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税收法制税收 宣传口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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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 促进税收法制建设
来源:曲军
作者:曲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 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 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税收征管法修订 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 为主题......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长曲军在本次论坛上发言,他表示,在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中应该引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鉴证,并通过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确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真正推进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鉴证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 以下为发言实录:
  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受本次论坛的邀请和大家交流一下关于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方面的问题,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职能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作为涉税鉴证的业务开展接近十年的时间了,十年时间对涉税鉴证目前也没有准确完全的定义,但是大家对他的理解不是完全一致的。今天用简短的时间把我从事注册税务师管理二十多年来对涉税鉴证的理解和我们最近一年多国家税务总局给我们关于涉税鉴证的一个课题研究成果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今天所讲的主要内容一个是想把简单的介绍一下涉税鉴证内涵和外延内容,以及涉税鉴证存在的社会意义问题,关于涉税鉴证未来的服务发展的种类和服务升级问题。
  从涉税鉴证的性质来看,属于经济建设的一种,是以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依据一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规则,就委托人所委托的有关涉税事物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做出具有公信力的鉴定和证明的行为。
  关于外延,从四个方面理解。一个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技能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和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发表具有见证力的意见。第二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和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鉴证力的意见。第三是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行政管理及司法管理相对人的涉税活动基有关资料进行整证,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第四,接受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涉税证明材料。
  涉税鉴证存在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呢?为了准确的鉴定存在的社会意义,在涉税经济处于有涉税状态是什么状态,没有的状态两个进行比较,发生变化,说明我们涉税鉴证是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
  不存在涉税鉴证的条件下,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二是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安全领域,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失灵现象。将导致纳税人无法有效地识别并规避纳税风险,以维护自己的纳税安全。对于政府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涉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有效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涉税利益有关方而言,作为纳税人的交易对象无法向涉税利益有关方有效地证明自己的纳税信用,涉税利益有关方在市场交易中的经济安全地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
  存在涉税鉴证的条件下,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只需花费相对较小的成本就能够实现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目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将自己无力完成的纳税风险识别与判断等事务委托给涉税鉴证机构来完成,能够极大地保障自身的涉税安全。对于政府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将自己无力完成的涉税处理和涉税裁决工作委托给涉税见证机构来完成,能够极大提高涉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有效性。对于涉税利益有关方来说,将自己无力完成的交易对象的涉税风险评估等事务委托给涉税鉴证机构来完成,能够更为有效地保证自身在市场交易中的经济安全。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交易对象而言,也可以主动委托给涉税鉴证机构来证明自己的纳税信用,以促使交易的顺利实现。
  下面关于涉税鉴证的业务种类,通过业务种类的分类,让大家看看我们未来的涉税鉴证应该从那方面入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这种分类,也会让我们的事务所在日后拓展涉税鉴证业务中应该有了一个明确的方向。
  作为涉税鉴证业务,应该主要来源几个方面,一个是为了解决涉税领域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应该设置信用性鉴证业务,为了解决涉税领域中的政府失灵问题,设置管理性鉴证或权益性鉴证,另外风险性鉴证。
  信用性鉴证,可以分为遵从类纳税信用鉴证,纳税人为了表明自己纳税证据等方面需要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出一个鉴定报告证明自己的纳税信用情况。经济类纳税信用鉴证,委托目的是纳税人向经济利益的相关方主动通过鉴定机构出示文件证明自己的纳税信用情况。
  管理性鉴证,行政管理类鉴证,比如纳税申报类的,出口退税类的、资产损失等等都属于管理类鉴证。司法类的鉴证,也属于管理类鉴证,通常司法机关作为委托人委托目的是对司法相对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鉴证。
  权益性鉴证,以确认并维护被鉴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业务功能的涉税鉴证,一个是权益实现类鉴证,也是属于存在税收征收环节。权益保护类鉴证,主要存在税收救济中,行政复议类鉴证,行政诉讼类鉴证。
  风险类鉴证,包括纳税风险类鉴证,相关涉税风险类鉴证。
  涉税鉴证业务种类需要特殊说明的,对涉税鉴证进行分类,不能按形式上的业务项目分类,如果按照形式上分类,就会导致涉税鉴证方向引偏,不知道涉税鉴证是谁的需求,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最后,做一个总结,关于在法治建设方面,涉税鉴证对我们法治建设的作用,因为涉税鉴证机构是以维护税法严肃性为执业目的的,是保证涉税鉴证法律属性的客观要求,也是涉税鉴证最根本的目的以税法延伸性的目的,从自身性质来看,涉税鉴证机构只有以税法严肃性为职业目的,涉税鉴证机构才能在职业过程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进而有效地向社会提出混合产品、顺利实现校正市场失灵,弥补政府失灵的双重终结监管功能,并最终起到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与税收安全的作用。
  因此涉税鉴证的存在和发展会大大促进税收法治建设,因而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中应该引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鉴证,并通过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确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真正推进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鉴证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谢谢大家!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吉林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方略作为党的建设基本经验之一,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四个目标之一,而依法治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税收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已成为税收工作的核心之所在。因此,如何加强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成了众多学者研究探讨的课题。可见,确立“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这一选题,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意义:第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规范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税收的本质要求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依法治税,税收事业发展的机遇与出路也在依法治税。因此,必须将各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第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的需要。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大势所趋,要把正确的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谐地统一起来,努力实现税收工作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第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第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实现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市场运作以及推动充分就业的需要。
目前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社会观念层面上的问题。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人治国家,法制观念淡薄,法制在人的心目中始终没有上升到应有的位置。第二,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一是立法层次太低,权威性不足。二是立法过程中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三是税收法律体系不
健全。第三,执法层面上的问题。一是忽视程序执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二是行政不作为现象比较突出。三是执法力度不稳定。四是法律文书不规范。五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六是执法简单粗暴。第四,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基层执法行为存在较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下级税务机关可能利用拥有信息优势去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第五,税收执法环境层面上的问题。税收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是考核基层税务管理的最重要指标。税务征管的考核不是考核征管制度的健全与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而是单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论英雄。第六,税收执法服务保障体系层面上的问题。现存的税收服务保障体系还十分不健全,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进而影响税收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第七,部门协调方面的问题。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掌握着重要的涉税信息和工作手段。现实工作中,这种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往往采取临时工作小组、联合办公的形式。这种工作形式不利于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
