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退休金比正式工低落为什么农村养老保险与退休金没有呢?

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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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探析刘琍琍农电工是农村用电的直接管理者,是党和政府有关农电方针、政策的基层落实者,是县供电企业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代表。农电工在农村用电事业中具有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对改制后供电所的管理人员(通常称在编人员)实施统一管理,但对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感到十分棘手。一般农村电工是按农村行政村一村配备一人,因此,农电工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不离土不离乡,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加之目前农村供电实行的仍然是以电养电的政策,农电工的工资是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支付的,基于这种客观背景,供电企业很难实施对农电工的统一管理。但是随着“两改一同价”农电体制改革的开展,这方面问题的明确和解决迫在眉睫。现实中,因这方面问题认识的差异产生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少农电工甚至以此为由上访,更有甚者将电力企业推上被告席,对簿公堂,这无论对电力企业还是农电工本人都是极大地挫伤,上升到法律上,特别是劳动保险的有关问题时,更具复杂性,那么对于农电工究竟应否办理养老保险,怎样办理保险呢?其中的某些操作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思考,笔者尝试提出自己的见解。做为养老保险,国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农电工的客观背景特点,笔者认为对于农电工的社会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内容:一、关于养老保险渠道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民办发〔1992〕2号文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文件规定,在我国养老保险从体系上有两类: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这两类保险的对象应怎样区别呢?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的规定:.保险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二、两类养老保险的区别:由此不难看出:两者保险对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其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与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具体采用的办法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城镇职工在离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后者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农电工养老保险的适用由于两种保险类型的基本操作或基金来源渠道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明确农电工的保险类型适用是尤其重要的,由于现实中农电工亦工亦农,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并且各乡镇供电所对其人身管理并不是按8小时工作制来严格要求的,他们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讲,农电工无论是农民身份,还是乡镇职工身份(在农电改制前农电工从属于村或从属于乡镇电管站),均属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的范围,因此,对于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当按照民政部的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四、农电工养老保险的认识误区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只要与企业有劳动关系,都应当按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来办理”,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至少是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整体了解。笔者也曾经带着美好的愿望想:“为激发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了他们老有所养,对各县供电公司拔高要求,应当按劳动部的要求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但是这样操作下去,是否农电工就可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了呢?结合我省农电体制改革现状,各地基本上在1999年完成资产移交,即由乡镇电管站改为县公司供电所,需注意的是在移交之前几乎没有电管站为农电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因为即使办也应该办农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交费年限达15年以后,由社保部门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是怎样构成的呢?根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五、农电工办理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三大障碍(一)、退休制度的突破如果农电工也可以办理养老保险,那么首先需提出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农电工有没有退休的问题?答案是农电工不存在退休问题,因为退休本身就是对城镇职工而言,它有严格审核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最终审批。在我国,农民的经济体系基础在于国家分配给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这个角度上讲农民不同于在城镇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广大的工人群体),为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在对城镇职工采取不同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者说在国家政策和经济上更多倾向于职工养老利益的保障!