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公司以合伙人名议签订期权激励方案合法吗

四张图告诉你股权激励到底是利好还是忽悠|上市公司|持股_凤凰财经
四张图告诉你股权激励到底是利好还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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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华远地产董事长之职的任志强最近就吐槽万科,\"你们可以看看万科,万科因为净资产回报率一直不达标,才导致股权激励失败。2014年万科也没有完成(股权激励)。\"任志强直言,万科销售规模虽然达到2000亿元,但根本完不成股权激励,一些高管骨干们都跑了。\"没办法之后,万科实施了合伙人制,我认为这就是为了躲避此前股东大会确立的股权激励机制,这是失败的\"。
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热情日渐高涨。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5月5日,年内共有57家公司发布了股权激励方案。
二季度股权激励预案激增 进入二季度,发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仅4月,就有、美的集团和等19家公司发布股权激励方案。而5月份这几天即有、等公司推出相应方案。长青集团今日逆市大涨,盘中一度涨停。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是一种利好,股权激励的宗旨是刺激公司在激励期内取得更好的成绩。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门槛过高或太低,导致其失去了原本的作用。今年以来,就有12家公司终止了股权激励。 卸任董事长之职的任志强最近就吐槽万科,&你们可以看看万科,万科因为净资产回报率一直不达标,才导致股权激励失败。2014年万科也没有完成(股权激励)。&任志强直言,万科销售规模虽然达到2000亿元,但根本完不成股权激励,一些高管骨干们都跑了。&没办法之后,万科实施了合伙人制,我认为这就是为了躲避此前股东大会确立的股权激励机制,这是失败的&。 类似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自去年6月放开后,上市公司纷纷试水。截至目前,超过130家上市公司发布员工持股计划或类似方案,方案如全部实行,将募资超300亿元。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60亿元的员工持股计划。根据议案,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以13.80元/股的价格认购招商银行A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5亿股,认购额不超过60亿,预计人数将达到8500人。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功效类似于股权激励但覆盖面更广,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进而给二级市场带来投资机会。公布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个股也大多得到了市场积极关注,比如4月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的、等在当月涨幅分别达到32%、135%。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股价表现强 iFind数据显示,上市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预案后一个月内,平均股价表现多数上涨。其中,以方案为二级市场购买和定向增发的表现最好,股东无偿赠与的表现落后。而这其中,国资控股或外资企业的股价表现更优。
目前这些国企股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 分析认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至关重要。倘若是大股东赠送,往往并不能激发市场热情;倘若是员工自有资金购买,则会被认为利好。此外,国企上市公司或有其他利好配合的民企上市公司更容易得到资金青睐。目前,大部分省(市、区)的地方版国资改革方案,均把员工持股作为混改的关键词。因此,相关上市公司一旦推出员工持股计划,会自然被认为叠加了国企改革利好,更易受到资本市场追捧。 近期市场整体大幅上扬,已经完成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总体很幸运。统计显示,已完成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其股价在后期大都有相当不错的表现,其中13家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已浮盈50%,另有16家公司的股价在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后上涨超过20%,但也有部分公司的股价仍在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附近。 但计划仍在实施中的上市公司占了大多数。据统计,在尚未完成购买的100家上市公司中,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准备在二级市场购买但还未(披露)实施的有40份,另外59家则仍未召开股东大会通过。 武汉科技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财苑)认为,牛市背景下,基本上所有的股票都存在高估值,在目前的状况下,员工持股对企业而言,不失为一个好题材,上市公司肯定是稳赚不赔,但员工在解锁之后,还能不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则是个问题。 不过,5月以来,股市出现了连续调整,这将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降低成本。这些员工持股计划的钱都已经准备好了,之所以还没动手是想要一个更便宜的价格,近期A股整体震荡调整,正好给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留下逢低买入时机。
大盘调整给员工持股计划逢低买入机会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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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期权激励如何设置?
创业公司开干了,要不要合伙人,要几个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出让多少股权才合理?
员工要加入了,有没有股权、期权,如何用期权激励员工,期权如何分配?
出类兴趣观张君瑞在辣问CEO中发现,牛逼的企业必须要有合理的股权结构、期权激励,否则外部红火、内部打闹。这些问题谁来解答,中国最牛逼的数据库IT桔子请来了——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苗律师,出类视频作为IT桔子的视频合作商、创业贴心视频媒体,当然要为大家谋福利了。
好了,互相吹捧的广告就不怼了,江律师直接上干货——
江苗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亲兄弟如何明算账?
