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码指的业务发生地定义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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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
来源:李卫平&   |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实践中,税企双方对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常常产生歧义。对境内、境外应税服务的界定上存在不同理解,带来了纳税义务的不确定性,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困扰。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该条从主体、地点和内容上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营业税政策在界定境内、境外服务时秉承的原则,是&属人原则+收入来源地原则&。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收入来源地原则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除了沿用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外,对境内提供服务的规定也作了适当调整,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实务中,正是这一调整给境内、境外提供服务的界定带来了困扰。由于服务的无形性,纳税人接受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时,从收入来源地原则来说,可以认定为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属于境内服务;而从服务消费地来看,则又可能被视为境外服务。如境外企业为境内纳税人提供的全程在境外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说境内的纳税人接受了境外提供的货代服务,应视为向境内提供了应税服务,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增值税。同时,也可以认为国际货运代理全程在境外发生,纳税人相当于在境外完成了消费,不应被视为向境内提供了应税服务,不需。因此,要准确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关键在于区别&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境外服务)和&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境内服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区别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
第一,消费的完整性。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解读为: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因此,是否在境外全程发生,是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的首要区别。如果应税服务不是全环节在境外完成的,则不应视为境外服务。如前文提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由于代理行为服务的消费在接受代理时即算完成,从完整性上判断,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因此,即使其被代理的服务活动全程在境外发生,也应视作纳税人在境内接受了代理服务,从而应属于境内服务。
第二,受益的即时性。消费的含义与服务本身是紧密相连的,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要结合服务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果服务是即时性的消费,则可以被视作完全在境外消费,否则应作为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外),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这些服务的消费从性质上来看都是&即时&的,即服务的受益是不存在延伸性的,纳税人不在境外是无法直接消费到相应服务的,就应视其为境外服务。
第三,增值链条的相关性。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考虑,根据对纳税人提供服务或产品增值有无贡献来判断,对纳税人增值链条没有影响的服务,则可以将其从境内服务的范围中排除掉。如境外公司为境内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境内纳税人的产品经认证后用于出口,这一认证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但该服务却为纳税人产品销售带来贡献,是属于增值链条的一部分,因此应视为接受应税服务而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这三个角度中,完整性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满足完整性,即可视为境外服务;即时性是境外服务的必要条件,必须满足即时性才能认定为境外服务,不满足则肯定不是境外服务;链条相关性是排除为境内服务的充分条件,只要是与链条不相关的,肯定不属于境内服务。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对一项服务是境内接受应税服务还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进行判断,这会一定程度上统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认知,减少纳税义务的确认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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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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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第二期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子公司,那么该投资者是否属于新所得税法提到的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香港公司A的所有者Z先生在国内开了一间公司B,然后Z先生和A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者都在B公司办公,A公司的业务,他们也都在内地这边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3、纳税人询问,企业或者组织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是否仍以“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来判断?
新税法不再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区分纳税人。应该执行法人税制。
4、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市代表处,纳税人说她们是依中国司法,经中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不需工商登记),请问该纳税人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就属于非居民企业。
5、&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企业名称”的括号中注明是“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公司章程上注明是“个人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合伙。请问:此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6、在香港设立的A公司,2007年度有一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但中国境内B公司忘记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现2008年度该A公司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符合中国的居民企业,请问:2007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仍然由B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申报补交?
建议由A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提到“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某个人就属于上述的营业代理人,请问:1、该个人需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吗?2、如果不用办理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通过该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增值税是由代理人按销售额直接扣缴吗?税率多少?
办理临时登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的适用税率缴纳相应税款。
8、纳税人向境外申请贷款,其间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律师服务,该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请问向境外支付的该笔律师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2款判定。若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9、香港一运输公司承包内地一公司运输业务,即将内地的员工每天接送来回香港及深圳,内资公司按月结算运输费给香港公司,请问该费用需要征收所得税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中国境内公司销售软件产品给国外客户,且协议由国外某公司对该软件产品的购买商进行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中国境内公司将支付劳务费用给国外某公司。请问:该笔劳务费是否需要由中国境内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国外公司如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11、深圳的某外资企业A通过日本当地的一家公司B开展业务、介绍客户,日本公司B抽取佣金。A企业询问,日本公司B取得的是劳务所得,请问上述情况中B的劳务发生地应如何界定?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B企业为我国所得税法上所称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香港中文大学接收深圳企业捐款,请问:1、企业支付给香港中文大学的捐款付汇是否可以申请减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设立了一个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研究院日常经费是由香港中文大学拨款,现在捐款的深圳企业觉得将捐款付给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这样方便一些,该笔款项由深圳研究院使用。请问研究院是否要代替香港中文大学代扣代缴所得税?