那么,农电工不存在退休问题,是否就意味着农电工不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享受社会福利了呢?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将这两个问题挂钩,否则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在这一点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未出台政策加以明确,但现实中存在脱钩的做法,即回避这个宏观政策问题,只考虑交费年限是否满15年,如果达到这个条件,某些社保机构也还按企业职工的养老办法对待。当然笔者对这种做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保留质疑。(二)农电工的工作不稳定性给养老保险的办理带来事实上的困难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交费累计15年,即意味着某个农民必须以合同工形式为城镇用人单位服务15年以上,并且这些用人单位(可能是一直在某个单位劳动,也可能跳槽过)都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事实上,农电工的用工形式非常不稳定,甚至常常有很多农电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干了一段时间后,又因种种原因再回乡务农,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养老保险中断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或由社保局保留其帐户,待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根据农电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事实上这是农民工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后最常见的结局,如果是这样的结局,笔者认为,无论对农电工本人还是企业都是不负责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为农电工交纳养老保险的企业,他们交纳的相应部分养老资金因落实不到农电工本人,而转入社会养老基金,也不存在退回的问题,这根本有违企业为农电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初衷。(三)、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不能互通,从根本上否定了农电工可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当然我们应清楚这始终是指该农电工的企业养老保险帐户,但由于按民政部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同一个农民工还可能存在一个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因此,不难看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是两个资金渠道根本不同的载体,甚至在农电工回乡务农的情形下也不能帐户资金互通,从而事实上抹杀了农电工此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因此在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三个问题便是: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资金互流?据劳动社保有关部门人士介绍,这个问题也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就当前法规政策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由于两种帐户不能互通,事实上也使农民工的企业养老保险的办理成为不必然,或者说是一种“幻想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企业,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笔者重申,前面的分析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由于这种保险的法定强制性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许多新问题,正是基于这些新问题的解决,笔者浅显的谈了以上看法。笔者认为,我国11亿农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衣食父母,他们是勤劳而艰辛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仅就电力行业的蓬勃发展来看,农电工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然而这不是一家企业,或一个行业所能左右了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根本改变某些政策认识,理顺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解决其中的缺陷甚至彼此的冲突,最终使劳动者不分城乡差别、地区差异享受到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阳光普照”。上篇文章:实施“四个率先”推动“四个转变”下篇文章:建议实行城市公配变责任制管理
作者:独步残阳发布时间: 11:41:00谈谈农电工待遇问题!有好意见的来!现在我们的农电工工资低、福利少,每月在400元左右,还要承受各种考核,最后到手寥寥无几,我真的很担心。他们是工作生产最前线的,所有的抄核收工作,接电报修工作等,所起的巨大作用不可磨灭。还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实施彩虹工程,做好优质服务,稍有不慎还有被投诉,甚至解聘,家里田地活还不能拉下,老婆孩子的开销开支,从区区不到的400元中支付,我们想想正式职工每月的工资与他们相比,可以想象他们是怎么生活下去的。说句不好听的,他们根本生不起病,一生病将会欠下多少债务 ...本案甲的工龄应把前后工龄连续计算作者: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邓步尧 发布时间: 19:30:50[案情] 甲曾为某乡属电站职工,至1999年,连续工作了23年。2000年,在农电体制改革时,甲所在的电站被县供电公司接管,甲因符合工作条件,亦被接纳并分配在公司的派出机构某“供电所”继续从事电工工作。2005年,县供电公司以甲年龄偏大,不能胜任工作和连续工龄不够为由,拒绝与甲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甲的工龄如何计算,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原属乡(镇)电管站集体企业的职工,在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后,转化为由县供 ...今日律师风向标:
电力局农电工退休后没有养老保险金,该怎莫办? 电力局有责任否?
