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货款被业务员收货款走了没有交到公司,现在供应商起诉我没有支付

第05版:经济与法周刊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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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苦诉被百安居拖死
■ 本报记者 傅光云 潘洁 发自上海
国际金融报
  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大厅正中,摆放着一座四方形铜鼎,在灯光下,铜鼎正面刻写的“诚信”二字十分醒目。在公司的二楼会议室,董事长黄顺和拿着刚刚收到的判决书,脸色慢慢变成了酱紫色。  “本以为我们肯定会赢得与百安居之间的诉讼,结果却出乎意料。”8月2日,当黄顺和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之后,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上海杨浦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明确表示,原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以及从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黄顺和经历了两年多时间折腾的起诉百安居赔偿一案,重审再次败诉。  缘由  欠款纠纷  在黄顺和眼中,百安居作为世界五百强公司,应该是现代企业的典范,是诚信与管理制度的标兵,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  黄顺和告诉记者,宏星建材在2002年就开始与百安居进行合作,“但合作后却有被拖下水的感觉。”黄顺和表示,与百安居合作后,不但没有出现预期的收益,相反,包括扣点、进场费、促销费等各种费用层出不穷,其他一些灰色费用也数量不小,其款项也经常被拖欠,回款太慢。  “越做越心寒,所以决定退出百安居的连锁渠道。”黄顺和透露,至2009年,其与百安居的业务结束。  不过,虽然宏星建材退出了百安居,但其与百安居却留下了尚没割断的尾巴:关于是否欠钱的纠纷。  “百安居仅仅书面承认欠我们700多万元货款,却还不肯支付,实际欠款900多万元。”黄顺和告诉记者,他们经过与百安居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于是在2010年起诉百安居,要求赔偿本金与利息。  一审  证据不足  “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百安居大约支付了我们6600多万元,但在此数额之外,宏星建材提供了749万多元发票,这些发票是百安居尚没支付的货款。”  对此,记者在杨浦区法院的庭审笔录中看到,百安居代理律师张明敬表示,百安居并没有欠宏星建材的货款,从2002年7月至2009年12月,百安居向上诉人宏星建材付款元,因为其总账扣金额元,总金额元,总供货约7000万元,因部分退货抵扣不及时,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部分款项。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宏星建材提供的700多万元发票,是否包含在已支付的约7000万货款之中。宏星建材的观点是,这些是独立于上述款项之中,而百安居称,这些发票包括在已支付款项中,不存在所谓的独立的没支付部分款项。“宏星建材与百安居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票到付款’,宏星建材的发票都没给到百安居,它怎么会付款。”对于百安居的观点,黄顺和反驳。&  2010年12月,杨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法院认为,宏星建材与百安居双方确认的付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原告提供的发票既不能证明该部分发票所对应的货款双方未结算过,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被告欠原告的,且被告提供的付款金额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故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重审  新证据遭疑  一审败诉之后的黄顺和有些恼怒,于是决定上诉,并找来代理律师。经过律师的配合,宏星建材找到了新证据:询证函。记者在宏星建材发给百安居的询证函看到,截至日,百安居确认尚欠宏星建材元。对于宏星建材提供的新证据,百安居律师张明敬认为,百安居没有收到过,认为是非法来源的证据。  日,上海市二中院就此下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杨浦区法院重审。  但新的状况又出现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中止诉讼,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待刑事侦查结束再恢复诉讼程序。”日,杨浦区法院的一纸裁定书送至黄顺和手中。这意味着,黄顺和及其手下职员涉嫌“经济犯罪”——这是由询证函惹出来的“祸”。百安居认为,询证函系伪造或偷盖,因为询证函上所盖公章为合同专用章,不是公司财务章,并且没有时间。  对此,宏星建材方面解释,他们只是按照百安居的要求,把询证函在百安居财务窗口送进去,然后再从其窗口取回。百安居盖什么章,或应该盖什么章,其不知情。而且,此前与百安居的一系列交易,都是合同章。  “我们进行过拍照与取证,我们的程序完全符合百安居的要求。”黄顺和解释称,无论百安居内部印章管理制度如何,这与宏星建材没有关系。他强调称,宏星建材没有举证的责任。后来,百安居要求鉴定机构鉴定询证函上的印章行成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鉴定。  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张明敬,你于日提出控告的黄顺和、陈琨(百安居采购人员)、马海莉(代理一审的公司业务员)涉嫌其他诈骗类案件,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再次败诉  原以为手握公安局无罪证据的“尚方宝剑”,却没想到还会败诉。  在杨浦区法院的二次审判中表示,由于上海市二中院以“《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明认定”,故本案重审,同时因被告针对《询证函》报案,故其中止诉讼。  