非居民接受居民企业捐款不用缴纳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派员工在国外参加了一个培训,其培训费是由他们在香港的投资者(公司)代付的,现在该外商投资企业将这笔培训费还给其在香港的投资者,请问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14、香港A公司委托香港B审计公司来深圳C公司进行审计,A公司将与C公司发生一定的业务,需考核C公司,故审计费用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香港B公司派职员过来,时间不超过6个月。请问:上述情况下,B公司收取的审计费需否向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是否负有扣缴义务?&
15、香港企业在深圳购买的货物投资到深圳一家企业,增值税方面用实物投资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所得税方面接受投资方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的话,是按核定利润率乘以25%计算缴纳吗?
16、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纳税人到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代征多少个点企业所得税?&
地税征税户目前国税未代征所得税。
17、香港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通过电话、E-mail方式(不派员工到境内来)提供商业信息给深圳一公司,现深圳公司支付信息费给香港公司。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深圳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是多少?&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的活动,则不需再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18、香港一家公司为深圳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全过程都在香港进行,合约期约三个月,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无代表机构或代理方。请问:接受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则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9、香港公司从中国境内购买货物之后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用,请问这种情况香港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纳?&
如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应在中国境内就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某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和美国一所高校08年以前合作一个办学项目,中方出教学场地和管理人员,外方派教师过来授课,按协议中方可取得四成利润,外方可取得六成利润,现中方要对外支付外方08年以前(不含08年)所取得的六成利润,请问外方这六成利润应该怎么计算缴税?
另: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该办法自日起施行。如果中方现在扣缴外方取得的08年以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那么请问也应遵照该办法执行吗?
如属于中外合作企业应按旧法免除征收,如不属于应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情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19号令的适用问题,日以后发生的业务适用,但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不属于19号令的范畴。
21、香港一家公司A在深圳的办事处注销,将其固定资产卖给王小姐所在公司B,请问B是否要代扣代缴A的所得税?如果要的话,比如A公司的这批固定资产的原值是18万,现在买给B公司是15万,那么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时候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按利润还是销售的价格?&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净值。
22、一深圳的外资企业委托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为其在日本当地申请专利,劳务发生地在日本。请问:这样的情况,依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能免税?
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在中国境内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仍要看具体情况,以及合同,有否发生在境内的部分。
23、企业与其国外的关联方共同开发了一项专利,并以外方的名义注册。开发成本一共是100元,双方达成了协议,中方承担30元,外方承担70元。中方在开发过程中实际支付了成本20元,现在该企业对外支付剩下的10元成本。国外的关联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支付前是否需要代扣缴所得税?谢谢!&
不需要。请明确专利在那里注册,注册专利后企业使用是否又要支付费用。
24、外商投资企业打算注销,企业的部分注册资本要汇回给香港投资者,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若要,税率是多少?
25、某内资企业,主要从事物流业务,打算在香港成立一个联络点(该联络点不直接对外经营,没有收入),但会发生场地租赁费,工资等费用支出.请问:1.境内总公司汇给香港联络点用于支付费用的资金是否需要交税?2.付汇时应在国税出具什么证明?&
如属于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予征税证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08年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母公司以电邮,电话,传真方式对该纳税人实施管理,该纳税人每月需向母公司上缴管理费,请问该管理费是否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若不需,该纳税人是否要到税局办理什么证明?
若劳务的发生第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代开代缴所得税;根据汇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若付汇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27、该纳税人与境外两个公司合作开发某项目,各方在各国完成开发任务,项目成本按一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摊(分摊比例和分摊方式经税务局认可),比如:A公司实际发生成本400万,B公司实际发生成本500万,按规定比例分摊A公司成本为300万,B公司成本为600万,那么B公司就需要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成本分摊额.现在该纳税人就需要向境外某公司支付这种成本分摊额,请问用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
不需要。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同和协议等证明文件。
28、一家香港企业法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与日本一家企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日方公司为公司在日本的客户协商生产计划、处理投诉、物流业务等等。公司付给日方公司服务费,请问此笔服务费需要公司为其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9、纳税人在境外的杂志上刊登广告,是否需代缴外国企业的所得税?&
30、美国总公司先给深圳的分公司垫付了一部分费用,现在分公司要将这笔款项汇到美国总公司,请问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
需要明确代垫费用的真实内容。
31、境外母公司给境内子公司的职工发放股票期权,境内子公司再将购买股票期权的金额支付给境外母公司,此股票期权作为境内子公司支付给其职工的工资。请问:1、职工收到股票期权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2、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票期权金额时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与地税确认。
2、根据汇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若付汇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32、香港有派人到中国为外资提供咨询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请问外资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税率是否为10%?
