。四是全面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在全省全面实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积极推进&新家庭计划&、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等项目的试点工作。  三、求真务实,切实把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引向深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新时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科(处)室的职责,加强工作协调、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精简考核程序和指标,科学设置项目和权重,细化&一票否决&的范围,严格兑现奖惩。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要迅速把中央《决定》精神传达到基层,使各级计生干部正确认清当前计生工作面临的形势,把握新时期计生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切实增强各级计生干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方法,把各项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我省妇幼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问题。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在医疗和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加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财政投入力度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根据中央《决定》宣传提纲,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大力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计划生育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日国家有关工龄的规定及依据_百度知道
国家有关工龄的规定及依据
我单位有多种身份员工,有公务员、事业的,有改制企业的(工龄补贴已领和没领),有原来是零时工后来变合同工的,各种身份员工按国家最新规定工龄怎算?依据是何?急用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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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的,有改制企业的(工龄补贴已领和没领),有原来是零时工后来变合同工的,各种身份员工按国家有关工龄的规定及依据如下:《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年限规定是指从首次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有些单位认为的从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拓展资料: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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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不同的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也不同,以深圳的企业为例,一般的营业执照是十年的期限,到期了到工商局办理延期就可以了,那如果是食品营业执照过期了,要怎么办呢?方法/步骤1、最早,如果食品营业执照过期了,办理营业执照续期需要带上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如果是代办还需要有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局进行办理。2、现在,很多地区的工商都进行改革,比如深圳地区,营业执照取消了期限,也就是不需要再办理续期,现在新注册的营业执照,是没有期限的要求,所以不需要进行一个续期的办理。3、现在新成立的公司,营业执照都是永久有效,不需要进行续期,但是需要每年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办理,如果是之前注册下来的,就需要更换成新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才可以。4、之前的营业执照现在想换成新版的三证合一,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一种是选择带上公司的相关资料,到工商局现场进行申请办理,一种是在网上进行一个变更操作,之后去领取新的营业执照。5、选择到工商局现场进行办理,以深圳一般的内资有限公司来举例,需要领取变更申请书,代办委托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工商局窗口进行一个递交申请。6、选择在网上走流程办理,还是以深圳的公司来举例,那就需要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网上申请办理,变更业务,之后按照所需的提示,信息登记之后,打印回执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就行。注意事项1、现在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越来越简洁化,可以说逐渐的走无纸化流程,像是一些比较繁琐的,比如营业执照有期限限制的,很多地区都取消了。2、最新的营业执照,无论是注册办理还是变更,税务办理,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一个操作,所以,如果是食品营业执照需要更换新版的,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就可以。这里截图为网上办理流程。
求助,我在乡政府内部门工作二十年后转为正式公务员,又在县各部门工作二十年,劳动局对我我前面工作二十年不予认定,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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