农电工在电力局工作二三十年,2006年退休后只给一次补偿金几千元,有签字领钱的,有不签拒领的,2008年这些退休农电工将电力局告上法庭,要求地理据给予缴纳养老保险金,法院以过诉讼期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电力局以上级没有条文规定为由不予缴纳.这些人又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五个月了,仍杳无音信.我们农电工该怎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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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
[导读]: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
  农电工是农村用电的直接管理者,是党和政府有关农电方针、政策的基层落实者,是县供电企业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代表。农电工在农村用电事业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对改制后供电所的管理人员(通常称在编人员)实施统一管理,但对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感到十分棘手。
  一般农村电工是按农村行政村一村配备一人,因此,农电工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不离土地也离乡,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加之目前农村供电实行的仍然是以电养电的政策,农电工的工资是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支付的,基于这种客观背景,供电企业很难实施对农电工的统一管理。但是随着&两改一同价&农电体制改革的开展,这方面问题的明确和解决迫在眉睫。现实中,因这方面问题认识的差异产生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少农电工甚至以此为由上访静坐,更有甚者将电力企业推上被告席,对赴公堂,这无论对电力企业还是农电工本人都是极大的挫伤,上升到法律上,特别是劳动保险的有关问题时,更具复杂性,那么对于农电工究竟应否办理,怎样办理保险呢?其中的某些操作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思考,笔者尝试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做为养老保险,国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农电工的客观背景特点,笔者认为对于农电工的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关于养老保险渠道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为此民政部民办发〔1992〕2号文件制定了《县级农村基本方案(试行)》。综上所述,在我国养老保险从体系上有两类: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那么,这两类保险的对象应怎样区别呢?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的规定:.保险对象是非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两类养老保险的区别:
  由此不难看出:两者保险对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其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与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具体采用的办法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城镇职工在离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后者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农电工养老保险的适用
  由于两种保险类型的基本操作或基金来源渠道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明确农电工的保险类型适用是尤其重要的,由于现实中农电工亦工亦农,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并且各乡镇供电所对其人身管理并不是按8小时工作制来严格要求的,他们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从根本上,农电工无论从农民身份上,还是乡镇职工身份讲(在农电改制前农电工或从属于村或从属于乡镇电管站),仍属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的范围,因此,对于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当按照民政部的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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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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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们长期奔波于市场的前沿,有着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想法和意愿。对于自己的酸甜苦辣,对于自己的一些管理上的好的建议,他们感觉没有一个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家”,缺乏一个合理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他们感觉自己有苦无处诉,有话无处说,说了也无人管;工作中受到客户的恶意刁难怎么办?没地方过党内生活怎么办?他们渴望能将自己的一些意愿“上达天听”,渴望一种企业对他们的认同,也在努力寻找一种自己对企业的归属感。但在实际中却缺乏这种渠道,使得他们感觉自己处于一种“电力人非电力人,农民非农民”的尴尬境地,不免产生了“农电工到底姓农还是姓电?”的疑问,完全游离于企业之外,缺乏一种归属感。综上所叙,我们不难看出造成农电工管理诸多矛盾的关键在于企业带有歧视性的用工二元制度,由此引发出诸多如同工不同酬、福利不同、劳动关系不顺、机会不均等等一系列问题。农电工是我们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们宝贵的财富,而不应当成包袱,欲甩之而后快。