按构成常设机构处理,企业所得税率为25%。
33、内资纳税人于2005年成立,所得税从2008年改成核定征收,请问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享受过渡优惠,即2008年税率为18%?&
核定征收企业税率为25%。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过渡税率优惠,请问意思是不是该代表处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直接按25%来缴纳了?
直接按25%缴纳。
35、内资企业发生一笔广告制作收入,已经一次性开了广告业发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这笔广告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按照广告投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但是已经一次性开具了广告收入发票,请问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要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确认收入。
36、纳税人2008年发生了销售,有销售收入。但是对应的成本没有取得购进发票,按新所得税法,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以暂估的成本做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目前取不到发票,但以后可以取得,现在能否先以暂估的成本入帐税前扣除?请问该如何处理?&
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纳税人为客户提供服务,当时合同里只有写该纳税人为客户提供完服务,客户需付款给该纳税人,但并没有约定服务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现在客户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只给了一部分服务款给该纳税人,而另一部分也没有和该纳税人约定什么时候支付,请问该纳税人在申报本季度所得税时,是按全部服务款来计算还是只按已收到的部分来计算?&
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38、纳税人委托某境外的公司进行房屋装修,当时没有开发票,1年后补开了,开发票后才将该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请问纳税人补摊销的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调整的可以申请修改以前年度申报。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08年企业预收了货款在帐务上确认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科目,2009年发出商品时转为收入,企业的此项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的哪个科目反映?是否直接反映在“收入”里?&
问题不是很明确。首先纳税该笔收入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若是,如果因为税收上以收付实现制等特殊方法确认收入,造成差异的,应在附表三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附表三第5行的填表说明。若账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那么是否属于企业做账错误,这时应看税收上应如何确认收入来决定如何填写申报表。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09年支付2008年度鉴证报告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还是在实际支付时列支?&
按权责发生制。如果是2009年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2009年,比如鉴证报告的合同是2009年签订,并在2009年提供劳务的就应该计入2009年。
41、纳税人与客户签定了长期合同,合同上面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发货后的第二月,但纳税人根据权责发生制,在业务发生的当月已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否会有影响?谢谢!&
42、纳税人在2008年年底购进一批货物,当时未即时取得发票,当月销售,在账务上做暂估入库,结转了成本,此批货物发票在09年才取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因,这些货物的成本应在2008年确认扣除,但税局实际检查中,又往往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请问该纳税人的情况,此笔当时暂估入库的进货成本应在2008年确认扣除还是2009年确认扣除?请明示,谢谢!&
纳税人先估价入账,之后能够提供合法的凭据,那么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08年做税前扣除是可以的。
43、企业在2008年实际发生了一笔福利费,比如员工年终聚餐,但该笔餐费还没有支付给酒店,可能会在年终汇算清缴期前支付,也可能之后支付,因没有支付款项,酒店还没有给企业发票,但企业与酒店签有合同,并打了欠条,请问这样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
聚餐不属于福利费,不能扣。如果是别的支出按权责发生制。
4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预提费用的规定是否为据实扣除?依据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预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45、纳税人根据原所得税政策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优惠,在2007年批准可以获得退税,实际在2008年取得的退税款,应在哪一年确认所得?&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年确认。
46、外资纳税人在2007年12月做了一笔预提费用,但2008年1月才收到发票并入账付款,发票的开票日期是去年12月。在做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请问:这笔“预提费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票据,可列支在2007年。
47、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债权人发生民事纠纷,于2009年法院判决豁免该企业欠债权人的债务(实际不属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债权人逾期两年不要求偿还的应付未付债务性质)。请问:豁免这部分债务的金额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说?&
需要纳税。
48、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税?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9、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由内资变为外资。后来对这部分投资额进行评估,有增值,增值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请问按旧税法纳税人是否要就这部分资本公积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又有何规定?
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0、纳税人是一家零售钟表的商店,纳税人想在店里安装一台POS机方便客户刷卡,但是纳税人了解到他们这种商店银联刷卡的手续费提高了,现在纳税人想通过别的商店的刷卡机进行刷卡,货款都直接打入那家商店的银行帐户,然后纳税人每月与那家商店结清货款,纳税人在账务上确认收入的同时做往来款处理。请问:纳税人这样操作在税务上是否允许?
