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有那些法律风险,我在大连有一家公司现在想股权转让以下,请问大连公司律师有哪些主要注意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刘斯亮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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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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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受让方通过收购出让方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地位。在股权转让中,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在股权转让的过程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需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避免争议的产生。&&&&一、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二、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股东未出资;2、股东出资不足;3、股东抽逃出资;4、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5、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6、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在取得时是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则该拟转让的股权的受让人将会面临对其他债权人承担相关债务的风险;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上已经设定了担保,且该担保最终被认定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受让人就可能需要就该股权上的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如果股权被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则受让人就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会因无法变更登记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达到受让人收购股权的与其目的,甚至可能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笔者认为,受让方可以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时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签约双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条件。若合同不生效则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则转让方及出让方均无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在出现法律纠纷后无法进行救济。因此,笔者提醒在股权转让中还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只有在这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股权转让双方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祥光的生效条件,以减少相应的风险。&&&&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在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后,最重要的是如何防范和应对,笔者对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提示。&&&&(一)明确了解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和标的&&&&任何一次股权转让都是双方带有一定目的的行为,绝对不是盲目进行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之前,出让方及受让方都需要明确,本次股权转让各自的目的、最终想到达到的结果是什么,双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合作中将会得到何种收益。在明确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之后,双方才能更加的真诚进行转让并最终成功合作。&&&&(二)对拟受让的股权和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为了使得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则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开始之前,对拟受让的股权和该目标公司要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通过调查受让方可以较为全面、清楚的了解拟受让的股权及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现该股权及目标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对拟受让的股权的价值进行新的评估,并对受让股权后的风险进行预测。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拟转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等风险的,则可以与出让方协商,将该瑕疵进行弥补,以便尽快解决,避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三)寻找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士就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进行论证&&&&鉴于我国公司形式较为多样,且市场经济的风险以及股权转让相对较为复杂,股东可能对于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风险并不完全了解,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寻找专业机构就转让行为进行论证,比如由律师就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调研;由会计师、评估师对拟受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由经济学家对目标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预测等。在充分了解并熟悉目标公司和拟受让股权的全部情况后,才能够将风险降至最低,达到股权转让的最终目的。&&&&七、结语&&&&笔者认为,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先了解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结合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在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之后,尽量防范法律风险,将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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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你所不知道的法律风险(附解决方案)
来源: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取彬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导读:目前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交易中,由于房地产资产直接买卖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需要缴纳的税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仅公司的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要...
导读:目前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交易中,由于房地产资产直接买卖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需要缴纳的税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仅公司的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要比房地产直接买卖要低很多。
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然而有些标的公司并非是房地产项目公司,而是实体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往往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为双方的交易埋下隐患,也是产生纠纷源泉。
本文今天简单的介绍房地产资产股权转让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供参考。
一、标的公司的其他资产权属的法律问题
作为股权的转让方来说转让公司的目的仅仅是转让公司的房地产资产为了避税,而不涉及其他资产(如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然而,在实际股权转让中,作为股权转让方往往只会注意公司的债权、固定资产,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股权转让方来说,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即丧失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也丧失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若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没有对标的公司所有的债权、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专有技术)作出合理的安排,则这些财产权利仍然归标的公司所享有。
我们来看下面的一个案例:A公司(股东为B、C)在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拥有一幢价值4000万元的工业厂房,B、C通过股东会决议将上述工业地产转让,D公司拟购买上述工业厂房,由于上述工业地产直接买卖的方式A公司将缴纳500多万的税费,因此A公司的股东B、C提议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该工业厂房,同时愿意将交易价格降到3900万元,D公司欣然同意交易方案,双方表示本次交易中不涉及其他资产及公司的债务转让。在完成股权转让后,B、C依约归还了公司的债务及提走公司的其他设备,双方相安无事。过了数日B、C注册了新公司E,仍然生产以前的产品,无意中D公司发现E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专利产品,而专利权人为A公司。于是A公司随即起诉E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很显然,在本案中E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虽然E公司在答辩时称该公司的股东B、C在转让A公司的股权时没有转让公司的专利,因此,该专利权应该归B、C所有,但是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E公司立即停止生产A公司的专利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B、C原以为是双方共赢的交易,最终以自己受到惨重损失为代价完成了这笔交易。
