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金融市场部百融金融利用客户的手机里存的信息盗取其朋友银行卡钱被盗,

宁波男子银行卡被盗刷19万 靠100元让银行赔钱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手机却收到了刷卡短信,这样盗刷银行卡的案例,我们已经见过很多次了。钱没了,是谁的责任?宁波镇海的唐先生,在遇上这种情况后,只做了一件事,最终让法院判定:由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损失。他做了什么?卡在身边,却被刷走19万卡主人把银行给告了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微信上绑定的是某银行的一张借记卡。截至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日傍晚6点40分,唐先生突然收到一条转账信息:有人转走了卡里的19万元,只给留下了58元。卡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他赶紧给银行打电话,确认钱确实被转走后,马上电话报警,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案。公安第二天就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人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盗刷走的。案子,公安在继续追查;唐先生先和银行打起了官司。因为与银行交涉未果,唐先生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发现卡被盗刷后他马上往卡里存了钱唐先生认为,他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现在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方的观点则是,唐先生在银行开卡并设立密码,银行已经将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告知唐先生,尽到了义务。同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所以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法院支持唐先生的理由是什么?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唐先生顾不上吃饭,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赶紧用这张卡,往里面存了100元钱。这成了日后庭上,唐先生胜诉最有利的证据之一,他证实了银行卡发生盗刷时,真正的卡在自己身上,被盗刷的是一张伪卡。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昨天,镇海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支持唐先生的诉求,是因为这样几个原因。首先,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次,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最后,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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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手机却收到了刷卡短信,这样盗刷银行卡的案例,我们已经见过很多次了。钱没了,是谁的责任?宁波镇海的唐先生,在遇上这种情况后,只做了一件事,最终让法院判定:由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损失。他做了什么?卡在身边,却被刷走19万卡主人把银行给告了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微信上绑定的是某银行的一张借记卡。截至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日傍晚6点40分,唐先生突然收到一条转账信息:有人转走了卡里的19万元,只给留下了58元。卡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他赶紧给银行打电话,确认钱确实被转走后,马上电话报警,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案。公安第二天就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人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盗刷走的。案子,公安在继续追查;唐先生先和银行打起了官司。因为与银行交涉未果,唐先生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发现卡被盗刷后他马上往卡里存了钱唐先生认为,他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现在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方的观点则是,唐先生在银行开卡并设立密码,银行已经将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告知唐先生,尽到了义务。同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所以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法院支持唐先生的理由是什么?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唐先生顾不上吃饭,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赶紧用这张卡,往里面存了100元钱。这成了日后庭上,唐先生胜诉最有利的证据之一,他证实了银行卡发生盗刷时,真正的卡在自己身上,被盗刷的是一张伪卡。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昨天,镇海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支持唐先生的诉求,是因为这样几个原因。首先,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次,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最后,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编者注:该视频与原文无关,仅供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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