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大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六个月不得减持吗

证监会:大股东董监高6个月内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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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记者 许晟、赵晓辉)中国证监会8日发布公告,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证监会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证监会将另行规定。
证监会表示,公告中的举措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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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存在四类违法行为不得减持 深交所的减持新规是什么呢
正在读取...&|&作者:徐亚兵律师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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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减持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股票卖出行为,并及时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资者不适用。深交所的减持新规是什么呢
股东存在四类违法行为不得减持深交所公布,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对其股份减持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深交所的减持新规是什么呢《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原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第七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处分。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十六条&&本细则下列术语是指:(一)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数量之和;(二)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公司A股的行为;(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6〕1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以上便是本人对于深交所减持新规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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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打个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这个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最主要受益的还是去年6月之后定增的公司,本来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这一搞就只能卖一半了!去年全年定增规模高达1.7万亿,其中大股东参与的锁定3年,今年不用考虑;机构只锁1年,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几年定增、马上解禁的大股东,今年的解禁规模高达一万多亿!新规12个月内只能卖一半,相当于接近万亿的解禁筹码不让卖了!(具体数据等待专业机构来统计)5.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这个之前也是漏洞,持股5%以下就不算大股东了,可以随便卖,算是变相减持的一条路,这个漏洞也被堵上了!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提前15天公告,这个规定之前就有,这次是多了一个事中公告,即时间或数量过半时的公告,用处不大,但散户多知道一些信息,还是有好处的!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这个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来,周六直接关门打狗,还没跑的大股东、小股东、机构们,节后想跑也跑不了啦!三种减持方式新老对比我们先来看下几种减持方式的新老对比:011、协议转让旧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1.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新规新增内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2.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022、大宗交易旧规:无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033、集中竞价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我们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细则:1、覆盖对象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2、集中竞价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3、协议转让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4、大宗交易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解读:1、覆盖对象扩大到了PE机构,定增机构。这些机构不能以后一卖了之套现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满了也只能卖一半,流动性大减。对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项目估值要往下调整了。2、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而且规模限制在2%。现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货后在后面几个交易日连续集合竞价在市场上抛售获利的。这样一来大宗交易受影响太大。持有6个月股价都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谁还敢买?3、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而言,相当于股份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样,银行对这些股票质押的就要重新评估,调整质押率了,可能会要求质押更多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会降低。4、上市前各种代持会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坚决不当“特定股东”。5、如果不算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话,通过集合竞价减持一年只能减持4%。对大股东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减持完就要7年多….6、对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还不如每个都持股4.9%,这样悄悄地走,谁都管不了..一图看懂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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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证监会发布新规明确大股东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1%|证券交易所|财经热点|内地股市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于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为市场带来“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应,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市场效应“中性偏多”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规范上市公司减持。目前,18号文相关规定已近到期。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出台本次减持新规。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了新规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二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三引导有序减持,减持新规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新规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新规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即减持新规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而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新规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南京证券副总裁黄锡成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减持新规的出台为市场带来“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应。既可以稳定投资者情绪,又传递出“到期不一定减持”“减持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不会影响二级市场”等稳定市场预期的信号,有利于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
  合力稳定市场预期
  之所以选取股份总数的1%,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是基于原法律法规下形成的历史数据。据2014年至2015年6月底沪深交易所通过竞价系统实际减持的数据显示,三个月内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1%,相当于77%的股份受到制约不能减持,这意味着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除了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稳定市场预期之外,上市公司也共同发力稳定市场。1月7日,中国五矿发布公告称,将坚定持有旗下各控股上市公司股份,近期无减持计划。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7日也承诺,航天科工及所属单位即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控股7家上市公司股票。
  “从1月4日起,陆续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开承诺不减持,或延长限售,参与稳定股市的行动,向市场传递其对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稳定股价的诉求。”表示。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即便在去年6月市场整体异动期间,也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比例也仅占其持股总数的1.26%,减持金额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15%。总体来看,大股东现实减持需求不大,实际减持比例不高,对市场影响有限。(经济日报记者 温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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