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房产继承婚后的房产,如果一方去世,去世的一方要怎样才能将属于自己这一半房产让监护权不归自己的亲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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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的时候只写了一人的名字,婚后另一方要求加名,那么,如果以后离婚,是不是就可以分走一半房产呢?加不加名有何区别?
  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法律人士建议,无论是加名或是进行,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但是以登记为准,因此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就房产证是否有必要加名及衍生的相关问题,众律师前来帮你解答。
  问:目前案件财产分割,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产吗?
  答:有区别的。如果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新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举例来说,假如夫妻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是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 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继续归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 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的另一方能多得15万元。
  问:假设婚前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样吗?在时会产生影响吗?
  答: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问: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又分几种情况?分别可能如何判决?
  答:如果有贷款海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婚前财产公证、产证加名字哪个效力更大,或者说更加优先?有没有必要&双管齐下&?
  答:无论是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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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死者双亲不承认什么办
一方生前所写放弃一半房产 并给另一方的声明死后是否有效
如死者双亲不承认什么办
09-08-31 &匿名提问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br&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br&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br&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br&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br&  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br&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br&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br&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br&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br&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br&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r&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br&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br&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br&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br&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br&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br&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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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母亲早亡,可能当时三个儿子年龄较小,且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因此只能按照现状予以继承。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后妈,剩余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后妈、前妻的三个儿子及后妈的一儿一女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得父亲遗产的1/6。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是后妈继承所得(特指只归后妈所有),或使用自己所有的钱款购置的,即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后妈,但应该被认定为是其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必须按照《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你父亲和后妈的全部财产的一半应该属于你父亲的个人遗产,列入分配范围。  就该部分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是前妻3个儿子,后妈一子一女,后妈共6个人进行分割。  你可以根据价值计算一下各人所得份额。
虽然房产证是后妈的名字,但如果房产是在婚后所得,而夫妻双方又无其他相关约定的,则无论上面写的是谁一人或双方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各占一半,如果是这样的话,则该房屋的一半加上其他你爸名下的财物都是你爸的遗产,你爸的父母(如果还在生的话)、(现任)配偶、子女(是否婚生的都可以,)都可均分,具体每人分得多少就要看上述三种人一共有几个了。继承人中成年人可选择自愿放弃继承权,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因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放弃。
现查明你母亲的遗产,三个儿子和父亲各继承1/4。你父亲和继母婚后财产有一半是你父亲的,你们三个儿子和后来生的一子一女还有继母各继承1/6。
有多少遗产可以争?/不好看
一般来说,你父亲和后妈的全部财产的一半应该属于你父亲的个人遗产,列入分配范围。就该部分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是前妻3个儿子,后妈一子一女,后妈共6个人进行分割。你可以根据价值计算一下各人所得份额。
按一股先生的意願為最好.如果不行,母親3分,子女7分爲宜.
钱不多就算了,自家人,伤和气
找律师!!
你父亲前妻的子女已经成人.结合你的情况应该是这样的.你的母亲拥有百分之50的财产.期于的有其前妻的子女平分.
钱不多就算了,不然找律师。
这么专业的问题,找律师是最好的!
你后妈的做法是错误的和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财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些财产一半为你后妈的财产,另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对这部分遗产,你们三兄弟、后妈及你父亲和后妈所生的一子一女六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你们三个儿子一共应得到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此外问题没有说明父亲和后妈结婚前有那些婚前财产(即使没有公证只要明确是后妈与父亲结婚之前就已经有的),那些财产里的一半是你们母亲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应又你们三兄弟和父亲平分。还有后妈和父亲的婚姻关系持续了多少年等情况,如没有满八年,处理的时候又有区别。
遗产分配问题在法律上是如果双亲之间有一个过世,则另一个有第一继承权,其子女有第二继承权,根据材料所叙述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哪个子女都应当平均的到遗产的一部分,根据年龄的大小不同,应适当照顾生活能力差的,自助能力较弱的子女也应多分,对这两种情况如果后母仍对子女抚养的,应有监护人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失
因该平均分配你父亲的财产,无论继母生的孩子还是前妻生的孩子都分一样的财产.
六个人平均分配
如果有证据,先析出父亲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其1/2由3个子女共同继承。父亲和前妻共同财产的1/2再加上父亲和后母共同财产的1/2由前妻留下的3个子女以及后母和其一子一女6个人平均分配。各得1/6。析不出父亲和前妻的共同财产,那就只能继承现有财产的1/2{也就是你父亲名下的财产}。各得1/6。
上有我国继承法&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详细参阅下列文章:文  号: 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继承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文  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民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毕竟是你的兄弟吗?最好平均分配了,你可以和你妈妈说下,不要伤和气哟
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
遗产继承顺序的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应是前妻3个儿子,后妈一子一女,后妈共6个人进行平均分配!
假如,你们分配的话,肯定会伤多年的感情了
这样专业的问题,找律师最好!