没有相关规定
51、纳税人由于发生退货,但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90天未认证,无法开具负数发票冲销,请问所得税上还需要记入收入吗?如果不需要,企业应该提供合同会计凭证冲减销售收入?
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退货行为已实际发生的资料,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不记入收入。
52、企业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的服务费发票的刮奖中奖收入,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如是记入企业收入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53、一餐饮公司会经常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收到的都是销货方开出的《工商局集贸市场商品信誉销售卡》,上面有具体标明货品名称及金额,请问用这种卡拿来入账,实际的购买蔬菜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以能够证实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具体该凭证是否符合要求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5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是否须要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是冲减原设备的价值,并重新调整折旧,不需要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55、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于数额比较大,能否分5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没有可以分期计算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6、饮食店进行促销活动,针对一次性消费到一定的额度客户给予赠送200元的优惠券,客户下次再到饮食店消费时,此优惠券可以直接用于抵消现金,比如消费500元,则此次支付300元即可。请问,饮食店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时,是按500元还是300元?&
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顾客使用的优惠券的金额,即按300元确认收入。
57、纳税人从境外借款,以美元汇入国内,在外管局办理的是收入申报,未按借款申报(其考虑的是外管局办理借款申报手续会比较麻烦),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借款应属于负债,不应做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纳税人在外管局这样操作后,此笔借款是否必须要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若纳税人在账务上是按借款处理,并能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确为借款,申报时可按借款处理。
58、公司收到地税局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属于地税返还给企业会计人员的手续费,若企业没有发放,则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
59、新法下对于股权转让,预提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规定?还是按股权转让净收益预提吗?“股权成本价”要提供些什么证明?
《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证明资料包括出资的证明、购买股权支付的单据。
6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问题:
(1)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请问交易活动发生地按什么标准来确定?
(2)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请问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若不再执行,目前发生该类应付账款是否要交所得税?是否有规定超过几年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请提供相关文件。
1.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
3.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见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61、香港母公司派自己的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母公司开出《委派书》,工资先由母公司支付,后子公司再汇给母公司,请问这些员工的工资,子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独立交易原则,此行为应视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收入,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处理。
62、香港A公司持有深圳B公司25%的股权,深圳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现香港A公司将B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C个人,有转让所得。请问:应由B还是C来扣缴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扣缴还是国税扣缴?
根据所得税法三十七条,以实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C是中国人,&应该是C扣缴。地税。
63、国税发[号现在还有效吗?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纳税人属于一家外商投资集团,下属几家分公司,现分公司A于2004年将一商标权以一亿八千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分公司B,当时约定的是其中九千万作为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外九千万作为对B公司的投资。请问该企业的这种情况适用上述规定吗?如果适用,那规定中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如果不适用,该企业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呢?
国税发[号已失效,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59号。
64、内资企业与某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零元”价格转让其在一家企业的部份股权给该纳税人,该企业的净资产为正数,请问该纳税人是否按接受捐赠,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的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65、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被转让企业需就该差额交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转让价低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接受企业需要就该差额并入所得征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净资产差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价低于净资产的,购买方纳税没有依据。
66、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是固定资产是投资方投入的,投资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评估报告作为固定资产购入的凭据做减免税备案?&
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凭具体的评估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债务重组收入、汇兑收益等。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丙的债权人,现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转让给甲,甲从丙取得的债权金额大于乙所欠甲的债务金额,请问甲是否应对这部分差额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8、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国税函[号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不一致,请问:特许权使用费按什么来确认收入?
以税法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9、纳税人在2008年8月份收到了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但2009年才进行拆迁。企业在帐目上将此笔补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准备在拆迁工作进行时用来支付相应的费用支出,所以一直没有在损益表上记收入。请问: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2008年的收入。可参考国税函[号规定
70、某外国企业在国内有一批设备,现在外国企业要将这批设备捐赠给国内的一家企业。请问:外国企业捐赠的设备是否要视同销售缴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是否接收捐赠的国内企业代扣代缴?&
要。可以。
71、一港资房地产企业现进行清算,准备将香港投资方的注册资金退回,企业成立时注资一个亿的港币,当时相当于一个亿的人民币,但现在如果汇出境外,8800万左右的人民币就可以换1个亿的港币,因此,由于汇率的变动原因,该房地产公司会取得1200万人民币左右的收益,请问此笔收益是否要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2、从事代理销售二手车业务的纳税人,只收取代理手续费,请问是否需要按开票的销售额确认收入交所得税,其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如果纳税人从车主手中购买二手车,然后出售。请问纳税人是否要按开票的销售额交增值税?能否享受优惠政策?有何文件依据?