农电工难!农电工苦!这是农电工兄弟们发自内心的呐喊!在这呐喊的背后饱含着农电工兄弟们太多的无奈!在当前形势下如何稳定农电工队伍已是我们迫不容缓的工作!要稳定农电工队伍,就应急农电工们所急、想他们所想,从“三个代表”的角度出发,切切实实地为他们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早日改变旧的用工方式,废除“农电工”称呼,理顺农电工劳动管理关系,实现员工无差别待遇,同工同酬,搞好包括农电工在内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建立常态的干部职工间的交流机制和互动平台,让农电工们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中来。” 尊敬的各位领导们,你们听到我们的呼唤没有?怎么到现在我们的温总理已经在重视我们三农人员的时候还有这样的事发生?真的是惨无人道啊!我们怎么能不奋起反抗?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说了,我们的意愿和要求鉴于上述原因,我们提出如下要求:&(1)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工资及各种待遇。&(2)国家统一上调福利待遇及各项工资标准时,应和正式职工同等待遇。我们在工作上是农电职工,在发工资和奖金上就倍他们踢出农电大门,做出了牺牲,付出了代价,农电效益好调工资,我们理应享有同等待遇。&(3)农电补充性养老保险金,理应名副其实如数补全才对,这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要在我们本来就少的可怜的工资上扣交养老保险金。。(4)要求岗位工资与在岗同档岗位工资标准持平。&(5)季度奖、年终奖等与正式职工一样(6)同一企业、干同样的工作就不要分正式职工和农民工我们全国的农电工现在都面临这样的处境!很希望国家领导能好好管理下我们供电公司,让我们农电工真正的好转吧!难道我们农电工就真的没有人来帮助?低收入使我们过不了日子,大量的工作使我们顾不上家.这样的人在家里养不活孩子老婆,又顾不上家,还有什么幸福可言?没有好的前途和安稳的工作使我们更是得面临家人的责备,使我们真的不如死了的好!大半辈子奉献给了供电却是这样的结果.我们成了供电公司的派遣员工,临时性的工作性质!让我们老了还有什么指望啊?工资待遇和机会没有一样比得上供电公司的正式工.他们一年的奖金比我们几年的工资还多啊!农电工作十余年,工资待遇从未涨。同工同酬喊了好几年,工资只有正式员工的七分之一,而工作却做的是正式员工的三倍还多,最累最苦的活全是农电工。养老保险入的是低保,奖金、效益工资全没有。&
作者:未知 点击:22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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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养老保险该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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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养老保险该谁买?&&&&& 高县乡镇农电工被辞退,电力公司说是政府行为,政府说是企业行为。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审判,这两种说法都得到了支持。&之后,这两个判决在宜宾市中院都得到了维持原判的判定。&&&&& 被辞的农电工都有几十年工龄,都没有养老保险,原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得说法的他们,却在被谁辞退这件事上给难住了。document.body.clientWidth*0.5) {this.resized=this.width=document.body.clientWidth*0.5;this.style.cursor='pointer';} else {this.onclick=null}" alt="" />农电工身份之变&&&&& 2000年以前,城乡用电是由不同的电网供电,负责农村供电的是各乡镇电管站,属于集体性质的乡政府职能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上由县水电局指导。在高县水利电力局日公布的一份乡镇电管站副站长名单上,后来因为被辞退而打了几年官司的王永乾、陈惠民(会明)都名列其中。&&&&& 2000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根据国务院、原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局(公司)直接管理的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局(公司)统一管理。对于原来的农电工,经过考核招聘后择优持证上岗。&&&&& 2000年10月,根据高县人民政府通知[高府发(2000)64号文件],高县的21个乡镇电管站的资产、债权债务被无偿划拨给高县电力总公司管理,农电工通过考核上岗,纳入县级供电企业合同管理。就是在这个时候,王永乾等人成为了供电所员工,他们后来一起打官司的共有8人。杨开煌是其中之一。&&&&& 原来属于高县羊田乡电管站的杨开煌在当年10月31日与高县电力总公司签定了半年的短期聘用合同,后来还拿到了《电工安全合格证》。1981年起就从事农电工作的杨开煌本以为能在电力岗位上奉献一辈子,没想到,后来却经历那么多的风波。辞退& 没有养老保险&&&&& 杨开煌的临时合同是日到期,但是他的工作一直延续着,直到2002年6月他被高县电力总公司口头辞退。这一年,他52岁。和他同样情况被辞退的,后来和他一起打官司的高县农电工有8位。另外7人就是王永乾、陈惠民、罗光水和黄佑才、彭银胜、苏友乾、贾廷虎,他们分别来自各个乡镇供电所。被辞退的时候,他们中年龄最小的已经50岁,最大的已经64岁。&&&&& 杨开煌认为高县电力总公司应该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电力公司单方面的口头辞退不合理。日,他申请了劳动仲裁。同年8月2日,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对象高县电力总公司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 “既然仲裁委不受理,我们就走法律途径。”2002年12月,杨开煌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高县电力总公司接收了原羊田乡水电站的人、财、物和债权债务关系,在聘用了他之后又将他口头辞退,应当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工龄付给补偿金。高县法院:辞退不是企业行为&&&&& 日,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也是在这时,杨开煌才知道早在日高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高府办(2002)40号文件里有规定:对日以后仍在县电力公司从事农电工作,但未被农电公司重新录用的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辞退。