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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民房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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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申&诉&书
律师陆承辉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元以及违约损失&&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2011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10.07/&#1年后按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暴干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何某某
&&&&&&&&&&&&&&&&&&&&&&&&&&&&&&&&&
附拆迁补偿合同复印件一份
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回复复印件一份
附何某某要求某某市市铁路拆迁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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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了。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我们如果是不服裁决提起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资金证明以及国有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到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九、案件办理与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十一、依靠,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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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  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行为。  3.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  4.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政府对农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体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第二,救济程序。如: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5.在较大规模的征用补偿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为农民配备律师,提供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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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失地农民权益维护
  摘 要:近年来,由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维权过程却不轻松。除了主管缺乏法律意识,由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条例不够完善等其他因素,也阻碍了农民维权的道路。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7001978.htm  关键词:农村拆迁;失地农民;权利维护;政府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5)-04-00-01   目前,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或出于政府需要或出于商业需要。但是,由于很多方面诸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有相互矛盾之处;政府的公益性以及公正性在实施中未能体现;农户拆迁后的补偿标准不够规范等导致农村拆迁中,失地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对日后的农村拆迁造成了负面影响,更令已经拆迁的农民无法接受。因此,我们急需讨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护失地农民权利的问题。   一、目前的农村拆迁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户因建设需要而失去自己的土地,据统计,不久后国内的失地农户将会多达一亿。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在讨论他们如何维权之前,应当先了解拆迁现状。   (一)拆迁中的不公行为。近年来,我们时常在媒体上见到“强拆”、“钉子户”等字眼,而一些拆迁地拉起的条幅申诉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大部分都是由于拆迁中的不公行为导致的。由于实施部门对行政权过于草率,导致农村居民的拆迁往往遭遇不公对待,甚至一些商业拆迁中,更出现了暴力行为。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大部分居民的文化程度也不高,这导致很多实施动迁的部门更是随意草率。   (二)拆迁补偿的不合理。在农村拆迁中另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对失地农民而言,没有土地就没有生产资料,相当于永久性失业。而政府对此做出了一定的补偿,然而这种补偿的随意性太大。从对土地的估价,及对居住者的条件审核,包括他们日后的生活安置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谓的标准并没有被真正的用到实处。大部分情况,补偿款的多少都看农民可以支持多久,而村民往往期待着“一拆暴富”的情况,这也最终导致了“钉子户”的出现。   二、失地农民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失去耕种的土地,导致农户也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虽然补偿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迁中的不公,很多农户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令他们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失地农民就想到维权。然而,在此维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首先一点即是失地农民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足。由于农村居民此前大多是以务农为主,因此法律意识本就不强。而另一方面,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有限,加之很多都是中老年,所以对维权更不重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出现了问题,他们除了不停地上访,也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不仅仅导致了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更导致应拆迁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二)欠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实行部门对行政权力的使用过于随意,导致了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行为,以及对补偿款和住房分配的混乱,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过程进行约束,导致农村居民即便想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变得十分困难。虽然,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有相关的规范,如拆迁时限、补偿办法等,并且拆迁人及被拆人也可对此提出申诉要求裁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整个农村房屋拆迁,很多对农村拆迁的细节产生分歧时,就很难有法律来保护。   (三)农村拆迁人的诉讼难。当失地农民对所获得的补偿款或补偿房屋不满,并且想要针对这一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大部分农民只想到这是民事诉讼,尤其是针对一些商业动迁。但事实上,不论是政府动迁还是商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其中的补偿标准以及程序,都需要政府审核。因此,农民维权需要的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人无法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请诉讼。而政府所审核的拆迁办法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导致农户在发现补偿不公时,无法对这种不公诉诸法律途径去解决。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对策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还有很多不足,如监督与管理不可是同一方进行。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我们需要对农户的维权机制进行完善。也可由此,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规范。   (一)加强对农户法律意识的培训。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拆迁时遭遇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增强农民的主管意识,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在拆迁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进行动员时,除了向农民告知他们的补偿办法,以及拆迁细节等,还应当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更便于日后的整个拆迁过程顺利进行。   (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细则。土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政府而言在拆迁这一过程中,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完整而详细的规章制度,给农村房屋的拆迁过程一个标准,更重要的是给补偿方案一个标准操作。这不仅仅是让农户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关键的是,给予农村拆迁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含义,在有了法律细节的同时,也让要求诉诸法律的农户有诉讼对象,不再是诉讼无门的状态。   (三)将整个农村拆迁过程公开化。如同西方很多国家,将整个拆迁过程置于公众的眼前,让公众对有关部门的实行过程进行监督,令他们的行政权力受到约束。让整个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农民可以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并且可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公行为。此外,这样的公开行为也可以帮助实行部门自律,从根源上杜绝不公正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失地农民的比例越来越高,由于拆迁过程或者补偿不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继续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办法,让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参考文献:   [1]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3).   [2]张安文.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   [3]白旭川.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3(01).   [4]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9).   基金项目:衡阳市社科联课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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