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问题,同住人非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有房产影响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申请吗

关于同住人的概念,好象有吧友有些混淆【上海经济适用房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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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住人的概念,好象有吧友有些混淆
同住人这个定义是在签好选房确认书之后、签订销售或者预售合同时产生的。 在签合同之前的环节,所有申请者,也就是登陆证明上出现名字的,统称为“共同申请人”,其中一个被推举为“申请人代表”,会写在抬头,其他的共同申请人写在下面。注意,在核实面积时加进来的那一部分人,如户籍不合要求的外地配偶,或者一些户口在一起的成年兄弟姐妹,只属于可以核定面积的人员,不属于申请者,也不叫同住人。在选好房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共同申请人”会被区分开,分成了“房地产权利人”(也叫买受人,也就是以后俗称的“上产证”的人)和同住人,这个是由共同申请者内部协商决定的。然后房地产权利人签购房合同,同住人和政府签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协议。(同住人放弃产权是需要签字的,所以也要出现在签购房合同的现场。) 根据上述定义,再去看很多条款,就很明确了。 比如5年内不能买商品房,“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也就是只要属于共同申请人,不管你上不上产证,5年内都不能再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产权份额,并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同住人也会注明在房产证上,但不是 “上产证”的那种意义,没有产权。同住人由于也属于当初申请时的申请人,所以在例如5年后转让等很多问题上,都需要产权人和同住人协商一致。不能认为同住人没上产证,产权人就能绕过同住人随意处置。继承方面,产权人死亡的话,继承人可以继承,但如果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话(我的理解是不属于申请时的共同申请人),只能继承除使用权之外的权利,也就是不能再住,但可以分钱。继承人属于申请家庭的,就可以继承包括使用权(也就是继续住)在内的产权。如果是同住人死亡的话,条款写的很清楚,不发生继承,因为同住人本身没有产权,只是使用。 以上是我的理解,希望大家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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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产权人去世,而同住人又是继承人的话,不知道能不能把同住人的名字补到产证上。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如果产权人去世,而他立有遗嘱,继承人中包括非法定的继承人(通常这种非法定继承人更不可能是申请家庭成员,也就不是同住人了),那非法定继承人应该也能主张继承权,但是也只是分钱,房子住不了的。 “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如果有两位以上的产权人,其中一位去世,而其他的产权人并未回购或转让,那去世的产权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立即要求主动分割价款呢?还是只能被动等到回购或转让时才能再分割?
其实就是两种“同住人啦”一种是你申请时和你在一个户口里但不参与申请的,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明明白白的要把他们写在同住人这一栏里的,别说你不知道。。。另一种是买房完成以后的同住人,也就是申请人代表之外,不上产证的共同申请人
请问我是共同申请人,爸妈上产证我没有上,我算同住人?????
这时候产权算国家的么
那如果老房子运迁了受什么影响
所有理解都是猜测(除明文无歧义外) 最后最终解释权都在政府、法院。 同住人这个是有不同理解的,即使是当初申请材料里面共同申请人外的同住人也有不同的:申请时候所有同住人都做核面积用,但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还作为经济收入核查对象的(如外地户籍配偶)和普通的其他同居人是有区别的。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文中 继承人是否属于“申请家庭成员“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因为当初申请时候同住人就 已经分开列的(外地配偶、其她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同住人)
所以 楼主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比如当初申请材料里没有列入共同申请人但是作为家庭成员进行了和共同申请人同等申请材料(面积、收入。。)已经明确了是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
当初填写材料时不知道大家注意细节没:申请户口所住地房子(有户口的、没户口的配偶或子女等等)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分开的,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家庭成员已经区分对待了。真是走到法律程序层面,追根索源当初审核时已经区分明确了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 不存在列没列入共同申请人中。 是家庭成员到哪都是 不是怎么都不是。
否则条文中不会说 “申请家庭成员” 而直接说“共同申请人“了 。有人会说了之所以提 申请家庭成员是因为讲到继承,这个也是不通的
继承法范畴里可不只是家庭成员才有继承权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换言之,继承法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是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比如无法列入申请人只能是申请家庭成员的外地配偶)肯定是申请家庭成员 肯定是有使用权利的。
我个人认为,在申请时分摊了面积、财产、年收入的同住人就应该同样受到购房限制,因为在申请经适房时这个同住人在其中起到一定作用,如果没有约束,是否也是经适房申请的漏洞呢?
恩。 准确的说不是分摊面积的问题 而是是否作为审查的对象(其他住房、经济收入、存款)这个在当初《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有区分的。 只作为资格审查分摊面积而不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肯定不享有使用权,当初同住人中只要是作为家庭成员的(申请时是以家庭和单身为单位的)都要进行经济审查, 换句话说当初做经济调查对象的已经在区分了
考虑长远是对的,但是没必要过分担心。支个招:户口。 实在担心把户口迁进去不就解决了? 曲线救国吧算是。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户口在就享有住居权,无数的官司都体现出这点,产权人的权利没办法得到充分体现。中国的 产权是个阉割的东西。为什么这么多上海家庭内部在让不让迁户口问题上吵架打官司?
当然现在上海好像开始搞了个袋袋户口(正在摸底推行) 当然主要针对外来人员(租住地派出所办长期居住证7年上户口那种,没房子怎么上? 上派出所袋袋)
所以以后会出现派出所的袋袋户口也不一定。 真要那样的话 以后的户口官司好判些:没产权的有户口的T到派出所的袋袋户口。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的确定)  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意思表示,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
如果买好房后 产权人结婚了,其配偶是否有购买商品房的资格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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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好经适房后,产权人结婚了,其配偶是否可以购买商品房(产权人不上商品房的产证)?