其判决中表示,原告从总供货7000多万元左右中提出700余万元发票主张货款,逻辑上不能成立,原告的《询证函》无原始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证据无证明力,再加上《询证函》印章与账目有疑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杨浦区法院表示,原告仅凭《询证函》及对应的发票主张货款,既不能证明该部分发票双方未经结算,也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依据不够充分。最后表示,如果原告今后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则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主张。  宏星建材所有美好的期待,瞬间落空。  争议  判决不公?  “杨浦区法院的审判十分不公,完全是偏袒百安居。”黄顺和表示,无论如何,他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哪有欠了钱不还的道理?!”  “重审法院未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宏星建材二审代理律师谷文珺表示,法院免除了被上诉人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他表示,在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元。按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被上诉人要否认上诉人的证据,应当“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重审判决没有公正客观地将‘《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查清,没有公正客观地将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查清,也没有公正客观地按照证据规则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是处处庇护被上诉人。法院与被上诉人一起在《询证函》的枝节问题上反复要求上诉人陈述,之后从上诉人陈述中找到所谓‘矛盾’和‘疑点’来达到其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目的。”谷文珺如是表示。  “被上诉人应对双方不按合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谷文珺再举例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由被上诉人制作的几十万字的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双方买卖合同中操作一切事务的依据,包括开发票信息、开票付款程序、退货程序、BtoB系统、合同终止处理。被上诉人已将上述合同作为重要证据提供,却否认了与上述内容有关的约定,但未提供一份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免除了被上诉人上述举证责任。  对此,百安居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百安居一直以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  不过,有意思的是,记者发现,在上海太平洋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百安居一案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洋厨房声称,有90多万元的已开发票百安居没有支付相关款项。  事实不清?  “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谷文珺表示,本案中下述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已查清,重审判决却不予认定。谷文珺表示,《询证函》是本案关键的直接证据,其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谷文珺表示,本案中的《询证函》是书证原件直接证据,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可重审法院却否认了《询证函》的证明效力。重审判决否认《询证函》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盖什么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询证函》一定要加盖公司法人章,更何况被上诉人加盖的也属于公章的合同专用章。”谷文珺表示,被上诉人自行规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即使存在,也与本案毫无关系,更不能以此否认其所盖章的对外效力。至于对《询证函》尾部应有什么内容,从来没规定,更不能自行规定因为无该内容就认为存在疑点;相反,在《询证函》首部明确提示被上诉人如“信息不符”应予以详列注明,被上诉人在《询证函》上未表示“信息不符”并加盖印章,足以说明其认可《询证函》所载内容,这样认定才符合事实和常理。  “被上诉人的BtoB系统中的上诉人财务数据无故消失,这一不符合常理的重要事实杨浦法院未予重视和认定。”谷文珺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均明确双方通过BtoB系统进行财务工作。采购合同BtoB系统使用条款中规定“百安居提供了BtoB平台,供应商可以通过此平台及时了解其商品在每家百安居商店的销售情况,并可生成形式发票和销售对账单用于对账,除此之外,BtoB平台还为供应商提供了诸多增值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与其供应商品有关的库存、订单、结算、统计等信息”,对于可以查清被上诉人欠款情况的系统数据,居然被被上诉人这么快地消失,显然不符合常理。对这一重要事实重审判决未提及。  “被上诉人收取增值税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证明其已收到上诉人的收货单且认可欠上诉人发票载明的货款,该重要事实未认定。”谷文珺表示综上种种,重审判决连基本事实都没查清,事实上这也是法院将对被上诉人不利的事实彻底回避。  百安居表示,百安居通过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的SCM平台对账,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百安居与宏星在账扣金额方面完全一致,无任何争议,其进一步表示,百安居长期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制定的各类行业规范标准。