以上从七个层面阐述了目前税收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适当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基础上,建立一个统筹兼顾,灵活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加快制度改革。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对策及思路是: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培养其权利意识,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完善发展。
第二,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一是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二是要遵守立法程序,保证立法的系统性。三是要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第三,加强和规范税收执法。一是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必须并重。二是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是在税收执法中应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运行机制。四是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督,明确执法责任。五是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六是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第四,从制度安排入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一是疏通信息传导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激励机制。三是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
第五,科学确定税收计划,设置考核指标,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是目的;税收计划、考核指标是手段。要努力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就必须要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能力评估机制和税收收入预测制度,科学地制定税收计划,要合理设置征管量考核指标。
第六,完善税收服务保障体系,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一是按照国际惯例,重新明晰纳税人权利。二是重新确认纳税服务的两项主要内容,即明确告知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和向纳税人提供持续的、公正的、有礼貌的和及时的服务。三是建立税务咨询网络和税法公告制度。
第七,把税收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制度化。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就必须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今后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还要继续与工商、银行、财政、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力争使协调制度化。
【关键词】:【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4【分类号】:D922.22【目录】:
内容提要33-6
一、 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意义7-10
(一)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规范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7
(二)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的需要7-8
(三)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8-9
(四)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实现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市场运作以及推动充分就业的需要9-10
二、 目前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10-20
(一) 社会观念层面上的问题10
(二) 立法层面上的问题10-11
1 、立法层次太低,权威性不足10-11
2 、立法过程中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11
3 、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11
(三) 执法层面上的问题11-15
1 、忽视程序执法11-12
2 、行政不作为现象比较突出12
3 、执法力度不稳定12-13
4 、法律文书不规范13
5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13-14
6 、执法简单粗暴14-15
(四) 技术层面上的问题15-16
(五) 税收执法环境层面上的问题16
(六) 税收执法服务保障体系层面上的问题16-17
(七) 部门协调方面的问题17-20
三、 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对策及思路20-30
(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20
(二) 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20-22
1 、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21
2 、要遵守立法程序,保证立法的系统性21
3 、要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21-22
(三) 加强和规范税收执法22-26
1 、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必须并重22
2 、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22-23
3 、在税收执法中应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运行机制23-25
4 、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督,明确执法责任25
5 、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25
6 、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25-26
(四) 从制度安排入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26-27
1 、疏通信息传导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26
2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激励机制26
3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26-27
(五) 科学确定税收计划,设置考核指标,真正做到应收尽收27
(六) 完善税收服务保障体系,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利27-29
1 、按照国际惯例,重新明晰纳税人权利27-28
2 、重新确认纳税服务的两项主要内容28
3 、建立税务咨询网络和税法公告制度28-29
(七) 把税收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制度化29-30
结 束 语30-31
参考文献32-33
中文摘要33-36
英文摘要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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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 <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
color:#333333;background:white">&&&&&&& 2014年<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background:&&&&&&&
white">2月<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background:&&&&&&&
white">28日<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background:&&&&&&&
white">,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文资办、中关村管委会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八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顺利召开。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翟鸿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同志,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田玉龙同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相关委办局、部分在京高校专家学者及企业负责人等<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background:&&&&&&&
white">20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
background:white">&&&&&&& 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繁荣和发展税收法制建设研究工作为主要职责,在北京市法学会指导下,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研究会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广大会员和专家学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建设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税收领域专项课题研究任务,跟踪国内外税收法制建设研究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并团结和联系首都税收和法律界的人士,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
background:white">&&&&&&&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特聘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翟鸿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为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杨志强当选为研究会会长,北京市地税局巡视员王京华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巡视员焦建华为研究会秘书长。&&&&&&& <span style="font-size:13.5Verdana&,&sans-serif&;color:#333333;&&&&&&&
background:white">&&&&&&& 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了39名常务理事,研究会现有会员222人。&&&&&&&&&&&&&&现行税收法制建设的空白和所存在的问题--《辽宁财税》1999年03期
现行税收法制建设的空白和所存在的问题
【摘要】:一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应该说,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其他国家有的税法,我国也大部分都有了,但由于匆忙出台,运行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完善问题,在税法执行方面也有许多不到位之处。突出表现在:(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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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一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应该说,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其他国家有的税法,我国也大部分都有了,但由于匆忙出台,运行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完善问题,在税法执行方面也有许多不到位之处。突出表现在:(一)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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