共同申请人审面积审财产,同住人只审财产,不算面积
那问下楼主,同住人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么?谢谢!
请教楼主,孩子已成年,是共同申请人,请分析一下,上产证的利弊,谢谢!
就算住在一个门牌号里的人,只要不是共同申请人就不查资产收入,只要不是分摊面积的就要签放弃本批申请书,但是门牌号里所有人的婚姻状况都要提供证明,名下房产都要核查,名下有房产的就不能分摊面积或者分摊时要把他的面积一起算上
关键是同住人能不能去买商品房的问题,第一种同住人是在申请的时候分摊面积的,第二种同住人是没有上产证的共同申请人。现在就看申请时候分摊面积的同住人能不能买商品房的问题了。其他的谈论没有什么实则的意义
请问你是保障中心的,还是个人理解?
市保障局电话:转保障房房源。
这个关于同住人的解释到底靠谱吗,这样说来,只分摊面积的“同住人”就是不受限制可以另外购房了
说的有一定道理
楼主,我父母两个共同申请的,那之后我是不是没有居住权了?
我想问下,我是申请代表,我儿子八岁是共同申请人,五年以后我儿子长大了可以买商品房吗?上产证和不上产证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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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住人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后买房算不算第二套房
kingsoftcn
熟悉区域: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有着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一旦拥有就打上了标签,就现在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将经适房回购之后才可以购买商品房,不过也可以将经适房的有限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转变成普通商品住房,应该就没什么限制了,建议你去找相关部门人员或者熟悉相关法律的人具体的咨询,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kingsue610
您好!这不算二套了,算首套
kingsoftcn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有着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一旦拥有就打上了标签,就现在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将经适房回购之后才可以购买商品房,不过也可以将经适房的有限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转变成普通商品住房,应该就没什么限制了,建议你去找相关部门人员或者熟悉相关法律的人具体的咨询,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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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讨论】关于申请人的配偶同住人能否参贷?求教
房子申请过半了,总是未雨绸缪把可能发生与要经历的找了个遍也看过很多帖子求教过很多人,在此谢过他们。我是找人贷办公积金的其中也含有其它项目每月一千七要交,今天突然看到人家说同住人外地户口不能参贷只能还贷,12329答复模拟两可。我现在特别需要和我同样原因且贷款顺利申请下来的朋友,以及懂行的朋友帮我解答了却我一桩担忧,谢谢各位祝各位5批顺利,6批快点到来。我们是家庭名义申请,申请人儿子和儿子爸,我是同住人外地户口。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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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问,支持一下
参贷和还贷怎么区别?儿子同住人外地户口可以贷款吗?
我也是这个情况,想问问,还有夫妻一方欠信用卡(不是申请房子的一方,外地户口)是否影响夫妻另一方贷款
什么叫参贷什么叫还贷啊
去年问是说可以参贷的,去年也有同样情况是可以参贷的,今年又有变化了?还是跟户口有关?我也打公积金问过,说是可以的,如果只能还贷那就烦啦
参贷是参贷人可以帮主贷人共同贷款,还贷是不能共同贷款但可以帮助主贷人的一起还款
楼主看这个帖子,我去年也问过人家的,这个是非申请人,女方申请后然后再领证,这样贷款都批下来了,现在关注的问题应该是外地户口的问题,和楼主一起关注中,有消息给个回复啊
首先你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果符合,你作为申请人配偶,可以做共同借款人,也就是可以贷款,跟你的户籍无关
配偶是外地的可以贷款和还贷,首先要你符合贷款条件。已拿钥匙
我和你一样情况,第四批的,也是找了个代缴公司交了一年,目前已经还贷一年了,完全没有问题不管你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还是外星人,只要有结婚证,且主贷人就是你老公符合贷款条件,那么你就可以参贷,那些说不能参贷的是没有办过,信口胡诌只要政策不变,就能贷款,除非抽风政策变了,但是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放心吧没问题
帮顶。。。楼主是月浦哪里的?
申请人是主贷人,配偶是外地户口同住人只要在上海连续缴满6个月住房公积就以参贷。我都弄好了
我问了社区也说可以贷款
只要申请人可以主贷,外地配偶连续缴6个月以上,可以参贷,也可以还贷
是上海交金的么?是就可以。
我想LZ的意思是,他能不能帮着贷款。只要符合上海公积金政策就可以共同贷款,作为共同贷款(还款)人。不过产证上的名字是上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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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在京无房可申请,在国内有贷款都算二套
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在京无房可申请,在国内有贷款都算二套
本文原标题:《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5期|粉丝关注热点问题大集结,安居北京给您答案》一、夫妻带未成年子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能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如果未成年子女成年以后买了商品房,父母是否要退共有产权住房?答:申请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仅为同住人并非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如符合届时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作为独立家庭购买了商品住房,不影响原父母家庭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持有。二、我离婚了,且离婚前家庭无购房,不满3年内再婚的配偶也没有购房记录是否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我离婚前与前配偶有房屋,离婚后给了对方,再婚后配偶无房,新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共有产权?答:《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婚姻状态为申请时点婚姻状态,申请时为已再婚的家庭成员均无购房记录不受离婚三年限制;离婚前有购房且转移给前配偶的,再婚后配偶虽无房,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不能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三、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租房屋如何处理?答: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允许其提出申购申请。申请家庭参加摇号后摇中共有产权住房并选房,应当在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网签前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入住2个月内腾退所租住房屋并结清租金等租赁费用,补充协议签订后停发租金补贴,共有产权住房入住通知发送后2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腾退住房前,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拒不腾退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本期主要回答了共有产权住房的热点案例解答。截至目前,共有产权房问答5期专栏内容已“集结”完毕,各位粉丝要多多关注各区官网,那里会发布最新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信息哦!责编:007l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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