很多创业者都是初次创业,没有站在股东+管理层角度来运营一个公司的经验,只是从一个创意或产品起家的,在合伙人之间的相处经验是零。所以,他们害怕在一开始就把股权结构设置的非常不合理,导致日后利益无法合理分配,影响了项目进一步扩大发展,这是合情合理的担忧。因此,本次试图从最基础的内容讲起,就一些常见问题来分享一些原则性的经验。不过,每个项目和团队都不一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要不要找合伙人?
要。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如果有一帮好基友共同创业,那自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最为大家所津津乐道的莫过于阿里巴巴创业时的十八罗汉,小米的八名独当一面的合伙人。
要找几个合伙人?
这个问题是看团队和项目而定的。之前举的是阿里和小米的例子,这两家由大神领导的互联网公司,所以合伙人是多多益善,但这样的成功经验对于大部分初创公司是不适合的。好多创业团队初创期只有3-4个人啊,事情都没有做起来,每个人都封了个CxO,搞得官比兵多,剩下的日子就没法过了。
要找什么样合伙人?
创业公司不可能养闲人,通常说一个人要顶三个用,也有说顶十个,还有说顶十八个,反正就是一个人要好多用途就是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普通岗位出现冗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如果在重要岗位出现冗余,必定产生内耗(其结果不是互相残杀,就是一方消极怠工,等待出局)。因此,在寻找合伙人时,必定要找能力不同(互补)且独当一面的人才。
合伙人之间股权比例怎么设置?
初创期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比例设置,主要是按各人的能力和贡献度而定的。纵观最近几年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其初创期的股权设置不外乎是以下三种情况:
唯一创始人。例如,京东的刘强东,一嗨租车的章瑞平,58同城的姚劲波。这类的例子稍微少一点,毕竟这样有超强能力的霸道总裁还是少数。
主要创始人+&1-2位联合创始人。这种例子就是比比皆是,例如,途牛(于敦德58.5%/严海峰41.5%),聚美优品(陈欧86.6%/戴雨森13.4%),唯品会(沈亚56.5%/洪晓波43.5%)。
3-4位差不多的创始人。例如,兰亭集势(郭去疾35.36%/文心23.58%/张良23.58%/刘俊17.48%),淘米网(汪海兵37%/程云鹏32%/魏震31%)。
以上三种情况,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但是且以为,第1和2种情况的团队能走的更远更好,不是因为这样的分法更合理,而是采用这样分法的团队通常会有一个能干的主要创始人,其他联合创始人真心服这个老大,所以才愿意接受较低的比例。在创业公司,是需要有人拍板做快速决定,然后去执行来解决问题的,太民主的决策程序浪费的是所有人的宝贵时间。第3种情况嘛,大家自己想,也可以去看看两个例子最近的美股走势。
去哪里找合伙人?
如果在熟人关系里找,最好的合伙人应该是前同事,同学次之,朋友再次之,亲戚最末。
从前同事关系到创业的合伙人关系是的工作关系平移,之前大家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现在换了个坑继续战斗,其磨合成本是最低的。每个单位都有其狗血的剧情和不堪的过去,如果经历过那些办公室的勾心斗角之后,还是认为对方是可以合作的,那么这种阶级友谊能大大降低建立互信的时间成本。同样,同学有过共同求学的经历,例如共同完成一次小组作业等,这与工作关系最为接近,也比较容易完成向创业团队的工作关系转换。
朋友分为工作关系的朋友和私人关系的朋友,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在同一屋檐下共事的经历,而且从甲方或乙方变成合伙人,或从酒肉朋友变成合伙人,都还是有个适应过程。亲戚就不用说了,天生就有的亲属关系大家不会去珍惜,会想当然认为是应该的;再加上错综复杂的亲情关系(夫妻老婆店摆个小摊还行,不适合规模化运营),会让商业合作关系变得复杂化。
如果陌生人里找合伙人(多半还是经熟人介绍的),这有个熟悉和建立信任的过程,不确定性会更大一些,好或不好全凭人品和运气了。
如果找不到合伙人呢?除非你天生是霸道总裁的料,否则,建议还是不要创业了。现在忽悠不到合伙人,将来肯定也忽悠不到客户。
股权都由老大代持好不好?
如果有合理原因,例如由于政策法规的原因,通过由外籍身份的老大代持,省去一些罗里吧嗦的xx号文备案,这是没有问题的,该签的代持协议签好即可。如果没有合理的原因,仅仅是创始人老大为了显摆自己的股权集中,对公司的控制力强,就要求大家把股权都给TA代持,这就要多留个心眼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咱先不说,做隐形男票或女票的感觉很糟糕的对不对。
合伙人找错了,怎么办?