是你的,跑不了。不是你的,即便争来了,你也捞不着,不知从哪就跑了。
问什么呀,去买一本法律书一看不就全知道了吗.
房子归后母,其它的五个孩子平分
   问题可能因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结果比如,父母亲去世的顺序,拆迁时小兄弟户口是否和父母在一起,其他人的户口几时转走的,老三去世的准确时间(和父母去世的顺序),是否有其他姐妹,是否是父亲的私房,有无遗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第一,老三的儿子至少有一次代位继承权第二,房子应该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第三,遗产继承的顺序是这样的。父母一方死亡时,首先分割家庭财产,一人一分,然后,活着的另一方和子女按份继承死者遗产,其后,另一方死亡的,子女再次按份继承其遗产。  如果没有遗嘱,拆迁费和房屋费也没有把最小的兄弟计算在里面的话,这笔遗产可以按下面的方法分配: 1.遗产分配的程序应该是这样的:先从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中分出死者的个人财产,然后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既然这五兄弟的父母已经去逝,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出现,那么他们留下的房产就由五兄弟一起继承,如果兄弟中有生活困难的,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分;没有的话,就平均分配,每人大约1万52.老三虽然已经去逝,但他儿子在,应当由他继承的那一份,就由他的儿子代为继承,这是继承法的一项制度,称为代位继承。3.最小的那个兄弟拿了一半的事,最好还是劝他按法律的规定均分。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法院分配遗产。但这可能会伤了兄弟间的感情。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如下: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细参阅下列文章:文  号: 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继承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文  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终止日期: 类  别:民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没有遗嘱,那就要执行法定继承了,房子是父亲与后妈的共同财产,因为父亲又有3个儿子,又因为他们都是第一序列的继承人,所以父亲的3个儿子,后妈,后妈的子女都可以各得一份.如果有进义务多的人可以多分,假如房子12万的话父亲的3个儿子得父亲的那一半6万,后妈,后妈的子女得后妈的那一半6万,一般情况是这样的有多劲义务的可以多分(酌情考虑).
大家都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按顺序的话后母和5个子女的权利是一样的!除去后母的个人财产后,其他的财产可以商议决定,应该按找平均分配和更有需求原则(如6人中有谁无劳动能力等,应该对给予一部分)商议分配。如果存在不可调和争议可以请求法院调节~
一共六个人,大家平分算了.
按法律规定,后妈先得到总财产的一半,其它的一半六个人平分,但是如果钱不多的话,建议不要找律师,这样伤感情也可能得到不如付出的
给律师事务所打个电话,还有电视上经常播一些法制节目,你把律师的电话记下来就OK了
除去夫妻共有财产,其它的应该子女均分
由于母亲早亡,可能当时三个儿子年龄较小,且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因此只能按照现状予以继承。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后妈,剩余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后妈、前妻的三个儿子及后妈的一儿一女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得父亲遗产的1/6。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是后妈继承所得(特指只归后妈所有),或使用自己所有的钱款购置的,即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后妈,但应该被认定为是其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必须按照《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
具体问题可以去请教下律师,不过不到必要时候不要上法庭
房子是婚后买的,即使房产证上是好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两份,后母一份,后与所有子女平分另一份
现查明你母亲的遗产,三个儿子和父亲各继承1/4。你父亲和继母婚后财产有一半是你父亲的,你们三个儿子和后来生的一子一女还有继母各继承1/6。房产虽写继母的名字,如是在与你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是你继母个人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
海天一色大师的回答非常准确
你可以登陆
那里会有专家给你很好的答案~·
如果你后妈处理得好,就不需要诉诸法律,太麻烦。一般来说,你父亲和后妈的全部财产的一半应该属于你父亲的个人遗产,列入分配范围。前妻3个儿子、后妈一子一女和后妈共6个人进行分配。
找律师!! 不到必要时候不要上法庭
我国法律规定 配偶死亡后 若没有遗嘱 其所有财产应当归属其爱人 其爱人是财产的第一继承人 按房产证上的办吧&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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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已死亡,产权证所有人死亡,须带子女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办理公证手续,产权证上的所有人配偶 死亡须出居委会及所在街办行 政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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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产是你老爷姥姥的夫妻共同财产,你老爷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的份额由他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包括他的配偶和他所有的子女2\你姥姥立遗嘱只能立她合法拥有的部分,即该房产的一半,多立部分,遗嘱无效.3\如果你母亲想要遗嘱继承你姥姥的房产份额,那么首先要办理对该遗嘱的确权手续.但我看你的描述,我不知道这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还是别的遗嘱,订立的程序上是否合法,但估计这份遗嘱在公证处不好确权,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来确权了.确权以后才能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凭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4\房产证的问题,可以到房产局档案馆查询档案并让档案馆盖章(去档案馆查询的手续各地不一样,建议你打电话去档案馆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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