每人每工作1年按1个月工资标准发给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平均工资按250元/月计算。对已被录用人员,重新签劳动合同,原在电管站的工龄累计计算。&&&&& 高县电力总公司称,电力体制改革是政府行为,杨开煌与电力公司和乡政府之间没办理过接收手续,只签了临时合同,其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不合理。&&&&& 高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杨开煌在电管站期间与高县电力总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只签了临时合同,合同期满后终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高县电力总公司对电管站资产的接收也是政府要求的,并非企业兼并,而杨开煌的辞退也是县人民政府明文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的,不是高县电力总公司实施的。因此,杨开煌以高县电力总公司为被告,其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当。&&&&& 这一次,杨开煌的起诉被驳回。宜宾中院:维持高县法院原判&&&&& 拿到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杨开煌决定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电力总公司把我们电管站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全部都接收了,而且在和我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把我辞退,不办理相关的保险和补偿。我不告电力公司告谁呢?”他要求撤销高县人民法院的裁定。&&&&& 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6月对杨开煌的辞退不是高县电力总公司具体实施的行为,而是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明文通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予以辞退的。因此,高县电力总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合。&&&&& “既然一审、二审都认为我把高县电力总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符,那么我就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高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高府办(2002)40号文件。”于是,杨开煌和其他几个人开始走行政诉讼的道路。宜宾县法院:判决撤销高县人民政府文件&&&&& 日,杨开煌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按有关规定将此案交由宜宾县法院审判。&&&&& 宜宾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于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高县人民政府。高县人民政府于6月27日以挂号信提交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申请书,宜宾县法院按规定作出不准予延期的决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要求延期必须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 高县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宜宾县法院于7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高县人民政府日作出的高府办(2002)40号《文件关于辞退原镇乡供电站所临时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样看来,杨开煌的官司应该是打赢了。日,杨开煌向高县人民政府送交了《赔偿请求书》,但是高县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答复。&&&&& 于是,杨开煌决定将高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请求行政赔偿。珙县法院:辞退是企业行为&&&&& 日,就高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杨开煌向高县人民法院起诉,高县人民法院报请宜宾市中院处理,中院指定珙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我被辞退是电力公司执行了政府的文件,法院又判撤销了这个文件。政府就该赔偿我,为我补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作出补偿。”杨开煌这样认为。&&&& 不过,高县人民政府称,杨开煌原来属于乡镇政府管辖,但乡镇政府未按高府办(2002)40号文件实施过辞退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该文件对杨开煌造成损害。宜宾县法院判决撤销该文件也只是因为逾期举证而作出的,并未认定行政行为违法。高县政府认为,自己从未作出要求高县电力总公司辞退杨开煌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杨开煌的被辞退与县政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日,珙县法院判决认为,2002年6月杨开煌被口头辞退,不是高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是高县电力总公司作出的,但并不是按高府办(2002)40号文件作出的行为。因此,杨开煌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依法被驳回。&&&&& 到了这个时候,杨开煌就不明白了:高县法院说我被辞退不是高县电力总公司实施的行为,而且宜宾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现在珙县法院却判决是高县电力总公司作出的行为,怎么办呢?&&&&& 杨开煌决定再上诉。宜宾中院:维持珙县法院原判&&&&& 杨开煌不服珙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宜宾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宜宾市中院判决认为,争议的焦点是杨开煌被辞退是高县电力总公司自主作出的,还是按高府办(2002)40号文件作出的。