从税收角度来看,开具销售发票的一方应确认为销售方,应按开具发票金额纳税。
73、纳税人买了一块土地,市政府一次性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土地补偿金,纳税人账务上是按土地使用权分期确认收入的,请问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财务上的处理分期确认?&
一次计入。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08年某外国企业转让其占境内外资公司90%的股权,其中40%转让给境内企业,另50%转让给境外英国企业,并且以低于成本价转让。请问对于转让给境内和境外两项股权是否涉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不涉及,因为没有转让所得,只对转让所得部分征税。
75、外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所得和损失,应以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请问应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与投资收入?请问有文件依据吗?文件国税发(号现在是否有效?&
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确定投资成本,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确定投资转让收入。国税发(号已作废。
76、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7、居民企业2008年收到的投资企业分回的2007年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交所得税,税率比投资企业税率要高,分会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缴税差。&
利润分配决定如果是2007年做出的,需要按照当年汇算清缴缴税并补缴税差。2008年做出分配决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7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79、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80、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台设备,在维修期内发生了零部件的免费更换,在增值税上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号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请问:用于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在所得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免费更换应属于捐赠行为。
81、中外合资企业,2007年6月变更为内资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该企业在南山开发的一个小楼盘,共2万平米,其中1.5万是住宅、5千是商铺,在2007年底前,住宅已全部销售并结转利润缴纳所得税,5000平方米商铺中已出租了3000平米(租金的各项税收已缴纳)。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第六条:“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纳税人并未将出租商铺转作固定资产,仍在“存货—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并且也未计提折旧或摊销。纳税人认为: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才视同销售,且第二(五)5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说明税法认可出租后转固定资产和不转固定资产这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因此,只要会计核算未转固定资产(没有折旧或摊销),不管出不出租,都不视同销售;只要会计转了固定资产,不管出不出租都要视同销售。税收管理员认为:只要商铺已出租,哪怕会计没转固定资产且没折旧,也要视同销售。请问:已出租商铺、但未转固定资产未折旧,也要视同销售吗?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第5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82、一香港公司A(在香港)打算将持有的深圳某公司B的股权(超过25%但没达到100%)全部转让给另一香港公司C(在香港)。转让类型属于协定第十三条的第五项。请问:在境内无转让所得,是否不征收A公司的该项所得税?有无文件依据?
根据双边安排、《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为零。
83、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对于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4、纳税是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请问纳税人自建的房产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要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文件依据?
若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就应先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85、纳税人是一家提供船务货运代理的公司,该公司在国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纳税人及其国外关联公司和客户一般不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的约定,该公司的所有船务代理业务都是在国内进行的,同时与该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国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外国公司不会派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而且客户有时会将服务费付给外国公司。请问: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要根据国税发[号:“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在中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应不适用国税发[号文,因为此文所指的境外咨询企业为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具体的征税,要看这家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船代公司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是哪个国家的,在华构不构成常设机构,然后来核定利润率征税。
86、企业在计提和实际收到国债利息的收入是按票面利率计算还是按实际利率计算?&
按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即可。
87、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政策,即定向给内部的管理人员发行股票,公司的费用产生是由当日的股票交易价减去定向发行的价格,乘以发行总数,请问该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能否提供文件依据?
发行股票,不存在问题中的费用扣除问题。
88、内资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2008年改为查账征收,该纳税人2007年为客户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008年7月才开具发票给客户,而服务费暂时还未收到,请问这笔收入是应该按2007年的核定征收来缴纳所得税还是按2008年的查账征收来缴纳所得税?是不是应该按照会计上收入确认准则来判断应该属于哪一年的收入?&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年提供的服务应该计入2007年的收入。
89、企业的一笔销售货物收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款,如果货物验收是在2008年的12月,实际付款时间在2009年1月或者2月,请问,此笔收入在所得税上应在哪个期间确认申报?&
对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90、对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汇算清缴: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度A公司收到财政局的一笔补贴款用于建设某项目,A公司把该款项划拨给B公司,由B公司承建该项目,项目最终在B公司验收。请问:上述补贴收入若需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应当由A公司缴纳还是由B公司缴纳?&
可按此处理:A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款,作为收入,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支出,B公司收到拨款作为收入。
91、请问承包商承包一建筑工程(超过1年)合同约定先付定金,等工程全部完成后再把剩余款项付给承包方,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号,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2、纳税人在几年前获批准在以后几年能够每年获得一批财政性补贴,相关批文中有规定分期支付,这种补贴按规定是需要做为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但是纳税人是在2008年才一次性实际收到前面几年的补贴款。请问是应该是按批文每年确认收入,还是以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以前年度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的问题)
在实际支付时一次确认,但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3、纳税人发生一笔视同销售的业务,请问按照所得税法,如何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是否可以依据财税字[1996]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该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因此不能够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是按照财税字[1996]79号,那么利润率怎么确定,是由企业自己确定还是税务机关核定?&
1、国税函[号文:“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该文没有明确没有同类产品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企业可以暂时自行确定利润率计算销售额。
94、在买一送一销售方式中,所送商品未在发票中显示,但已计算增值税。假设成本为800元,视同销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促销费&&&&&&&&1170&    
&&&&&&&&&&&&&&&&&&&&&贷: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0& 