并且对于内部管理和流程都有明确的规范,严格执行。  “百安居与上海宏星双方的采购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但杨浦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却没有提到采购合同的任何内容。”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据他的经验,通常来说,凡是有书面合同的买卖纠纷案件,没有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不将书面合同内容写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且原告以询证函主张债权却被法院以主观推断认为不具有证明力的案例也极其罕见,这两种情况居然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同时出现,令人难以理解,也无法不令人充满想象。&  张马林表示,另外,从判决书来看,杨浦法院更多要求了上海宏星的举证责任,而对于百安居的举证责任,似乎有所忽视。  态度  坚决上诉  “我的公司情况还算好,要是小一点的公司,早就给百安居拖死了。”黄顺和表示,“我就是想告诉其他供应商们,请以我的经历作为借鉴,不要试图从百安居获得什么,因为最终你都会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和百安居做生意,迟早你都得完蛋。”  “我咽不下这口气。”黄顺和表示,与百安居的战争,他将无条件打下去,是为了尊严,为了面子,也是为了大家有一个有序的、公平的商业环境。  对于上海宏星的种种抱怨,百安居方面表示,百安居重视并坚持与供应商之间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与1000余家供应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成长开拓市场。  “目前,百安居正对销售、服务、安装过程做一个重要改革,经过一系列的战略调整,期望将业务扩大到一个成功的市场领导者,未来,百安居也将继续立足中国,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百安居强调称。  “我与不少跨国企业打过交道,发现一个普遍现象,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以后,其‘本土化’水平颇高,甚至比中国本土企业还要‘本土化’。”张马林表示,他经历的许多案件中,发现跨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善于利用和重视法律规则,与其打官司都非常难,非常善于利用法律条文,再加上他们往往资本雄厚,又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许多中国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吃亏、败诉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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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货款被业务员收走了没有交到公司,现在供应商起诉我没有支付
供应商的货款被业务员收走了没有交到公司,现在供应商起诉我没有支付他们货款,当初收款时的收据已经有四年了现在也找不到了。我可以用什么解决方案?我有录音证明货款是业务员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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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钱只能你先垫付给供应商,然后自己找业务员去要。当然,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业务员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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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资本的钱都花光了。但是现在账上只有4000块钱了。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加违约金共计100万元。我公司基本上会败诉,如果败诉了我个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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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后果1、公司清偿供应商欠款,公司资产减少,股权价值降低;2、败诉后不执行判决,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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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货款未收回,公司要起诉怎么办
业务员货款2.5万未收回,其中有价值1.3万左右货物已收回,剩余货款未收回,公司要起诉业务挪用公款,请问该业务要承担何种责任?
提问者:4e1fbd804***时间: 12:09:35地点:6个回答
如果罪名成立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数额是决定能否立案的依据。
1、首先你是否有挪用行为,如有涉嫌职务侵占,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有则改之。
2、如无系一般,可以起诉,购货方要求付款。
总之,你没有把整个事情说清楚。但不论如何,不要给自己找麻烦,尽量想办法。
职务行为,没有过错的不需担责。
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员工不应当承担责任。
收回的货款应尽快返还给公司。未收回的货款,与业务员无关。
那要看这名业务员是否有过错,若没有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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