先狠狠打自己两个耳光,清醒一下头脑。然后,如果你是主要创始人且占绝对优势,想办法说服该联合创始人,让TA退出;如果你是小股东的联合创始人,自己走人。时间对创业者而言,远比股权和钱都重要。
为了在找错合伙人时有补救措施,有些创业团队的联合创始人拿的是限制性股权,也就是说老大对该等股权是有回购权的。这样的安排容易让联合创始人心生不满(放在兜里的东西还不完全是自己的,会有被忽悠的感觉);而且,主要创始人行使回购权时,也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在中国公司法还是开曼公司法下的回购)。
还有些创业团队的联合创始人拿的是分期兑现的股权(其本质是一种期权,行权零对价而已),恕我直言,这是核心员工的待遇而已。既然说是联合创始人,那就是一起肝胆相照向前冲的伙伴:持股比例高低是一回事,有或没有股权却是另外一回事。
无限制的股权、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的股权,这三者所代表的是在加入团队初期,你在老大心目中的地位(在引入外部机构投资人之后,所有创业团队的股权都会被加上限制性条件,最典型的是绑定4-5年的服务期,这是后话,会在投资人股权的章节中详细介绍)。
那么到底要不要这些限制性安排的呢?其实这还是合伙人之间的商业考虑。就像不是所有的夫妻在结婚前都会去做财产公证,婚后生活是否幸福和做或没做财产公证没有半毛钱关系,这是一样的道理。
合伙人要出钱吗?
如果团队一开始就拿到天使投资,不用创始人从口袋掏一分钱,那是最好的情况。否则,如果Demo开发过程是要创始人出钱的话,建议大家都出一点,不在乎出钱多少和比例高低(出钱多的不一定占股权比例高,还是要看在项目团队的能力及贡献度而定)。几个肯为项目出钱出力的合伙人,一起走到最后的可能性更大。
合伙人之间要签协议吗?
如果存在期权、限制性股权或代持等特殊安排的,建议签相关协议,白纸黑字写清楚。然后协议就扔到抽屉里,不要再拿出来看,埋头努力干活(如果有一天想拿协议出来看,哎,估计要出事了)。否则,两三个人把股权比例和主要职责定好,喝顿大酒,就开干吧!
员工股权激励:画饼充饥能管饱吗?
想打胜仗光靠元帅的英明领导还不够,还要靠将军和士兵的奋勇杀敌。在物质条件比较匮乏的初创阶段,创业公司除了谈理想、谈人生,讲逼格、讲情怀之外,对员工比较实际的激励措施就是给股权激励。
三种不同的权利都是什么?
股权:没有限制的股权,给了你就是你的,别人无法单方面收回。
限制性股权:已授予的股权,但是受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在IPO前不得转让,受制于主要创始人的回购权(回购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释放,例如在4年后不再受制于回购权)。通俗的来讲,股权已经放到员工的口袋里,但是暂时还不那么牢靠,如果员工中途离职,主要创始人可以把没有释放的限制性股权以很低的价格收回来。
认股期权:作为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在将来通过支付一定的行权价格(可以是零对价,但现实中少见)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权。公司许诺给员工的期权会按时间推移分批次获权。
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做?
一般来说,创业公司上来就给股权的是少之又少,给限制性股权也不多(给出去的股权再回购也是很麻烦的),所以大部分用的都是期权计划,也就上常说的ESOP(Employee&Stock&Option&Plan)。原因非常简单,哪怕员工声称自己的能力再强,公司检验其真正能产生的贡献还是有一个时间过程。
最常见的ESOP设置方式是与服务期限挂钩。例如,自授予之日起4年内,员工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可行权,以获得相应的股权。一般来说第1年是服务考察期,要第1年结束之后一次性地行权这1年对应的期权(25%),然后从第2年开始每个月可行使剩余75%的1/36。除了与服务期限挂钩之外,还有与业绩考核挂钩的,例如,每完成多少销售额,就可以行权多少比例的期权。还有把服务年限和业绩考核挂钩的,即到未来某个时间节点,按照业绩考核的结果,决定授予期权的可行权数量。
员工期权激励实际是个互相画饼的过程:公司给员工画了张大饼,如果将来公司发展的好,员工与公司的利益是共同成长的;员工在入职之前也给公司承诺,自己将来会为公司创造多少价值,所以公司也是拭目以待的。
ESOP要在什么时候设?