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结转了800元的成本后,是否还可以在税前扣除1170的销售费用?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视同销售结转成本时必须确认收入,然后才可税前扣除销售费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5、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购买方能提前还款的话会有相应折扣,问如何确认收入?折扣部分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6、某银行2007年6月签订票据贴现合同,总收入为120万并一次收取,计入了递延收益(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问在今年做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97、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如果满足财税[2009]87号文件的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具体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文件。
98、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99、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母子公司之间在2009年度发生资产重组业务,其中子公司的投资方在重组后股权溢价,且该溢价部分已计入资本公积。请问:该投资方企业的股权溢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为某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签订“代持协议”,收取管理费。代该公司代为持有交通银行股权,现交通银行股权分红,这笔收入将转到被管理公司,请问这笔收入所得是由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还是由被代理公司自行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免税所得。谁持有交通银行的股权,则其取得的分红为免税收入;不是持有者的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收到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补贴,请问这两种补贴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号和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2007年收到科技局拨付的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收入。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1、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需要审核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有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免税。请问: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
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指定该补贴收入用途内容的文件。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2007年取得了一笔政府的补助,该补助本来要并入收入交所得税,但由于当年处于两免三减免税期,因此不需要交所得税。请问纳税人用这笔补助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正常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因到英国展览,须向提供展位的英国某企业支付展柜租金(该英国企业未在中国内从事经营),纳税人反映该项汇款往年都是免税的,但我国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找到租金的相关内容,请问:1、是否有另行规定呢?今年是否要按租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如果要,因支付的外汇金额小于3万美元,是否直接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办理付汇即可?3、如果免税,应如何办理免税证明?&
此属于不予征税项目,不办理免税证明。小于3万美金不用开税务证明。如何付汇请咨询外汇管理局。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请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按收入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号,“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请问关于出口退增值税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确规定了?&
根据财税[号,出口退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范畴,故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医务室,每月收到社保局拨给的合作医疗基金,该医务室将此笔拨款计入“其它应付款”(因为该拨款如果年底有结余还要等待社保局的具体通知,才能知道如何处理。)。请问:该笔收入能否视为新税法中所说的“不征税收入”?
不可以,纳税人的情况与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不符。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深圳市商业贸易协会,取得深圳市财政局的财政拨款,专门用于展销用的,请问这项收入是否属于不予征税收入?另外,该协会还经常取得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收入,比如有来源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民政局等部门的,也都是有指定用途的,请问这些是否也是属于不予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申报2008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包含了这部分不征税税收入的,那么企业是不是要将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减去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后的差额填在季度A类申报表中的第4栏申报呢?
根据国税函[号,A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请问是不是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用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另国税函[号规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需要计入核定征收的收入总额了。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外资纳税人收到财政局的一笔专项收入,有指定用途。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适用国税函[号提到的“政府补助”?若符合,纳税人用该笔收入购买了资产,该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请问纳税人的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交所得税?&
国税函[号不在执行,2008年以后按财税[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请问:纳税人取得该免税收入,需去税局做备案之类的吗?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非金融企业2007年向商业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按规定向贷款方收取贴保款,目前福田区财政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对于贴保款给予部分返还,企业询问这部分返还的贴保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得到科技局、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的拨款,并指明用途、金额,请问该拨款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里计算所得税吗?&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关内一投资公司(税率按25%)与另一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关内A公司,该A公司目前所有收入都来源于在关外的污水处理项目,按新所得税法规定该项所得是免税的。投资公司将于2009年取得A公司2008年分配的利润,请问:对于投资公司的该笔权益性所得是否也可按免税收入申报?需要另外补税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纳税人若是直接投资于于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符合该条规定的。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2008年后国税函[号文是否还是全部有效?另外,纳税人购买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将生地变为熟地,有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有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国税函[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助?如果属于的话,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是如何反映的?&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文件废止。企业取得政府补贴,按财税[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循环经济企业2007年取得财政局的补贴,指定用于继续改造治理污染项目,请问对有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2007年有转让股权所收到的投资收益,因为公司是服务业2007年申请一免二减半在2007年12月份已获批准,从获利年度开始减免,投资收益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公司2007年度是盈利的,请问是否要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投资收益。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一社会团体受劳动局委托举办一项大型活动,并取得劳动局的拨款作为活动经费,请问这笔拨款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还是应交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目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还未下发。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2007年一外资企业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先垫付资金培训企业职工,后取得深圳财政部门给予的培训费用补贴,请问该补贴能否免征所得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新法实施后暂无文件规定补贴收入可以免税。现纳税人收到深圳政府划拨的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该集团公司收到后,又分发给其下属的子公司作为研究开发的费用(但并没有全部分给子公司),但政府的批文是将该笔款项拨给该集团公司。请问该笔补贴应该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缴纳所得税税呢?或者是各子公司就其分到的部分缴纳所得税、总公司就去留下的部分缴纳所得税?
