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业务对外经营备案后去当地英国税务不交税吗交税 税率是多少

红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法律知识大全|律师.com
& & 红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红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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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或者是高档营业场所都会出售进口红酒来吸引顾客,一般高端人士都喜欢高消费的红酒,出售进口的红酒可以提高档次也可以带来好的收益,因此现在很多企业都想出售进口的红酒,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进口红酒对企业的要求以及红酒的税率等相关资料,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一、进口红酒企业应该具备的主体资质1、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红酒业务除了一般经营性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等手续外,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还应包括酒类经营资格,具备进口酒类和卫生许可证。2、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到当地商务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3、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二、红酒进口报关需要办理的资料1、境外发货人或其人公司备案,需要其在进口海关办理;2、国内收货人抬头备案,需要在我国海关办理备案手续;3、官方产地证,需要国外客人提供;4、官方卫生证需要国外客人提供;5、食品标签备案,需要在当地检验检疫局办理;6、提单;7、整套报关资料,包含报关单、装箱单、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报检委托书。三、红酒进口的大概流程1、申请标签和食品备案(商检局备案需7-20工作日,一年内有效)2、安排发货到港;3、代理报检,出通关单;(1周左右,货进来后抽样送检)4、代理报关;(2个工作日)5、出税单,交税;(2个工作日)6、查货,提货; (1个工作日)四、红酒纳税种类及税率红酒进口报关税金编辑进口瓶装红酒现行税率(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交纳):1、 关税:14% (关税:CIF ×14%);2、 :17% (增值税:[(CIF +关税额)/ (1-10%)]×17%);3、 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10%)]×10%)。三税:关税 消费税 增值税 这三种税,在海关填发完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交纳,是由海关来代征的。进口红酒的企业需要先办理一系列的手续,然后就可以按照流程进口红酒,至于红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进口的红酒除了消费税还包括关税、增值税,上面有做详细介绍,大家可以仔细阅读,进口红酒的价格一般都比较高,为了防止有人以假乱真,各位消费进口红酒时一定要注意企业的资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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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向经营者征收消费税时,并不是想征收多少税率就可以征收多少税率的,因为对于消费税税率我国有一个区间范围,工作人员征收的时候不能跨越该区间,那么具体来讲消费税税率是多少呢?下面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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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外地开设分公司,需要在总公司的工商局、税务局做什么备案吗?
去外地开设分公司,需要在总公司的工商局、税务局做什么备案吗?或提交什么申请吗?如果需要,是在分公司设立之后还是之前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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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外地开分公司新可以申请分公司后再到本地工商、税务备案,税务可以申请汇总申报。 1.如果租房办公,不需要缴税。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从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异地经营证明,并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则分公司不用交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去外地开分公司新可以申请分公司后再到本地工商、税务备案,税务可以申请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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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经营税务政策分析及风险防范
  【摘 要】企业异地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忙于在地图上“占领山头”的同时,企业财税部门对税务政策必须熟悉,税务筹划必须同步跟上,这样才能有效防范风险。本文在阐述企业异地经营常见形式的基础上,特别对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主要业务所涉税种税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进行了有益分析探讨,以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论文网 /2/view-3199316.htm  【关键词】异地经营;独立核算选择;缔约与开票;公司间货物移送;流转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异地经营的问题,异地经营会涉及到一些税务政策,如果相关的财务、税务管理没有跟上,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本文侧重对异地分公司的主要税种、主要业务税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探讨。  一、企业异地经营的常见形式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增、消、营流转税方面却又通常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处理,潜在税务风险较高,如何进行总分公司的业务处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法人实体,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具备独立法律行为能力,承担独立法律行为后果,其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一一致。  设立办事处。企业为从事市场调查、调研、业务拓展、联络、沟通等活动,在异地先行设立办事处,按目前规定,办事处不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临时外出经营。临时到外地进行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活动,应在外地生产经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分公司“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对税务的影响分析  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与税务上是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没有必然的联系。财务上的,是否独立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种形式,影响的是会计核算主体,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决定的;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就要独立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准确核算,并出具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果“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则由总公司完成,也不出具报表和报告。而税务上,是否独立核算是税法对分公司性质的一种判断,影响分公司的纳税义务。  在流转税方面,分公司是否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关键看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如果在当地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在当地负有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核定税种,分公司要按期申报纳税;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可以申请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纳税事项。对有无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税务有其判断标准,例如应向所在地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无论是税务上的“独立核算性质”还是“非独立核算性质”,则都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在当地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的分公司(一般为非独立核算性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分公司缔约能力和开具发票风险防范  分公司的缔约能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缔约必须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因缔约引起的民事责任却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是分公司签订被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合同上应加盖总公司的公章。但在税务上,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性质”,则总、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发票该由谁开具,关键要判断合同上的购销双方,发票、业务、合同应保持一致,避免税务风险。  分公司销售货物,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如果由总公司开具发票,销售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存在虚开发票风险。购货方取得发票的抬头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购货方则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关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  四、总分公司间货物移送税务风险分析  总公司向分公司(两者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移送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接受货物的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总、分公司分别在当地都要缴纳增值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因此,总分公司在货物移送过程中,为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要同时做到: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货款由总公司收取,为方便工作可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具账户直接收款,但分公司不能收取款项,特别不能为结算方便直接收款。否则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公司在当地纳税、开具发票,总、分公司可能会同时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拔固定资产。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内部管理需要,将固定资产调拔给分公司使用(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除外)。由于资产是在总、分公司之间转移,只视为内部资产处置。增值税方面,因为不是用于对外销售,所以不能看作是总公司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的所有权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没有发生改变,也不是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  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1、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问题  分公司年终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年终汇算清缴统一由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公司、分公司(境内)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这里要特别注意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时,可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汇算清缴方法如下:预缴时,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出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公司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额,再加总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再按前述相关文件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分公司分摊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还需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总、分公司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分公司单独使用的资产发生损失,应在当地报损,分公司发生的需经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般按属地原则报批;对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总公司依据审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异地分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异地分公司人员工资取得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公司从其生产经营所得或总公司拔款中直接发放,另一种是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工资发放地点的不同,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方式也会不同。  工资发放地点对个人所得税是有影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在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需按总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在由分公司直接发放情况下,则按分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不同,因此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哪里发放,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同,如广州市出差津贴就有每天每人50元的免税标准,而有些城市就没有此规定。如在两地均领取工资需员工自行纳税申报。在两地均领取工资的员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员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两处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定扣除费用只能扣除一次,如果某些费用两地扣除的标准不一样,如住房公积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建议按申报地的标准扣除。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得变更。  七、结语  企业异地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各企业要认识到熟悉税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规避税法风险的重要意义,保证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科学发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用书,经济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用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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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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