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有工资吗可以买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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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能否缴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应执行《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在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
理由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并未废止,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继续执行.退休人员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避免其继续犯罪.如果继续向其支付养老金,意味着犯罪之人还可以享受养老金,将会鼓励其继续犯罪,这是非常不妥当的.另外,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住有吃,基本生活有保障,而这些保障也是国家提供的,再向其支付养老金既没有必要,也有重复享受待遇之嫌.因此不应继续向支付养老金.应等其出狱后,再继续向其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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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关于在服刑人员中设置“特种社会保险”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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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设置“特种社会保险”的构想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6【页码】 15
【全文】【】 &&&&   监狱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专门机构,罪犯刑满以后是否重新犯罪是体现监狱改造职能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就现在刑释人员的状况和监狱对改造罪犯的现状提出在服刑人员中设置“特种社会保险”的设想,构思如下:
  一、“特种社会保险”是关系社会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一)目前,社会对刑释人员社会安置帮教的现状: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安置和生活保障,近几年来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重视和广泛参与下,社会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帮教,特别是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社会提供了多方面、多渠道的帮助,并已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为社会治安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不同程度的抑制了这一工作的贯彻深度。有些地区缘于经济的落后,使得对此项工作难以开展,如同虚设。沿海地区、开放城市因为经济发展快速,相对发达,故而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则相对做得较好。这样形成了在一个政策下因经济制约而在落实上的差异。以上海为例,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依照规定到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由居委会根据罪犯刑释安置现行政策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计划,提供就业机会,使得这部分刑释人员很快得到了稳定。但由于这一就业机会只是单方面的行为,而不是职业的双向选择,因此此人的能力、素质往往同职业要求不相适应,劳动用工报酬也相对偏低。所以大部份刑释人员在一次择业或择业失败后就转入自谋职业,职业变更频繁,稳定性差,虽然各方各界都倾力相助,但对这一劳动就业群体若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都加以安置,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势必形成这其中相当一部份人的待业,而这一部份人的待业,在一定时间内得不到稳定,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个较大的潜在危害,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动荡因素。为此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对刑释人员就业安置问题提到综合治理工作重要议程上来,多次组织研讨,给予了较大的实质性关注。
  (二)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会调查显示:刑释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两年内重新犯罪率高达5%左右,而三年后重新犯罪率只增加一个百分点,那么两年内为什么会是重新犯罪率的高发期呢?经多起刑案的诱发因素、主观思想、社会环境的分析认为:
  1.服刑人员与社会长时间的隔绝,刑满释放后融入了社会。但思想、思维方式与社会发展有了较大脱节,不相适应,思想意志与社会需求对立,无法对自己作出正确的定位,故而就产生“两眼黑茫茫”,没有方向的生活,思想状态不稳定,躁动因素也随之增长。
  2.社会缺乏一个再就业的指导中心或相类似的部门,为他们指明今后的生活方向和提供一定的立足于社会的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由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人才的需求缺口,社会广泛求才纳贤,但也同时伴随产生了简单劳动力过剩、饱和现象。劳动报酬与劳动用工付出不等。因而使他们大部份又感到无所适从,“盲人摸象”跟着感觉走,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了怀疑,对自己的能力产生了怀疑,渐渐产生了消极的思想苗子,进而自暴自弃。
  3.服刑人员再犯罪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也有相当复杂的社会犯罪渊源的客观影响。一般家属在自己亲人犯罪服刑后也常自责,感到没有尽到最大的教育关心责任,为克服这一存在心中的负疚心态,采取的往往就是在经济上给予满足,在心理上给予补偿,甚至于自己束腹、节食。这种家庭的经济资助一旦刑满释放,也就随之消失,由于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备受家庭关怀,一方面感到有愧于亲人,一方面也有了想通过自己努力回报亲人的思想意识,这些思想是朴素的,也是大多数服刑人员出狱后的第一思想态度。问题是这一回报的心理定位,与社会现实,与自己的社会生活能力不吻合,为片面的追求这一目标往往会铤而走险,向社会不当索取,这是其一。其二,在监狱内他们衣食无愁,而刑释后他们都会为自己的生活则奔走,甚至为自己的一日三餐东跑西颠,“因饥而盗”会使他们再次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特种社会保险”是时代的要求:
  现有的社会综合治理只能促使刑释人员的帮教和就业的选择机会,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建立在本身的就业稳定和经济基础之上,对刑释人员及时就业、生活的稳定是没有直接联系的。
  国家对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尚没有具体的政策规范,尤其是市场经济下自由择业竞争的今天,无法用政策来保障刑释人员的再就业,因而服刑人员刑释后只能作为社会的一般失业者择机就业,但是我们不能不认识到刑释人员的待业,是个特殊的失业群体,同时由于本身的修养、素质形成劳动技能低下,使得他们同一般的社会失业者,在就业机会面前,更容易成为再失败者。
  随着政策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吻合于这一发展趋势的社会文明,也必然建立形成。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稳定更显得重要,而刑释人员生活、思想稳定则是整个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更要求我们关注刑释人员基本生活稳定,提供实实在在的社会综合治理帮教,使刑释人员在刑满后有个相对安然过渡期,逐渐完善一个与社会吻合的心理状态,直至适应社会,完成就业,自食其力。这就引出了“关于在报刊人员中设置特种社会保险”的设想。
  二、“特种社会保险”的设置:
  设想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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