母公司收到拨款,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该交税;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拨付的款项,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某公司投资一家企业,2008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例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满足以上条件,该项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给予计提坏账准备。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食堂购买食材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公司老板的汽车未入公司固定资产,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理费都在公司报销,请问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根据其他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A承租B的厂房,双方约定与租赁相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都由承租方A来承担。那么A支付的这些税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A企业按照B企业开的租赁发票的金额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其业务人员为联系业务发生的手机费,取得电信公司开具的以业务人员个人姓名抬头的发票,手机费实由公司支付,请问这种手机通讯费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吗?&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从个人处租用一辆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有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此车辆发生的费用(过路费、过桥费、汽油费等)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过路费、过桥费、汽油费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准备在美国上市,请当地事务所进行了审计,需要支付美国事务所一笔审计费,有当地的凭证,请问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由于开票方的疏忽漏掉了“+”导致企业无法抵扣运费,企业询问,此部分运费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对客户进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请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购买10万元基金,分红取得收入2万元,根据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日后以7万元赎回,请问确认损失是确认1万还是3万作税前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内资企业收到社保局发的安置随军家属费,账上作为补贴收入,没有指定用途,只有银行转账单,请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租赁房屋,缴纳了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所把发票开给了房主,在备注里边注明这笔费用是纳税人支付的这笔费用可以凭发票所得税前列支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2008年发生一笔费用,但2009年才取得相关凭证,在账目上该费用也计在2009年,请问该笔费用应该在2008年所得税里扣除,还是2009年?纳税人租了一间房屋经营,水电费是由业主代交,水电费发票上的纳税人名字是该房屋的房号,请问该比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该记在2008年。
2、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水电费由谁承担?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乘坐飞机出差,能否仅凭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的凭据?是否还必须有登机牌呢?&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出差行李超重航空公司给纳税人开具了“逾重行李发票”。请问:纳税人收到的这张票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订阅2009年的《双拥杂志》和《中国民政》杂志,分别取得了杂志社开具的收费收据,也加盖相应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收据上打印了“代报销单”。请问:纳税人取得杂志社开具的收费凭证(没有税局的监制章),能否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
需要找杂志社补开发票。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付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要按面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收取该纳税人的贴现利息,请问该纳税人承担的贴现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
供应商取得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作为财务费用,供应商向纳税人索取的贴现息应作为收入,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以发票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上还有原土地使用权拥有人的农作物,现在纳税人要使用土地因此破坏了农作物,纳税人给农作物所有者支付了赔款。请问:纳税人支付的赔款是否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在以后年度摊销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部分合同中有说明,并单独开具了发票的,可以直接扣除;如果不是,可以一起摊销。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与龙岗村委合作开发一项目,现公司要用现金方式付给村委拆迁补偿费,共计100多万元,用于在该项目用地上原有物业的拆迁安置,该拆迁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但有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开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请问纳税人这部分拆迁补偿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要的凭证?是否可凭施工许可证、支付凭证、清单、当地村委签收的凭据,在所得税前列支。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是一家外资的金融机构(银行),在2008年纳税人由于头寸不足被央行罚款。请问:纳税人这种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务损失不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向深圳市广告协会申请成为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取得了协会开具的抬头为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该收据由财政局监制,纳税人反映对方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没有发票,请问企业凭该收据可以税前列支这笔费用吗?