该文件明确规定,原农电工未被录用者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辞退,但乡镇政府没对杨开煌实施过辞退行为。杨的被辞退,是高县电力总公司作出的,属于民事关系。&&&&& 所以,维持珙县人民法院的原判。&&&&& 这下,杨开煌更不明白了:为什么高县和珙县法院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宜宾市中院都维持原判?我被辞退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至今没得到任何补偿”&&&&& 如果按照高府办(2002)40号文件,杨开煌等人被辞退后,他们的辞退补助费按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250元),最多不超过12个月计算,由于他们都有20多年的工龄,所以应该得到补偿250×12=3000元钱。但是,这3000元他们8人至今仍然没得到。&&&&& “当时我们觉得这不合理,就没想要这3000元钱。”王永乾说,“我们有些人也担心,拿了这个钱,就更不好找电力公司论理了。”但是,后来由于他们打官司花费比较大,又想去领这个钱。不过,找谁领呢?按照文件,辞退农电工的应该是乡镇政府,但是乡镇政府给他们的答复是:你们又不是乡政府辞退的,哪儿来钱给你们?据王永乾说,“找到电力公司,领导说,‘你们不是打官司吗?打了再说嘛。’钱也拿不到。”&&&&& 王永乾后来才听说,高县电力总公司要各乡镇政府到电力公司领钱补偿给农电工,但没有哪个乡镇愿意。因为电力公司已经将原电管站的人财物都接收走了,辞退也不是乡镇政府作出的行为,为什么要乡政府来发补偿费呢?&&&& 补偿费没得到,就不用说养老保险了。“下岗证都没法办”&&&&& “我们现在连下岗证都没法办。”王永乾说,“我们是哪里下岗的呢?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证明。”&&&&& 据他介绍,在2000年的时候,也就是农电改革之后,他们都把原来在农村的户口转入了城镇,从原来农民身份的农电工变成了城镇居民。也就是说,他们没有了土地。“我们现在被辞退之后,年龄大了,如果能够有养老保险,到了年龄能够办退休,我们还能够自己解决点生活问题。但是现在一点保障都没有,我们这些人的生活怎么办?”王永乾说。宜宾中院:“可以申请再审”&&&&& 记者想就此案的审判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发表看法,负责对外宣传的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表示,判决书就代表法院的声音,案件的审查情况以及判定依据都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表达得清清楚楚,当庭的审判法官也不愿再多发表意见。“法院的判决也不敢说百分之百的正确,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有疑问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同一件事从不同的角度看,得出的结论肯定有差别。但是这两份判决确实有冲突之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位律师也这样认为。再审:还在申请中&&&&& 其实,在代理律师的指点下,杨开煌、苏友乾等人早已经想到了申请再审。&&&&& 日,宜宾市中院收到了杨开煌等人所寄的再审申请书,并作出宜法(2006)信字第431号回复:未附上一、二审判决,无法看清所述事实,退回自行处理。&&&&& 之后,杨开煌等人的代理律师准备好了一、二审判决资料,再次交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发稿,他们还没得到法院的回复。document.body.clientWidth*0.5) {this.resized=this.width=document.body.clientWidth*0.5;this.style.cursor='pointer';} else {this.onclick=null}" alt="" />相关链接南溪农电工获判养老保险&&&&& 本刊在今年3月15日曾报道南溪县农电工因养老保险问题和南溪县供电局对簿公堂一事,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委裁定和法院判决,他们的养老保险得到了解决。&&&&&& 1980年转业后,肖云刚就一直在南溪县裴石乡当电工,1989年当乡电管站站长。2000年4月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后,他成了供电所所长,2005年3月被南溪县供电局解聘。&&&&& 被解聘时,供电局只给他缴了五年的养老保险。因为按供电局的说法:肖云刚和供电局的劳动关系是从2000年改制后开始的。和肖云刚情况类似的还有5人。&&&&& 日,南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就此事裁定南溪县供电局为肖云刚补缴1986年元月至2000年4月的养老保险。&&&& &&&&&& 南溪县供电局对裁定不服,向南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南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南溪县供电局接收原电管站资产并承继电管站债权债务,原电管站应履行为肖云刚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费用,此缴费义务属于电管站债务,也属于供电局的承继范围,因此,南溪县供电局应为肖云刚补办在原电管站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相应费用。《新三江周刊》12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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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问,谁用工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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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以前也有人发过,锁了,不好意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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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学员, 积分 348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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