很显然在上述案例中,B、C没有明白股权与企业法人的财产各自独立,分属两个不同的主体。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股东的股权,而非标的公司的法人财产。《》第三条明文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的专利权是完全属于A公司的财产,因此,作为股东来说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原则上不能对公司债权、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作出相应约定,除非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前进行技术处理。否则,即便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也应视为分红,应按照公允价值依法缴纳相应所得税。
二、股权受让人法律风险
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受让房地产,作为股权受让方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评估标的公司潜在的债权债务及商业风险,但是无论是何等专业的律师,何等专业的尽职调查,都不可避免的是在转让方在不实陈述的背后对外担保问题,这些担保责任无论怎样都会由标的公司首先来对外承担责任,而作为只想收购房地产资产的企业来说,在受让标的公司的股权后不得不对外承担法律风险,因此,作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受让标的公司房地产资产,作为买受方来说应该合理的评估和认识股权转让带来的风险。
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A公司拟将自己的工业厂房以2600万转让给B公司,所有的交易税费均由B公司承担,上述交易在经过税务机关核税后,各项税费总计达到320万元,于是B公司随向A公司建议通过收购A公司的股权方式完成转让,A公司的股东接受了B公司的提议,双方顺利完成了交易。但是在一年后,C银行突然起诉A公司要求其承担D公司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此时D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A公司不得不替D公司归还银行贷款。而白白为这笔交易多花1000万元。
三、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风险,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在股权转让前让标的完成其他资产剥离,使标的公司仅剩下房地产资产和货币资产或负债,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标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应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完成剥离工作;
2、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使拟转让的标的公司仅剩下房地产资产。将标的公司分立为2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仅剩房地产资产,另一公司依法享有公司的其他资产,分立完成后可通过转让房地产资产公司股权实现房地产转让。但这种方式需要经过法定公示程序,以及税收清缴,对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新设项目公司,以目标房地产作价投资到项目公司,在完成房地产资产出资到位后,再转入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新设项目公司的交易方式对受让方来说交易最为安全,因为新设的项目公司无其他或有债务,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从现实操作中来说税收成本仅涉及契税及房地产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登记费、交易手续费,至于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
4、增资并购方式,即标的公司以目标房地产作价投资到收购方公司,增加收购方公司的注册资本,获取收购方公司部分股权,在房地产完成出资后,由收购方公司的原股东受让标的公司所持收购方的全部股权,从而完成交易。
当然,上述仅仅是列举了两个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股权转让,实际操作中远不止这两个法律问题。
&因此,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的确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直接股权转让更是节约交易时间。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双方都应该审慎的对待股权转让,并且不同的交易方式复杂程度亦不同,交易中的税收成本亦不同,均应该聘请专业的人士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以及财务风险防范,以确保将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大连友谊2个月转让12家公司股权_网易财经
大连友谊2个月转让12家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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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连友谊2个月转让12家公司股权)
业绩惨淡谋自救 2个月1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实习记者 刘凤茹)业绩出现亏损,为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大连友谊(000679)于21日晚间发布公告,对旗下9家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实际上,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大连友谊已经连续两次对旗下公司股权进行转让。由此可见,对于业绩表现惨淡大连友谊而言,剥离亏损资产谋求自救是公司实现扭亏的捷径。
大连友谊11月2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将持有的9家公司的股权一次性整体转让,具体的交易为:大连友谊拟将持有的富丽华酒店60%股权、友嘉购物90%股权、友谊美邻90%股权、沈阳铁西99%股权、邯郸友谊100%股权、友谊航运50%股权、锦城装饰70%股权、友谊服装100%股权、友谊物业100%股权转让给公司关联法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合计为3.72亿元。同时,富丽华酒店拟将持有的盛发置业100%股权转让给大连友谊,股权转让价款为755.76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友嘉购物、友谊美邻等几家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都为负值。
而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大连友谊给出的理由是有利于公司对存量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及业务归集,加强公司的管控模式,减少公司亏损,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实际上,在今年9月27日,大连友谊还曾转让3家零售业子公司股权。具体来看,拟转让的3家标的分别为辽阳友谊100%股权、沈阳友谊100%股权、中免友谊65%股权,受让方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友谊集团,合计作价约85.51万元,交易完成后,大连友谊还将收回约3.66亿元债款。资料显示,辽阳友谊与沈阳友谊均成立于2013年,中免友谊则成立于2008年,3家公司月分别实现净利润-1821万元、-4.61万元和420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大连友谊而言,剥离亏损资产似乎是公司扭转业绩的有利途径。据了解,大连友谊于1997年1月在深交所主板登陆,公司主要从事零售业、酒店业和房地产业三大主业。不过作为一家老牌企业,大连友谊近年来的业绩表现可谓惨淡。三季报显示,大连友谊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4.92亿元,同比下降26.57%。对应的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亏损约1.62亿元,同比下降242.02%。实际上,大连友谊2015年全年实现净利润就亏损1.87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亏损3.1亿元,如果2016年公司继续亏损将被实施*ST,为了避免被实施*ST处理,大连友谊曾拟注入优质资产,谋求转型。
据了解,大连友谊在日就开始停牌筹划重组,最终拟作价62.74亿元收购武信担保集团、武汉中小担保公司等8家金融行业标的公司股权,重组完成后,武汉金控将成为大连友谊的实际控制人。不过最终因为证券市场重大资产重组政策发生变化,大连友谊在今年5月18日主动终止重组事项。随后,日大连友谊与武信投资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武信投资随之成为公司新控股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大连友谊已经连续转让12家公司的股权,由此可见,大连友谊拟剥离亏损资产,实现扭亏的迫切愿望。不过,大连友谊能否最终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实现扭亏,尚不确定。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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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密封”或“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阳密封,证券代码:831020)于日起暂停转让,并于日披露了《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公告编号:)。停牌期间,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日、日、日、2017年 2月 24 日、2017年 3月10 日披露了《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17-002、17-004、)。原计划最晚恢复转让日为 2017年 3月25 日。2017年3月 20 日,华阳密封第一次申请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延期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为 2017年 6月 23 日。2017年 6月 19日,华阳密封第二次申请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延期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为日。目前,华阳密封积极与相关方推进本次重大事项的论证工作,但相关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在此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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