社会团体也可以取得发票。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向私人购买土地,只取得收据,请问凭收据以及相关的合同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销售机顶盒并提供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为客户维修机顶盒时,会用到一些零件及人工费用,请问这些零件及人工费用应做为销售机顶盒的成本?还是应做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做成本或做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在深圳关口的商店购买烟、酒等商品时,收到销售方开出的《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售货小票》,请问这种票据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应该以发票作为凭据。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向银行借款,请小企业协会做借款担保,小企业协会收取手续费,请问:此笔手续费是否应做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内做扣除?还是按企业费用全额扣除?&&
担保费不作为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在银行发生转帐业务或贷款业务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及贷款利息,银行开出的都是盖有银行印章的银行专用收款收据,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若不能,企业应该向银行取得哪种票据才能扣?&&
银行有专门的发票,企业可向银行索取。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企业购买火车票后发生退票,火车站收取的退票费,取得火车站开出的“XX铁路局退票报销凭证”,只加盖“XX站”的条形章,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真实发生的支出就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请问企业老总、员工的私车无偿用于公司公务发生的过路费、油费等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商场给顾客发放购物积分卡,积分卡分数达到一定标准后,顾客可以凭积分卡向商场换取某些礼品或享受购物折扣优惠。请问:给予顾客的这种礼品或折扣能否作为商场的促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赠送的礼品是否应该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同时结转成本?&
可以扣除;按视同销售处理。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深圳南山某纳税人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开发产品,支付开发费取得对方开具的票据是“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地税局监制,请问深圳纳税人可否依该票据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一般不再监制收款收据,纳税应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向开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该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如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有效凭证且符合其使用范围的,可将该收款收据确认为适当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香港的公司为集团公司下的所有子公司统一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然后按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摊该保险费,请问深圳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分摊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香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有共用一套财务核算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共享数据以及录入核算数据,境外母公司也会将系统产生的费用分摊到各子公司,请问深圳子公司对该费用是否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1、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扣除;2、财务系统是属于母公司的财产,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应由母公司承担,不可以直接分摊给子公司。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一美国母公司在深圳设立子公司,现子公司员工享受母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且已经行权,母子公司双方协议行权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子公司自身的营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新法下纳税人在2008年12月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9年1月实际支付,请问是否做为2008年的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所以可以扣除的税金应为实际发生的。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我公司是集团公司一成员,总公司在国外,其在受益者承担的原则下分配给我公司一定费用(与销售相关),不知道总公司给我们出具什么形式的文件这笔费用才能在税务上认可?另外此费用需要付汇,此问题在税务上还涉及到哪些方面?
都不可以列支。可付汇,税照缴。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总公司在广州,2008年在深圳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在分公司还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前,总公司在深圳租了一个场地作为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在这期间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都是由总公司与业务方签合同,业务方把发票都开给了总公司,现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并且把登记前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支付给总公司,请问:1.分公司能否用抬头为总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2.若否,该业务分公司该如何处理?
分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应属于总公司的费用。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外贸企业有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因对原材料的损耗比较多,去税局申报时被告知损耗率不应超过10%,要求重新修改再去申报。请问:是否有要求损耗率不得超过10%?
关于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原材料损耗率,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确实损耗率过高,企业应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香港一家公司A投资深圳一家公司B,现在深圳公司在成都有项目,香港公司派遣员工为深圳公司到成都提供相关服务。请问:香港公司派出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由深圳公司支付,深圳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看合同约定,如合同规定差旅费作为劳务费的一部分支付,就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有几家汽车经销商联合举办了一次车展,车展租用的场地租金发票是分开开具的,即每个经销商独立有票据,但是有些零星的费用,比如现场的饮料费、餐费、招牌费等杂费这些费用的票据统一开给主办方了,不过就这些杂费这几家汽车经销商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这些杂费平摊,请问其他经销商可否依据开给主办方的发票复印件和签订的合同作为企业税前扣除这些费用的凭证呢?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在新法实施条件下,员工发生工伤并死亡,企业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可以,需要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证明资料?
可以,提供证明该支出真实发生的各种相关凭证。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外资企业缴纳的中国保健协会会员费和深圳市企业联合会会员费取得的财政监字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这部份会费是否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为了节省成本,该纳税人与另一公司共同租用了一个办公室,发生的某些费用无法准确地分开核算(比方说水电费),请问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采用什么方法分别确定两个公司各自应分摊的费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是否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备案?&
两个公司之间对此问题应有合同约定,根据协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不需要备案。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10font-weight: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纳税人为外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帮员工把档案从外地调到深圳,并委托人才市场保管,这方面的保管费由公司支付,可是人才市场开给他们的发票抬头都是开的他们公司员工的名字,那么该纳税人想问这笔费用他们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由公司支付,若没有,则不可以扣除。
<span style="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color:#1f497d;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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