创业公司迟早都是要设ESOP的,所以宁愿早点设,否则别家有我没有,能人都跑到别家那里去了。但也没有必要太早。
最常见的设ESOP的时间点是在马上要完成一轮比较像样的融资之时或之后,或虽然还没有完成融资,但是产品做得非常牛逼,已经有很好的现金流,团队欢欣鼓舞的时候。在这种锦上添花的时刻,员工会自然联想,公司越做越好了,但这和我到底有多少毛钱的关系呢?
在没有完成融资之前,公司也可以设ESOP,但相对来说,对员工的实际激励效果没有那么大。而且,由于缺乏一个市场估值作为基准,创始人在给员工讲故事的时候,讲可期待的收益也没法讲的太清楚(或讲起来也没有那么有吸引力)。
ESOP应该由谁持有?
最常见的ESOP设立方式有两种:通过创始人或设立ESOP平台,以持有这部分期权所对应的股权。如果在天使阶段,创始人还没有想好ESOP应怎么设置,但又想给初创期员工一点激励的,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告知员工将来会有ESOP这回事;如果进入了A轮或之后轮次,想正儿八经的设立ESOP,那么可以设立ESOP平台(可以是有效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来持有这部分期权对应的股权。员工通过行权获得ESOP平台的权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ESOP比例设多少合适?
ESOP在公司股权中的占比因公司大小而异,可以是5%,10%甚至15%。我们不能光看这个比例是多少,还要看公司的整体估值(估值高的,哪怕是ESOP比例低一点,员工还是获益匪浅)。
最常见的ESOP在公司股权的初期占比为10%左右。像红衣教主那么阔绰,在初创期据说预留ESOP有近40%,乃至到奇虎上市之时,员工持股还占22.3%的例子是非常罕见的。不过奇虎的优秀表现,也侧面印证了奇虎极高的ESOP所带来的正面激励作用。
期权授予多少合适?
期权授予的数量对每个员工而言都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对未来贡献大的授予多一些;另外,如果是降薪跳槽过来的,那么为了补偿工资收入损失也应该多授予一些。
行权价格如何设定?
行权价格的设定与公司届时的估值密切相关:公司在早期的估值低,所以早期授予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就低;期权授予的时间点越靠后,其行权价格就越高。所以一般不建议公司在天使轮就设ESOP,或者虽然设立ESOP,但是不进行期权授予。
同一批授予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该相同,因为其基准点都是基于当时的公司估值(上下浮动)。如果对某些员工要特别嘉奖,可以在期权授予数量的多寡进行体现,而不是在行权价格的高低。另外,虽然公司会要求员工对授予期权的细节进行严格保密,但是员工之间难免会沟通。发现同一批次期权的行权价格有高低,员工之间会因为差异而产生不满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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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非上市公司的权利之一
作者:丁 鑫
  股权激励是非上市公司的权利之一
  ■本报见习记者 丁 鑫
  国务院副总理在北京考察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中提及“开展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试点”,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和管理技术的日益复杂化,世界各国的大公司为了合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创新激励方式,纷纷推行了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
  根据中国对于上市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指出,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准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即是一种公司经营者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份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中的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政策上不需要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是还要能够对激励对象进行一定的监管作用,防止因激励政策出现的违法行为,保证非上市公司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股权激励政策也是非上市公司得权利之一。
  据中关村管委会统计,截至目前,累计已有172家公司参与试点,挂牌公司达到119家。试点企业优良,2011年上半年挂牌公司营业收入平均同比增长30%,其中同比增长率超过100%的11家,超过50%的10家。
  一位分析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非上市公司应该得到与上市公司同样的股权激励权利,非上市公司在此应该得到更宽泛的政策,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公司合伙人以及东等的利益相结合,将重心更加投入在企业的长远未来发展上,此项政策十分具有可行性。
  该分析师还强调,在对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期间内,一定要全面的对股权激励政策试点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避免问题在政策正式推行时给挂牌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在股权激励的规范运行、激励机制的完善、激励政策后的内幕交易及操纵等问题,都需要由相关监管部门参与监管,以便对挂牌企业激励政策作出进一步的完善,这样的试点工作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新三板在目前的发展态势下规模已经逐步扩大,在中关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近500家,正在改制和拟改制公司也达到500多家。被誉为“上市企业孵化器”的新三板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有更多的鼓励政策来发展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只是其中的一个着力点,在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都可以促进挂牌企业完善健全的治理结构,熟悉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发展形势,对未来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做出相应调整,促进试点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为资本市场带来更具活力和适应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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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6:36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pdf
附件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http://www./pub/zjhpublic/G607/P.pdf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
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
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
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
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 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
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
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
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
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各期解除限
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
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后一行权
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
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
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
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
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
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
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
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
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
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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