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成本费用总额计算公式合计的比例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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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六大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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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政法规室
来源: 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六大减免税优惠政策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备案程序和资料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二)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三)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四)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5.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7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7年4月28日&&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个税新政的全面解读_华税-慢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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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个税新政的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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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 &&税务咨询筹划部 整理/评论&&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4月28日,和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规范纳税人办税手续,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规范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一、明确执行口径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  
一是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公告》明确,《通知》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三是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试点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  
五是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明确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  
具体见下表:&
·&&&&&&&&&
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天使投资个人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
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
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天使投资个人无需);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天使投资个人无需);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留存)。
三、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  
根据《公告》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纳税申报,并随申报报送上表即可。
四、天使投资个人的申报抵扣
1.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天使投资个人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抵扣手续。
2.转让。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款清算时,进行投资抵扣。
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及时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2.转让投资的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六、明确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转请机制。《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是明确骗取抵扣的罚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明确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其他事项。《公告》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的备案资料及备查资料进行了规定。其他的备案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执行。
七、明确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与《通知》保持一致,其中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日起执行。
(上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华税短评:
(1)税收除了财政功能外,还具有经济调控的功能,国家出台有关创投、天使投资的个税优惠政策可以降低相关创业者、投资者的税负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是积极落实创新国家战略的体现。
(2)对于创投、天使投资者而言,无疑应该积极利用新政,实现税负的最优化,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我国对税务的管理正在从事前审批走向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材料应合规,否则势必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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